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款 宪政筹备处 1
第一节 掌管教育之机关 1
第一章 官制 1
第四章 涉外事项 1
第一节 机关 1
第一款 巴拿马赛会交通出品筹备处 1
第一款 部内掌管财政之司料 1
第一节 处理财政之机关 1
第二章 财政 1
第五章 庶政 1
第一节 机关 1
第一款 宪政研究所 1
第三章 教育 1
第一节 官厅 1
第一款 邮传部官厅 1
第二项 上海商务学堂 3
第三款 宪政实施筹备委员会 3
第二款 清查款项处 3
第一项 南洋公学 3
第一款 设学缘起及校名之改革 3
第二节 南洋大学 3
第三项 商部高等实业学堂 4
第四项 邮传部高等实业学堂 4
第五项 南洋大学堂 4
第二款 临时议事处 4
第六项 上海工业专门学校 5
第一项 起原 5
第四款 图书通译局 5
第七项 交通大学上海学校 5
第八项 南洋大学 5
第二项 建筑及设备 6
第一项 校址及经费 6
第二款 组织及设置 6
第二项 成绩 6
第三款 军事委员会 6
第三款 款项处 7
第三项 学制及课程 7
第四款 管理公债处 9
第四项 体育及卫生 9
第一项 缘起 9
第四款 国际交通审查会 9
第五项 教职员 10
第五款 预算委员会 10
第三项 印刷处 11
第六项 学生 11
第二项 组织 12
第七项 各种集会 12
第一目 审订法规 12
第五款 邮电派办处 13
第八项 出版物及赛会成绩 13
第六款 财产清查处 13
第一项 缘起 14
第六款 统计处 14
第二目 派定人员 15
第二项 组织及进行 15
第一款 路矿学堂及铁路学校 15
第三节 唐山大学及改大学以前各校 15
第七款 特别会计总核处 15
第一项 起原及组织 15
第八款 经理公债处 16
第三目 人员更调及增派 16
第五款 国际交通事务处 17
第二项 学制及课程 18
第三项 成绩 19
第七款 统计委员会 21
第八款 交通博物馆 23
第九款 查账委员会 23
第二款 交通部官厅 24
第二款 唐山工业专门学校 30
第一项 组织 30
第十款 债款审核处 30
第三项 经费 30
第二项 学制及课程 32
第十一款 筹还内外债委员会 32
第六款 筹备太平洋会议事宜委员会 33
第九款 图书馆 35
第一项 缘起 35
第七款 鲁案善后交通委员会 35
第三项 经费 36
第二项 组织 36
第十二款 财政整理委员会 37
第四项 校友会 37
第三款 唐山大学 38
第一项 组织 38
第二项 学制及课程 39
第三项 会务 42
第三项 经费 43
第一项 起原及组织 45
第一款 铁路管理传习所 45
第四节 北京交通大学及改大学以前各校 45
第十款 编译处 45
第一项 组织 46
第二项 学制及课程 49
第二节 财政之处理 51
第二节 巴拿马赛会 51
第一款 赛会章程 51
第一款 特别会计 51
第二项 计划及成绩 51
第三项 兼办交通月刊图书馆及交通史 52
第四项 减费及结束 55
第一项 组织 56
第二款 交通传习所 56
第十一款 路电材料研究会 56
第三项 经费 56
第十二款 路电监查会 58
第十三款 购料审查委员会 59
第二款 我国之筹备 60
第一项 北省旱灾之赈灾委员会 62
第十四款 赈灾委员会 62
第二项 学制及课程 66
第二项 日灾济助会 67
第二款 会计规章 68
第三项 近畿及东南水灾之赈灾委员会 70
第十五款 防疫事务处 72
第十六款 交通研究所 73
第三款 交通部之筹备 74
第三项 经费 77
第一项 组织 79
第三款 铁路管理学校 79
第四款 交通出品之成绩 79
第十七款 交通研究会 83
第二项 学制及课程 85
第三节 欧战时之处置 89
第一款 中立 89
第一项 宣布中立 89
第三项 经费 91
第一项 组织 91
第四款 邮电学校 91
第十八款 部务委员会 92
第二项 交战国人民过境办法 93
第十九款 部务会议 94
第三项 直接指挥交通办法 94
第一项 会议之始末 94
第四项 胶州战争时之处置 96
第二款 对德绝交 97
第一项 绝交办法 97
第二项 学制及课程 98
第二项 议案及其结果 98
第二项 处置德籍职员 100
第二十款 交通会议 101
第一项 会议之始末 101
第三项 处置对德负债之路及其债款 103
第三项 经费 104
第五款 唐山大学分校 105
第一项 组织 105
第三款 宣战 107
第一项 宣战办法 107
第二项 学制及课程 110
第一目 德奥籍职员解职 111
第三项 经费 111
第一项 组织 111
第二项 处置德奥籍职员 111
第六款 北京交通大学 111
第二项 议案及其结果 112
第二目 解职之交涉 116
第三项 处置对德奥债权债务 120
第一目 停付德奥商料价 120
第二目 德奥欠路邮款项 122
第三目 汉粤川路柏林存款之划拨 123
第四目 陇海路在此财产之被没收 126
第二项 学制及课程 131
第一款 实官 133
第一目 尚书侍郎正副大臣及国务大臣所负之责任 133
第一项 邮传部实官 133
第四项 没收德造岔道 133
第五项 运送敌侨 133
第二节 职官 133
第一目 战时会计办法 135
第六项 战时会计 135
第三项 经费 136
第四项 资产状况 137
第五项 留学生之派遣 138
第二目 丞参以下之额缺及分配 140
第二目 战时会计报告 141
第一款 起原及组织 145
第五节 交通大学 145
第一目 总长及所负国务员之责任 148
第二项 交通部实官 148
第一项 清代之预算 152
第三款 预算决算及概算书计算书办法 152
第四节 巴黎和会 153
第一款 和会之造端 153
第二十一款 路电会议 154
第二目 次长以下各官 154
第二款 我国之筹备 159
第三款 会议之经过及结果 161
第四款 我国之提案 164
第二款 董事会 164
第二款 职差 171
第一项 邮传部职差 171
第三款 总办事处 175
第一项 组织 175
第二项 经费 178
第二十二款 民国交通史编纂委员会 180
第五款 山东问题 181
第一目 日本在山东之举动 182
第一项 原起 182
第二项 交通部职差 182
第三项 规章 184
第二十三款 交通史编纂委员会 187
第二目 日本经营山东与各国缔结密约 189
第二十四款 交通史编纂处 190
第二项 和会中之交涉 193
第二项 民国元年以后之预算 195
第一项 分年筹备事项 197
第二节 宪政筹备 197
第一款 清代之筹备 197
第三节 任用 213
第一款 调用 213
第一项 邮传部调用 213
第三项 和会后之结果 218
第一目 欧美之舆论 218
第二目 国内反对直接交涉 222
第二项 筹备成绩 222
第一目 调部任用 225
第二项 交通部调用 225
第六款 奥约条款撮要 226
第二目 调用局员 229
第四款 北京学校 231
第一项 教职员及学生 231
第三目 参事上办事等职 231
第一项 宪法有关交通之条文 232
第二款 民国时之筹备 232
第四目 秘书上办事等职 234
第二项 筹备目录 235
第一目 举贡考试分用 236
第二款 分用 236
第一项 邮传部分用 236
第二项 学制及课程 238
第三项 路政事项 239
第四项 电政事项 240
第二目 国内各学堂毕业生考试分用 240
第五项 航政事项 242
第三项 经费及预算 243
第三目 国外游学毕业生考试分用 243
第六项 有关交通事项 245
第四项 结束 245
第五款 唐山学校 245
第一项 教职员及学生 245
第二项 学制及课程 246
第一款 与交通有关之法规 247
第三项 规则 247
第三节 法规 247
第四项 预算及建筑 248
第四目 其他各项分用 248
第七款 德约条款撮要 249
第二项 交通部分用 251
第三目 文官高等考试及格分用 251
第二目 留学生甄拔及格分用 251
第一目 铨钗局咨送毕业学生分用 251
第五项 结束 251
第六款 上海学校 251
第一项 教职员及学生 251
第一项 邮传部议事处之起草 252
第二款 法制起草 252
第二项 图书通译局 253
第二项 学制及课程 253
第三项 预算及建筑设备 254
第四项 规则 255
第五项 结束 256
第三项 参议厅法制科之起草 257
第六节 四川铁路学校 259
第一项 新旧交通股与交通大会之关系 263
第一款 大会之缘起 263
第五节 国际交通大会 263
第二项 永久交通股与交通大会之区别及其组织 266
第四目 文官普通考试及格分用 267
第七节 机路同人教育会 267
第一款 原起及组织 267
第三款 交通部之起草 270
第二款 统计之概要 271
第一款 统计机关之沿革 271
第四节 统计 271
第五目 保荐分用 274
第一款 交通官报 275
第五节 部报 275
第三项 总契约之内容 276
第二款 本会取消及学校收归部办 277
第二款 交通月刊 278
第一项 邮传部甄用 279
第三款 甄用 279
第三项 决算 279
第一款 创办及经过情形 283
第八节 扶轮学校 283
第四项 概算书 283
第二款 规则及课程 283
第三款 交通公报 284
第五项 计算书 287
第一项 赈灾 289
第一款 北省旱灾之赈务 289
第六节 赈务 289
第一目 筹赈 289
第一项 我国入会问题 293
第二款 第一次会前之预备 293
第二目 工赈 294
第二项 交通部甄用 296
第一目 普通甄用 297
第三目 附捐 298
第三款 中学 305
第四款 小学 307
第二项 契约签注及加入条件 309
第四款 整理财政计划 312
第一项 光绪三十四年借款扩充交通要政计划 312
第四目 捐输 312
第二项 民国五年交通会议关于财政之计划 314
第二项 运赈 314
第二款 民国十年东南水灾之赈务 319
第一项 附加赈捐 320
第六款 成绩展览会 323
第五款 师范讲习所 323
第七款 经费 324
第二目 依甄用令甄用 325
第二项 赈运 327
第三项 研究旧约与新约之关系 328
第一目 征集会员意见 328
第二目 附设旧约研究会 336
第一款 铁路巡警教练所 337
第九节 铁路巡警教育 337
第三款 日本震灾之赈务 339
第二款 铁路警员养成所 340
第三项 民国九年筹募八厘实业公债计划 340
第三目 旧约保存案之研究 340
第三目 依甄用条例甄用 341
第一项 附捐 342
第四款 十三年近畿及东南水灾 342
第四目 关系旧约之按语 343
第十节 电政教育 345
第二项 赈运 347
第三项 特别甄用 349
第一目 甄取实习生 349
第四项 民国十二年整理债务计划 353
第五目 旧约按语之商改 354
第四项 遴派代表 356
第五项 民国十三年整理债务计划 357
第二目 甄录练习员 358
第三款 第一次大会 361
第七节 图书 361
第一款 公家出版物 361
第一项 交通类 361
第六项 民国十四年整理债务计划 361
第一项 会议之情形 362
第二项 路政类 363
第三目 征求专门人才 364
第一款 福州船政学堂 367
第十一节 航政教育 367
第一项 本国聘员 367
第四款 聘用 367
第二项 外籍聘员 369
第二款 吴淞商船学校 369
第一目 电政顾问中山龙次 369
第三节 各处挪欠款项 371
第一款 汉治萍公司之预付轨价 371
第三项 电政类 371
第四项 邮政类 372
第二目 铁路顾问平井晴二郎 373
第五项 航政类 374
第一款 中法工商学校 375
第三目 艺务秘书雷佐治Geo Bronson Rea 375
第十二节 中法工业专门学校 375
第四目 铁路会计顾问亚当士Henry C.Adams. 375
第二款 私家出版物 375
第一项 交通类 376
第二项 路政类 377
第二款 中法工业专门学校 377
第五目 法律顾问甘博士Kent. 378
第六目 铁路会计顾问贝克John Earl Baker. 379
第三项 电政类 380
第四项 航政类 381
第五项 航空类 381
第二款 交通银行旧存款 382
第一款 中华全国铁路协会 383
第十三节 交通行政讲习所 383
第一项 成立 383
第八节 诸会 383
第二项 章程及组织 384
第七目 航政顾问戴理尔W.F.Tyler. 385
第一款 交通部职工教育之规章 387
第十四节 职工教育 387
第八目 高等专门顾问班乐卫Paul Painleve 387
第三款 中东铁路借款 388
第一项 第一次借款 388
第九目 技术顾问克拉克F.H.Clark 390
第十目 总绘图员李却生W.P.Richardson 393
第十一目 机务助理员杨贻志F.G.Young 394
第二项 第二次借款 395
第十二目 技术顾问詹孙T.B.Johnson 395
第三项 职员及会员 396
第二项 代表之报告 396
第十三目 铁路技术委员会顾问大村卓一 397
第三项 借款之划抵 397
第四款 南浔铁路借款 398
第十四目 铁路技术委员会任事德致尔Dethieu 398
第四项 会所 399
第五项 支部 399
第五款 军事运输与财政部转账之款 399
第十五目 水道工程顾问方维因N.Van der Veen. 400
第六款 垫拨财政部之款 401
第十六目 技术顾问义理寿I.V.Gilio 401
第六项 集会 402
第五款 雇用 403
第七款 垫拨保洛协饷与财政部转账之款 405
第七项 商榷全国路线 407
第八项 建议案及议决案 410
第四节 经理款项之金库 411
第一款 创设代理国库之交通银行 411
第三项 签字之经过 416
第二款 交通银行之改革及经过 418
第四款 第二次会前之预备 421
第一项 研究旧约与新约之关系 421
第九项 会报及出版物 422
第一项 京汉路职工学校 423
第三款 交通银行纸币之发行及国库之经理 423
第二款 各路职工教育状况 423
第二项 京绥路职工学校 424
第一项 邮传部服务规章 425
第三项 京奉路职工学校 425
第四节 官规 425
第一款 服务 425
第十项 联络及调查 425
第十一项 讲演 426
第四项 京汉路之讲演 426
第五项 京奉路之讲演 428
第一项 京汉路造林事业所职工夜校 428
第十二项 铁路救亡会 428
第四款 统一国库之经过 428
第二项 京汉路长辛店艺员养成所 428
第三款 各铁路自行举办之职工学校 428
第三项 京奉路唐山制造厂工余夜学校 429
第四项 京奉路唐山制造厂招收机器练习生处 430
第五项 道清路工匠夜学校 431
第七项 胶济路四方机厂艺徒养成所 432
第六项 吉长路长春工厂补习学校 432
第五款 存放款项之其他银行 432
第五节 收支 435
第一款 邮传部经费 435
第一项 本部办公经费 435
第十五节 留学 435
第二项 约章之讨论 439
第一目 铁路国际运输约章之讨论 439
第一目 普通适用之服务规章 440
第二项 交通部服务规章 440
第十三项 太平洋会议铁路问题研究会 444
第二目 本部特定之服务规章 445
第十四项 图书室 457
第二款 铁道协会 458
第十五项 游艺室 458
第二目 国际制海口约章之讨论 458
第二项 铁路办公经费 464
第三目 水电过境公约及水源同属于数国之水力支配办法之讨论 470
第三项 选派代表 471
第三款 中华工程师学会 472
第五款 第二次大会 474
第一项 会议之情形 474
第十六节 捐助 475
第四款 太平洋会议铁路问题共攻会 477
第十七节 有关交通之各公私立学校 477
第一款 畿辅大学 477
第二款 交通部之收支 478
第三款 闽皖赣三省铁路学堂 478
第一项 特别会计之收支 478
第一目 民国元年收支 478
第二款 北洋武备学堂铁路工程科 478
第四款 浙江铁路学堂 478
第八款 湖南交通铁路学校 479
第七款 湖南铁路学校 479
第六款 江西铁路专科学校 479
第五款 江苏铁路学堂 479
第十八节 毕业生之录用 481
第一款 历年分发情形 481
第二目 民国二年上半年收支 482
第五款 电政同人公益会 483
第三目 民国二年度收支 486
第二款 任免 492
第一项 交通传习所 493
第二款 历年分发人数 493
第三项 唐山工业专门学校 494
第二项 上海工业专门学校 494
第四目 民国三年度收支 494
第五项 邮电学校 495
第四项 铁路管理学校 495
第六款 交通协进会 496
第六项 上海工业专门学校及北京铁路管理学校 496
第一目 北京学校 497
第二目 上海学校及唐山学校 497
第七项 北京交通大学 497
第八项 南洋大学 498
第九项 唐山大学 498
第十项 南洋大学及唐山大学 498
第三款 考绩 501
第一项 邮传部考绩 501
第五目 民国四年下半年收支 502
第六目 民国五年全年收支 504
第七目 民国六年上半年收支 506
第二项 交通部考绩 507
第八目 民国六年度收支 508
第四款 禁令 509
第一项 邮传部禁令 510
第九目 民国七年度收支 511
第十目 民国八年度收支 514
第二项 交通部禁令 516
第十一目 民国九年度收支 517
第十二目 民国十年度收支 519
第一项 奖励 521
第五款 奖惩 521
第十三目 民国十一年度收支 522
第十四目 民国十二年度收支 525
第十五目 民国十三年度收支 528
第六节 债务 533
第一项 民国五年总况 533
第一款 债务之总况 533
第二项 民国六年总况 538
第三项 民国十一年总况 542
第四项 民国十二年总况 545
第二项 惩戒 545
第五项 民国十三年总况 546
第二款 内债 547
第一目 收赎商路债务总况 547
第一项 收赎商路所负之债务 547
第二项 闭会后之报告及讨论 547
第二目 川路债 552
第三目 苏路债 558
第六款 出差 562
第四目 湘路债 564
第三项 签字之经过 564
第一项 邮传部值班 569
第七款 值班 569
第六款 技术顾问委员会 572
第二项 交通部值班 574
第八款 保证金 576
第一款 起原及组织 577
第六节 国际劳工会议 577
第五目 皖路债 579
第六目 浙路债 584
第一项 邮传部抚恤 586
第九款 抚恤 586
第二项 交通部抚恤 587
第二款 经费 589
第七目 同蒲路债 593
第三款 第一次大会 593
第八目 鄂路债 596
第九目 洛潼路债 605
第二项 短期借款 606
第三项 借换券 613
第五节 俸薪公费津贴 619
第一款 邮传部官俸及公费 619
第一项 邮传部官俸 619
第三款 外债 620
第一项 收赎京汉铁路公债 620
第四款 第二次大会 620
第五款 第三次会议 628
第二项 邮传部公费 630
第二项 正金银行借款 641
第一目 借款之成立及交付 642
第二款 交通部俸薪津贴 647
第一项 交通部官俸 647
第六款 第四次会议 648
第七款 第五次会议 652
第八款 第六次会议 658
第二目 借款之付息还本 663
第三项 华比银行借款 665
第一目 第一次借款 665
第九款 第七次会议 668
第二目 第二次借款 669
第三款 俸薪之发给 671
第一项 发给方法 671
第二项 搭发债券及减成 673
第一目 搭发爱国公债 673
第二目 搭发有利库券 677
第三项 俸给减成 681
第七节 太平洋会议 681
第一款 会议之缘起 681
第二款 交通部之筹备 683
第四项 搭发中交京钞 684
第三款 会议之经过及结果 687
第五项 扣提赎路储金 689
第一目 普通公文程式 693
第一项 公文程式 693
第一款 文书 693
第六节 文书印信 693
第四款 山东问题案 703
第一项 交涉之原起 703
第二项 会议之经过 705
第三项 协定之全文 708
第八节 鲁案善后 719
第二目 特别公文程式 719
第九节 其他国际交通事务 725
第一款 国际法庭交通陪审官 725
第二款 国际议院商业委员会 737
第三款 国际街车联合会 739
第四款 改良日历专会 742
第五款 国际汽车通行券问题 743
第二项 文书收发 745
第三项 文书处理 754
第四项 文书保管 763
第二款 印信 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