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当事人之证明权与举证责任第一章 比较民事诉讼法下的当事人图像——由审理基本原则、证据搜集权及证明度切入 3
一、导言 3
二、两大法系的审理基本原则 10
三、证据搜集权 40
四、证明度 59
五、改革方向的轨迹——代结论 73
第二章 “证明度”——比较法下之观点 75
一、导言 76
二、比较法下的考察 78
三、历史发展分歧的解释 91
四、两大法系持续采取不同的证明度的解释 95
五、结论 113
第三章 阶段的举证责任论——统合实体法政策下之裁判规范与诉讼法观点下之行为规范 115
一、绪言 115
二、举证责任之概念与分配原则——以日本法及美国法之比较为中心 117
三、台湾地区法下举证责任概念与功能之再省思 134
四、具体问题之应用 161
五、结语 180
第四章 事证开示义务与举证责任——由台北地方法院2000年简上字第815号判决出发 182
一、判决概述 182
二、问题焦点 184
三、不利事证之开示义务 185
四、“举证责任”与“事证开示义务” 198
五、本判决之再检讨——代结论 211
第五章 证明妨碍法理之再检讨——以美国法之发展为借鉴 216
一、绪言 216
二、台湾地区法上之证明妨碍 217
三、美国法上之证明妨碍 222
四、重要问题之检讨 241
五、结语 259
第二部分 程序保障与判决效力第六章 诉讼参与及代表诉讼——新“民事诉讼法”下“程序保障”与“纷争解决一次性”之平衡点 263
一、“程序保障”与“纷争解决一次性”之紧张关系 263
二、诉讼参与之扩张及充实 272
三、代表诉讼之小幅迈进 285
四、新法下之平衡点——代结论 292
第七章 第三人撤销诉讼——受判决效力所及第三人之事后程序保障机制 294
一、第三人撤销诉讼之概念与机能——“纷争解决一次性”与“程序保障”之调和机制 294
二、第三人撤销诉讼之定位 296
三、第三人撤销诉讼之适用范围 305
四、结语 315
第八章 共有物返还诉讼之再考——代表诉讼法理与事后程序参与之联结与交错 317
一、问题之提起 317
二、目前见解之纷乱状况 319
三、共有物返还之诉讼标的与判决效力范围之再回顾 323
四、结论 338
第九章 新“民事诉讼法”下之诉讼标的图像:诉讼标的相对论的再构成——以法官之阐明义务、当事人之程序利益与证明困难之交错为中心 340
一、导言 340
二、诉讼标的相对论之架构 342
三、浮动的诉讼标的 351
四、“证明困难”与诉讼标的之互动关系 360
五、结论 370
第十章 争点效之第三人效力——由“最高法院”2000年台上字第2305号及2000年台上字第2088号判决出发 372
一、绪言 372
二、“最高法院”之判决理由与提起之问题 376
三、争点效之相互性与非相互性——以美国法之判例发展为中心 385
四、争点效利益第三人扩张效力之政策分析 400
五、争点效之利益第三人效力与反射效间之互动关系 414
六、“最高法院”判决之再分析——代结论 430
第十一章 为谁存在之金字塔型诉讼制度?——对新修正“民事诉讼法”第三审许可上诉制之评析 433
一、绪言 433
二、第三审上诉制度之目的及功能 434
三、许可上诉制之评析 442
四、可能之解决途径——代结论 452
第十二章 单纯不作为与容忍不作为假处分之竞合——评“最高法院”2003年台抗字第532号裁定 456
一、案例事实与裁定要旨 456
二、问题之焦点 458
三、相抵触假处分间竞合之处理 461
四、排除内容相抵触假处分之依据 469
五、“先到先赢游戏规则之反思”——代结论 475
索引 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