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
第一章 总则 1
一、一般规定 1
二、三公原则 4
三、分业经营、管理原则 5
四、政府监管 7
第二章 证券发行 8
一、公开发行与审核制度 8
二、保荐制度 12
三、公开发行与审核制度 16
四、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9
五、公开发行新股需提交的文件 26
六、所募资金的用途 29
七、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 32
八、公开发行债券需提交的文件 36
九、再次发行债券的限制 38
十、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要求 40
十一、预披露制度 45
十二、发行审核委员会 47
十三、证券发行的核准 49
十四、核准后的信息披露 51
十五、核准决定的纠错机制 53
十六、证券承销制度 55
十七、承销协议的内容 57
十八、承销证券公司的义务 59
十九、承销团制度 60
二十、承销期限 62
二十一、溢价发行价格的确定 63
二十二、发行失败制度 64
第三章 证券交易 6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6
一、可交易证券的范围 66
二、限制性交易的期限 70
三、交易场所 74
四、交易方式 76
五、交易形式 78
六、现货和其他交易方式 80
七、从业人员等持有、买卖、受赠股票的禁止 81
八、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股票买卖的限制 84
九、公司归入制度 86
第二节 证券上市 89
一、证券上市审核 89
二、上市保荐人制度 91
三、股票上市的条件 94
四、上市申请文件 98
五、特别事项公告 102
六、暂停股票上市的情形 104
七、终止股票上市的情形 108
八、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112
九、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的文件 115
十、债券上市资格暂停 118
十一、债券上市资格终止 121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123
一、信息披露制度 123
二、中期报告内容 125
三、年度报告 129
四、重大事件公告 131
五、信息公告责任 137
六、虚假信息责任 139
七、信息公开的监督 141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142
一、内幕交易禁止制度 142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144
三、内幕信息的内容 146
四、禁止利用内幕信息 149
五、禁止操纵证券交易 151
六、禁止虚假信息的编造传播 154
七、欺诈行为禁止 157
八、法人账户管理 160
九、禁止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162
十、对禁止交易行为的报告义务 164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166
一、收购方式 166
二、控制股份、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 169
三、信息披露义务内容 172
四、强制要约收购 173
五、公告收购要约和收购期限 176
六、收购要约的撤销和变更 178
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 180
八、协议收购 181
九、收购履行的保全性措施 184
十、协议收购中的强制要约收购 185
十一、终止上市、强制受让股份、企业形式变更 188
十二、股票转让的限制 192
十三、更换公司股票 193
十四、国有股转让的特别规定 195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197
一、证券交易所定义 197
二、章程 199
三、费用收入的支配 200
四、集中交易的主体 202
五、投资者买卖证券程序 203
六、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卖证券程序 205
七、公布行情 206
八、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 208
九、监控、监督、限制交易 210
十、风险基金 212
十一、制定业务规则 214
十二、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215
第六章 证券公司 217
一、设立证券公司的审批 217
二、证券公司的形式 219
三、设立证券公司的条件 220
四、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224
五、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 227
六、证券公司的设立审批 228
七、需批准事项 230
八、风险指标的控制 232
九、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234
十、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禁止 238
十一、兼职禁止 239
十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241
十三、内部控制制度 244
十四、自营业务的名义 246
十五、自主经营权 248
十六、交易结算资金 256
十七、证券买卖委托书一 253
十八、证券代理买卖 255
十九、融资及融券交易 257
二十、全权委托的禁止 259
二十一、收益承诺的禁止 260
二十二、私下接受委托的禁止 261
二十三、职务行为的责任 262
二十四、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法律后果 263
二十五、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 268
二十六、特定人员失职的法律后果 272
二十七、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的法律后果 273
二十八、在特定期间对责任人员采取的措施 275
第七章 证券服务机构 277
一、证券服务机构种类 277
二、投资咨询机构禁止行为 280
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文件规定 282
第八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286
一、基本职能 286
二、职责范围 287
三、有权采取的措施 289
四、调查的程序 292
第九章 法律责任 294
一、违法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任 294
二、骗取发行核准的责任 296
三、证券公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任 298
四、一证券公司违反承销业务规定的责任 299
五、保荐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 300
六、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责任 302
七、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责任 305
八、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任 306
九、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任 307
十、证券服务机构违法买卖股票的责任 309
十一、内幕交易的责任 310
十二、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任 311
十三、限制期内买卖证券的责任 312
十四、违法提供融资融券的责任 313
十五、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责任 315
十六、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任 317
十七、法人以非法帐户买卖证券的责任 318
十八、证券公司违法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责任 320
十九、证券公司违背客户意愿办理事项的责任 321
二十、接受全权委托和作出损益承诺的责任 322
二十一、违规收购的责任 323
二十二、私下接受委托的责任 324
二十三、擅自变更相关事项的责任 325
二十四、超出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任 326
二十五、混合操作的责任 328
二十六、报送虚假信息资料与违法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责任 329
二十七、制作、出具文件失实的责任 330
二十八、擅自设立和违法经营的责任 332
二十九、妨碍监督管理的责任 333
三十、刑事责任的追究 334
三十一、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337
三十二、市场禁入制度 338
三十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提起权 340
第十章 附则 342
一、新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342
二、境内企业在外发行证券的程序 343
三、外币认购 344
四、法律生效时间 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