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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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安建,张穹,尹成杰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7
  • ISBN:9787109123472
  • 页数:296 页
图书介绍:本书对《动物防疫法》的内涵、基本精神和确定的具体管理制度做了较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第一部分 释义 3

第一章 总则 3

第一条 [立法目的] 3

第二条 [适用范围] 6

第三条 [调整对象] 8

第四条 [动物疫病分类] 11

第五条 [动物防疫工作方针] 13

第六条 [政府动物防疫职责] 14

第七条 [动物管理体制] 20

第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23

第九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24

第十条 [科研与国际交流合作] 25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 27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29

第十二条 [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和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29

第十三条 [动物强制免疫] 33

第十四条 [动物强制免疫实施] 35

第十五条 [动物疫病监测] 38

第十六条 [动物疫情预警] 39

第十七条 [动物疫病预防义务] 40

第十八条 [动物健康标准] 41

第十九条 [动物防疫条件] 43

第二十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集贸市场防疫管理] 45

第二十一条 [动物防疫要求和处理] 46

第二十二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管理] 49

第二十三条 [人畜共患传染病] 51

第二十四条 [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 51

第二十五条 [禁止性规定] 53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56

第二十六条 [动物疫情报告] 56

第二十七条 [动物疫情认定权限] 61

第二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通报] 62

第二十九条 [动物疫情公布] 64

第三十条 [禁止性规定] 65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68

第三十一条 [一类动物疫病控制扑灭措施] 68

第三十二条 [二类动物疫病控制扑灭措施] 74

第三十三条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撤销和疫区封锁解除] 75

第三十四条 [三类动物疫病控制扑灭措施] 76

第三十五条 [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的处理] 77

第三十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78

第三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采取的措施] 79

第三十八条 [履行义务] 80

第三十九条 [对运输部门的要求] 81

第四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82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85

第四十一条 [动物检疫主体与官方兽医] 85

第四十二条 [动物检疫程序] 87

第四十三条 [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89

第四十四条 [运输动物、运输产品] 90

第四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检疫] 91

第四十六条 [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检疫审批] 93

第四十七条 [野生动物检疫] 95

第四十八条 [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 96

第四十九条 [检疫收费] 97

第六章 动物诊疗 98

第五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的条件] 98

第五十一条 [动物诊疗许可程序] 100

第五十二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及其变更] 101

第五十三条 [动物诊疗防疫要求] 102

第五十四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 104

第五十五条 [执业兽医基本权利和义务] 106

第五十六条 [兽医执业规范] 107

第五十七条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管理] 108

第七章 监督管理 109

第五十八条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主体和监督内容] 109

第五十九条 [监督管理措施] 110

第六十条 [官方兽医执法] 115

第六十一条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117

第八章 保障措施 120

第六十二条 [动物防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20

第六十三条 [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121

第六十四条 [动物防疫经费保障] 122

第六十五条 [应急物资储备] 123

第六十六条 [动物防疫补偿] 124

第六十七条 [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 125

第九章 法律责任 127

第六十八条 [各级政府责任] 127

第六十九条 [兽医主管部门责任] 129

第七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任] 131

第七十一条 [动物预防控制机构责任] 133

第七十二条 [动物疫情报告方面的责任] 135

第七十三条 [强制免疫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36

第七十四条 [免疫档案和畜禽标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40

第七十五条 [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染疫物品的处罚] 140

第七十六条 [违反禁止性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142

第七十七条 [未取得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行为的处罚] 144

第七十八条 [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147

第七十九条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违法行为处罚] 149

第八十条 [违反有关动物疫情处理措施等方面的处罚] 151

第八十一条 [动物诊疗违法行为处罚] 154

第八十二条 [执业兽医违法行为处罚] 157

第八十三条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等方面的处罚] 160

第八十四条 [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63

第十章 附则 164

第八十五条 [施行时间] 164

第二部分 附录 167

附录一:法律文本和相关立法文件 1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 185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8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11

附录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28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37

兽药管理条例 246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6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