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与合同案件举证导读 1
1因赌债写下的欠条有证据效力吗? 5
2偷录获得的录音带能作为证据吗? 7
3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快到期了怎么办? 10
4彩票号码打错起纠纷,如何证明自己中奖? 12
5.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举证时限是否产生中止情形? 15
6欠条的内容与当事人的陈述相互矛盾,法院应如何认定? 17
7手机短信能不能作为债务证据? 20
8对欠条发生纠纷,应当由谁来申请笔迹鉴定? 23
9因胁迫所形成的欠条是否有效? 25
10借款凭证复印件是否是有效的证据? 27
11何谓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30
12存折无故少了数百元,如何证明银行的失误? 33
13存有疑点的借条由谁证明其真伪? 35
14电子邮件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是否可信? 37
15持有借条就意味着绝对胜诉吗? 39
16.债务纠纷中,笔迹鉴定费应当由谁预交? 42
17证据本身隐含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如何认定其效力? 44
18借条未写明年份,谁应负举证责任? 46
19对于欠条被抢的债务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49
20收条与借条有何不同? 52
21.撕毁证据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53
22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收条一般是怎么认定的? 54
23手机短信在债务纠纷中的证据效力有多大? 57
24律师丢失证据,当事人如何索赔? 62
25银行监控录像能否作为证据? 63
26用假名出具的欠条是否有效? 65
27.债权文书公证的效力有多大? 66
28.债务人认可借条形式否认借款事实,债权人应如何举证? 68
29录音资料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认定? 70
30逾期提交证据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73
31在借款案件中,惟一的见证人因为马上要出国,无法出庭作证,当事人应当如何应对? 74
32间接证据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如何运用? 76
33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78
34什么是证据交换? 80
35借贷双方谁来证明借款的合法性? 81
36欠条出现一词多义,如何解释和说明? 82
37对收条数额已包含在欠条数额当中的事实如何证明? 83
38.债权凭证纠纷,当事人称不识字如何证明? 84
39财务询间信件上的债务款额是否是发信方认可的款额? 88
40测谎结论能否在合同纠纷中作为证据使用? 89
41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自认?自认在诉讼上会产生什么结果? 91
42货款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93
43对于复印件证据,法庭能直接采信吗? 97
44电信话费纠纷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98
45能证明存疑事实真相的惟一证据只有一张收条怎么办? 102
46口头合同如何证明? 105
47有欠条是否一定赢官司? 109
48什么是生活经验法则?为什么此法则是法官认定证据的原则之一? 111
49某一证据在前一案中被确认为失权证据,在后一案中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14
50收条欠条哪个证明力强? 116
51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对欠条有效性会不予认可? 117
52.司法鉴定在债务纠纷诉讼中是如何运用的? 120
53未经质证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吗? 124
54未能提供证据的合同债权能否认定有效? 126
55如何让自已所提供的证据形成锁链,从而赢得官司? 128
56以传真方式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 129
57不同的证据,有证明效力大小的差别吗? 132
58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有什么区别? 133
59如何判断当事人行为是否属于自认? 136
60什么样的证据能认定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 139
61对账单和律师调查笔录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141
62证据中的当事人无法出庭质证怎么办? 145
63合同纠纷诉讼中,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当事人应当在何时提出新的证据? 146
64当事人在判决书生效后发现了新的证据,可以向哪些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 148
65单方的买卖欠款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150
66发票可以作为应收货款的证据使用吗? 151
67什么是直接言词原则? 152
68优势证据规则在合同案件中如何运用? 153
69拒绝协助调查取证,能否处以单位和个人罚款? 155
70买卖合同纠纷中,撕毁的欠条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157
71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是否要受举证期限的限制? 158
72私下录音证明合同未过诉讼时效,法院会认可吗? 1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62
一、当事人举证 162
第一条【起诉材料】 162
第二条【举证责任】 162
第三条【法院的举证指导、当事人申请取证】 162
第四条【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与倒置】 162
第五条【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163
第六条【劳动争议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163
第七条【法院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裁量】 163
第八条【自认】 163
第九条【免证事由】 164
第十条【原件、原物优先原则】 164
第十一条【境外证据的证明】 164
第十二条【外文证据的译文】 164
第十三条【涉及第三方利益无争议事实的举证】 164
第十四条【证据材料的编排和法院签收】 165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65
第十五条【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范围】 165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申请取证】 165
第十七条【当事人申请法院取证范围】 165
第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取证的形式】 165
第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取证的程序】 165
第二十条【书证的调查收集】 166
第二十一条【物证的调查收集】 166
第二十二条【视听资料的调查收集】 166
第二十三条【证据保全的申请程序与担保】 166
第二十四条【证据保全的方法与见证人】 166
第二十五条【申请鉴定的期限及逾期后果】 166
第二十六条【鉴定人的确定】 166
第二十七条【申请重新鉴定事由】 167
第二十八条【自行委托鉴定】 167
第二十九条【鉴定书内容的审查】 167
第三十条【勘验笔录】 167
第三十一条【文件、材料的摘录】 167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168
第三十二条【被告答辩】 168
第三十三条【举证通知与举证限确定】 168
第三十四条【举证适时与证据失权】 168
第三十五条【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与举证期限的重新指定】 168
第三十六条【举证期限的延长】 168
第三十七条【证据交换】 168
第三十八条【证据交换时间】 169
第三十九条【证据交换的程序】 169
第四十条【再次证据交换】 169
第四十一条【新的证据】 169
第四十二条【新证据提出时间】 169
第四十三条【不属于新证据后果及除外】 169
第四十四条【再审程序的新证据】 170
第四十五条【对新证据的抗辩】 170
第四十六条【对新证据提出的相关后果】 170
四、质证 170
第四十七条【质证的作用】 170
第四十八条【不公开质证的证据】 170
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 170
第五十条【质证对象】 170
第五十一条【质证顺序】 170
第五十二条【分别质证】 171
第五十三条【证人资格】 171
第五十四条【传唤证人的申请及证人费用】 171
第五十五条【证人出庭作证义务】 171
第五十六条【证人不能出庭事由】 171
第五十七条【证人作证的内容与排除】 172
第五十八条【询问证人及证人的隔离与对质】 172
第五十九条【鉴定人的出庭义务】 172
第六十条【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方式】 172
第六十一条【专家辅助人】 172
第六十二条【质证笔录】 172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172
第六十三条【证明要求】 172
第六十四条【法官独立审查证据】 172
第六十五条【单一证据的审查】 173
第六十六条【综合判断证据】 173
第六十七条【调解与和解中自认的效力】 173
第六十八条【非法证据排除】 173
第六十九条【补强证据】 173
第七十条【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173
第七十一条【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174
第七十二条【相反证据、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174
第七十三条【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174
第七十四条【事实自认与反悔的效力】 174
第七十五条【妨碍举证的推定】 174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 174
第七十七条【最佳证明规则】 174
第七十八条【证人证言的认定】 175
第七十九条【心证在裁判文书中的公开】 175
六、其他 175
第八十条【保护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合法权益】 175
第八十一条【简易程序特别规定】 175
第八十二条【法律效力】 175
第八十三条【时间效力】 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17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