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
第一章 基本要求 3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3
限界 6
养护维修及检查 9
救援设备 12
防洪、防寒、防暑、防火 13
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14
一般要求 14
铁路线路 15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16
路基 19
桥隧建筑物 20
轨道 22
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 26
安全线及避难线 28
第三章 信号、通信设备 29
一般要求 29
信号 30
联锁 36
闭塞 38
调度集中、调度监督及遥控 38
机车信号、列车超速防护装置 40
驼峰信号 41
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通知 42
通信 42
信号及通信传输媒介 45
第四章 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设备 46
第五章 站场设备 48
第六章 机车、车辆及动车组 50
机车设备 50
机车 52
车辆设备 57
车辆 59
动车组 61
第七章 供电、给水及其设备 61
牵引供电 61
电力、给水 64
第八章 房屋建筑设备 67
第九章 铁路用地 68
第十章 基本要求 69
行车组织原则 69
行车指挥 72
车站技术管理 76
第十一章 编组列车 78
一般要求 78
列车中车辆的编挂 80
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 81
列车中机车的编挂 81
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 85
列车制动限速及其编组要求 89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 101
列车中的车辆检查及修理 102
第十二章 调车工作 108
一般要求 108
领导及指挥 110
计划及准备 111
调车作业 112
在正线、到发线上的作业 116
机车车辆的停留 118
第十三章 行车闭塞法 119
一般要求 119
自动闭塞 122
半自动闭塞 127
电话闭塞 129
电话中断时的行车 130
第十四章 列车运行 132
一般要求 132
接车与发车 137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的处理 143
救援列车的开行 147
施工及路用列车的开行 148
养路机械化作业 162
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 164
设备检修及故障处理 166
第十五章 基本要求 169
第十六章 固定信号 172
色灯信号机 172
臂板信号机 202
机车信号机 209
第十七章 移动信号及手信号 220
移动信号 220
响墩及火炬信号 223
无线调车灯显信号 224
手信号 225
第十八章 信号表示器及标志 248
信号表示器 248
线路标志及信号标志 256
列车标志 273
第十九章 听觉信号 278
对铁路工作人员的要求 282
附则 284
附图一 建筑接近限界 285
1.铁路建筑接近限界(v≤160km/h) 285
(1)建限—1 285
(2)建限—2 287
(3)隧限—1 288
(4)隧限—2 288
(5)桥限—1 289
(6)桥限—2 290
2.客运专线铁路建筑接近限界(160km/h<v≤200km/h) 291
附图二 机车车辆限界 293
(1)车限—1 293
(2)车限—2 295
附件一 路票 296
附件二 绿色许可证 296
附件三 红色许可证 297
附件四 调度命令 297
附件五 出站、跟踪调车通知书 298
附件六 轻型车辆使用书 298
附件七 调度命令登记簿 299
计量单位名称对照表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