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一、刑法制定的依据 3
二、刑法的任务 4
三、我国刑法的原则 5
四、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 7
五、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11
第二章 犯罪 13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13
一、犯罪构成 13
二、犯罪的界定 16
三、故意犯罪 22
四、过失犯罪 25
五、意外事件 28
六、刑事责任年龄 30
七、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33
八、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36
九、又聋又哑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37
十、正当防卫 38
十一、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44
十二、紧急避险 45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49
一、犯罪预备 49
二、犯罪未遂 54
三、犯罪中止 59
第三节 共同犯罪 63
一、共同犯罪 63
二、犯罪集团 67
三、主犯、从犯、胁从犯 71
四、教唆犯 74
第四节 单位犯罪 77
一、单位犯罪 77
二、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79
第三章 刑罚 83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83
一、我国刑罚体系 83
二、主刑的种类 84
三、附加刑的种类 87
四、非刑罚处理方法 88
第二节 管制 90
一、管制的期限 90
二、管制的适用 91
第三节 拘役 93
一、拘役的期限 93
二、拘役的适用 94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95
一、有期徒刑 95
二、无期徒刑 97
第五节 死刑 99
一、死刑的适用及其限制 99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特色及其适用 101
第六节 罚金 103
一、罚金数额确定的依据 103
二、罚金缴纳的方式 104
三、罚金适用的种类 104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106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106
二、剥夺政治权利适用的对象 106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08
第八节 没收财产 109
一、没收财产的范围和适用对象 109
二、没收财产对正当债务的偿还 110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113
第一节 量刑 113
一、量刑及量刑的原则 113
二、量刑的情节 115
三、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 116
第二节 累犯 117
一、累犯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 117
二、对累犯的处罚 118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119
一、自首的概念及其条件 119
二、对自首的犯罪分子的刑事处罚 121
三、立功的含义及其条件 123
第四节 数罪并罚 124
一、数罪并罚的含义 124
二、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124
第五节 缓刑 127
一、缓刑的含义和适用 127
二、缓刑考验期限 128
三、缓刑考验期间的考察和缓刑的撤销 130
第六节 减刑 132
一、减刑的含义及其条件 132
二、减刑的适用 133
第七节 假释 134
一、假释的含义和适用时应当具备的条件 134
二、假释的程序和考验期 135
三、假释考验期间的监督和假释的撤销 136
第八节 时效 137
一、时效的含义和计算 137
二、时效的起算 139
第五章 其他规定 141
一、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的适用 141
二、新刑法对公共财产的界定 141
三、新刑法对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界定 142
四、新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 143
五、新刑法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界定 144
六、新刑法对重伤程度的界定 144
七、新刑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界定 145
八、新刑法中所称的首要分子 146
九、新刑法所规定的告诉才处理 147
十、新刑法对“以上、以下、以内”概念的限定 148
十一、新刑法规定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隐瞒 149
十二、新刑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 150
第二编 分则 155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55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55
二、背叛祖国罪 156
三、阴谋分裂国家罪 158
四、策动叛乱罪、策动暴乱罪 159
五、颠覆政府罪 161
六、投敌叛变罪 162
七、叛逃境外罪 163
八、间谍罪 165
九、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166
十、资敌罪 168
十一、从重处罚的情形 169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71
一、放火罪与失火罪 171
二、爆炸罪与过失爆炸罪 172
三、决水罪与过失决水罪 173
四、投毒罪与过失投毒罪 174
五、故意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与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175
六、破坏交通工具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 176
七、破坏交通设备罪与过失破坏交通设备罪 178
八、破坏电力、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罪与过失破坏电力、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罪 179
九、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与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180
十、劫持航空器罪 181
十一、劫持船只、汽车罪 182
十二、危害飞行安全罪 184
十三、破坏通讯设备罪与过失破坏通讯设备罪 184
十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186
十五、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罪 188
十六、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89
十七、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89
十八、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90
十九、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191
二十、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92
二十一、丢失枪支罪 193
二十二、非法携带管制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罪 194
二十三、航空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罪 195
二十四、铁路人员运营事故罪 196
二十五、交通肇事罪 198
二十六、重大责任事故罪 199
二十七、违反劳动安全规定的重大事故罪 201
二十八、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 204
二十九、建筑工程质量重大安全事故罪 205
三十、校舍、教育教学设施重大事故罪 206
三十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肇事罪 207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09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9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212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213
四、生产销售不卫生食品罪 214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17
六、生产销售伪劣医疗器材罪 218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221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罪 223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225
第二节 走私罪 226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 226
二、走私核材料罪 228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罪 228
四、走私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罪 229
五、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 232
六、走私淫秽物品罪 232
七、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 233
八、其他走私行为的犯罪 234
九、武装走私罪 235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236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236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38
三、制作虚假文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 240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243
五、公司非法进行清算罪 244
六、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 246
七、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罪 248
八、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营业罪 249
九、损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利益罪 250
十、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罪 251
十一、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导致国有公司、企业亏损、破产罪 253
十二、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255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257
一、伪造货币罪 257
二、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罪 258
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或调换伪造的货币罪 258
四、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罪 260
五、变造货币罪 262
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263
七、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264
八、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罪 266
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67
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268
十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 269
十二、内幕信息交易罪 270
十三、伪造、变造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罪与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罪 272
十四、编造并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罪 273
十五、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罪 274
十六、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275
十七、利用职务骗取保险金罪 277
十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罪 278
十九、非法向关系人、其他人发放贷款罪 279
二十、非法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罪 281
二十一、非法承兑、付款或保证罪 282
二十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283
二十三、国有单位非法存放、转移外汇罪 284
二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性质罪 284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286
一、非法集资诈骗罪 286
二、诈骗贷款罪 288
三、金融票据诈骗罪 290
四、信用证诈骗罪 292
五、信用卡诈骗罪 295
六、利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诈骗罪 296
七、保险诈骗罪 297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298
一、偷税罪 298
二、抗税罪 302
三、欠税人转移、隐匿财产罪 304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罪 306
五、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09
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10
七、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11
八、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 312
九、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普通发票罪 313
十、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 314
十一、非法出售其他发票罪 315
十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 316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319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 319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21
三、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323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324
五、假冒他人专利罪 326
六、侵犯著作权罪 327
七、销售侵犯著作权复制品罪 328
八、侵犯商业秘密罪 329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331
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331
二、不实广告罪 331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罪 333
四、合同诈骗罪 334
五、非法经营罪 336
六、强制交易罪 337
七、伪造或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338
八、提供虚假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证明文件罪 338
九、擅自销售、使用未报商检的进口商品罪 341
十、擅自出口未经商检或商检不合格的出口商品罪 341
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343
十二、过失出具重大失实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的证明文件罪 344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故意杀人罪 345
二、过失杀人罪 346
三、故意伤害罪 346
四、过失重伤罪 347
五、强奸妇女罪、奸淫幼女罪 348
六、猥亵、侮辱妇女罪 349
七、猥亵儿童罪 350
八、非法拘禁罪 350
九、绑架勒索罪 351
十、拐卖妇女儿童罪 353
十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355
十二、聚众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356
十三、诬告陷害罪 358
十四、强迫他人劳动罪 359
十五、非法搜查罪 360
十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361
十七、侮辱罪 362
十八、诽谤罪 363
十九、刑讯逼供罪 364
二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365
二十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366
二十二、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罪 366
二十三、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367
二十四、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368
二十五、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 369
二十六、妨害邮电通讯罪 369
二十七、报复陷害罪 370
二十八、打击报复履行会计、统计职责人员罪 371
二十九、破坏选举罪 372
三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73
三十一、重婚罪 374
三十二、破坏军婚罪 376
三十三、虐待罪 377
三十四、遗弃罪 378
三十五、拐骗儿童罪 380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383
一、抢劫罪 383
二、盗窃罪 386
三、诈骗罪 389
四、抢夺罪 390
五、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 391
六、非法占有罪 392
七、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罪 393
八、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394
九、挪用特定款物罪 395
十、敲诈勒索罪 395
十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397
十二、破坏生产经营罪 398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99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399
一、妨碍公务罪 399
二、妨碍人大代表公务罪 400
三、妨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公务罪 401
四、妨碍国家安全公务罪 402
五、煽动群众抗拒法律实施罪 403
六、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 404
七、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405
八、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406
九、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406
十、非法制售警服、警械、警用标志车辆号牌罪 407
十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408
十二、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 408
十三、非法制售间谍器材罪 409
十四、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410
十五、非法侵入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10
十六、妨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11
十七、干扰无线电通讯罪 412
十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413
十九、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413
二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罪 414
二十一、聚众斗殴罪 415
二十二、寻衅滋事罪 416
二十三、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 417
二十四、传授犯罪方法罪 418
二十五、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419
二十六、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420
二十七、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420
二十八、侮辱国旗、国徽罪 421
二十九、利用非法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422
三十、聚众淫乱罪 423
三十一、盗窃、侮辱尸体罪 424
三十二、赌博罪 425
三十三、邮政工作人员延误投递罪 426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427
一、伪证罪 427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证罪 428
三、妨害证人作证罪 429
四、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 430
五、打击报复证人罪 431
六、妨害法庭秩序罪 432
七、窝藏包庇罪 433
八、拒绝提供间谍证据罪 434
九、窝赃、销赃罪 435
十、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436
十一、妨碍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 437
十二、破坏监管秩序罪 438
十三、脱逃罪 439
十四、劫夺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 440
十五、组织越狱罪 441
十六、暴动越劫、狱罪 441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442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442
二、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境证件罪 443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445
四、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445
五、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446
六、偷越国边、境罪 447
七、破坏界碑界桩罪 449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449
一、故意损毁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 449
二、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 450
三、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文物罪 451
四、非法倒卖文物罪 451
五、国家文物单位非法出售、赠送文物罪 452
六、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453
七、抢夺、窃取国家档案罪 454
八、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档案罪 455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456
一、甲类传染病传播罪 456
二、违反传染病菌毒、种管理规定肇事罪 457
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 458
四、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罪 459
五、强迫他人卖血罪 460
六、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 460
七、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461
八、违反血液及其制品管理规定肇事罪 462
九、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 463
十、非法行医罪 463
十一、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465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466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466
二、境外固体废物污染境内环境罪 467
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468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469
五、非法捕杀或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470
六、非法狩猎罪 472
七、非法占用耕地罪 472
八、非法采矿罪 473
九、以破坏性方法采矿罪 474
十、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474
十一、盗伐林木罪 475
十二、滥伐林木罪 476
十三、非法收购盗(滥)伐的林木罪 477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477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477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479
三、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罪 480
四、窝藏毒品、毒赃罪 482
五、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 483
六、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84
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485
八、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罪 487
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488
十、强迫他人吸毒罪 489
十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490
十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490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492
一、组织他人卖淫罪 492
二、强迫他人卖淫罪 493
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494
四、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496
五、传播性病罪 497
六、嫖宿幼女罪 498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499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499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500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 501
四、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502
五、组织淫秽表演罪 504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507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507
二、阻碍军事行动罪 508
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者军事通信罪 508
四、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509
五、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510
六、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510
七、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511
八、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512
九、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512
十、雇用逃离部队的军人罪 513
十一、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513
十二、妨害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514
十三、非法生产、买卖军服、军用标志罪 514
十四、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罪 515
十五、拒绝、逃避服役罪 516
十六、谎报敌情罪 516
十七、战时造谣惑众罪 517
十八、窝藏逃离部队的军人罪 517
十九、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518
二十、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518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521
一、贪污罪 521
二、挪用公款罪 523
三、受贿罪 525
四、行贿罪 528
五、介绍贿赂罪 530
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531
七、隐瞒不报境外存款罪 533
八、私分国有资产罪 533
第九章 渎职罪 537
一、玩忽职守罪 537
二、泄露国家秘密罪 540
三、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 542
四、司法工作人员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 543
五、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544
六、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546
七、非法批准、登记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证券发行、上市罪 548
八、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罪 549
九、税务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550
十、签订、履行合同玩忽职守罪 551
十一、非法许可采伐林木罪 553
十二、环保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 554
十三、传染病防治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 555
十四、土地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罪 557
十五、海关人员放纵走私罪 558
十六、商检工作人员伪造商检结果罪与商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 559
十七、伪造动植物检疫结果罪 561
十八、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追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职责罪 562
十九、为偷越国边、境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罪、非法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564
二十、拒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565
二十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567
二十二、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罪 569
二十三、珍贵文物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罪 570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573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 573
二、违抗作战命令罪 574
三、隐瞒、谎报军情、拒传假传军令罪 575
四、自动投降敌人罪 576
五、临阵脱逃罪 577
六、擅离职守、玩忽职守罪 578
七、阻碍执行职务罪 579
八、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580
九、作战消极罪 581
十、拒不救援罪 581
十一、叛逃罪 582
十二、非法窃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583
十三、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罪 584
十四、战时造谣惑众罪 585
十五、战时自伤罪 585
十六、逃离部队罪 586
十七、武器装备肇事罪 587
十八、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588
十九、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罪 589
二十、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590
二十一、遗弃武器装备罪 590
二十二、遗失武器装备罪 591
二十三、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592
二十四、虐待部属罪 592
二十五、遗弃伤病员罪 593
二十六、拒不救治伤病员罪 594
二十七、残害、掠夺无辜居民罪 594
二十八、私放俘虏罪 595
二十九、虐待俘虏罪 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