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目 清以前历代地方政制之概要 1
第一节 历代内务行政机关之变迁 1
第一章 卫生机关 1
卫生篇 1
第一章 礼制 1
礼俗篇 1
第一章 水利行政 1
水利篇 1
总述 1
第一章 疆界 1
土地篇 1
民政篇 1
第一章 地方行政制度 1
第一节 地方行政制度之沿革 1
第一章 内务行政之沿革 1
第一章 中国警察制度沿革与现状 1
警政篇 1
第一章 内务行政之沿革 1
第一章 地方行政制度 1
民政篇 1
总述 1
第三目 民国成立以来之地方政制 2
第二目 清代之地方政制 2
第二节 民国成立后之内务行政 3
第一目 设置内务部之经过 3
第二目 内务部之组织系统及职掌事务 3
第二章 面积 4
第二章 现在之内务行政机关 5
第一节 设置内政部之经过 5
第二章 现在之内务行政机关 5
第二节 内政部之组织系统及职掌事务 6
第三节 内政部及附属各机关之经费 7
第二章 乐典 10
第二章 防疫 11
第三章 服制 11
第四章 党国旗 16
附录一 法规 17
一 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17
附录一 法规 17
二 修正行政院组织法 19
第二章 全国水道系统 19
第五章 推行国历 19
三 修正内政部组织法 21
四 内政部编审室简章 23
六 内政部内政年鉴编纂委员会组织章程 23
五 内政部诉愿审核委员会章程 23
七 修正内政部北平古物陈列所规则 24
八 修正内政部处务规程 25
第三章 保健 27
九 修正内政部各司分科规则 28
一○ 修正内政部各司分科规则第五条条文 32
一一 修正内政部部务会议规则 33
一二 内政部视察办事规则 33
一三 内政部职员请假规则 34
一四 内政部职员值星值班暂行规则 35
一 户口调查统计报告规则附表式 36
附录二 法规 36
附录二 法规 36
第六章 风俗 37
第一目 省之增置与改名 46
第二节 省行政制度 46
第四章 医药管理 47
第二目 省政府之组织 48
二 人事登记暂行条例附表式 49
第三目 省制改革之趋势 52
第三节 县行政制度(附设治局) 54
第一目 县之置废 54
三 警政统计规则及表式 56
第二目 县名称之厘正 65
第七章 褒扬奖励及旌卹 67
第三目 县治之迁移 69
第四目 县等之厘订 71
第五目 县政府之组织 72
第二章 各省市警察概况 99
第六目 县政府分区设署 101
四 统计法 101
第七目 设治局 102
第三章 图志征集 103
五 统计法施行细则 103
第四节 市行政制度 107
第一目 市组织法之制订与修正 107
六 全国警察机关概况查报规则及表式 109
第八章 寺庙之管理 109
七 地方行政机关统计组织暂行规则 117
八 全国内政统计查报通则 118
第九章 宗教团体 132
第二目 市之置废 137
第十章 名胜古迹古物之保管 148
第四章 地政机关 148
第三目 各市组织之分述 151
第五章 土地测量 173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 181
第一目 东省特别区 181
第二目 威海卫行政区 184
第三目 江西湖北之特别区 187
第六节 蒙藏行政组织 189
第一目 蒙古 189
第五章 医事教育 199
第二目 西藏 208
第二目 云南省之殖边督办公署 213
第七节 特殊行政制度 213
第一目 新疆省之区行政长 213
第三目 中山模范县 214
第六章 医学团体及会议 214
第七章 县乡卫生事业 217
第四目 行政督察专员 217
附录一 水利统计 225
第五目 县政建设实验区 227
第八章 临时之医事救济设施 235
第十一章 历代陵墓与特殊坛庙之保护 241
第八节 旧制之革废 244
第一目 道之裁废 244
第三章 警察教育 247
第二目 县佐之废除 247
附录一 礼俗统计 248
第六章 土地陈报及土地登记 249
第三目 士司土官之改革 251
附录一 卫生统计 256
第九节 地方行政经费 260
第一目 地方行政经费之沿革 260
第二目 省市行政经费之调查 261
附录二 礼俗法规 261
附录二 卫生法规 277
第三目 县行政经费之整理 285
第四目 县政府经费之调查 286
第十节 省市县行政区域之整理 291
第一目 行政区域整理法规之制订 291
第二目 行政区域整理之概况 292
第二章 吏治 303
第一节 县长之考试与登记 303
第一目 各省县之考试 303
第二章 吏治 303
第四章 保卫团 306
第二目 内政部举办法定合格县长之登记 309
第七章 地权处理 316
第二目 各省县长之检定 327
第一目 训练章程之制定 328
第二目 各省办理之概况 328
第二节 地方行政人员之训练 328
第一目 省行政人员之任免 334
第三节 地方行政人员之任免 334
第二目 县长之任免 343
第三目 市行政人员之任免 344
第四节 地方行政人员之考绩与奖惩 345
第一目 考绩法之制定 345
第二目 县长奖惩事项法令之存废 345
第三目 各省奖惩法规之比较 345
第五节 各省民政厅长之巡视 351
第一目 巡视章程之制定 351
第二目 各省民政厅长巡视概况 351
第三章 救济行政 357
第三章 救济行政 357
第一节 慈善团体与救济机关之监督与改进 357
第一目 慈善团体 357
第五章 保甲 361
第二目 救济机关 384
第八章 土地使用 388
第六章 户籍行政 401
第三目 慈善团体与救济机关之调查 402
附录二 水利法规 409
第七章 特务警察 476
第九章 土地征收 525
第八章 消防 530
第十章 地价 549
第二节 地方仓储之管理 557
第一目 仓储制度之沿革 557
第二目 各省市仓储之整理与建设 558
第三目 各省市仓储积谷之统计 561
第九章 禁烟 574
第三节 都市平民住所之筹设 606
第四节 灾歉田赋蠲免之程序及办法 606
第五节 国际救护事业之参加 607
第一目 南申协定 607
第二目 国际救生及遇险临时救援会议 608
第四章 地方自治 610
第一目 清末之自治制度 610
第一节 地方自治制度之沿革 610
第四章 地方自治 610
第二目 民国成立后之自治制度 616
第一目 地方自治法制之根据 632
第二节 国民政府之地方自治制度 632
第二目 各项地方自治法规之颁布 634
第三目 现行县市地方自治制度 635
第二目 第一期民政会议关于地方自治之决议案 637
第一目 拟订训政时期完成县自治实施方案内政部主管事务分年进行程序表 637
第三节 内政部规画及督促地方自治之经过 637
第十章 人民团体 637
第三目 第一次全国内政会议关于地方自治之决议案 639
第四目 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关于地方自治决议之改革方案 640
第五目 拟订各省县市地方自治改进办法大纲 642
第六目 拟订改进地方自治原则 642
第七目 督促各省市办理自治情形 642
第四节 各省市推行地方自治之状况 645
第一目 地方自治区域之划分 645
第二目 地方自治经费之筹措 701
第三目 地方自治人才之训练 747
第四目 地方自治机关之组织 752
第五目 省自筹备委员会设立 762
第五节 地方自治实验运动 766
第一目 徐公桥乡村改进会 766
第二目 善人桥农村改进会 767
第三目 黄墟农村改进试验区 768
第四目 黄苍实验区 769
第五目 唯亭山农村服务处 769
第六目 中山村自治社 770
第七目 镇平县村治 770
第八目 汲县香泉寺乡村教育实验区 771
第九目 翟城模范村 772
第十目 其他实验运动概况 772
第五章 国籍行政 777
第一节 国籍法之厘订 777
第五章 国籍行政 777
第二节 国籍之变更 779
第一目 国籍之取得 779
第二目 国籍之丧失 791
第十一章 著作物及出版品 798
第三目 国籍之回复 799
第四目 国籍之撤销 805
第五目 国籍限制之解除 806
第三节 国籍之证明 808
第一目 国籍证明书之颁发 808
第二目 华侨出国入国之登记 812
附录一 民政统计 829
一 取得国籍人数统计 829
第一表 呈报机关及按年取得国籍人数 829
附录一 民政统计 829
第二表 原因分配 830
第三表 年龄分配 830
第四表 职业分配 830
第五表 原籍分配 831
二 各省县长任免统计 831
第一表 民国二十年份县长任免统计表 831
第二表 民国二十一年份县长任免统计表 832
第十一章 地价税 832
三 民国二十年各省市典当业概况统计 833
第一表 各省市典当业资本统计表 834
第二表 各省市典当业利率统计表 837
第三表 各省市典当业满当期限统计表 840
四 民国十七年至二十二年各省蠲免田赋统计表 844
第一表 民国十七年各省蠲免田赋统计表 844
第二表 民国十八年各省蠲免田赋统计表 846
第三表 民国十九年各省蠲免田赋统计表 847
第四表 民国二十年各省蠲免田赋统计表 849
第十二章 田赋 851
第五表 民国二十一年各省蠲免田赋统计表 852
第六表 民国二十二年各省蠲免田赋统计表 854
五 民国十七年至十九年各省市灾况调查统计 855
第一表 兵灾 855
第二表 匪灾 856
第三表 共祸 857
第四表 水灾 858
第五表 旱灾 858
第六表 虫灾 859
第七表 风雹灾 860
第八表 各市各种灾害 861
附录二 民政法规 862
附录二 民政法规 862
一 修正省政府组织法 862
二 修正县组织法 864
三 县组织法施行法 867
四 行政督察专员暂行条例 868
五 市组织法 869
六 设治局组织条例 879
七 修正威海卫管理公署组织条例 880
八 修正中山县训政实施委员会组织大纲 882
九 西京筹备委员会组织条例 882
一○ 蒙古盟部旗组织法 882
一一 蒙古地方自治指导长官公署暂行条例 884
一二 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 884
一三 蒙旗宣化使公署组织条例 885
一四 西陲宣化使公署组织条例 886
一五 县长奖惩条例 886
一六 县长办理盗匪案件考绩暂行条例 888
一七 剿匪期内各级行政人员奖惩条例 889
一八 各省民政厅行政会议规程 890
一九 县政府行政会议规程 891
二○ 县长巡视章程 892
二一 县政府办事通则 892
二二 各省县举士条例 894
二三 各实厘定县等办法 895
二四 省市县勘界条例 896
二五 县行政区域整理办法大纲 897
二六 县市预算执行办法 897
二七 县长考试条例 897
二八 内政部登记法定合格县长办法(附表式) 898
二九 修正县长任用法 904
三○ 行政院核定关于各省在修正县长任用法公布施行前所用县长清理办法 905
三一 补充县长任用资格标准实施办法 906
三二 县行政人员训练办法大纲 907
三三 诉愿法 908
三四 诉愿案件送达书类办法 910
三五 行政诉讼法 911
三六 行政诉讼费条例 912
三七 行政执行法 912
三八 省府合署办公后诉愿管辖程序办法 913
三九 国籍法 914
四○ 国籍法施行条例 916
四一 内政部发给国籍许可证书规则 926
四二 内政部发给旅外侨民国籍证明书规则 926
四三 内政部审核取得国籍人解除限制规则 931
四四 内政部限制人民声请丧失国籍办法 931
四五 修正内政部审核更名改姓及冠姓规则 933
四六 训政时期完成县自治实施方案内政部主管事务分年进行程序表 934
四七 修正区自治施行法 938
四八 修正乡镇自治施行法 942
四九 乡镇坊自治职员选举及罢免法 948
五○ 乡镇闾邻选举暂行规则 952
五一 改进地方自治原则(附修正改进地方自治原则要点之解释) 961
五二 各省县市地方自治改进办法大纲 964
五三 各县划区办法 965
五四 各县颁发区铃记及乡镇闾邻图记章程 966
五五 各市颁发区铃记及坊闾邻图记章程 968
五六 乡镇公民宣誓登记规则 970
附录一 土地统计 973
五七 市公民宣誓登记规则 974
五八 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 979
五九 区丁制服章程 980
六○ 促进地方自治及注重区乡镇组织与入选办法 983
六一 各县区公所与公安分局划定事权办法 983
六二 自治训练所章程 984
六三 自治训练分所规则(附考试院核定自治训练所训练科目意见书) 986
六四 区长训练所条例 992
六五 区乡镇现任自治人员训练章程 995
六六 市县地方自治机关行文办法 996
六七 完成县组织各项报告表 997
附录二 土地法规 999
六八 修正内政部地方自治专门委员会章程 1003
六九 内政部地方自治专门委员会会议细则 1003
七○ 各省设立县政建设实验区办法(附设置县政建设实验区注意要点) 1004
七一 省自治筹备委员会组织规程 1006
七二 修正省自治筹备委员会组织规程施行细则 1007
七三 省自治筹备委员会内政部委员服务规约 1008
七四 市参议会筹设程序 1010
七五 县参议会组织法 1010
七六 县参议员选举法 1011
七七 市参议会组织法 1014
七八 市参议会议事规则 1016
七九 市参议员选举法 1017
八○ 直属市参议会暂行监督办法 1020
八一 县市参议员议员违法失职暂行处分办法 1021
八二 扶植自治时期县市参议会暂行组织办法 1021
八三 修正各县市办理地方自治人员考核及奖惩暂行条例 1022
八四 市参议员宣告丧失资格程序暂行办法 1030
八五 乡镇坊自治职员选举及罢免法施行细则 1030
八七 各省政府主席厅长及委员出巡通则 1037
八八 修正各省民政厅长巡视章程 1037
八六 修正民选区坊长及区民代表等因死亡或因故去职时补选办法 1037
八九 修正勘报灾歉条例 1038
九一 监督慈善团体法施行规则 1040
九○ 监督慈善团体法 1040
九二 各地方慈善团体立案办法 1041
九三 各地方仓储管理规则 1045
九四 各地方仓储报告书式 1047
九五 国际联合会国籍法公约 1051
九六 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大纲 1055
九七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 1055
九八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056
九九 修正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 1059
一○○ 部派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指导员暂行服务规则 1060
一○一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各地分会立案办法 1061
一○二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各地分会申请各地高级党部备案办法 1063
一○三 修正各地方救济院规则 1064
一○四 划分中央与地方权则纲要之原则 1067
一○五 划一各省市政府单行法规实施程序办法 1068
一○六 拟订市政府组织规则办法大纲 1069
一○七 省政府合署办公办法大纲 1070
一○八 西康建省委员会组织条例 1071
一○九 修正中山县训政实施委员会组织大纲第六条条文 1072
第十二章 逆产处理 1304
附录一 警政统计 1379
附录二 警政法规 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