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劳动用工 3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 3
第十三条 非在岗职工 3
第十四条 职工 4
第十五条 在册职工 4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 4
第十七条 不列入从业人员统计范围的人员 4
第十八条 铁路单位人员构成表 5
第十九条 人员统计原则 6
第二十条 人员综合分组 6
第二十一条 在岗职工按岗位分组 12
第二十二条 期末人数和平均人数 12
第二十三条 人员增减变动 13
第三章 劳动报酬和生活费 17
第二十四条 劳动报酬和生活费 17
第二十五条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 19
第二十六条 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20
第二十七条 平均工资 21
第二十八条 劳动生产率 23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生产率统计的原则 23
第三十条 劳动生产率统计分类 23
第四章 劳动生产率 23
第三十一条 铁路运输业劳动生产率 24
第三十二条 多元经营企业劳动生产率 24
第五章 保险福利费用 25
第三十三条 保险福利费用 25
第三十六条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保险福利费用构成 26
第三十四条 保险福利费用中不包括的项目 26
第三十五条 保险福利费用统计原则 26
第三十七条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期末人数 27
第六章 企业人工成本 28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人工成本及构成 28
第七章 劳动统计综合分类标准 30
第三十九条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分组 30
第四十条 按企业、事业、机关分组 39
第四十二条 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组 40
第四十一条 按国家行政区域分组及报表报送方式 40
第四十三条 劳动统计基层填报单位 41
第八章 劳动统计基础工作 42
第四十四条 原始记录 42
第四十五条 统计台账 43
第四十六条 统计报表 43
第四十七条 统计报表制度 43
第四十八条 统计工作过程 43
第四十九条 统计信息化 44
第九章 劳动统计执法检查 45
第五十条 执法检查的内容 45
第五十一条 执法检查的方法 45
第十章 劳动统计分析 46
第五十二条 劳动统计分析的方法 46
第十一章 工时利用 47
第五十三条 工时(工日) 47
第五十五条 出工率 48
第五十六条 制度工时(工日)利用率 48
第五十四条 出勤率 48
第五十七条 劳动时间构成示意图 49
第十二章 铁路单位行业及在岗职工岗位分组 50
第五十八条 标准型在岗职工岗位分组表 50
第五十九条 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机关在岗职工岗位分组表 51
第六十条 基层单位行业及在岗职工岗位分组表 55
第六十一条 铁道部直属单位行业及在岗职工岗位分组表 76
第十三章 附则 86
附录一 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 87
附录二 铁路统计质量考核办法 100
附录三 铁路统计报表工作考评办法 108
附录四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及三次产业分类 113
附录五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117
附录六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122
附录七 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 124
附录八 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126
附录九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128
附录十 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 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