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立法目的】 1
第二条【资产评估的概念】 8
第三条【自愿评估和法定评估】 12
第四条【开展评估业务的原则要求】 14
第五条【评估专业人员加入评估机构】 17
第六条【评估行业协会的设立和定位】 20
第七条【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24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28
第八条【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师的概念】 28
第九条【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组织实施】 32
第十条【评估师名单的公布】 35
第十一条【受刑事处罚的禁业期限】 36
第十二条【评估专业人员的权利】 39
第十三条【评估专业人员的义务】 42
第十四条【禁止评估专业人员从事的行为】 47
第三章 评估机构 51
第十五条【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 51
第十六条【评估机构的备案】 56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 59
第十八条【评估机构有权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形】 63
第十九条【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65
第二十条【禁止评估机构从事的行为】 67
第二十一条【职业风险防范机制】 72
第四章 评估程序 77
第二十二条【评估机构的选择】 77
第二十三条【评估委托合同】 80
第二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的指定与回避】 84
第二十五条【现场调查与评估依据】 86
第二十六条【编制评估报告】 88
第二十七条【评估报告的签署出具】 92
第二十八条【法定评估业务】 95
第二十九条【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 98
第三十条【评估报告异议】 103
第三十一条【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 104
第三十二条【评估报告的使用】 106
第五章 行业协会 109
第三十三条【评估行业协会的性质和设立】 109
第三十四条【评估行业协会的章程】 114
第三十五条【会员权利义务】 117
第三十六条【评估行业协会的职责】 122
第三十七条【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127
第三十八条【会费的收取、使用】 131
第六章 监督管理 136
第三十九条【制定评估基本准则和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136
第四十条【对评估机构和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138
第四十一条【对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 142
第四十二条【不得对评估机构开展业务进行非法限制】 145
第四十三条【与评估行业协会、评估机构脱钩】 149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55
第四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55
第四十五条【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 159
第四十六条【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业务的法律责任】 162
第四十七条【评估机构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64
第四十八条【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 170
第四十九条【屡次违法增加处罚】 173
第五十条【民事赔偿责任】 176
第五十一条【委托人未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的法律责任】 179
第五十二条【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83
第五十三条【评估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 187
第五十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89
第八章 附则 194
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 194
附录 197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 197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的说明 2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2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33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的意见 237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24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的意见 257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的意见 265
社会公众对资产评估法(草案)的意见 275
资产评估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 280
资产评估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 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