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
第一章 概论 14
第一节 外国刑法关于渎职罪的一般规定 14
一、含义与范围 14
二、罪名表述 15
三、主体范围 16
四、刑罚种类 18
五、成立条件 19
第二节 我国渎职犯罪的立法轨迹 19
一、1979年《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 19
二、社会发展与渎职罪立法的完善 20
三、1997年《刑法》对渎职罪章的修改 23
第三节 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 24
一、渎职罪的概念 24
二、渎职罪的构成 25
第四节 渎职罪的分类 28
一、以罪过形式为标准的分类 28
二、以行为表现为标准的分类 29
三、以主体要求为标准的分类 30
四、以犯罪客体为标准的分类 31
五、以立法形式为标准的分类 33
六、以既遂形态为标准的分类 33
第二章 主体论 35
第一节 渎职罪主体立法的演进历程 36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主体范围 36
二、1979年《刑法》中的渎职罪主体范围 36
三、1997年《刑法》中渎职罪的主体范围 41
第二节 渎职罪主体的有权解释 42
一、司法解释及其缺陷 42
二、立法解释及其不足 45
第三节 渎职罪主体的范围与本质 47
一、国家机关的范围 47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50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 52
第三章 罪过论 60
第一节 渎职罪的罪过形式 60
一、学说评析 60
二、单一罪过说之提倡 65
第二节 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 72
一、学说概览 72
二、观点评析 75
三、结论和理由 80
第三节 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 83
一、立法概况 83
二、围绕1979年《刑法》及有关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争论 87
三、现行刑法中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 93
第四章 行为论 100
第一节 渎职犯罪行为概说 101
一、渎职行为的基本特征 101
二、渎职行为的基本形式 103
三、渎职行为的主要类型 108
第二节 玩忽职守行为 110
一、玩忽职守行为的基本形式 111
二、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标准 112
三、玩忽职守行为的主要类型 115
四、认定玩忽职守行为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19
第三节 滥用职权行为 120
一、滥用职权行为的内涵与特征 120
二、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包括不作为 126
三、滥用职权行为的主要类型 129
四、认定滥用职权行为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32
第四节 徇私舞弊行为 134
一、“徇私”的地位 136
二、“徇私”的内涵 139
三、徇私舞弊行为的含义 144
四、徇私舞弊行为的主要类型 145
第五节 徇私舞弊行为中的“前案”问题 152
一、“前案”的内涵及称谓 152
二、“前案”存在的范围 154
三、关于“前案”的性质 155
四、涉嫌犯罪的“前案”的确定标准 157
第五章 结果论 161
第一节 渎职结果的概念与特征 163
一、渎职结果的概念 163
二、渎职结果的特征 164
第二节 渎职结果的分类与种类 165
一、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165
二、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180
第三节 渎职罪重大损失结果的司法认定 182
一、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和原则 182
二、重大损失的认定范围 185
三、“遭受重大损失”的计算时间 187
四、关于债权损失的认定 189
五、关于利息损失的认定 191
六、关于挽回经济损失的认定 193
七、与损失认定相关的几个问题 196
第六章 因果关系论 199
第一节 渎职罪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199
一、渎职罪因果关系的概念 201
二、渎职罪因果关系的特征 203
第二节 渎职罪因果关系的性质与形式 205
一、渎职罪因果关系的性质 205
二、渎职罪因果关系的形式 206
第三节 渎职罪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 210
一、理论回顾 210
二、判断方法 213
第七章 立法完善论 219
第一节 主体的立法完善 219
一、立法缺陷 220
二、观点综述 223
三、修改建议及理由 225
第二节 罪过的立法完善 230
一、明文规定故意与过失 230
二、分别规定故意与过失 231
第三节 罪状的立法完善 232
一、关于“徇私舞弊” 232
二、关于“情节严重” 234
三、关于危害后果 238
第四节 既遂形态的立法完善 240
一、既遂形态的立法现状 240
二、建议增设危险犯 242
第五节 法定刑的立法完善 246
一、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法定刑的失衡与完善 246
二、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法定刑的协调 247
三、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犯罪的刑罚平衡 248
四、社会危害性程度与刑罚轻重的调适 249
五、增加规定财产刑和资格刑 250
参考文献 252
附录:法律、法规、法律解释及规范性文件 259
后记 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