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年鉴 1935 第1辑》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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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编纂
  • 出 版 社:北京:商务印书馆
  • 出版年份:2222
  • ISBN:
  • 页数:1198 页
图书介绍:

第一目 清以前历代地方政制之概要 1

第一节 历代内务行政机关之变迁 1

第一章 卫生机关 1

卫生篇 1

第一章 礼制 1

礼俗篇 1

第一章 水利行政 1

水利篇 1

总述 1

第一章 疆界 1

土地篇 1

民政篇 1

第一章 地方行政制度 1

第一节 地方行政制度之沿革 1

第一章 内务行政之沿革 1

第一章 中国警察制度沿革与现状 1

警政篇 1

第一章 内务行政之沿革 1

第一章 地方行政制度 1

民政篇 1

总述 1

第三目 民国成立以来之地方政制 2

第二目 清代之地方政制 2

第二节 民国成立后之内务行政 3

第一目 设置内务部之经过 3

第二目 内务部之组织系统及职掌事务 3

第二章 面积 4

第二章 现在之内务行政机关 5

第一节 设置内政部之经过 5

第二章 现在之内务行政机关 5

第二节 内政部之组织系统及职掌事务 6

第三节 内政部及附属各机关之经费 7

第二章 乐典 10

第二章 防疫 11

第三章 服制 11

第四章 党国旗 16

附录一 法规 17

一 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17

附录一 法规 17

二 修正行政院组织法 19

第二章 全国水道系统 19

第五章 推行国历 19

三 修正内政部组织法 21

四 内政部编审室简章 23

六 内政部内政年鉴编纂委员会组织章程 23

五 内政部诉愿审核委员会章程 23

七 修正内政部北平古物陈列所规则 24

八 修正内政部处务规程 25

第三章 保健 27

九 修正内政部各司分科规则 28

一○ 修正内政部各司分科规则第五条条文 32

一一 修正内政部部务会议规则 33

一二 内政部视察办事规则 33

一三 内政部职员请假规则 34

一四 内政部职员值星值班暂行规则 35

一 户口调查统计报告规则附表式 36

附录二 法规 36

附录二 法规 36

第六章 风俗 37

第一目 省之增置与改名 46

第二节 省行政制度 46

第四章 医药管理 47

第二目 省政府之组织 48

二 人事登记暂行条例附表式 49

第三目 省制改革之趋势 52

第三节 县行政制度(附设治局) 54

第一目 县之置废 54

三 警政统计规则及表式 56

第二目 县名称之厘正 65

第七章 褒扬奖励及旌卹 67

第三目 县治之迁移 69

第四目 县等之厘订 71

第五目 县政府之组织 72

第二章 各省市警察概况 99

第六目 县政府分区设署 101

四 统计法 101

第七目 设治局 102

第三章 图志征集 103

五 统计法施行细则 103

第四节 市行政制度 107

第一目 市组织法之制订与修正 107

六 全国警察机关概况查报规则及表式 109

第八章 寺庙之管理 109

七 地方行政机关统计组织暂行规则 117

八 全国内政统计查报通则 118

第九章 宗教团体 132

第二目 市之置废 137

第十章 名胜古迹古物之保管 148

第四章 地政机关 148

第三目 各市组织之分述 151

第五章 土地测量 173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 181

第一目 东省特别区 181

第二目 威海卫行政区 184

第三目 江西湖北之特别区 187

第六节 蒙藏行政组织 189

第一目 蒙古 189

第五章 医事教育 199

第二目 西藏 208

第二目 云南省之殖边督办公署 213

第七节 特殊行政制度 213

第一目 新疆省之区行政长 213

第三目 中山模范县 214

第六章 医学团体及会议 214

第七章 县乡卫生事业 217

第四目 行政督察专员 217

附录一 水利统计 225

第五目 县政建设实验区 227

第八章 临时之医事救济设施 235

第十一章 历代陵墓与特殊坛庙之保护 241

第八节 旧制之革废 244

第一目 道之裁废 244

第三章 警察教育 247

第二目 县佐之废除 247

附录一 礼俗统计 248

第六章 土地陈报及土地登记 249

第三目 士司土官之改革 251

附录一 卫生统计 256

第九节 地方行政经费 260

第一目 地方行政经费之沿革 260

第二目 省市行政经费之调查 261

附录二 礼俗法规 261

附录二 卫生法规 277

第三目 县行政经费之整理 285

第四目 县政府经费之调查 286

第十节 省市县行政区域之整理 291

第一目 行政区域整理法规之制订 291

第二目 行政区域整理之概况 292

第二章 吏治 303

第一节 县长之考试与登记 303

第一目 各省县之考试 303

第二章 吏治 303

第四章 保卫团 306

第二目 内政部举办法定合格县长之登记 309

第七章 地权处理 316

第二目 各省县长之检定 327

第一目 训练章程之制定 328

第二目 各省办理之概况 328

第二节 地方行政人员之训练 328

第一目 省行政人员之任免 334

第三节 地方行政人员之任免 334

第二目 县长之任免 343

第三目 市行政人员之任免 344

第四节 地方行政人员之考绩与奖惩 345

第一目 考绩法之制定 345

第二目 县长奖惩事项法令之存废 345

第三目 各省奖惩法规之比较 345

第五节 各省民政厅长之巡视 351

第一目 巡视章程之制定 351

第二目 各省民政厅长巡视概况 351

第三章 救济行政 357

第三章 救济行政 357

第一节 慈善团体与救济机关之监督与改进 357

第一目 慈善团体 357

第五章 保甲 361

第二目 救济机关 384

第八章 土地使用 388

第六章 户籍行政 401

第三目 慈善团体与救济机关之调查 402

附录二 水利法规 409

第七章 特务警察 476

第九章 土地征收 525

第八章 消防 530

第十章 地价 549

第二节 地方仓储之管理 557

第一目 仓储制度之沿革 557

第二目 各省市仓储之整理与建设 558

第三目 各省市仓储积谷之统计 561

第九章 禁烟 574

第三节 都市平民住所之筹设 606

第四节 灾歉田赋蠲免之程序及办法 606

第五节 国际救护事业之参加 607

第一目 南申协定 607

第二目 国际救生及遇险临时救援会议 608

第四章 地方自治 610

第一目 清末之自治制度 610

第一节 地方自治制度之沿革 610

第四章 地方自治 610

第二目 民国成立后之自治制度 616

第一目 地方自治法制之根据 632

第二节 国民政府之地方自治制度 632

第二目 各项地方自治法规之颁布 634

第三目 现行县市地方自治制度 635

第二目 第一期民政会议关于地方自治之决议案 637

第一目 拟订训政时期完成县自治实施方案内政部主管事务分年进行程序表 637

第三节 内政部规画及督促地方自治之经过 637

第十章 人民团体 637

第三目 第一次全国内政会议关于地方自治之决议案 639

第四目 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关于地方自治决议之改革方案 640

第五目 拟订各省县市地方自治改进办法大纲 642

第六目 拟订改进地方自治原则 642

第七目 督促各省市办理自治情形 642

第四节 各省市推行地方自治之状况 645

第一目 地方自治区域之划分 645

第二目 地方自治经费之筹措 701

第三目 地方自治人才之训练 747

第四目 地方自治机关之组织 752

第五目 省自筹备委员会设立 762

第五节 地方自治实验运动 766

第一目 徐公桥乡村改进会 766

第二目 善人桥农村改进会 767

第三目 黄墟农村改进试验区 768

第四目 黄苍实验区 769

第五目 唯亭山农村服务处 769

第六目 中山村自治社 770

第七目 镇平县村治 770

第八目 汲县香泉寺乡村教育实验区 771

第九目 翟城模范村 772

第十目 其他实验运动概况 772

第五章 国籍行政 777

第一节 国籍法之厘订 777

第五章 国籍行政 777

第二节 国籍之变更 779

第一目 国籍之取得 779

第二目 国籍之丧失 791

第十一章 著作物及出版品 798

第三目 国籍之回复 799

第四目 国籍之撤销 805

第五目 国籍限制之解除 806

第三节 国籍之证明 808

第一目 国籍证明书之颁发 808

第二目 华侨出国入国之登记 812

附录一 民政统计 829

一 取得国籍人数统计 829

第一表 呈报机关及按年取得国籍人数 829

附录一 民政统计 829

第二表 原因分配 830

第三表 年龄分配 830

第四表 职业分配 830

第五表 原籍分配 831

二 各省县长任免统计 831

第一表 民国二十年份县长任免统计表 831

第二表 民国二十一年份县长任免统计表 832

第十一章 地价税 832

三 民国二十年各省市典当业概况统计 833

第一表 各省市典当业资本统计表 834

第二表 各省市典当业利率统计表 837

第三表 各省市典当业满当期限统计表 840

四 民国十七年至二十二年各省蠲免田赋统计表 844

第一表 民国十七年各省蠲免田赋统计表 844

第二表 民国十八年各省蠲免田赋统计表 846

第三表 民国十九年各省蠲免田赋统计表 847

第四表 民国二十年各省蠲免田赋统计表 849

第十二章 田赋 851

第五表 民国二十一年各省蠲免田赋统计表 852

第六表 民国二十二年各省蠲免田赋统计表 854

五 民国十七年至十九年各省市灾况调查统计 855

第一表 兵灾 855

第二表 匪灾 856

第三表 共祸 857

第四表 水灾 858

第五表 旱灾 858

第六表 虫灾 859

第七表 风雹灾 860

第八表 各市各种灾害 861

附录二 民政法规 862

附录二 民政法规 862

一 修正省政府组织法 862

二 修正县组织法 864

三 县组织法施行法 867

四 行政督察专员暂行条例 868

五 市组织法 869

六 设治局组织条例 879

七 修正威海卫管理公署组织条例 880

八 修正中山县训政实施委员会组织大纲 882

九 西京筹备委员会组织条例 882

一○ 蒙古盟部旗组织法 882

一一 蒙古地方自治指导长官公署暂行条例 884

一二 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 884

一三 蒙旗宣化使公署组织条例 885

一四 西陲宣化使公署组织条例 886

一五 县长奖惩条例 886

一六 县长办理盗匪案件考绩暂行条例 888

一七 剿匪期内各级行政人员奖惩条例 889

一八 各省民政厅行政会议规程 890

一九 县政府行政会议规程 891

二○ 县长巡视章程 892

二一 县政府办事通则 892

二二 各省县举士条例 894

二三 各实厘定县等办法 895

二四 省市县勘界条例 896

二五 县行政区域整理办法大纲 897

二六 县市预算执行办法 897

二七 县长考试条例 897

二八 内政部登记法定合格县长办法(附表式) 898

二九 修正县长任用法 904

三○ 行政院核定关于各省在修正县长任用法公布施行前所用县长清理办法 905

三一 补充县长任用资格标准实施办法 906

三二 县行政人员训练办法大纲 907

三三 诉愿法 908

三四 诉愿案件送达书类办法 910

三五 行政诉讼法 911

三六 行政诉讼费条例 912

三七 行政执行法 912

三八 省府合署办公后诉愿管辖程序办法 913

三九 国籍法 914

四○ 国籍法施行条例 916

四一 内政部发给国籍许可证书规则 926

四二 内政部发给旅外侨民国籍证明书规则 926

四三 内政部审核取得国籍人解除限制规则 931

四四 内政部限制人民声请丧失国籍办法 931

四五 修正内政部审核更名改姓及冠姓规则 933

四六 训政时期完成县自治实施方案内政部主管事务分年进行程序表 934

四七 修正区自治施行法 938

四八 修正乡镇自治施行法 942

四九 乡镇坊自治职员选举及罢免法 948

五○ 乡镇闾邻选举暂行规则 952

五一 改进地方自治原则(附修正改进地方自治原则要点之解释) 961

五二 各省县市地方自治改进办法大纲 964

五三 各县划区办法 965

五四 各县颁发区铃记及乡镇闾邻图记章程 966

五五 各市颁发区铃记及坊闾邻图记章程 968

五六 乡镇公民宣誓登记规则 970

附录一 土地统计 973

五七 市公民宣誓登记规则 974

五八 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 979

五九 区丁制服章程 980

六○ 促进地方自治及注重区乡镇组织与入选办法 983

六一 各县区公所与公安分局划定事权办法 983

六二 自治训练所章程 984

六三 自治训练分所规则(附考试院核定自治训练所训练科目意见书) 986

六四 区长训练所条例 992

六五 区乡镇现任自治人员训练章程 995

六六 市县地方自治机关行文办法 996

六七 完成县组织各项报告表 997

附录二 土地法规 999

六八 修正内政部地方自治专门委员会章程 1003

六九 内政部地方自治专门委员会会议细则 1003

七○ 各省设立县政建设实验区办法(附设置县政建设实验区注意要点) 1004

七一 省自治筹备委员会组织规程 1006

七二 修正省自治筹备委员会组织规程施行细则 1007

七三 省自治筹备委员会内政部委员服务规约 1008

七四 市参议会筹设程序 1010

七五 县参议会组织法 1010

七六 县参议员选举法 1011

七七 市参议会组织法 1014

七八 市参议会议事规则 1016

七九 市参议员选举法 1017

八○ 直属市参议会暂行监督办法 1020

八一 县市参议员议员违法失职暂行处分办法 1021

八二 扶植自治时期县市参议会暂行组织办法 1021

八三 修正各县市办理地方自治人员考核及奖惩暂行条例 1022

八四 市参议员宣告丧失资格程序暂行办法 1030

八五 乡镇坊自治职员选举及罢免法施行细则 1030

八七 各省政府主席厅长及委员出巡通则 1037

八八 修正各省民政厅长巡视章程 1037

八六 修正民选区坊长及区民代表等因死亡或因故去职时补选办法 1037

八九 修正勘报灾歉条例 1038

九一 监督慈善团体法施行规则 1040

九○ 监督慈善团体法 1040

九二 各地方慈善团体立案办法 1041

九三 各地方仓储管理规则 1045

九四 各地方仓储报告书式 1047

九五 国际联合会国籍法公约 1051

九六 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大纲 1055

九七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 1055

九八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056

九九 修正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 1059

一○○ 部派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指导员暂行服务规则 1060

一○一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各地分会立案办法 1061

一○二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各地分会申请各地高级党部备案办法 1063

一○三 修正各地方救济院规则 1064

一○四 划分中央与地方权则纲要之原则 1067

一○五 划一各省市政府单行法规实施程序办法 1068

一○六 拟订市政府组织规则办法大纲 1069

一○七 省政府合署办公办法大纲 1070

一○八 西康建省委员会组织条例 1071

一○九 修正中山县训政实施委员会组织大纲第六条条文 1072

第十二章 逆产处理 1304

附录一 警政统计 1379

附录二 警政法规 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