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 1
党内纪律监督的任务 1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 1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 2
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党内纪律监督的主要内容 2
党内纪律监督的着重点 5
为贯彻“党的各级纪委对中央以下的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应当着重抓好的三件事 5
党的纪律监督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6
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7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职责 7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8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职责 9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10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11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职责 12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12
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制度 12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 13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党委的基本决策制度 14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应予追究 16
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应当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17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17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应当根据需要进行通报 18
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18
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按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19
党员领导干部应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19
应当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的职级和范围 21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内容 22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方式和方法 24
对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的处理规定 25
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情况的监督检查 26
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报告家庭财产 26
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按规定应报告家庭财产的内容 27
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时间 27
领导干部报告的家庭财产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通报 28
中央组织部是《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书》的接受部门 28
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报告或者不按时报告家庭财产的应受相应追究 28
对《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书》应注意保密 29
各级委员会应按规定报告工作 29
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按规定述职述廉 29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30
民主生活会是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 32
党组织应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33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应每年召开一次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 33
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 34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 34
党员领导干部应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 35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报告上级党组织 35
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做好准备工作 35
明确民主生活会的目的要求,充分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36
民主生活会前应认真抓好的几个重要环节 37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开好民主生活会的责任 39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40
上级党组织应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 40
党委(党组)书记是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 41
民主生活会应本着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 41
民主生活会召集人或主持人应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42
在民主生活会上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42
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可以发言 44
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妥善解决 44
民主生活会后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45
民主生活会后应向上级组织报告和向下级通报 45
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实行一级抓一级的责任制 45
建立健全上级党委(党组)成员指导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制度 46
各级党委应加大对民主生活会指导和监督的力度 47
组织部门应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 48
基层党组织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制度 48
信访处理制度是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 49
信访处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信访处理的具体方法 50
上级党委、纪委要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 50
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50
鼓励、支持、保护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 51
党组织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件(试行)》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应及时调查处理 51
中央和省级党委应当建立巡视制度 51
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 52
巡视组开展工作的方式 52
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不定期与下级有关负责人谈话 53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的重要内容 53
诫勉谈话的时机和方式 54
中央纪委负责人同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谈话对象 56
中央纪委负责人同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谈话的内容 57
中央纪委负责人同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的组织实施 57
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58
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方式 59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 60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提出询问或质询 60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 61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方式 61
保护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正当权利 62
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 62
对在党内监督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63
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 63
加强对党内纪律监督的领导 63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指导思想 64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的原则 64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按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5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对象 65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66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方式 66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68
应当强化领导班子内部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9
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70
党政领导干部选择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应坚持和完善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 70
加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内部监督 71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应加强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71
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问题的调查核实 72
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问题应当追究纪律责任 73
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 74
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 74
组织部门开展干部监督工作,应认真监督检查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75
组织部门开展干部监督工作,应注意强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76
组织部门开展干部监督工作,应突出抓好对领导班子正职的监督 76
组织部门开展干部监督工作,应加大对领导干部问题的查核力度 77
组织部门开展干部监督工作,应把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与鼓励干部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结合起来 77
组织部门开展干部监督工作,应充分发挥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的作用 78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切实加强对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 79
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 81
党员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 81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 82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 83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84
党员必须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85
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 86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86
党员享有参加党的有关会议的权利 89
党组织应按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 90
党员有权阅读按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90
党组织应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 91
中央文件的印发、阅读和管理办法 91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94
党组织应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95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95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96
下级党组织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96
党员有权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97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98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 99
党组织应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99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 100
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 101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101
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处分要求,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102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干部职务的要求 103
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罢免、撤换要求,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103
党员有权行使表决权 104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105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 105
党员有权行使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106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107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107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08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108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109
党组织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 109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110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 112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112
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党员提出的各种不同意见 113
党员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113
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114
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 114
党员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和控告 114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 115
党组织应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 116
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 116
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 116
党的各级组织应切实履行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 117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应切实履行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 117
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应切实履行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 117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切实履行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 118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和党组织,应予相应处理 118
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18
对于侵犯党员批评、检举、控告权的党员,应根据其违纪情节给予处分 119
对于侵犯党员申辩、辩护、申诉、作证权的党员,应根据其违纪情节给予处分 119
对于侵犯党员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的党员,应根据其违纪情节给予处分 120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侵犯党员权利的党员以纪律处分 120
党组织和党员依照规定应予党纪处分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 122
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122
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应当受到纪律处理 123
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给予的警告处分 124
受到警告处分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124
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给予的严重警告处分 124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125
对于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处分的程序 125
对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给予的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5
对于应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员,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127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员,如决定撤销其党内职务,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依次撤销 127
对于应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128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128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28
在一定情况下,违纪党员被免职后仍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9
对于在党委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原则和依据 129
对于应受撤职处分但未处理就调动工作且担任了新职务的党员,应当撤销其现任党内职务 129
对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给予的留党察看处分 130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 131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131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时担任党外职务的党员,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131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31
对于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是否属于“坚持不改”的认定 132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有要求退党的自由 132
对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给予的开除党籍处分 132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133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 133
党章关于“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的规定,不适用于机关、学校和企事业的党委委员 134
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之后,必须报上级党委批准 135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136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领导机构的改组处理 137
对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解散处理 137
对于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应从重处分 138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依照规定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139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依照规定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140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依照规定可以减轻处分的情形 140
对违纪党员依照规定可以格外减轻处分的情形 141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依照规定可以加重处分的情形 141
对违纪党员依照规定可以免予党纪处分的情形 142
党员一人犯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应受党纪处分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 143
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党员共同违犯党纪的,对为首者应当从重处分 144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 145
对于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党员,应当按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145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纪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纪行为的处理原则 146
对于党员犯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未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146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 147
因违法犯罪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 148
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 150
对于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党员的处理原则 150
对于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党员的党纪处分原则 152
对于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党员的处理原则 152
对于涉嫌犯罪的党员的处理原则 153
对于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处理原则 153
对于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党员,应追究其党纪责任 154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 154
对于违法犯罪已被关押或者判刑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54
对于受到刑罚处罚的党员在给予其党纪处分时,应当从司法机关取得相应材料 154
党员违法犯罪不需要等到被开除党籍之后,才能被逮捕、起诉和审判 155
党员触犯刑律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既可以在司法机关处理之前也可以在司法机关处理之后 155
纪律检查机关发现党员有触犯刑律的行为时,可以建议司法机关予以刑罚处罚 155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预备党员应当给予相应处理 156
对于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给予相应处理 156
对发现死亡后党员生前的违纪问题应当给予相应处理 156
对于违纪党员是否主动交待的认定原则 157
对于党员违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 157
对于党员实施违纪行为所获经济利益的处理原则 157
对于违纪党员实施违纪行为所获经济利益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方法 157
承办案件时查询或者冻结被调查对象存款的方法 158
对于党员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的处理 159
对违纪党员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 159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的规定 160
党员不准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161
党员不准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162
党员不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162
党员不准违反规定播出、刊登、出版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163
党员不准违反规定播出、刊登、出版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163
党员不准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 164
党员不准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 164
党员不准组织、领导、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 165
对修炼“法轮大法”(法轮功)等问题的党员的处理原则 166
对于只是为了健身强体而练习“法轮功”的党员的处理原则 166
对于修炼过“法轮大法”,但是从思想上同“法轮功”划清界限,组织上与“法轮功”脱离关系的党员的处理原则 167
对于参加过“法轮功”非法聚集活动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党员的处理原则 168
对于在“法轮功”组织中起一般骨干作用的党员的处理原则 168
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法轮功”非法聚集活动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重要骨干中的党员的处理原则 169
对于有政治意图、策划、组织“法轮功”非法聚集活动的党员的处理原则 170
党员不准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 170
党员不准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 171
党员不准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 171
党员不准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171
党员不准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 172
党员不准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 172
党员不准投敌叛变 172
党员不准向敌人自首 173
党员不准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 173
党员不准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 173
党员不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 174
党员不准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 174
党员不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175
党员不准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175
党员不准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 176
党员不准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176
党员不准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177
党员不准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 177
党员不准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 177
对于向党组织隐瞒入党前的违纪行为的处理原则 178
党员不准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 178
党员不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 179
党员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179
党员不准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 180
不准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 180
党员不准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 181
党员不准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181
党员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的活动 181
对于党员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党纪追究 182
党员不准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 182
党员不准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183
党员不准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 183
党员不准在考试、录取中弄虚作假 184
党员不准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 184
不准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 184
不准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变更路线 185
不准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 185
不准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 186
不准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 186
党员不准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 187
党员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 187
党员不准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 187
党员不准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188
党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 188
党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 189
党员不准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超过六个月 190
党员不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190
党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 190
党员不准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规定应交公而不交公 191
对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的处理原则 192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进行登记时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 193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的处理原则 194
党员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应当遵循的原则 196
党员领导干部退出的礼金、有价证券的处理原则 198
对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的处理原则 198
党员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不准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99
党员不准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99
党员不准本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其家属子女等收受他人财物 200
党员不准本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 201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201
党员不准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 202
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202
党员不准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203
党员不准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204
党员不准违反规定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204
党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205
党政干部不准因引进资金、项目按比例获得物质奖励 205
高校领导干部不准在高校创办的社会化后勤服务企业投资入股 206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收受本人所拉广告费的提成 206
党员不准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207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准在社会团体兼职 207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准在经济实体或者社会团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209
经批准在报刊、杂志社兼职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准领取兼职报酬 209
企业党政干部不准在党政机关兼职 209
党员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210
党员不准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210
党员不准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 211
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管理使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211
不准党政机关用购买新车的办法为领导干部调换车辆 213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对所乘坐的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 214
在企业兼职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准乘坐所兼职企业的豪华轿车 215
对于党政领导干部使用的奔驰等豪华汽车应按规定清理 215
中央国家机关与下属单位调换的车辆应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215
党政机关的超标车原则上不准转为本机关公务用车 216
超标车不宜转给退居二线和离(退)休的领导使用 216
党政机关供领导干部乘坐的进口豪华车若是“二手车”或者“过户车”也应按规定清理 216
对于违反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理原则 217
党员不准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219
党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 219
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多占住房 220
党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220
党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221
党员不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侵犯他人利益 221
党员不准贪污 221
党员不准私分国有资产 222
党员不准受贿 222
党员不准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223
党员不准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223
党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224
退(离)休党员不准利用本人原有职务之便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225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不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226
党员不准行贿 227
党员不准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227
党员不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 228
党员不准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228
党员不准介绍贿赂 228
党员不准挪用公款 229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不准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29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不准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 230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231
党员不准财产来源不明 232
党员不准违反规定隐瞒境外存款 233
党员不准走私 233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不准侵占 234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 234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 235
党员不准向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235
党员不准违反规定经营同类业务 236
党员不准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 236
党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 236
党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 237
党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237
金融从业人员中的党员不准违反金融法律、法规 237
党员不准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 238
党员不准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 238
党员不准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 238
党员不准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 239
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党员不准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 239
党员不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240
党员不准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240
党员不准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 240
党员不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 241
党员不准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 241
党员不准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 241
党员不准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 242
党员不准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 242
党员不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243
党员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 243
党员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243
不准党和国家机关违反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 243
不准党和国家机关违反规定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 244
不准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 244
不准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财物 245
不准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 245
党员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45
党员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246
不准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 246
不准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 247
党员不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247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47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248
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249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当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249
党组织负责人不准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 251
党组织负责人不准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 251
党组织负责人不准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252
党组织负责人不准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行为 252
党员不准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 253
党员不准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规定或者不负责任 253
党员不准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 253
党员不准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 254
党员不准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 254
党员不准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失、变质 255
党员不准在工作中违反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致使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256
党员不准在工作中违反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致使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 256
党员不准在工作中违反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致使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 257
党员不准因在工作中违反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致使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 257
党员不准因在工作中违反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致使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 258
党员不准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 258
党员不准在管辖范围内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 258
党员不准在管辖范围内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 259
党员不准在管辖范围内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59
党员不准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 260
党员不准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 260
党员不准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261
党员不准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 261
党员不准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 261
党员不准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 262
党员不准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262
党员不准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对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 263
党员不准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 263
党员不准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 263
党员不准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 264
党员不准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 264
党员不准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 264
党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强令其他人员违反规定行使职权 265
党员不准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65
党员不准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 265
党员不准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 265
党员不准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66
党员不准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 266
党员不准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 267
党员不准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 267
党员不准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 267
党员不准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 267
党员不准压制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 268
党员不准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69
党员不准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68
党员不准侮辱、诽谤他人 269
党员不准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 269
党员不准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 269
党员不准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权利 269
党员不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信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 270
党员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他人通信自由 270
党员不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270
党员不准诬告陷害他人 271
党员不准弄虚作假、骗取荣誉 271
党员不准与他人通奸 272
党员不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 272
党员不准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 272
党员不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273
党员不准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 274
党员不准虐待家庭成员或者遗弃家庭成鼻 274
党员不准在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 274
党员不准进行色情活动 275
党员不准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 275
党员不准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276
党员不准观看淫秽影视书画 276
党员不准观看淫秽表演 276
党员不准组织进行淫秽表演 277
党员不准进行淫乱活动 277
党员不准猥亵、侮辱妇女 277
党员不准违反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 277
党员不准以牟利为目的,违反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品 278
党员不准盗窃公私财物 278
党员不准诈骗公私财物 278
党员不准抢夺公私财物 278
党员不准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物 279
党员不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279
党员不准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 279
党员不准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或者在国(境)外赌博 279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参加赌博 280
党员不准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 280
党员不准妨碍依纪依法执行公务 280
党员不准扰乱和破坏生产、交通、工作等公共秩序 280
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 281
党员不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 281
党员不准抢夺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 281
党员不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 282
党员不准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 282
党员不准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 282
党员不准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83
党员不准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的信息 283
党员不准违反规定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283
党员不准包庇犯罪分子 284
党员不准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 284
党员不准包庇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人员 284
党员不准被犯罪分子蒙骗而为其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285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不准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 285
党员不准偷越国(边)境 285
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285
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288
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290
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妨碍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92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六项基本原则 294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六项基本条件 294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七个相应资格 295
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296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296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296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 296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 297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也应符合有关规定 297
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298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299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299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299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300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300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规定的程序 300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符合规定 301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符合规定 301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符合规定 302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302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303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303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干部拟任人选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303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304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 304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305
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305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05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306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相关材料 306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下发任职通知前,一般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306
应当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307
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 307
计算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308
党委向人代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代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代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 308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309
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 309
党委推荐的人选,在人代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309
党委推荐、由人代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代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310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310
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和资格 311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313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313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314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314
党政领导干部有相应情形的,应当免去现职 314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315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316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相关纪律规定 316
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应予以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318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318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318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 318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 319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319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 319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320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0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对象 321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321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322
党委(党组)应当每年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 322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步骤 322
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主要领导成员是第一责任人 324
应当强化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324
应当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制度 324
调查核实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325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存在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325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责成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的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加强督促检查 326
坚决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326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 327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327
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的方法 327
对党政领导班子进行考核的内容 328
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的内容 329
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应当注意有关程序 331
在党政干部考核中,对领导干部应当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标准 335
在党政干部考核中,对领导干部应当评定为称职等次的标准 335
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 335
在党政干部考核中,对领导干部应当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标准 336
在党政干部考核中,对领导干部应当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标准 336
党政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作相应处理 337
对党政干部进行考核的主管机关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337
对党政干部进行考核,应当遵守相关纪律规定 338
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竞争上岗的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 340
参与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竞争上岗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340
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应当遵守的程序和方法 341
党政干部交流工作的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 342
实施党政干部交流的对象 342
实施党政干部交流时,不宜进行交流的对象 344
实施党政干部交流时,干部交流的范围 344
党政干部交流的组织实施 345
党政干部交流的组织实施 346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 347
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 347
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 347
马克思列宁主义 348
毛泽东思想 348
邓小平理论 349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350
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351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 351
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352
在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 352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352
我国的立国之本 353
我国的强国之路 353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354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354
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国内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355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 355
入党的基本条件 357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357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 357
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358
党员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 258
党员享有党章赋予的权利 359
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60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360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361
入党介绍人的职责 361
党员入党的基本程序 362
预备党员应当有预备期 362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63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 363
劝党员退党应注意的问题 364
对党员的除名 365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365
党内选举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366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367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367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 368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69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 369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 370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 370
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备的条件 371
党员因重大问题在接受党组织审查期间,不宜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371
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程序 371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372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372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373
党的基层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374
党的基层组织建立的原则 375
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党支部应当发挥的作用 376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376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发挥自身作用 377
事业单位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的作用 377
街道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当发挥的作用 377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的作用 378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 379
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 379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380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382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383
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383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党的纪律处分 383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 384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385
党的纪律处分种类 386
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386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387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387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 388
对违纪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 389
对违纪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