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新进职工工资待遇一、学徒 1
(一)学习期限 1
(二)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 2
(三)转正定级 6
二、熟练工 9
(一)熟练期限 9
(二)熟练期工资待遇 9
三、几个工种的定级规定 10
(一)装卸搬运工人 10
(二)炊事人员 10
(三)描图员等 11
(四)汽车司机 11
(五)专业运动员 12
(六)文艺工作人员 12
(七)中医药学徒 12
四、几种特殊情况下招工后的工资待遇 13
五、临时工 18
六、轮换工、合同制工人、承包工 19
七、吸收录用干部的工资待遇 23
第二部分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一、转业军人的工资待遇 35
二、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 56
三、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 59
第三部分 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一、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66
(一)一九六六年以前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67
(二)一九六六年至一九七○年期间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76
(三)一九七一年至一九七六年期间入学的工农兵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77
(四)一九七七年以后入学的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89
二、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结业生、肄业生的工资待遇 95
三、调干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96
(一)一九六六年以前调干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96
(二)一九六六年至一九七○年期间调干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98
(三)一九七一年至一九七七年期间调干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98
(四)一九七七年以后入学的调干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99
四、留学生的工资待遇 100
五、研究生的工资待遇 105
六、电大、职大、业大、函大、夜大、自费走读等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108
七、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112
八、高中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113
第四部分 职工调动工作后的工资待遇一、一九六七年底以前的职工调动工资政策 114
二、一九六八年以后的调动工资政策 122
三、几种特殊的调动工资处理办法 129
四、一九八四年改进后的调动工资处理办法 136
第五部分 非正常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待遇 144
二、生育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及事假工资待遇 147
(一)生育假工资待遇 147
(二)计划生育假工资待遇 149
(三)婚、丧假工资待遇 155
(四)事假工资待遇 156
三、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 158
四、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 161
五、保留工资 167
(一)改革工资制度、调整工资中对保留工资的处理 167
(二)关于调动职工的保留工资问题 177
(三)其他情况下对保留工资的处理 179
六、附加工资 180
(一)“文革”期间对附加工资问题的处理 180
(二)“文革”后对附加工资问题的处理 182
七、受处分人员的工资(生活费)待遇 185
(一)劳动教养人员的工资待遇 185
(二)拘捕人员的工资待遇 187
(三)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 188
(四)受管制及缓刑留用人员的工资待遇 190
(五)被捕判刑及刑释人员的工资待遇 191
(六)受其它处分、处理的人员的工资待遇 194
八、落实政策职工的工资待遇 198
(一)对“文革”中落实政策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 198
(二)对“文革”前落实政策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 202
(三)对落实政策的军队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 213
(四)对地下党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 219
九、临时工的工资待遇 220
十、关于差错工资问题的处理 221
第六部分 津贴与补贴 224
一、保证职工身体健康的津贴 224
(一)五类作业中的保健津贴 225
(二)科学院科技人员保健津贴 227
(三)医疗卫生津贴 228
(四)卫生防疫津贴 233
(五)供销合作社系统废旧物资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236
(六)废金属回收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237
(七)殡葬职工岗位津贴 237
(八)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 238
(九)环境卫生津贴 238
(十)法医、毒物化验人员保健津贴 241
二、补偿职工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 241
(十一)野外津贴 241
(十二)井下津贴 252
(十三)高温冶炼临时津贴(岗位津贴) 256
(十四)夜班津贴 259
(十五)兼课教师酬金、编译教材稿酬 259
(十六)班主任津贴 261
(十七)艰苦气象台站津贴 263
(十八)微波站津贴 265
(十九)水利水电施工津贴 265
(二十)重点公路施工工地津贴 267
(二十一)林区职工津贴 267
(二十二)科研监测职工生活补贴 270
(二十三)海上石油勘探工作人员伙食补贴 271
(二十四)船员伙食津贴 272
(二十五)邮电职工外勤津贴 273
(二十六)劳教、劳改工作干部岗位补贴 274
(二十七)技术职称人员的书报费 274
三、保证职工生活水平不受影响的津贴 275
(二十八)地区津贴 275
(二十九)流动施工津贴 275
(三十)矿区生活补贴 278
(三十一)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 279
(三十二)粮价补贴 280
(三十三)付食品价格补贴 282
(三十四)回族职工伙食补贴 286
(三十五)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288
(三十六)职工因公骑用自备自行车补助 290
(三十七)干训进修实习人员伙食补助费 291
(三十八)接待外宾工作人员工作服装补助费 292
(三十九)驻外使领馆服务人员的国内工资和福利待遇 293
四、其他临时性津贴 294
(四十)体育津贴 294
(四十一)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运动技术补贴 295
(四十二)特级教师补贴 298
第七部分 职工探亲待遇 301
一、关于探亲的范围和条件 301
二、关于探亲假期 309
三、关于探亲假期工资 310
四、关于探亲车船费补助 311
五、归侨职工探亲待遇 316
六、台胞、台属职工探亲待遇 323
七、其他 324
第八部分 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待遇一、工人退休、退职 329
(一)退休条件及待遇 329
(二)退休优异待遇 342
(三)退职条件及待遇 345
(四)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居住待遇 346
(五)退休、退职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待遇 346
(六)退休、退职工人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 347
(七)退休、退职职工医疗待遇 347
(八)被判刑职工和四类分子的退休、退职待遇 348
二、干部退休、退职 349
(一)退休、退职条件及待遇 350
(二)退休优异待遇 356
(三)退休、退职干部易地居住待遇 357
(四)退休、退职干部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 357
(五)退休、退职干部医疗待遇 357
(六)被判刑干部和摘帽右派的退休、退职待遇 358
三、退休、退职待遇的计算及支付规定 359
四、老干部离职休养 364
(一)离职休养条件 364
(二)离职休养待遇 371
五、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 384
六、边远地区科技人员及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人员离休、退休 388
七、新疆、西藏职工离休、退休、退职 391
八、获批准出境人员离休、退休、退职及离职 393
九、高级专家、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离休、退休 399
十、军队干部离休、退休 403
第九部分 职工死亡待遇 408
一、企业 408
(一)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408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 410
(三)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死亡待遇 411
(四)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411
(五)其他情况下的死亡待遇 414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419
(一)丧葬费标准 420
(二)抚恤金标准 421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424
(四)关于革命烈士的规定 427
(五)离休、退休以及在其他情况下的死亡待遇 431
第十部分 现行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文件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440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中发[1985]9号) 440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劳人薪[1985]19号) 450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套改工资标准表的通知(劳人薪[1985]25号) 457
二、国营企业工资改革 459
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2号) 459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人薪[1985]29号) 462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 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