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3
第一编 导读 19
制定中医药法的有关情况 19
一、立法背景 19
二、立法过程 20
三、立法的总体思路 22
四、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24
五、立法的重要意义 48
六、执法注意事项 49
第二编 释义 53
第一章 总则 53
第一条 [立法目的] 53
第二条 [中医药定义] 54
第三条 [性质、地位和方针] 58
第四条 [政府职责] 61
第五条 [部门职责] 62
第六条 [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65
第七条 [发展中医药教育] 66
第八条 [中医药科研创新] 67
第九条 [对外交流合作] 70
第十条 [表彰和奖励] 73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76
第十一条 [中医医疗机构建设] 76
第十二条 [中医药科室设置] 78
第十三条 [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80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81
第十五条 [中医医师资格管理] 83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人员配备和服务提供] 86
第十七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的要求] 88
第十八条 [中医药在公共卫生中的作用] 89
第十九条 [中医医疗广告管理] 91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 92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95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监管] 95
第二十二条 [中药材种植养殖] 96
第二十三条 [道地中药材] 98
第二十四条 [中药材质量监测和流通等] 101
第二十五条 [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 103
第二十六条 [自种自采中药材] 106
第二十七条 [中药饮片炮制技术工艺] 107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 109
第二十九条 [中药新药研制生产] 110
第三十条 [古代经典名方] 112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 114
第三十二条 [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 116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119
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教育遵循的原则] 119
第三十四条 [中医药学校教育] 121
第三十五条 [中医药师承教育] 123
第三十六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培训] 125
第三十七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 128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131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中医药科学研究] 131
第三十九条 [整理、研究、利用中医药古典文献等] 135
第四十条 [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 137
第四十一条 [加强重大项目科学研究] 140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144
第四十二条 [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 144
第四十三条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 146
第四十四条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149
第四十五条 [政府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 150
第四十六条 [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的要求] 152
第七章 保障措施 154
第四十七条 [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 154
第四十八条 [中医医疗服务收费] 156
第四十九条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158
第五十条 [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 160
第五十一条 [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等活动的要求] 162
第五十二条 [少数民族医药] 163
第八章 法律责任 166
第五十三条 [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的法律责任] 166
第五十四条 [中医诊所的法律责任] 167
第五十五条 [中医医师的法律责任] 169
第五十六条 [未依法备案的法律责任] 170
第五十七条 [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法律责任] 172
第五十八条 [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法律责任] 173
第五十九条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75
第九章 附则 178
第六十条 [法律适用] 178
第六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办法] 179
第六十二条 [盲人医疗按摩] 181
第六十三条 [施行日期] 183
第三编 附录 187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87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7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18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的议案 226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的说明 2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3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