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前言 1
第二章 环境受托组织的分析 5
第一节 概述 5
第二节 制度背景 5
第三节 环境受托组织与环境法上合作原则的关系 8
第四节 环境受托组织的设置及目的 11
第五节 环境受托组织共通的本质及任务 13
第六节 环境受托组织法制之设计 15
第一项 德国联邦污染防制法的环境保护受托组织 15
第一目 受托组织的设置标准 15
第二目 受托组织之权限 16
第一款 任务 16
第二款 对企业主决策的意见提供 17
第三款 报告权 18
第三目 企业主的义务 18
第一款 通知主管机关 19
第二款 通知受托组织所属职工会 19
第三款 聘任优良受托组织 19
第四款 执行业务条件的提供 19
第四目 受托组织的工作权保障 20
第五目 核能意外事件受托组织 20
第二项 其他法律的规定 22
第一目 水资源管理法的环境保护受托组织 22
第二目 循环经济暨废弃物法之环境保护受托组织 24
第七节 环境受托组织法制之特徵 25
第一项 设置标准的授权明确性 25
第二项 受托组织任务的明确性 25
第三项 受托组织的定位 26
第四项 受托组织权利的保障 27
第三章 我国环境保护专责人员制度的现状与分析 28
第一节 概述 28
第二节 法源 28
第一项 宪法 28
第二项 环境基本法 31
第三项 设置环境保护专责人员的法令 34
第三节 专责人员的训练与聘雇 37
第一项 专责人员的训练 37
第二项 专责人员的聘雇 38
第一目 聘雇资格的限制 38
第二目 聘雇场所的限制 38
第四节 环境保护专责人员的种类及其设置 40
第一项 环境保护专责人员的种类 40
第二项 环境专责人员的设置标准 43
第一目 排放标准模式 43
第二目 持有标准模式 45
第三目 公告模式 46
第一款 概述 46
第二款 设置标准之分析 47
第五节 环境保护专责人员的职权 54
第一项 釐定污染防制计画 55
第二项 监督 55
第三项 拟定紧急计画及申报资料 56
第四项 协助改善计画的执行及其他事项 56
第六节 废弃物清理专业技术人员 57
第一项 法源依据 57
第二项 设置标准 57
第三项 行使的职权 59
第七节 现行专责单位或人员的合法性疑义问题 59
第一项 法律授权的明确性 59
第二项 专责单位或人员与所属事业的关系 62
第一目 从行使之职权观察 62
第二目 从相关法规观察 63
第三项 专责人员执行多样职务 64
第一目 法令上的多样性 64
第二目 实际上的多样性 64
第四项 专责人员纪录、申报资料的用途 65
第五项 违反设置义务的处罚 66
第四章 其他国家类似环境受托组织 67
第一节 概述 67
第二节 美国环境保护专责单位的现状 67
第一项 制度 67
第二项 空气污染防制法的实施 71
第三项 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 73
第四项 从美国经验对于设计执行环境保护专责单位机制的省思 74
第三节 日本「能源管理士」制度简介 75
第一项 立法目的 75
第二项 能源管理士的法令依据 76
第三项 设置能源管理士的标准 76
第一目 热管理士的设置 78
第二目 电气管理士的设置 79
第四项 能源管理士的职权 80
第一目 热管理士的职权 80
第二目 电气管理士的职权 80
第三目 广泛的指挥权限 81
第五项 能源管理士制度的分析 82
第一目 法规范体系 82
第二目 能源管理士的职权 83
第三目 能源管理士的定位 83
第四目 能源管理士的工作权保障 84
第五章 环境受托组织在环境法的效益 85
第一节 概述 85
第二节 动态的环境法体系 85
第三节 整体规范的效益 88
第一项 管制方式的改变 89
第二项 组织精简 90
第三项 效率提高 90
第一目 行政效率的提高 90
第二目 事业体效率的提高 91
第四节 预防阶段的效益 92
第一项 概说 92
第二项 计画性措施之效益 93
第一目 计画性措施之特性 93
第二目 受托组织在计画性措施之效益 94
第三项 环境影响评估的效益 96
第一目 环境影响评估的特性 96
第二目 受托组织在环境影响评估的效益 97
第一款 环境影响说明书阶段 98
第二款 环评委员会审查阶段 99
第三款 环境影响评估书制作阶段 100
第三目 政策决定的效益 101
第五节 管制阶段的效益 101
第一项 概说及其功能 101
第二项 管制方式改变 102
第三项 行政管制措施的效益 103
第四项 影响性措施的效益 106
第一目 影响性措施之特性 106
第二目 受托组织在影响性措施之效益 106
第六节 救济暨整治阶段的效益 108
第一项 救济暨整治阶段概说及其功能 108
第二项 对现行公害纠纷处理的效益 109
第三项 环境损害救济的效益 110
第一目 环境损害赔偿的特性 110
第二目 环境损害赔偿的难题 112
第三目 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未来发展方向 113
第一款 过失责任难以认定的克服——无过失责任的建立 113
第二款 因果关系举证的克服——采原因推定原则 114
第三款 污染者不明的克服——补偿暨整治基金的建构 114
第四款 赔偿范围论断不易的克服——强制责任保险的采用 115
第四项 环境受托组织对於环境损害赔偿的效益 116
第一目 过失责任的认定 116
第二目 因果关系的界定 117
第三目 污染者的确定 118
第四目 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118
第五目 其他效益 119
第六章 建构未来我国可行环境受托机制与组织之模式 121
第一节 概述 121
第二节 我国制度与德国环境受托组织的比较 122
第一项 定位的差异性 122
第一目 德国环境受托组织系属事业内部监督性质 122
第二目 专责人员属於业务执行人员 123
第三目 德国与我国之比较 125
第二项 行使职权的差异 125
第一目 监督与执行职权必须清楚划分 125
第二目 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 128
第三目 工作条件的保障 130
第三节 我国专责人员的优点 131
第一项 环境保护专业制度的建立 131
第二项 事业内部环境保护专业组织的建立 134
第三项 专责人员证照制度的建立 136
第四节 未来专责人员法制修改之建议 137
第一项 业务操作不能废除 137
第二项 内部监督机制的引进 138
第一目 外部监督内部化不可行 138
第二目 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 141
第三目 我国现行法中类似的内部监督机制 143
第五节 引进环境受托组织应考量的问题 145
第一项 职权的单纯化 145
第二项 负责的对象 146
第三项 工作权的保障 146
第四项 担任监督职务的资格 147
第六节 引进内部监督机制的模式 149
第一项 法律授权明确性上的强化 149
第一目 专责人员定位属性的明确化 150
第二目 法律授权规定的修正 150
第二项 引进内部监督机制的模式 151
第一目 模式一:完全引进 151
第一款 制度内涵 151
第二款 过渡期间的制度处理 153
第二目 模式二:采取监督与业务执行分工 153
第三项 配套措施 154
第一目 公信力的建立 154
第二目 从业人员的养成 154
第三目 从业人员的管理 155
第四目 资讯的公开 157
第七节 制度诱因 158
第一项 环境损害保险费之减免 158
第二项 举证责任的转换 161
第三项 环境受托组织与ISO14000的结合 162
附录一、德国环境保护受托人相关规定之德中文对照表 164
一、联邦污染防制法 164
二、水资源管理法 180
三、循环经济废弃物法 193
附录二、日本「能源使用合理化法」部分条文中日文对照表 201
主要参考书目 219
德文部分 219
中文部分 221
索引 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