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1
一、问题的提出 1
二、研究的意义 3
(一)既判力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 3
(二)研究既判力理论的现实意义 4
三、研究方法与论证结构 7
第一章 既判力概述 13
一、既判力的概念 13
(一)既判力相关概念辨析 13
(二)既判力的基本内涵 17
二、既判力的历史沿革 20
(一)实体效力与程序效力合一阶段 21
(二)实体效力和程序效力尚未完全分离阶段 22
(三)实体效力与程序效力分离阶段 24
三、既判力的本质 24
(一)实体法的既判力学说 25
(二)诉讼法的既判力学说 27
(三)中间学说 28
四、既判力在各国的比较法考察 32
(一)法国、日本、德国——既判力、一事不再理及法律效力确定 33
(二)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前经开释或前经定罪规则与禁止程序滥用规则 35
(三)美国——禁止双重危险规则 38
(四)各国既判力相关规定之比较 40
五、既判力的国际标准 42
(一)国际公约中关于既判力的标准 42
(二)第17届世界刑法学大会关于“一事不再理”,的决议 45
第二章 既判力及其例外的正当性 51
一、既判力正当性研究的核心问题 51
(一)两难的尴尬境地 51
(二)解决的路径 52
二、维护法律秩序的需要 54
(一)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与既判力 54
(二)法律秩序下的既判力及其例外 56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冲突与协调 58
(一)程序保障理论与程序法优先原则 58
(二)实体法优先为例外 61
四、被告人权利保障、诉讼终局性、诉讼经济等多方利益的平衡 62
(一)既判力对诸价值的关注 62
(二)既判力对多方价值的平衡 65
第三章 既判力的表现形式——实质问题的终局裁判 67
一、大陆法系既判力之考察——以裁判的分类为视角 68
(一)刑事裁判的概念与特征 68
(二)既判力的界定——以刑事裁判的功能、内容为基本线索 69
(三)法、德、日刑事裁判既判力之考察 73
二、英美法系既判力之考察——以裁判的有效性、终局性为视角 84
(一)刑事裁判的有效性 85
(二)刑事裁判的终局性 87
三、我国刑事裁判体系的构建及其既判力 89
(一)我国刑事裁判体系及其完善 89
(二)我国刑事裁判的既判力考察 93
第四章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争议事项 103
一、大陆法系的诉讼标的理论 105
(一)诉讼法意义上的行为 106
(二)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延展与扩张 112
(三)既判力所要求的同一性——法律同一还是事实同一? 115
二、英美法系的主张阻却与争点阻却理论 116
(一)主张阻却、争点阻却理论 117
(二)争点阻却——不断扩展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 119
(三)既判力所要求的同一性——法律同一还是事实同一? 125
三、日本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公诉事实还是诉因 135
(一)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传统学说 135
(二)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新说 136
四、我国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139
(一)各国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比较分析 140
(二)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国际标准 144
(三)我国既判力客观范围的确定及其程序适用 147
第五章 既判力的例外与刑事终局裁判救济程序 154
一、既判力例外的适用原则——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变更 155
(一)大陆法系各国禁止不利于被告人变更的原则 155
(二)英美法系国家限制不利于被告人变更的规定 158
(三)两大法系在既判力例外适用原则上的差异及其原因探析 160
二、既判力例外的适用范围——提起理由 162
(一)认定事实的错误 163
(二)适用法律的错误 168
三、既判力例外的适用程序 170
(一)英美法系国家既判力例外的适用程序 171
(二)大陆法系国家既判力例外的适用程序 181
(三)两大法系国家既判力例外适用程序之比较 186
四、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重构 187
(一)我国审判监督程序改革的制约因素 188
(二)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原则 191
(三)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理由 195
(四)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程序 197
第六章 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既判力问题 203
一、刑民交叉案件之界定 203
(一)同一法律事实侵犯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 204
(二)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205
二、刑事裁判对随后民事诉讼的效力 205
(一)有罪判决对随后民事诉讼的既判力 206
(二)无罪判决对随后民事诉讼的既判力 209
(三)既判力作用的两种模式之探析 211
(四)我国刑事裁判对随后民事诉讼的既判力问题 213
三、民事裁判对随后刑事诉讼的效力 217
(一)各国民事裁判对随后刑事诉讼的效力 217
(二)我国民事裁判对随后刑事诉讼的既判力问题 219
主要参考书目 222
后记 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