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共同发展中国实业计划书 1
甲 交通之开发 3
乙 商港之开辟 4
丙 铁路中心及终点并商港地设新式市街各具公用设备 4
丁 水力之发展 4
戊 设冶铁制钢并造士敏土之大工厂以供上列各项之需 4
己 矿业之发展 4
庚 农业之发展 4
辛 蒙古新疆之灌溉 4
壬 于中国北部及中部建造森林 4
癸 移民于东三省蒙古新疆青海西藏 4
第一计划 7
第一部 北方大港 7
第二部 西北铁路系统 9
第三部 蒙古新疆之殖民 12
第四部 开浚运河以联络中国北部中部通渠及北方港 14
第五部 开发直隶山西煤铁矿源设立制铁炼钢工厂 15
第二计划 16
第一部 东方大港 16
第二部 整治扬子江 21
第三部 建设内河商埠 31
第四部 改良扬子江现存水路及运河 37
第五部 创造大士敏土厂 42
第三计划 44
第一部 改良广州为一世界港 44
第二部 改良广州水路系统 49
第三部 建设中国西南铁路系 57
第四部 建设沿海商埠及渔业港 63
第五部 创立造船厂 73
第一部 中央铁路系统 74
第四计划 74
第二部 东南铁路系统 83
第三部 东北铁路系统 88
第四部 扩张西北铁路系统 97
第五部 高原铁路系统 106
第六部 设机关车客货车制造厂 113
第五计划 114
第一部 粮食工业 114
第二部 衣服工业 118
第三部 居室工业 121
第四部 行动工业 124
第五部 印刷工业 125
第六计划 矿业 126
第一部 铁矿 126
第三部 油矿 127
第二部 煤矿 127
第四部 铜矿 128
第五部 特种矿之采取 129
第六部 矿业机械之制造 129
第七部 冶矿厂之设立 130
一 结会 135
第一章 临时集会之组织法 135
一节 会议之定义 135
二节 会议之规则 135
三节 会议之种类 135
四节 召集之通式 136
五节 开会之秩序 136
六节 主座之选举 136
九节 选举书记等 137
八节 指名之附和 137
七节 被指名者多人 137
一百零五节 所弃之字可加入他处 138
十节 委员会 138
第二章 永久社会之成立法 138
十一节 立会 139
十二节 章程及规则 140
十三节 职员 140
十四节 职员之选举 141
十五节 其他之选举 142
十六节 无人当选 142
十七节 大多数与较多数 142
十八节 团体之成立 143
第三章 议事之秩序并额数 143
十九节 循行之事 143
二十节 议事之公式秩序 144
二十一节 额数定义 145
二十二节 额数为开会前之必要 145
二十三节 开会后缺额之效力 146
二十四节 数额数之法 146
第四章 会员之权利义务 146
二十五节 会长之义务 146
二十六节 会长之权利 147
二十七节 会员之权利义务 148
二十八节 副会长并书记之权利义务 148
二十九节 全体之权限并缺务废置特别会等之规定 149
三十节 特务会议 150
二 动议 150
第五章 动议 150
三十一节 动议 150
三十四节 何时可发动议 151
三十三节 动议之措词 151
三十二节 处事之手续 151
三十五节 手续之演明式 152
三十六节 附和动议 152
三十七节 附和之形式 153
三十八节 极端之当避 153
第六章 离奇之动机并地位之释义 154
三十九节 收回动议之公例 154
四十节 收回之演明式 154
四十一节 例外之事 155
四十二节 分开动议 155
四十三节 对等动议 155
四十四节 地位释义 155
四十七节 讨论之定义 156
四十六节 讨论之权利 156
第七章 讨论 156
四十五节 地位之讨得 156
四十八节 何时为讨论之秩序 157
四十九节 讨论法演明式 157
五十节 限制讨论之例 158
五十一节 演明式 159
五十二节 驳论言辞 160
五十三节 竞争地位 161
五十四节 逊让地位 161
五十五节 讨论之友恭 162
五十六节 一致许可 163
第八章 停止讨论之动议 163
五十七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用法 163
六十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演明式 164
五十九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讨论 164
五十八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效力 164
六十三节 停止动议对于本题一部分之效力 165
六十一节 停止动议与本问题动议之别 165
六十二节 停止动议对于动他议之效力 165
第九章 表决 166
六十五节 表决方式 166
六十四节 定时停止讨论 166
六十六节 举手并起立 167
六十七节 采法宜定 167
六十八节 拍掌不宜用以表决 167
六十九节 两面俱呈 167
七十节 表决疑问 168
七十一节 同数 168
七十二节 主座之特权 168
七十三节 主座有表决之权利 169
七十四节 点名表决 169
七十六节 由少数或多于大多数以取决 170
第十章 表决之复议 170
七十七节 复议之定义 170
七十八节 复议动议之效力 170
七十五节 投票表决 170
七十九节 何时可发复议动议 171
八十节 何人可拨复议动议 171
八十一节 折衷办法 171
八十二节 讨论复议 172
八十三节 得胜之方面释义 172
八十四节 复议之演明式 172
八十七节 取销动议 173
八十六节 复议动议宜慎用 173
八十五节 不能复议之案 173
八十八节 两动议之功效 174
三 修正案 174
第十一章 修正之性质与效力 174
八十九节 修正之性质 174
九十节 修正案须有关系 175
九十一节 修正案之效力 176
九十二节 第一及第二之修正案 176
九十三节 第一第二修正案之演明式 177
九十四节 同时多过一个之修正案 178
九十五节 先事生明 178
九十六节 接纳修正案 179
九十九节 加入方法 180
九十八节 宣述修正案之方法 180
九十七节 修正之三法 180
第十二章 修正案之方法 180
一百节 加入案之否决效力 181
一百零一节 改变意思之必要 182
一百零二节 删除之法 182
一百零三节 删去修正案否决之效力 182
一百零四节 删去案呈决之方式 183
一百零六节 不字 183
一百零七节 删去而加入之法 183
一百零八节 删去而加入修正案否决之效力 184
一百零九节 替代 184
第十三章 修正案之例外事件 185
一百一十节 款项及时间之空白 185
一百十一节 人名 186
第十四章 附属动议之顺序 187
四 动议之顺序 187
一百十五节 顺序之定义 187
一百十三节 复议案 187
一百十二节 不受修正之动议 187
一百十四节 修正之秩序 187
一百十六节 独立动议附属动议 188
一百十七节 七种附属动议及其顺序等级 188
一百十八节 议案顺秩之演明式 189
一百十九节 七种附属动议之目的 189
一百二十节 定秩序之理由 191
第十五章 散会与搁置动议 191
一百二十一节 散会动议 192
一百二十二节 独立之散会动议 192
一百二十三节 散会议之限制 192
一百二十四节 散会之效果 192
一百二十五节 有定时间 193
一百二十六节 搁置动议 193
一百二十八节 抽出之动议 194
一百二十七节 搁置动议效力 194
第十六章 延期动议 195
一百二十九节 有定时之延期 195
一百三十节 其效力 195
一百三十一节 此议之限制 196
一百三十二节 无期延期 196
一百三十三节 此议之效力 196
第十七章 付委动议 197
一百三十四节 付委 197
一百三十五节 付委动议效力 198
一百三十六节 带训令之付委议 199
一百三十七节 问题之一部分 199
一百三十八节 委选之事宜 199
一百四十节 委员之性质 200
一百三十九节 独立之付委议 200
第十八章 委员及其报告 200
一百四十一节 委员之权限 201
一百四十二节 报告 202
一百四十三节 报告之呈递 202
一百四十四节 要求报告 203
一百四十五节 少数之报告 203
一百四十六节 报告之演明式 203
一百四十七节 复付委 204
五 权利及秩序问题 204
第十九章 权宜问题 204
一百四十八节 权宜问题之性质 204
一百四十九节 权宜问题之定义 205
一百五十节 效力 205
一百五十一节 演明式 206
第二十章 秩序问题 207
一百五十二节 秩序问题之定义 207
一百五十三节 主座之职务 207
一百五十四节 秩序问题之效力 207
一百五十五节 申诉 208
一百五十六节 申诉数表决之同票数 208
一百五十七节 顺序 209
一百五十八节 秩序问题及申诉之演明式 209
结论 215
附录 216
章程并规则之模范 216
议事表 220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 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