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1
引言 给付障碍体系的“二律背反” 1
第一章 给付障碍体系的二元结构 1
第一节 开创给付障碍二元结构体系的罗马法规定 1
一、罗马法中物之瑕疵担保的规定 1
(一)买卖合同中的物之瑕疵担保规定 2
(二)租赁与承揽合同中对物之瑕疵担保的规定 10
二、罗马法中的违约形态 11
三、罗马法中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特殊性 14
第二节 追随罗马法规则的法国法 16
一、法国法中物之瑕疵担保的规定 16
(一)买卖合同中的物之瑕疵担保 16
(二)租赁合同中的物之瑕疵担保 32
二、法国法中的一般违约形态与违约责任 33
(一)解除合同与实际履行 33
(二)损害赔偿 37
(三)违约责任的排除 38
三、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独立性 41
第三节 德国旧债法对罗马法规则的升华 43
一、德国旧债法中的物之瑕疵担保 43
(一)买卖合同中的物之瑕疵担保 43
(二)租赁合同中的物之瑕疵担保 48
(三)加工承揽合同中的物之瑕疵担保 48
二、德国旧债法中的违约形态 49
(一)履行不能 50
(二)履行迟延 58
(三)积极侵害债权(积极违约PositiveForderungsverletzung) 62
三、物之瑕疵担保规则的独立性对给付障碍体系的影响 66
第四节 日本法对于德国旧债法二元结构的修正 73
一、日本法中的违约形态 73
(一)给付迟延 74
(二)给付不能 78
(三)不完全给付 81
二、日本法中的瑕疵担保规定 85
第二章 给付障碍体系的一元结构 88
第一节 德国新债法 88
一、修改的原因与经过 88
二、新的给付障碍体系——融瑕疵担保于“义务违反”规定之中的尝试 90
(一)“义务违反”概念核心地位的确立和“给付不能”概念的淡出 91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统一 96
(三)契约解除的新规定 97
(四)减价权的新规定 99
(五)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新规定 100
第二节 英美法 104
一、英美法中的物之瑕疵担保 105
(一)动产买卖中物之瑕疵担保规定的演进 105
(二)不动产买卖 130
(三)动产租赁 132
(四)不动产租赁 132
(五)加工承揽合同 135
(六)小结 136
二、英国法中的违约形态——“条件”与“担保” 137
(一)历史渊源——独立的(independent)与非独立(dependent)的允诺 137
(二)条件与担保的出现 141
(三)1893年的英国《货物买卖法》 146
(四)香港木材公司案 153
(五)香港木材公司案之后的情况 156
(六)萨哈夫诉布雷莫案(Cehave N.V.V.Bremer) 160
(七)两种改革方案 168
三、2002年《消费者货物买卖及提供法》对于英国传统给付障碍体系的颠覆 169
四、美国法中的违约形态 176
(一)违反条件而造成的违约 177
(二)履行迟延 180
(三)积极的不履行 182
(四)拒绝履行与预期违约 183
(五)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履行不能 184
(六)小结 185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86
一、“不一致” 186
(一)主观的不一致 189
(二)客观的不一致 190
二、“不一致”情况下的救济 196
(一)更换与修理 197
(二)解除合同 200
(三)减少价金 204
(四)损害赔偿 207
三、小结 208
第四节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209
一、不履行(Non-performance) 210
二、无法律依据(Non-excused) 211
三、根本的(Fundamental) 212
四、履行迟延(Delay) 217
五、预期不履行(Anticipatory Non-performance) 219
六、终止的通知(Notice of termination) 220
七、另外的规定 221
八、小结 222
第三章 两种给付障碍体系的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224
一、二元结构立法政策价值取向与弊端之分析 224
二、一元结构立法政策价值取向与弊端之分析 227
三、我国统一合同法中的物之瑕疵担保的规定 230
四、我国统一合同法中的一般给付障碍体系及其违约形态 233
五、我国给付障碍体系完善 234
(一)物之瑕疵概念的完善与扩张 234
(二)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独立性的加强 241
主要参考文献 243
一、著作类 243
二、论文类 248
三、英文资料 250
四、法典类 254
后记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