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1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3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及法律效力 8
第四条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11
第五条劳动关系的三方协商机制 15
第六条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职责 16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22
第七条劳动关系时间的确定及职工名册 22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24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的禁止性规定 26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形式 29
第十一条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 32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限种类 35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7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0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5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 46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 49
第十八条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52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试用期 57
第二十条试用期的工资标准 62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64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的约定及其违约处理 67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 73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义务 80
第二十五条限制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85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及确认 88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96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的报酬支付 98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02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 102
第三十条劳动报酬支付及法律救济措施 106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加班及其加班费 113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享有的安全生产的权利 118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有关事项后劳动合同的履行 121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后劳动合同的履行 124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 129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33
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可以协商解除 133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136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140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 144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的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 149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155
第四十二条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61
第四十三条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 167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170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 175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179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标准 183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选择权 189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193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跟随义务 195
第五章特别规定 199
第一节集体合同 199
第五十一条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 199
第五十二条专项集体合同的订立主体和内容 203
第五十三条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206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的生效条件及效力 208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最低标准与效力 211
第五十六条工会监督集体合同履行以及纠纷解决途径 213
第二节劳务派遣 216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 216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以及被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218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221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23
第六十一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报酬支付 225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26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 228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 229
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解除 231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适用范围 233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自行劳务派遣 235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236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236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238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241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 242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 243
第六章监督检查 245
第七十三条行使劳动合同监督检查权力的主体资格 245
第七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 248
第七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权和执法行为规范 250
第七十六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等其他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252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渠道 253
第七十八条工会在劳动合同制度中的监督职责 255
第七十九条对劳动合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规定 257
第七章法律责任 260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260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缺少法定必备条款或者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262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264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265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法扣押身份证件及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法律责任 266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规定的法律责任 268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时的法律责任 269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271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的法律责任 272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275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 276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278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79
第九十三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281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282
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83
第八章附则 287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287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时存续劳动合同过渡的规定 289
第九十八条本法施行日期 293
附录 2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10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22
参考文献 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