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丛书 第3编 28 政治 法律 军事类 六法全书》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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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中国法规刊行社编
  • 出 版 社: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
  • 出版年份:2222
  • ISBN:
  • 页数:668 页
图书介绍:

中华民国宪法 1

第一章 总纲 1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1

第三章 国民大会 2

第四章 总统 3

第五章 行政 3

第六章 立法 4

第七章 司法 5

第八章 考试 5

第九章 监察 6

第十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6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8

第一节 省 8

第二节 县 8

第一章 总纲 9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9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9

第十三章 基本国策 9

第十二章 选举 罢免 创制 复决 9

第三章 训政纲领 10

第四章 国民生计 10

第十四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改 11

第五章 国民教育 11

第六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11

重新厘订纪念周及开会办法 12

宪法实施之准备程序 12

第七章 政府之组织 12

第一节 中央制度 12

第二节 地方制度 12

第八章 附则 12

第一节 自然人 13

第一章 法例 13

第二章 人 13

第一编 总则 13

民法 13

第二节 法人 14

第一款 通则 14

第二款 社团 15

第三款 财团 16

第二节 行为能力 17

第一节 通则 17

第四章 法律行为 17

第三章 物 17

第三节 意思表示 18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19

第五节 代理 19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 19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 20

第六章 消灭时效 20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22

民法总则施行法 23

第二编 债 25

第一章 通则 25

第一节 债之发生 25

第一款 契约 25

第二款 代理权之授与 26

第三款 无因管理 26

第四款 不当得利 26

第五款 侵权行为 27

第二节 债之标的 28

第三节 债之效力 30

第一款 给付 30

第二款 迟延 30

第三款 保全 31

第四款 契约 31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33

第五节 债之移转 35

第一款 通则 36

第二款 清偿 36

第六节 债之消灭 36

第三款 提存 37

第四款 抵销 38

第五款 免除 38

第六款 混同 38

第二章 各种之债 38

第一节 买卖 38

第一款 通则 38

第二款 效力 39

第三款 买回 41

第四款 特种买卖 41

第二节 互易 42

第三节 交互计算 42

第四节 赠与 42

第五节 租赁 43

第一款 使用借贷 46

第六节 借贷 46

第二款 消费借贷 47

第七节 雇佣 48

第八节 承揽 48

第九节 出版 50

第十节 委任 52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 53

第十二节 居间 54

第十四节 寄托 55

第十三节 行纪 55

第十五节 仓库 57

第十六节 运送营业 58

第一款 通则 58

第二款 物品运送 58

第三款 旅客运送 60

第十七节 承揽运送 60

第十八节 合伙 61

第十九节 隐名合伙 63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 64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 65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 65

第二十三节 和解 66

第二十四节 保证 66

民法债编施行法 69

第三编 物权 71

第一章 通则 71

第二章 所有权 71

第一节 通则 71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72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74

第四节 共有 75

第三章 地上权 76

第四章 永佃权 76

第五章 地役权 77

第六章 抵押权 77

第一节 动产质权 79

第七章 质权 79

第二节 权利质权 80

第八章 典权 80

第九章 留置权 81

第十章 占有 82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85

第一节 婚约 87

第二章 婚姻 87

第一章 通则 87

第四编 亲属 87

第二节 结婚 88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 89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 89

第一款 通则 89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 90

第三款 约定财产制 91

第一目 共同财产制 91

第五节 离婚 92

第三目 分别财产制 92

第二目 统一财产制 92

第三章 父母子女 93

第四章 监护 95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 95

第二节 禁治产人之监护 96

第五章 扶养 96

第六章 家 97

第七章 亲属会议 98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 99

第五编 继承 101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 101

第二章 遗产之继承 102

第一节 效力 102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 102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 103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 103

第一节 通则 104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104

第三章 遗嘱 104

第二节 方式 105

第三节 效力 106

第四节 执行 106

第五节 撤销 107

第六节 特留分 107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109

公司法 111

第一章 定义 111

第二章 通则 111

第三章 无限公司 113

第一节 设立 113

第二节 公司之内部关系 113

第三节 公司之对外关系 114

第四节 退股 114

第六节 清算 115

第五节 公司之解散 115

第四章 两合公司 117

第五章 有限公司 118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 119

第一节 设立 119

第二节 股份 122

第三节 股东会 124

第四节 董事 125

第五节 监察人 126

第七节 会计 127

第六节 经理人 127

第八节 公司债 128

第九节 变更章程 129

第十节 解散 131

第十一节 清算 131

第七章 股份两合公司 132

第八章 外国公司 133

第一节 通则 134

第九章 公司之登记及认许 134

第二节 规费 135

第三节 呈请程序 135

第十章 附则 139

票据法 141

第一章 总则 141

第二章 汇票 142

第一节 发票及款式 142

第二节 背书 142

第三节 承兑 143

第四节 参加承兑 144

第五节 保证 144

第六节 到期日 145

第七节 付款 145

第八节 参加付款 146

第九节 追索权 146

第十一节 复本 149

第十节 拒绝证书 149

第十二节 誊本 150

第三章 本票 150

第四章 支票 151

第五章 附则 152

票据法施行法 153

票据承兑贴现办法 155

海商法 157

第一章 通则 157

第二章 船舶 157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157

第二节 优先权及抵押权 159

第三章 海员 160

第一节 船长 160

第二节 船员 161

第一节 货物运送 162

第四章 运送契约 162

第二节 旅客运送 165

第三节 船舶拖带 165

第五章 船舶碰撞 165

第六章 救助及捞救 166

第七章 共同海损 166

第八章 海上保险 167

海商法施行法 171

商业登记法 173

商业登记法施行细则 175

商业登记证式样 177

商业登记簿式第一 178

限制行为能力人登记簿式第二 179

法定代理人登记簿式第三 180

经理人及代办商登记簿式第四 181

商标法 183

商标法施行细则 187

第三章 经纪人及会员 193

第二章 组织 193

交易所法 193

第一章 设立 193

第四章 职员 194

第五章 买卖 195

第六章 监督 195

第七章 罚则 196

第八章 附则 197

交易所法施行细则 199

第一章 法例 203

刑法 203

第一编 总则 203

第二章 刑事责任 204

第三章 未遂犯 204

第四章 共犯 205

第五章 刑 205

第六章 累犯 206

第七章 数罪并罚 206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207

第九章 缓刑 208

第十章 假释 208

第十一章 时效 209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 209

第二编 分则 210

第一章 内乱罪 210

第二章 外患罪 211

第四章 渎职罪 212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 212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214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214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215

第八章 脱逃罪 216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 216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 216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217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 219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220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 220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 220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 221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222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 223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 223

第二十章 鸦片罪 224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 224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 225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 225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 226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 227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227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228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228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 229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229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230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 231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 231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 231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环罪 232

刑法施行法 233

处理汉奸案件条例 235

惩治汉奸条件 235

训示执行没收汉奸财产应注意事项令 237

惩治贪污条例 239

惩治盗匪条例 241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 245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245

惩治偷漏税暂行条例 247

姓名使用限制条例 249

减刑办法 251

减刑办法施行后司法院呈请减刑案件处理办法 253

战时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 255

民事诉讼法 257

第一编 总则 257

第一章 法院 257

第一节 管辖 257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 259

第二章 当事人 260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260

第二节 共同诉讼 260

第三节 诉讼参加 261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 262

第三章 诉讼费用 262

第一节 诉讼费用之负担 262

第二节 诉讼费用之担保 264

第三节 诉讼救助 264

第四章 诉讼程序 265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265

第二节 送达 266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268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269

第五节 言词辩论 270

第六节 裁判 273

第七节 诉讼卷宗 274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274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 274

第一节 起诉 274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 276

第三节 证据 277

第一目 通则 277

第二目 人证 278

第三目 鉴定 281

第四目 书证 282

第五目 勘验 283

第六目 证据保全 283

第五节 判决 284

第四节 和解 284

第二章 简易诉讼程序 286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289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 289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 291

第四编 抗告程序 292

第五编 再审程序 293

第六编 督促程序 294

第七编 保全程序 296

第八编 公示催告程序 297

第九编 人事诉讼程序 299

第一章 婚姻事件程序 299

第二章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300

第三章 禁治产事件程序 301

第四章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 303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 305

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 307

民事诉讼法第四六三条第一项所定上诉利益之最高额数在抗战及复员期间得由司法院以命令增至二十万元令 311

改订民事诉讼法第四六三条第一项所定额数令 313

增加民诉各种金额或价额自本年六月一日起令 314

县司法处办理诉讼补充条例 315

训示办理民事案件对于诉讼法规应特别注意事项令 317

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319

甲 收受书状 319

乙 案件之初步调查 319

丙 指定期日及辩论前之准备 320

丁 言词辩论 321

戊 调查证据 322

已 裁判 324

庚 送达 326

辛 诉讼卷宗 327

壬 特种诉讼事件 328

癸 调解程序 328

第一章 总则 331

强制执行法 331

第二章 对于动产之执行 334

第三章 对于不动产之执行 336

第四章 对于其他财产权之执行 338

第五章 关于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 339

第六章 关于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 339

第七章 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 340

第八章 附则 340

办理强制执行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341

管收条例 345

民事诉讼费用法 347

非讼事件征收费用暂行规则 349

司法状纸规则 351

司法状纸加价令 353

司法印纸规则 355

乡镇调解委员会组织规程 357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 359

第一章 法例 359

第一编 总则 359

刑事诉讼法 359

第三章 法院职员之回避 360

第四章 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 361

第五章 文书 362

第六章 送达 363

第七章 期日及期间 364

第八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 364

第十章 被告之羁押 366

第九章 被告之讯问 366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 368

第十二章 勘验 370

第十三章 人证 371

第十四章 鉴定及通译 373

第十五章 裁判 374

第二编 第一审 375

第一章 公诉 375

第一节 侦查 375

第三节 审判 378

第二节 起诉 378

第二章 自诉 382

第三编 上诉 384

第一章 通则 384

第二章 第二审 385

第三章 第三审 385

第四编 抗告 388

第五编 再审 389

第七编 简易程序 391

第六编 非常上诉 391

第八编 执行 392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 394

刑事诉讼法施行法 397

县司法处刑事案件覆判暂行条例 399

复员后办理刑事诉讼补充条例 401

处理公务员被控案件暨行政机关移送刑事案件暂行办法 405

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 407

甲 审判检察共同注意部分 411

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411

乙 检察注意部分 414

丙 审判注意部分 417

提审法 421

假释管束规则 423

保证管束规则 425

附录 427

诉原法 427

行政诉讼法 429

行政诉讼费条例 431

行政执行法 432

违警罚法 434

国籍法 444

国籍法施行条例 446

著作权法 447

著作权法施行细则 450

出版法 452

出版法施行细则 457

法院组织法 459

县司法处组织条例 467

公设辩护人条例 469

公设辩护人服务规则 471

公证法 472

公证法施行细则 477

公证费用法 479

司法机关依印花税法科罚及执行规则 481

法人登记规则 482

破产法 485

破产法施行法 497

监狱行刑法 499

羁押法 507

监狱条例 509

看守所条例 512

陆海空军刑法 513

遗产税法 521

遗产税法施行细则 524

所得税法 528

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535

所得税法免税额及课税级距调整条例 542

所得税的税纳税行住商申请登记办法 543

特种过分利得税法 545

特种过分利得税法施行细则 546

印花税法 548

营业税法 551

营业税法施行细则 553

特种营业税法 555

特种营业税法施行细则 557

印花税法施行细则 559

国产菸酒类税条例 560

印花税票简化贴用办法 560

契税条例 563

第一章 法例 564

第一编 总则 564

标准法 564

契税条例施行细则 564

土地法 564

第二章 地权 565

第三章 地权限制 565

第四章 公有土地 566

第五章 地权调整 567

第二编 地籍 567

第一章 通则 567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 568

第二章 地籍测量 568

第四章 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570

第三编 土地使用 570

第一章 通则 570

第二章 使用限制 571

第三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 571

第四章 耕田租用 572

第六章 土地重划 574

第五章 荒地使用 574

第四编 土地税 575

第一章 通则 575

第二章 地价及改良物价 575

第三章 地价税 576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 577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税 578

第六章 土地税之减免 578

第七章 欠税 579

第五编 土地征收 579

第一章 通则 579

第二章 征收程序 581

第三章 征收补偿 582

土地法施行法 583

劳资争议处理法 587

复员期间劳资纠纷评断办法 590

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 591

黄金外币买卖处罚条例 591

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 594

征收定期土地增值税办法 596

鉴政条例 597

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 600

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602

合作社法 605

合作社法施行细则 611

第一章 总则 615

保险法 615

第二章 损失保险 618

第三章 人身保险 620

第四章 附则 622

禁烟禁毒治罪条例 622

律师法 624

律师法施行细则 628

律师检核办法 628

会计师法 629

会计师检核办法 633

户籍法 634

户籍法施行细则 637

货物税条例 643

兵役法 645

征兵处理规则 646

兵役法施行法 649

营养牌照税法 650

控告军人递呈办法 650

屠宰税法 652

房捐条例 652

筵席及娱乐税法 654

大赦令又名「罪犯赦免减刑令」 655

罪犯减刑办法 655

定期结束检举汉奸令 656

戒严法 657

银行法 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