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4
第三条 建筑活动要求 6
第四条 国家扶持 7
第五条 从业要求 7
第六条 管理体制 8
第二章 建筑许可 9
第七条 许可证的领取 9
第八条 申领条件 11
第九条 有效期限 15
第十条 施工中止、恢复 16
第十一条 不能按期开工、中止施工的报告制度 17
第十二条 从业条件 17
第十三条 资质等级 19
第十四条 执业资格的取得 21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23
第十五条 承包合同 23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原则 25
第十七条 禁止行贿、受贿 27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与支付 29
第十九条 发包方式 33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的程序 36
第二十一条 招标的组织和监督 38
第二十二条 确定承包单位 39
第二十三条 禁止限定发包 41
第二十四条 禁止肢解发包 41
第二十五条 禁止指定采购 43
第二十六条 资质等级许可 45
第二十七条 共同承包 47
第二十八条 禁止转包 48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分包 49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51
第三十条 工程监理 51
第三十一条 监理合同 53
第三十二条 监理监督 54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事项通知 56
第三十四条 监理规范 57
第三十五条 法律责任 58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60
第三十六条 管理方针、基本制度 60
第三十七条 设计规范 62
第三十八条 技术措施 63
第三十九条 现场安全防护 64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保护 65
第四十一条 污染防治 66
第四十二条 审批事项 67
第四十三条 安全管理 69
第四十四条 企业安全责任 71
第四十五条 现场安全责任 73
第四十六条 安全教育培训 74
第四十七条 安全施工的权利和义务 75
第四十八条 意外伤害保险 76
第四十九条 变动设计方案 78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安全 79
第五十一条 事故处理 79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81
第五十二条 工程质量管理 81
第五十三条 质量体系认证 82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83
第五十五条 承包单位质量责任 84
第五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85
第五十七条 设计单位行为限制 86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87
第五十九条 材料设备检验 88
第六十条 工程质量要求 89
第六十一条 竣工验收 90
第六十二条 质量保修 91
第六十三条 群众监督 93
第七章 法律责任 94
第六十四条 擅自施工处罚 94
第六十五条 非法发包、承揽处罚 95
第六十六条 非法转让工程责任 98
第六十七条 转包、非法分包责任 99
第六十八条 索贿、受贿、行贿责任 101
第六十九条 非法监理责任 102
第七十条 擅自变动施工责任 104
第七十一条 安全事故责任 105
第七十二条 降低质量责任 106
第七十三条 非法设计责任 107
第七十四条 非法施工责任 109
第七十五条 违反保修义务责任 110
第七十六条 处罚机关 112
第七十七条 非法颁证责任 113
第七十八条 限定发包责任 114
第七十九条 非法颁证、验收责任 115
第八十条 损害赔偿 116
第八章 附则 118
第八十一条 适用范围补充 118
第八十二条 禁止乱收费 118
第八十三条 适用范围特别规定 120
第八十四条 军用建筑 121
第八十五条 施行时间 121
附录 122
一、建筑许可 12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1.22) 12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5.5.4修正) 130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5.4修正) 13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6.25) 148
二、发包与承包 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1999.3.15) 1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10.25) 155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8.4) 159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10.20) 165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3.11修正) 173
三、工程监理 190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1.17) 190
四、安全生产管理 19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24) 192
五、工程质量管理 20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30) 2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6.12修订) 217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6.30) 223
六、环境保护 22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 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