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7
第一编 总则 9
第一章 法例 9
第二章 人 9
第一节 权利能力 10
第二节 行为能力 10
第三节 责任能力 10
第四节 住所 10
第五节 人格保护 10
第六节 死亡宣告 10
第三章 法人 10
第一节 通则 10
第二节 社团法人 10
第三节 财团法人 10
第四章 物 10
第五章 法律行为 10
第一节 意思表示 11
第二节 契约 11
第三节 代理 11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12
第五节 无效撤销及同意 12
第六章 期间及期日 12
第七章 时效 12
第一节 通则 12
第二节 取得时效 12
第三节 消灭时效 12
第八章 权利行使及担保 12
第二编 债权 13
第一章 通则 13
第一节 债权之标的 13
第二节 债权之效力 13
第三节 债权之让与 13
第四节 债权之承任 13
第五节 债权之消灭 13
第一欵 清偿 13
第二欵 提存 13
第三欵 抵销 13
第四欵 更改 14
第五欵 免除 14
第六欵 混同 14
第六节 多数债权人及债务人 14
第二章 契约 14
第一节 通则 14
第一欵 契约之成立及其内容 14
第二欵 契约之效力 14
第三欵 契约之解除 14
第二节 买卖 14
第一欵 通则 15
第二欵 买卖之效力 15
第三欵 买回 15
第四欵 特种之买卖 15
第三节 互易 15
第四节 赠与 15
第五节 使用租赁 15
第六节 用益租赁 15
第七节 使用借贷 15
第八节 消费借贷 15
第九节 雇佣 15
第十节 承揽 15
第十一节 居间 16
第十二节 委任 16
第十三节 寄托 16
第十四节 合夥 16
第十五节 隐名合夥 16
第十六节 终身定期金 16
第十七节 博戏及赌事 17
第十八节 和解 17
第十九节 债务约束及债务承诺 17
第二十节 保证 17
第三章 广告 17
第四章 发行指示证券 17
第五章 发行无记名证券 17
第六章 管理事务 17
第七章 不当利得 17
第八章 侵权行为 17
第三编 物权 18
第一章 通则 19
第二章 所有权 19
第一节 通则 19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19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19
第四节 共有 19
第三章 典权(活卖附) 19
第四章 先买权 20
第五章 佃权 20
第六章 地上权 20
第七章 铺底权 20
第八章 地役权 20
第九章 担保物权 20
第一节 通则 20
第二节 抵押权 20
第三节 不动产质权 20
第四节 动产质权 20
第十章 占有 21
第四编 亲属 21
第一章 通则 21
第二章 家制 21
第一节 通则 21
第二节 家长及家属 21
第三章 婚姻 21
第一节 婚姻之要件 21
第二节 婚姻之无效及撤销 21
第三节 婚姻之效力 22
第四节 离婚 22
第四章 亲子 23
第一节 亲权 23
第二节 嫡子 23
第三节 庶子 23
第四节 嗣子 23
第五节 奸生子 23
第六节 养子 24
第五章 监护 24
第六章 亲属会 24
第七章 扶养之义务 24
第五编 承继 24
第一章 通则 24
第二章 宗祧承继 24
第一节 通则 25
第二节 宗祧承继人 26
第三节 承继宗祧之效力 27
第三章 遗产承继 27
第一节 通则 27
第二节 遗产承继人 27
第三节 承继遗产之效力 27
第一欵 通则 27
第二欵 承继人应继之分 28
第三欵 分析遗产 28
第四章 嗣子未定及绝产 28
第五章 遗嘱 28
第一节 通则 28
第二节 遗嘱之方式 28
第三节 遗嘱之效力 28
第四节 遗嘱之执行 28
第五节 遗嘱之撤销 28
第六章 应留财产 28
第七章 债权人或受遗人之权利 28
刑法 29
第一编 总则 31
第一章 法例 31
第二章 文例 31
第三章 时例 31
第四章 刑事责任及刑之减免 31
第五章 未遂罪 31
第六章 共犯 31
第七章 刑名 32
第八章 累犯 32
第九章 并合论罪 32
第十章 刑之酌科 32
第十一章 加减例 33
第十二章 缓刑 33
第十三章 假释 33
第十四章 时效 33
第二编 分则 33
第一章 内乱罪 33
第二章 外患罪 33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 33
第四章 ?职罪 33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33
第六章 妨害选举罪 34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34
第八章 脱逃罪 34
第九章 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 34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 34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34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 34
第十三章 伪造度量衡罪 34
第十四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34
第十五章 妨害风化罪 35
第十六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35
第十七章 亵?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 36
第十八章 妨害农工商罪 36
第十九章 鸦片罪 36
第二十章 赌博罪 36
第二十一章 杀人罪 36
第二十二章 伤害罪 36
第二十三章 堕胎罪 37
第二十四章 遗弃罪 37
第二十五章 妨害自由罪 37
第二十六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38
第二十七章 妨害秘密罪 38
第二十八章 窃盗罪 38
第二十九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38
第三十章 侵占罪 39
第三十一章 诈欺及背信罪 39
第三十二章 恐吓罪 39
第三十三章 赃物罪 40
第三十四章 毁弃损坏罪 40
民事诉讼法 41
第一编 总则 43
第一章 法院 43
第一节 事物管辖 43
第二节 土地管辖 43
第三节 指定管辖 43
第四节 合章管辖 43
第五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 43
第二章 当事人 44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44
第二节 共同诉讼 44
第三节 诉讼参加 45
第四节 诉讼代理 45
第五节 诉讼辅佐 45
第六节 诉讼费用 45
第七节 诉讼担保 46
第八节 诉讼救助 46
第三章 诉讼程序 46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46
第二节 送达 46
第三节 日期及期限 46
第四节 诉讼行为之迟误 47
第五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47
第六节 言词辩论 47
第七节 裁判 48
第八节 诉讼卷宗 48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48
第一章 地方法院诉讼程序 48
第一节 起诉 48
第二节 言词辩论及其准备 48
第三节 证据 48
第一欵 通则 48
第二欵 人证 49
第三欵 鉴定 49
第四欵 书证 49
第五欵 勘验 50
第六欵 证据保全 50
第四节 和解 50
第五节 判决 50
第二章 初级法院诉讼程序 51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51
第一章 控告程序 51
第二章 上告程序 52
第四编 抗告 52
第五编 再审程序 53
第六编 特别诉讼程序 54
第一章 证书诉讼程序 54
第二章 督促程序 54
第三章 保全程序 54
第四章 公示催告程序 54
第五章 人事诉讼程序 55
第一节 婚姻事件程序 55
第二节 嗣续事件程序 55
第三节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55
第四节 禁治产及准禁治产事件程序 55
第五节 宣示亡故事件程序 55
刑事诉讼法 57
第一编 总则 59
第一章 法例 59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 59
第三章 法院职员之回避 59
第四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 60
第五章 被告之讯问 60
第六章 被告之羁押 60
第七章 证人 60
第八章 鉴定人 60
第九章 扣押及搜索 60
第十章 勘验 60
第十一章 辩护 60
第十二章 裁判 60
第十三章 文伴 61
第十四章 送达 61
第十五章 期限 61
第二编 第一审 61
第一章 公诉 61
第一节 侦查 61
第二节 起訴 61
第三节 审判 61
第二章 自诉 62
第三编 上诉 62
第一章 通则 62
第二章 第二审 63
第三章 第三审 64
第四编 抗告 64
第五编 非常上诉 64
第六编 再审 65
第七编 简易程序 65
第八编 执行 66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 66
商法 69
民事诉讼执行规则 73
党员背誓罪条例 75
国民政府令 77
民法 117
第一编 总则 117
第一章 法则 117
第二章 人 117
第一节 权利能力 118
第二节 行为能力 118
第三节 责任能力 118
第四节 住所 118
第五节 人格保护 118
第六节 死亡宣告 118
第三章 法人 118
第一节 通则 118
第二节 社团法人 118
第三节 财团法人 118
第四章 物 118
第五章 法律行为 118
第一节 意思表示 118
第二节 契约 119
第三节 代理 119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119
第五节 无效撤销及同意 119
第六章 期间及期日 119
第七章 时效 119
第一节 通则 119
第二节 取得时效 119
第三节 消灭时效 120
第八章 权利行使及担保 120
第二编 债权 120
第一章 通则 120
第一节 债权之标的 120
第二节 债权之效力 122
第三节 债权之让与 122
第四节 债权之承任 122
第五节 债权之消灭 122
第一欵 清偿 122
第二欵 提存 122
第三欵 抵销 122
第四欵 更改 122
第五欵 免除 123
第六欵 混同 123
第六节 多数债权人及债务人 123
第二章 契约 123
第一节 通则 123
第一欵 契约之成立及其内容 123
第二欵 契约之效力 123
第三欵 契约之解除 123
第二节 买卖 123
第一欵 通则 123
第二欵 买卖之效力 123
第三欵 买回 123
第四欵 特种之买卖 123
第三节 互易 123
第四节 赠与 123
第五节 使用租赁 124
第六节 用益租赁 124
第七节 使用借贷 124
第八节 消费借贷 124
第九节 雇佣 124
第十节 承揽 124
第十一节 居间 124
第十二节 委任 124
第十三节 寄托 124
第十四节 合夥 124
第十五节 隐名合夥 125
第十六节 终身定期金 125
第十七节 博戏及赌事 125
第十八节 和解 125
第十九节 债务约束及债务承诺 125
第二十节 保证 125
第三章 广告 125
第四章 发行指示证券 125
第五章 发行无记名证券 125
第六章 管理事务 125
第七章 不当利得 125
第八章 侵权行为 125
第三编 物权 126
第一章 通则 126
第二章 所有权 126
第一节 通则 126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126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126
第四节 共有 127
第三章 典权(活卖附) 127
第四章 先买权 127
第五章 佃权 127
第六章 地上权 127
第七章 铺底权 127
第八章 地役权 127
第九章 担保物权 127
第一节 通则 127
第二节 抵押权 127
第三节 不动产质权 127
第四节 动产质权 127
第十章 占有 127
第四编 亲属 128
第一章 通则 128
第二章 家制 128
第一节 通则 128
第二节 家长及家属 128
第三章 婚姻 129
第一节 婚姻之要件 129
第二节 婚姻之无效及撤销 129
第三节 婚姻之效力 130
第四节 离婚 130
第四章 亲子 130
第一节 亲权 131
第二节 嫡子 131
第三节 庶子 131
第四节 嗣子 131
第五节 奸生子 131
第六节 养子 131
第五章 监护 131
第六章 亲属会 131
第七章 扶养之义务 131
第五编 承继 131
第一章 通则 132
第二章 宗祧承继 132
第一节 通则 132
第二节 宗祧承继人 133
第三节 承继宗祧之效力 133
第三章 遗产承继 133
第一节 通则 133
第二节 遗产承继人 133
第三节 承继遗产之效力 136
第一欵 通则 136
第二欵 承继人应继之分 136
第三欵 分析遗产 136
第四章 嗣子未定及绝产 137
第五章 遗嘱 137
第一节 通则 137
第二节 遗嘱之方式 137
第三节 遗嘱之效力 137
第四节 遗嘱之执行 137
第五节 遗嘱之撤销 137
第六章 应留财产 137
第七章 债权人或受遗人之权利 137
刑法 141
第一编 总则 141
第一章 法例 141
第二章 文例 142
第三章 时例 144
第四章 刑事责任及刑之减免 144
第五章 未遂罪 145
第六章 共犯 145
第七章 刑名 145
第八章 累犯 146
第九章 并合论罪 146
第十章 刑之酌科 146
第十一章 加减例 147
第十二章 缓刑 148
第十三章 假释 148
第十四章 时效 148
第二编 分则 149
第一章 内乱罪 149
第二章 外患罪 149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 149
第四章 渎职罪 149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149
第六章 妨害选举罪 150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150
第八章 脱逃罪 150
第九章 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 150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 150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151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 151
第十三章 伪造度量衡罪 151
第十四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151
第十五章 妨害风化罪 151
第十六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153
第十七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 154
第十八章 妨害农工商罪 154
第十九章 鸦片罪 154
第二十章 赌博罪 155
第二十一章 杀人罪 155
第二十二章 伤害罪 155
第二十三章 堕胎罪 155
第二十四章 遗弃罪 155
第二十五章 妨害自由罪 155
第二十六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156
第二十七章 妨害秘密罪 156
第二十八章 窃盗罪 156
第二十九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157
第三十章 侵占罪 157
第三十一章 诈欺及背信罪 157
第三十二章 恐吓罪 157
第三十三章 赃物罪 157
第三十四章 毁弃损坏罪 157
民事诉讼法 161
第一编 总则 161
第一章 法院 161
第一节 事物管辖 161
第二节 土地管辖 161
第三节 指定管辖 162
第四节 合章管辖 162
第五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 163
第二章 当事人 163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163
第二节 共同诉讼 164
第三节 诉讼参加 164
第四节 诉讼代理 164
第五节 诉讼辅佐 164
第六节 诉讼费用 164
第七节 诉讼担保 165
第八节 诉讼救助 165
第三章 诉讼程序 165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165
第二节 送达 165
第三节 日期及期限 165
第四节 诉讼行为之迟误 165
第五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165
第六节 言词辩论 166
第七节 裁判 166
第八节 诉讼卷宗 166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166
第一章 地方法院诉讼程序 167
第一节 起诉 167
第二节 言词辩论及其准备 167
第三节 证据 167
第一欵 通则 167
第二欵 人证 167
第三欵 鉴定 167
第四欵 书证 167
第五欵 勘验 167
第六欵 证据保全 167
第四节 和解 167
第五节 判决 168
第二章 初级法院诉讼程序 168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168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 168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 169
第四编 抗告程序 171
第五编 再审程序 172
第六编 特别诉讼程序 173
第一章 证书诉讼程序 173
第二章 督促程序 173
第三章 保全程序 173
第四章 公示催告程序 173
第五章 人事诉讼程序 173
第一节 婚姻事件程序 173
第二节 嗣续事件程序 174
第三节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174
第四节 禁治产及准禁治产事件程序 174
第五节 宣示亡故事件程序 174
刑事诉讼法 177
第一编 总则 177
第一章 法例 177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 177
第三章 法院职员之回避 178
第四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 178
第五章 被告之讯问 178
第六章 被告之羁押 178
第七章 证人 178
第八章 鉴定人 179
第九章 扣押及搜索 179
第十章 勘验 179
第十一章 辩护 179
第十二章 裁判 179
第十三章 文伴 179
第十四章 送达 179
第十五章 期限 180
第二编 第一审 180
第一章 公诉 180
第一节 侦查 180
第二节 起诉 183
第三节 审判 183
第二章 自诉 185
第三编 上诉 185
第一章 通则 186
第二章 第二审 189
第三章 第三审 189
第四编 抗告 190
第五编 非常上诉 190
第六编 再审 191
第七编 简易程序 192
第八编 执行 192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 192
法院编制法 195
惩治盗匪暂行条例 201
盗匪案件适用法律暂行细则 209
反革命治罪法 211
惩治土豪劣绅条例 213
党员背誓罪条例 217
印花税暂行条例 219
司法机关依印花税暂行条例科罚及执行规则 219
特别刑事法令刑等计算标准条例 221
浙江取缔民间枪械规则 223
民事诉讼执行规则 225
修正诉讼费用规则 227
刑法施行条例 229
民事诉讼律施行细则 231
覆判暂行条例 233
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 235
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 237
修正国籍法 239
著作权法 241
著作权法施行细则 243
律师章程 245
新法制施行条例 247
平政院裁决执行规则 249
各省高等法院院长办事权限暂行条例 251
地方法院院长办事权限暂行条例 251
国民政府令 253
司法部令 255
最高法院通函 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