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建方略》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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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 版 社:上海中华图书公司
  • 出版年份:2222
  • ISBN:
  • 页数:246 页
图书介绍:

国际共同发展中国实业计划书 1

甲 交通之开发 3

乙 商港之开辟 4

丙 铁路中心及终点并商港地设新式市街各具公用设备 4

丁 水力之发展 4

戊 设冶铁制钢并造士敏土之大工厂以供上列各项之需 4

己 矿业之发展 4

庚 农业之发展 4

辛 蒙古新疆之灌溉 4

壬 于中国北部及中部建造森林 4

癸 移民于东三省蒙古新疆青海西藏 4

第一计划 7

第一部 北方大港 7

第二部 西北铁路系统 9

第三部 蒙古新疆之殖民 12

第四部 开浚运河以联络中国北部中部通渠及北方港 14

第五部 开发直隶山西煤铁矿源设立制铁炼钢工厂 15

第二计划 16

第一部 东方大港 16

第二部 整治扬子江 21

第三部 建设内河商埠 31

第四部 改良扬子江现存水路及运河 37

第五部 创造大士敏土厂 42

第三计划 44

第一部 改良广州为一世界港 44

第二部 改良广州水路系统 49

第三部 建设中国西南铁路系 57

第四部 建设沿海商埠及渔业港 63

第五部 创立造船厂 73

第一部 中央铁路系统 74

第四计划 74

第二部 东南铁路系统 83

第三部 东北铁路系统 88

第四部 扩张西北铁路系统 97

第五部 高原铁路系统 106

第六部 设机关车客货车制造厂 113

第五计划 114

第一部 粮食工业 114

第二部 衣服工业 118

第三部 居室工业 121

第四部 行动工业 124

第五部 印刷工业 125

第六计划 矿业 126

第一部 铁矿 126

第三部 油矿 127

第二部 煤矿 127

第四部 铜矿 128

第五部 特种矿之采取 129

第六部 矿业机械之制造 129

第七部 冶矿厂之设立 130

一 结会 135

第一章 临时集会之组织法 135

一节 会议之定义 135

二节 会议之规则 135

三节 会议之种类 135

四节 召集之通式 136

五节 开会之秩序 136

六节 主座之选举 136

九节 选举书记等 137

八节 指名之附和 137

七节 被指名者多人 137

一百零五节 所弃之字可加入他处 138

十节 委员会 138

第二章 永久社会之成立法 138

十一节 立会 139

十二节 章程及规则 140

十三节 职员 140

十四节 职员之选举 141

十五节 其他之选举 142

十六节 无人当选 142

十七节 大多数与较多数 142

十八节 团体之成立 143

第三章 议事之秩序并额数 143

十九节 循行之事 143

二十节 议事之公式秩序 144

二十一节 额数定义 145

二十二节 额数为开会前之必要 145

二十三节 开会后缺额之效力 146

二十四节 数额数之法 146

第四章 会员之权利义务 146

二十五节 会长之义务 146

二十六节 会长之权利 147

二十七节 会员之权利义务 148

二十八节 副会长并书记之权利义务 148

二十九节 全体之权限并缺务废置特别会等之规定 149

三十节 特务会议 150

二 动议 150

第五章 动议 150

三十一节 动议 150

三十四节 何时可发动议 151

三十三节 动议之措词 151

三十二节 处事之手续 151

三十五节 手续之演明式 152

三十六节 附和动议 152

三十七节 附和之形式 153

三十八节 极端之当避 153

第六章 离奇之动机并地位之释义 154

三十九节 收回动议之公例 154

四十节 收回之演明式 154

四十一节 例外之事 155

四十二节 分开动议 155

四十三节 对等动议 155

四十四节 地位释义 155

四十七节 讨论之定义 156

四十六节 讨论之权利 156

第七章 讨论 156

四十五节 地位之讨得 156

四十八节 何时为讨论之秩序 157

四十九节 讨论法演明式 157

五十节 限制讨论之例 158

五十一节 演明式 159

五十二节 驳论言辞 160

五十三节 竞争地位 161

五十四节 逊让地位 161

五十五节 讨论之友恭 162

五十六节 一致许可 163

第八章 停止讨论之动议 163

五十七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用法 163

六十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演明式 164

五十九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讨论 164

五十八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效力 164

六十三节 停止动议对于本题一部分之效力 165

六十一节 停止动议与本问题动议之别 165

六十二节 停止动议对于动他议之效力 165

第九章 表决 166

六十五节 表决方式 166

六十四节 定时停止讨论 166

六十六节 举手并起立 167

六十七节 采法宜定 167

六十八节 拍掌不宜用以表决 167

六十九节 两面俱呈 167

七十节 表决疑问 168

七十一节 同数 168

七十二节 主座之特权 168

七十三节 主座有表决之权利 169

七十四节 点名表决 169

七十六节 由少数或多于大多数以取决 170

第十章 表决之复议 170

七十七节 复议之定义 170

七十八节 复议动议之效力 170

七十五节 投票表决 170

七十九节 何时可发复议动议 171

八十节 何人可拨复议动议 171

八十一节 折衷办法 171

八十二节 讨论复议 172

八十三节 得胜之方面释义 172

八十四节 复议之演明式 172

八十七节 取销动议 173

八十六节 复议动议宜慎用 173

八十五节 不能复议之案 173

八十八节 两动议之功效 174

三 修正案 174

第十一章 修正之性质与效力 174

八十九节 修正之性质 174

九十节 修正案须有关系 175

九十一节 修正案之效力 176

九十二节 第一及第二之修正案 176

九十三节 第一第二修正案之演明式 177

九十四节 同时多过一个之修正案 178

九十五节 先事生明 178

九十六节 接纳修正案 179

九十九节 加入方法 180

九十八节 宣述修正案之方法 180

九十七节 修正之三法 180

第十二章 修正案之方法 180

一百节 加入案之否决效力 181

一百零一节 改变意思之必要 182

一百零二节 删除之法 182

一百零三节 删去修正案否决之效力 182

一百零四节 删去案呈决之方式 183

一百零六节 不字 183

一百零七节 删去而加入之法 183

一百零八节 删去而加入修正案否决之效力 184

一百零九节 替代 184

第十三章 修正案之例外事件 185

一百一十节 款项及时间之空白 185

一百十一节 人名 186

第十四章 附属动议之顺序 187

四 动议之顺序 187

一百十五节 顺序之定义 187

一百十三节 复议案 187

一百十二节 不受修正之动议 187

一百十四节 修正之秩序 187

一百十六节 独立动议附属动议 188

一百十七节 七种附属动议及其顺序等级 188

一百十八节 议案顺秩之演明式 189

一百十九节 七种附属动议之目的 189

一百二十节 定秩序之理由 191

第十五章 散会与搁置动议 191

一百二十一节 散会动议 192

一百二十二节 独立之散会动议 192

一百二十三节 散会议之限制 192

一百二十四节 散会之效果 192

一百二十五节 有定时间 193

一百二十六节 搁置动议 193

一百二十八节 抽出之动议 194

一百二十七节 搁置动议效力 194

第十六章 延期动议 195

一百二十九节 有定时之延期 195

一百三十节 其效力 195

一百三十一节 此议之限制 196

一百三十二节 无期延期 196

一百三十三节 此议之效力 196

第十七章 付委动议 197

一百三十四节 付委 197

一百三十五节 付委动议效力 198

一百三十六节 带训令之付委议 199

一百三十七节 问题之一部分 199

一百三十八节 委选之事宜 199

一百四十节 委员之性质 200

一百三十九节 独立之付委议 200

第十八章 委员及其报告 200

一百四十一节 委员之权限 201

一百四十二节 报告 202

一百四十三节 报告之呈递 202

一百四十四节 要求报告 203

一百四十五节 少数之报告 203

一百四十六节 报告之演明式 203

一百四十七节 复付委 204

五 权利及秩序问题 204

第十九章 权宜问题 204

一百四十八节 权宜问题之性质 204

一百四十九节 权宜问题之定义 205

一百五十节 效力 205

一百五十一节 演明式 206

第二十章 秩序问题 207

一百五十二节 秩序问题之定义 207

一百五十三节 主座之职务 207

一百五十四节 秩序问题之效力 207

一百五十五节 申诉 208

一百五十六节 申诉数表决之同票数 208

一百五十七节 顺序 209

一百五十八节 秩序问题及申诉之演明式 209

结论 215

附录 216

章程并规则之模范 216

议事表 220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 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