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绪论 1
第一章 国际公法之概念 1
第二章 国际公法之略史 7
第三章 国际公法之学派 16
第四章 国际公法之法源 25
第五章 国际公法与国内法之关系 35
第六章 国际公法之新趋势 40
第二编 国际公法之主体——国家 49
第七章 国家在国际公法上之意义 49
第一节 国家之性质 49
第二节 国家为国际权利义务之主体 51
第三节 近代所谓主权国 53
第四节 国际公法对于国家主权之限制 56
第五节 独立国与非独立国 57
第六节 非独立国之类别 60
第七节 自治殖民地之国际地位 63
第八节 委任统治地 66
第九节 永久中立国 70
第十节 罗马教皇之国际地位 73
第十一节 国际平等原则 75
第十二节 国家之尊严 78
第十三节 国家创始变更灭亡之概说 80
第八章 国家之创始变更灭亡在国际公法上之影响 80
第十四节 国家及政府之承认 82
第十五节 事实政府之承认 87
第十六节 交战团体之承认 90
第十七节 国家之继承 93
第三编 国际公法之客体 99
第九章 国家之领土 99
第十八节 领土概说 99
第十九节 国际地役 101
第二十节 领土获得之方式 104
第二十一节 殖民保护地势力范围利益范围 112
第二十二节 租借地 117
第二十三节 土地之丧失 121
第十章 领水 125
第二十四节 领水概说 125
第二十五节 领海 125
第二十六节 领湾 128
第二十七节 海峡 132
第二十八节 内河 135
第二十九节 国际河流 135
第三十节 国际运河 137
第三十一节 公海自由说 142
第十一章 公海 142
第三十二节 海盗 145
第三十三节 公海上之渔业 150
第三十四节 海底电线及无线电 151
第十二章 领空 153
第三十五节 领空概说 153
第三十六节 领空之国际立法 154
第三十七节 国际航空委员会 156
第十三章 私人在国际公法上之地位 158
第三十八节 概说 158
第三十九节 国籍问题 160
第四十节 保护少数民族问题 164
第四编 国家之权利 167
第十四章 国家权利之意义 167
第十五章 国家之法权 169
第四十一节 国家对于外侨之法权 169
第四十二节 国家对于外侨之法权(二)「驱逐外侨问题」 171
第四十三节 国家对于外侨之法权(三)「引渡罪犯及政治犯问题」 172
第四十四节 所谓领事裁判权 177
第四十五节 外国元首及外交使节 180
第四十六节 国家对于港口内之外国船舰之法权 185
第四十七节 国家在领水内之法权 187
第四十八节 国家在公海上之法权 189
第四十九节 自卫权概说 192
第十六章 自卫权 192
第五十节 自卫之合法与不合法 193
第五十一节 自卫之例证 194
第十七章 干涉 198
第五十二节 干涉之意义 198
第五十三节 干涉之类别 200
第五十四节 适法之干涉 205
第五十五节 门罗主义 207
第五十六节 保护海外侨民问题 209
第五十七节 国家负责之意义 213
第五编 国家之责任 213
第十八章 国家责任概说 213
第五十八节 国家责任之类别 214
第五十九节 国家负责之方式 215
第十九章 国家之直接责任 217
第六十节 国际侵权行为 217
第六十一节 国际侵权之对象及结果 218
第六十二节 国家各机关公务员侵害他国之行为 220
第二十章 国家之间接责任 223
第六十三节 人民侵害他国之行为 223
第六十四节 国家因内部判乱所负之责任 224
第六十五节 国家因内部战争所负之责任 227
第六十六节 国家对于久住境内及参与内战之外侨无责任 229
第六十七节 国家对于失败叛徒引起之责任问题 231
第六编 国际交涉机关 233
第二十一章 国家元首及外交部 233
第六十八节 国家元首 233
第六十九节 外交部及部长 234
第二十二章 外交使节 236
第七十节 外交使节之意义及沿革 236
第七十一节 外交使节之等级 237
第七十二节 外交使节之派遣(任命) 239
第七十三节 外交使节之拒绝 240
第七十四节 外交使节之接受 242
第七十五节 外交使节之任务 243
第七十六节 外交使节之终结 245
第七十七节 外交使节在战时之地位 249
第七十八节 外交使节之特权 252
第二十三章 领事 254
第七十九节 领事制度之沿革 254
第八十节 领事之种类等级及任职之区域 255
第八十一节 领事之任命 257
第八十二节 领事之任务 259
第八十三节 领事之特权 261
第八十四节 领事之终结 262
第二十四章 国家其他机关人员在他国之地位 265
第八十五节 专使密使工商人员及暗探 265
第八十六节 军队在他国之地位 266
第七编 国际交涉之方式 269
第二十五章 谈判会议及他种方式 269
第八十七节 谈判 269
第八十八节 会议 270
第八十九节 宣言通告抗议及撤消 272
第九十节 条约之意义与效用 275
第二十六章 条约 275
第九十一节 缔约之先决条件 277
第九十二节 条约之形式 281
第九十三节 条约之批准 282
第九十四节 条约批准之形式 285
第九十五节 条约之注册及公布 288
第九十六节 条约之解释 288
第九十七节 冲突条约之解释 292
第九十八节 条约之效力 293
第九十九节 条约履行之担保方法 294
第一百节 条约之终止及失效 296
第一零一节 条约之取消 298
第一零二节 条约之解除 303
第一零三节 条约之修订恢复及肯定 305
第一零四节 最惠国条款之意义 307
第二十七章 同盟及保障条约 310
第一零五节 同盟条约 310
第一零六节 保障条约 311
第二十八章 和平息争 315
第一零七节 概说 315
第八编 国际息争 315
第一零八节 谈判 316
第一零九节 劝解及调停 317
第一一零节 劝解与调解委员会 320
第一一一节 仲裁 323
第一一二节 仲裁之程序 325
第一一三节 仲裁之效力 327
第一一四节 常川国际法院 330
第一一五节 常川国际法院之组织 331
第一一六节 常川国际法院之权限 333
第一一七节 常川国际法院之程序 335
第一一八节 强迫息争之意义 338
第二十九章 强迫息争 338
第一一九节 报复 339
第一二零节 报仇 340
第一二一节 平时封锁 345
第一二二节 干涉 349
第九编 国际组织 351
第三十章 国际组织发展之沿革 351
第一二三节 由驻外使节至国际会议 351
第一二四节 由国际会议至国际组织 352
第三十一章 国际联盟 355
第一二五节 国际联盟之略史 355
第一二六节 国际联盟之盟员国 356
第一二七节 国际联盟在国际公法上之地位 357
第一二八节 国际联盟之组织 359
第一二九节 国际联盟之职责一(制止战争) 363
第一三零节 国际联盟之职责二(促进国际合作) 366
第一三一节 国际联盟之职责三(执行泛尔塞和约之特定条款) 368
第三十二章 国际劳动组织 370
第一三二节 国际劳动组织之起源 370
第一三三节 国际劳资代表大会 371
第一三四节 国际劳工事务局 373
附录 375
一个简要的参考书目 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