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实施问题解答》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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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方军编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1
  • ISBN:7801551982
  • 页数:283 页
图书介绍:

1.行政复议条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行政复议条例的立法宗旨则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两个顺序的改变,是不是意味着行政复议工作的重心和目标有所调整? 1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是公民还是其他组织? 1

3.类似“法轮功”问题,如某地公安机关对练功群众依法予以禁止,练功者可否集体以“其他组织”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2

4.申请人“适格”问题,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任何当事人对任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只要该当事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可。这是不是法律无原则地迁就“老百姓”? 3

5.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审查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如何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对虽合法但是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4

6.依照本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有权处理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又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才有权处理,到底谁负责处理?实际中应按什么程序?怎样操作? 6

7.依照本条第六项的规定,似排除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两法的规定为何不一致? 7

8.政府工作部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法制工作机构应该是谁? 8

9.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只有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复议法却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申请人是不是同一概念? 9

10.本条规定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包括行政诉讼法的所有规定,还是仅指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外的其他规定? 9

11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除了行政诉讼法以外,是否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10

12.行政复议终局决定和两次行政复议各有哪几种情况? 11

13.在行政复议审查中,对行政执法部门使用的行政处罚专用章的效力如何认定? 13

14.关于劳动教养的几个问题 14

(1)行政复议法规定实行层级监督(除了省部级机关可以原级复议并最终还可以选择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外,对其他行政机关都直接实行上级行政机关复议),但是有的单行法规却规定劳动教养由原决定机关负责行政复议。例如,国务院批转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就规定,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这个规定显然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相抵触,应当如何处理?目前有的地方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就规定,劳动教养案件实行行政复议前置,而上一级行政机关又不受理,致使劳动教养行政复议进退两难,如何解决? 14

(2)国务院批转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称劳动教养是强制措施,而国务院关于人权状况白皮书又说劳动教养是行政处罚。这种矛盾的定位,给实际执法带来很大的波动与影响,行政复议也受影响,对此有何说法? 15

(3)国务院有关领导提出,要以改革的态度对待过去的立法、规定。国务院1980年2月29日发布的5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规定,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都可劳教。目前人民法院认为,如果按此《通知》办理,任何人都可以劳动教养,且此《通知》与权威性更高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也有相悖之处。依照《通知》决定进行劳动教养的,行政复议如何解决?是否可以只依照劳动教养施行办法》处理? 16

15.本条第四项规定的有关自然资源权属的确权争议,与平等当事人之间的自然资源权属纠纷如何区分? 17

16.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又作出了解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为。按照这个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合同,本条第六项中所指的农业承包合同算不算行政合同? 17

17.计划生育部门收取的“计划生育管理费”,其性质是“收费”还是“罚款是否需要执行“罚缴分离”的规定? 18

18.某当事人不符合取得某许可证、执照的法定条件,但是通过制造虚假证明蒙骗了有关行政机关,因而使行政机关颁发了许可证、执照。在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以后,其他人认为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执照并赔偿其损失? 19

19.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评定行为,是否属于本条第八项规定的资格证书的范围?对职称评定行为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9

20.在人才流动过程中,涉及到补偿费、违约金等纠纷,人事行政机关对此作出的裁决,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20

21.国务院《在若干试点城市审理破产办法》,适用范围是试点城市,一些省制定了实施意见,擅自将《办法》扩大适用到非试点城市。扩大之后,有的城市关于“发放职工安置费”等规定根本无法实现。对此,当事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20

22.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正在进行农村基金会清理,许多地方政府都制定了临时的办法,其中有些规定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这些公民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 20

23.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超过规定时间未作处理,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1

24.当事人就某一事项上访到信访部门,信访部门给当事人作了答复。当事人对这个答复不满意,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1

25.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但又超过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这时候向政府的信访部门提出申诉,而信访部门一直不予解决。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两个月内结案,若信访部门不处理,当事人能否以信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 22

26.有的行政机关多年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经常要求重新处理。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后答复当事人维持原决定,当事人能不能对这个答复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机关根本不作答复,当事人能不能以行政机关不作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 23

27.行政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同意下属国有企业兼并的批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职工认为该批复侵犯其合法经营权,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4

28.行政执行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执行行为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4

29.实际工作中,基层有些具体行政行为是以地方党委或者党委工作部门的名义作出的,有些则是地方党委或者党委工作部门会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联合作出的,对这类由地方党委或者党委工作部门介入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何进行行政复议? 25

30.对行政监察部门作出的罚款处罚不服,可否申请行政复议? 26

31.对行政监察部门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两规”行为,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6

32.本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能否具体一些? 26

33.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又对有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怎么处理? 27

34.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申请,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7

35.“依据不合法”应当如何理解? 27

36.规章 的具体含义指什么?是否包括:(1)省长令;(2)省政府名义发布或者转发的规范性文件;(3)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或者转发的其他部门的文件? 28

37.如何区分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国务院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地方政府的一般规定及规章?什么样的规定或规范性文件才能作为规章对待? 29

38.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是不是比规章 的效力高?为何排除在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审查范围外? 29

39.行政机关违背当事人意愿,对民事纠纷强行作出处理决定,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0

40.对实施治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受害者要求公安机关处理,而公安机关仅对违法行为人作了行政拘留处罚,而未对损失作出处理,受害者可否申请行政复议?可否就损失部分以不作为请求行政复议? 30

41.乡政府对两居民的宅基地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居民可否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1

42.对已颁发近20年(80年代初颁发)的山界林权证的土地山林权属争议,一方当事人提出该证发放有错误,要求重新确定权属,县政府是否还要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侵犯已持有山界林权证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土地山林,另一方当事人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31

43.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裁决。对这个裁决不服引起的纠纷是行政纠纷还是民事纠纷?是否可以对裁决申请行政复议? 32

44.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其他处理”是指哪些处理? 32

45.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60日,并且否定了其他法律少于60日的规定。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但它同时肯定了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限。如果某单行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为15日,新的行政复议法否定了这一期限,而行政诉讼法没否定,这就出现一个问题,相对人丧失诉权后,行政复议申请权并没丧失,仍可申请行政复议。而在行政复议以后,诉权就又恢复了。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33

46.在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下,如果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可以,行政复议前置还有意义吗?如果不可以,还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那么是否违反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规定? 34

47.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的含义是什么? 34

48.申请人超过行政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又想管这个案件,是否可以受理?受理行为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有效? 35

49.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都要向当事人交代行政复议权和诉权?如果没有交代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权,都有哪些后果? 36

50.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申请期限,造成当事人逾期申请行政复议的,其提出申请的期限有没有最长限制? 36

51.由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而导致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被撤销,其他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以前按照同一依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已经超过,应当如何处理? 37

52.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中,谁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乡镇政府能否作为代表? 38

53.行政机关能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如果可以作为申请人,对于上级行政机关的指令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9

54在行政复议实践中,有时会遇到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多人的利益,从而发生群众集体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这时,行政复议机关能不能要求申请人推举若干个人作为代表人进行行政复议? 40

55.在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直接当事人不愿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第三人是否可单独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0

56.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可否要求第三人执行行政议决定(如缴纳罚款等)? 42

57.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者对处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害者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可以把受害者作为第三人? 42

58.甲擅自搭建违法建筑并出租给乙。行政机关决定拆除,乙认为行政机关的拆除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理由是乙对违法建筑享有使用权,双方有协议为证。为此,乙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问:乙是否具备申请人资格? 42

59.某行政管理部门发放建房许可证给甲,与甲相邻的乙认为该建筑影响了他的日照。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乙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按照甲的意见,乙并不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他有资格申请行政复议吗? 43

60.村民委员会乱收费怎么处理?被申请人是否为村民委员会?其有无主体资格? 43

61.对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决定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谁? 44

62.政府以“会议纪要”文件的形式命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如何确定? 44

63.为何被申请人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且在实际工作中,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一般难以亲自参加行政复议,这项规定的意义何在? 44

64.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能否担任申请人的代理人?行政复议法对代理人有什么条件限制吗? 45

65.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但在实际工作中都是被申请人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这种情况是否要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体现? 46

66.行政复议机关对口头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当场记录的,是否应当要求申请人签字押印? 46

67.通过电话方式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注意什么问题(防止不认账)? 47

68.对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规定适用的条件,以保证其严肃性。如果这种考虑有道理,行政复议机关可否自己规定一些条件? 47

69.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8

70.某县级政府发布一项规范性文件,明确由其所属某局实施。行政相对人若不服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向该县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还是向别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8

71.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或者实行半垂直领导的部门与地方政府部门以共同发文、联合执法等方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谁申请行政复议?根据第十五条(四)项规定,应向共同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共同上级是谁? 49

72.工商局是否属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其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由其本级人民政府复议? 49

73.对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还是可以选择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人民政府? 50

74.城市的市辖区的公安分局隶属于市公安局,是否属于垂直领导的机构? 51

75.目前我国的电信系统,一般省级电信部门为法人,其分布在全省的分局、支局均为下属机构,对电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如何确定其行政复议机关? 51

76.现在有的城市经国务院批准开展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并成立综合执法部门。对这个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如何确定其行政复议机关? 52

77.土地使用权证书及房屋权属证书盖的都是政府的印章,而实际上具体工作都是有关部门办理的,如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谁是被申请人? 53

78.一般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但该条的特别规定是从何考虑的? 53

79.专利法、商标法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有关专利、商标的审查程序,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省部级行政复议制度如何衔接? 54

80.某县级市人民政府的办事处作出了征收计划生育费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该具体行政行为经省计生委批准,这种情况下,应当由谁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56

81.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何种性质的机关?其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具有合法的行政主体资格? 56

82.我市政府在受理一起对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时,涉及到公安部门直属分局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如何管辖的问题。经了解,该公安直属分局系市公安局在其内部所设,直属分局局长由市公安局法制办主任兼任。在案件处理中,有关方面对此案管辖问题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对市公安局的直属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该直属分局的上一级机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第二种意见认为,市公安局的内部处室挂上直属分局的牌子,该内部处室以直属分局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如果由市公安局管辖,没有法律依据,实际上是自己复议自己,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如果申请人选择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应当受理。第三种意见认为,公安直属分局是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既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上三种观点,哪一种正确? 57

83.市管区的区公安分局设立的派出所,人、财、物都由区公安分局管理,而区公安分局又是市公安局管理的,不是区政府的部门。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选择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个规定,在农村县级政府公安局设立的派出所来讲比较清楚,对城市区公安分局设立的派出所来讲就不明确。因此,对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事人能否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8

84.公安派出所作出的5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行政处罚,当事人可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0

85.对林业公安、铁路公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61

86.县级(包括县级市)人民政府驻地的国有大型企业内设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卫生、公安等部门,对该企业内部法人单位作出处罚,对该处罚能否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是谁? 62

87.第三款没有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复议受理权,如果法律、法规授权给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下设的事业单位,而该事业单位又是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且各级都有权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请问它的最低级的上一级机构对下级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否进行行政复议? 63

88.一级政府所属的行政机关(如公安、财政等)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谁是被申请人? 63

89.委托执法是否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如市卫生局想委托某农场符合委托条件的机构代其在该农场执法,如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授权,可否委托? 64

90.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行政复议机关是谁? 65

91.依法报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由谁进行行政复议? 65

92.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先提起行政诉讼后又撤诉,再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是否受理? 65

93.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5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不予受理,这与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如何衔接? 66

94.行政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如果超过5天尚未转送出去,是不是适用推定受理制度? 67

95.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不在同一日,以谁收到申请之日为受理之日? 67

96.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什么标准判断是否受理某一行政复议申请? 68

97.行政复议法未对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形式要件作出规定,也未对行政复议申请的“补正”作出程序规定。那么,行政复议申请的“补正”制度还要不要?如果不要补正制度,在目前老百姓还普遍非常欠缺行政复议知识的情况下,势必导致许多不予受理裁决,这岂不与行政复议法的“便民”原则刚好相反? 68

98.由于行政复议受理期限(即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太短,超过5天后推定受理后才发觉某一行政复申请不应当受理,该如何结案?能否驳回申请? 69

99.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信访部门提出的信访案件,实际上是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对此,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能否主动受理?信访部门是否应当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69

100.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和被转送单位应当怎样衔接?具体操作规程如何明确? 70

101.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精神,如果两个以上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有受理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机关。本条规定的转送制度如何体现当事人的选择权?县级政府应向有受理权的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转送?当事人如果对县级政府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71

102.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明确要求“期满之日15日内”是否可以变通,15日后可以吗?超过15日起诉法院是否会受理? 72

103.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必要时,上级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这里的“必要时”如何理解?如果申请人向上级机关反映或者举报行政复议机关不履行受理职责,并未向上级机关申请,而上级机关必要时予以受理,与行政复议监督的被动性是否矛盾? 72

104.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否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申请人,以行政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73

105.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某一行政复议申请,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受理或者人民法院裁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期限是否自收到责令受理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裁决书之日起计算? 74

106.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机关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5

107.根据本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才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这表明在7日内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是合法的。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5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两法的规定是矛盾的,应当依据哪个法律的规定? 75

108.申请人、第三人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证据材料,能否复印、摘抄?作为申请人、第三人的行政复议代理人可否要求查阅材料?对查阅有无限制性规定?如涉及的证据材料,有可能发生对证人的打击报复问题,如何处理? 77

109.申请人是否负有就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举证的责任? 78

110.如果行政复议机关通过鉴定机关发现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出具假的书面证据,行政复议机关能否追究作假证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鉴定此证据的费用由谁出? 79

111.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人自行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又作出了新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否终止?如果不终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如何结案? 80

112.申请人对自然资源的确权决定不服,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但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怎么处理?是否可以中止审理?是否可以等待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再继续审理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82

113.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行政复议机关不同意,是否可以决定不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82

114.行政复议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有权审查包括哪些情况?对本机关和下级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否都有审查权? 83

115.第二十六条中的“行政复议机关”与第二十七条中的“本机关”的含义是什么?为什么两处用语不一致? 84

116.根据第二十六条与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将规范性文件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进行处理。这些“有权机关”都有哪些? 84

117.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是否可以采取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85

118.规范性文件被撤销或者被认定为违法,在行政复议决定中如何反映?行政复议决定书是直接表述还是以另一种方式撤销? 85

119.行政复议机关主动启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机制,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7日内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在立法时为什么没有规定有权处理机关的处理期限,而对行政复议机关被动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时,却规定了两个月期限? 86

120.抽象行政行为经审查认为违法并被撤销的,在本案审理时能否还将该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依据? 86

121.因抽象行政行为处理而中止行政复议的,中止的时间算不算在行政复议的60日期限之内? 87

122.地方党委和政府共同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属抽象行政行为,可否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谁? 87

123.我们于2000年8月30日受理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国发[1994]53号文件能否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87

124.要求行政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经审查后,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申请人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88

125.行政复议是具体行政行为,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可否理解为“抽象行政行为”? 88

126.该条中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怎么理解?是否指行政复议机关的一把手? 89

127.行政复议机关是仅就申请人或者第三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审查的内容进行审查,还是就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90

128.治安处罚案件同时处罚了两人以上,其中一人提出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是全面审查还是仅就申请人一人的案情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对其他人的行政处罚有错的,能否通过行政复议纠正? 90

129.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正确的,但是认定事实有误,对这类问题该如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90

130.行政复议的依据有哪些?行政措施、政策规定、党的文件能否作为行政复议的依据? 91

131.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地位上有无差别? 91

132.下阶位法不得与上阶位法相冲突。全国人大对经济特区有特别立法授权,要求特区立法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来制定,如果特区法规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不一致,适用时怎么办? 91

133.在法律适用中,部委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有冲突,以哪个为准? 92

134.行政复议条例与行政处罚法有冲突时,如何处理?如对被处罚人罚款时未告知其享有的权利,按照行政处罚法该处理决定不成立,按行政复议条例只要申请人补正程序即可,应如何处理? 92

135.按照本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交证据、依据等,视同原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申请人仍然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即被告)又提交了证据、依据,法院应如何判决?如果法院又维持了行政机关的原具体行行为,那么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意义何在? 92

136.对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未办理听证程序,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 93

137.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吗? 93

138.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拘留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级政府受理后发现有错怎么办?对当事人的拘留如已执行完毕,应如何处理? 94

139.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认定事实清楚,但程序不合法,经人民法院审理败诉后能否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94

140.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仍然不服,能否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94

141.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明显不当”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显失公正”有什么异同? 94

142.有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案件是否适用调解? 95

143.赔偿问题是与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并案处理,还是另案处理? 95

144.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依据是什么? 96

145.征地决定是否包括征地补偿决定?征地补偿问题本来应当由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协商后确定,但协商不一致的,都由政府作决定,政府作出的决定是属于对民事纠纷的处理,还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6

146.县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作出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当事人对此不服,市级政府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根据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市级政府受理,这类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可以作为终局决定?如果市级政府不受理,省级政府是否可以在必要时直接受理?如果省级政府直接受理,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为终局决定? 97

147.本条规定的“征用土地的决定”,是否包括县级政府征用土地的决定? 97

148.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确权证,当事人不服是否可申请行政复议?谁来受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98

149.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都拿不出有力证据,地界不清、权属不明,后提请县级政府裁定确权,当事人不服,是否实行行政复议前置?如法院受理,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98

150.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哪些行政复议活动必须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哪些文书可以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的印章?哪些必须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99

151.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是否关于实体问题的处理用“决定”,而关于程序问题的处理用“裁定”? 99

152.逾期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有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不愿或者拖延签发行政复议决定时,造成行政复议决定逾期怎么办?可否从实际出发,让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一次性地授权给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签发? 99

153.行政机关居中对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的纠纷作出处理决定,一方既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另一方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00

154.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转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等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否是政府的一把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指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 101

155.对应该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谁来提出动议,由谁来处分?若直接责任人是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人,由谁提出动议及谁来实施处分?若是由本机关领导班子对这类责任人作出处分,在实际中是否可能行不通? 101

156.造成“严重后果”的,其标准是什么?是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 102

157.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得不到保证(如贫困地区),谁来给予督办?是否可追究行政机关领导的责任? 102

158.行政复议法定期限的起止时间如何计算? 103

159.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后,行为当时的法律法规废止而新的法律法规生效,在处理该行政违法行为时适用新法还是旧法? 103

160.本法所称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否包括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103

161.1999年10月1日以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在1999年10月1日后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程序是适用行政复议条例还是适用行政复议法? 104

162.行政复议法的解释权在什么机关? 104

163.行政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有错误的怎么办?能否纠正?通过什么程序纠正? 105

164.地方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政府有权监督不隶属于本级政府,但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政策的行为。这一监督制度如何在行政复议制度中体现? 105

165.在国务院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国务院法制办的有关机构、职能会有何变化?是否会加强对地方法制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法制办是否有上述计划? 105

166.国务院法制办能否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对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地位、性质及具体工作职责做具体规定下发各级政府,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全面实施工作职责提供有效的政策依据,最好包括人员、编制、经费、办公条件等内容? 106

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国法函[2000]31号) 107

二、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制作和使用问题说明 124

三、其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问题说明 141

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2000]61号) 150

二、修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有关问题说明 158

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报告制度使用问题说明 163

一、国务院法制局关于由国务院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行政复议管辖权的复函(国法函[1991]7号) 166

二、国务院法制局对海关总署《关于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和复议并案审理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67

三、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来函的复函(国法办函[1994]1号) 168

四、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对《林业部办公厅关于森检行政处罚案件复议管辖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办函[1996]1号) 169

五、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关于征收企业专用码头货物港务费具体适用规章问题的复函(国法办函[1996]31号) 170

六、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对林秀琴来信的答复(国法办函[1996]98号) 172

七、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关于监证是否作为经济合同有效条件问题的意见(国法办函[1996]119号) 173

八、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缴费义务以及征收对象问题的复函(国法办函[1997]18号) 174

九、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关于对邮电部《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施行日期等问题的复函(国法办函[1997]77号) 175

十、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关于《行政处罚法》实施前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国法办函[1997]112号) 176

十一、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法办函[1998]11号) 177

十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协调司关于地方立法可否就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范的事项增设规定内容并设定相应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国法办协函[1998]1号) 178

十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协调司对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不服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吊销营业执照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办协函[1998]3号) 180

十四、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用运输车管理问题征求意见函的答复意见(国法秘函[1999]113号) 181

十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财政部《关于请对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解释的函》的复函(国法函[1999]85号) 183

十六、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政府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能否作为法定行政执法主体问题的复函(国法秘函[1999]3号) 184

十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协调司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办协函[1999]17号) 185

十八、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杭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转送审查公通字[1998]90号文件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0]16号) 186

十九、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国发[1994]53号文件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0]120号) 187

二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协调司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孙德金诉海南监察厅行政赔偿一案的征求意见函》的答复意见(国法协函[2000]46号) 188

二十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广东省法制办《规范性文件转送处理函》的复函(国发秘函[2000]138号 189

二十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关于对同一地带同一行业的企业用地能否适用城市规划法作出互相调整用地决定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0]128号) 191

附录一关于印发杨景宇同志在全国政府法制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国法[1999]60号) 234

附录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认真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电[2000]5号) 250

附录三关于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建议稿) 253

附录四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 269

附录五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 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