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同法要义与案例释解 上》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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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李显冬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99
  • ISBN:7800783855
  • 页数:760 页
图书介绍:

上册 1

总则 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合同概念 5

第三条 平等原则 7

第四条 自愿原则 11

第五条 公平原则 15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 19

第七条 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23

第八条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28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31

第九条 合同的主体资格 31

第十条 合同订立的形式 35

第十一条 合同的书面形式 39

第十二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 42

第十三条 合同的成立 48

第十四条 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52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的概念和种类 55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 58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 61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65

第十九条 要约不可撤销的例外 68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 71

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概念 74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表示方式 78

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 83

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算 86

第二十五条 承诺的效力或法律后果 89

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时间 92

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 96

第二十八条 迟发的承诺 99

第二十九条 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 102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 105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108

第三十二条 书面合同成立的时间 113

第三十三条 确认书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 115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的地点 118

第三十五条 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地点 122

第三十六条 欠缺形式要件合同的成立 125

第三十七条 书面合同成立时间的例外 129

第三十八条 计划合同 131

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 135

第四十条 “标准条款”与“格式合同”提供者的义务 138

第四十一条 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142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 145

第四十三条 合同随附的保密义务 148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151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151

第四十五条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155

第四十六条 合同的附期限 159

第四十七条 欠缺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163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167

第四十九条 广义的无权代理 171

第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175

第五十一条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179

第五十二条 无效合同 183

第五十三条 违法的免责条款无效 188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 191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195

第五十六条 合同的部分无效 199

第五十七条 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独立性 202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206

第五十九条 恶意通谋的法律后果 212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216

第六十条 诚实信用原则 216

第六十一条 合同的补充与解释 222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的补缺规则 228

第六十三条 合同价格的计划调控 232

第六十四条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 237

第六十五条 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240

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244

第六十七条 合同的异时履行问题 248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 251

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与权利 255

第七十条 合同履行中违反附随义务时的中止与提存 259

第七十一条 合同的提前履行 263

第七十二条 合同的部分履行 267

第七十三条 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 271

第七十四条 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276

第七十五条 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280

第七十六条 合同履行主体的变更效力 284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287

第七十七条 合同的协议变更 287

第七十八条 合同变更必须明确约定 292

第七十九条 合同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295

第八十条 合同权利转让中债权让与的通知 299

第八十一条 债权转让中从权利的移转 303

第八十二条 合同权利转让中债务人的抗辩权 306

第八十三条 合同权利转让中债务人的抵销权 309

第八十四条 债务的移转 312

第八十五条 债务转移中抗辩权的移转 316

第八十六条 合同义务转移中从债务的移转 319

第八十七条 要式合同的权利或义务转让 322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概括转移 325

第八十九条 合同概括转移的一般规定 330

第九十条 合同主体地位的继承 333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九十一条 合同的法定终止 337

第九十二条 合同终止后的随附义务 341

第九十三条 合同的协议解除 345

第九十四条 不可抗力的法定解除权 350

第九十五条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356

第九十六条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359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363

第九十八条 合同终止效力的例外 366

第九十九条 合同债务的抵销 370

第一百条 合同的约定抵销 374

第一百零一条 提存 376

第一百零二条 提存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380

第一百零三条 提存的效力 383

第一百零四条 提存物的领取权及其除斥期间 386

第一百零五条 合同债务的免除 389

第一百零六条 合同债务的混同 391

第七章 违约责任 394

第一百零七条 合同的违约责任 394

第一百零八条 合同的预期违约 398

第一百零九条 合同的对价 401

第一百一十条 合同非金钱债务的强制履行 403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407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实际履行和赔偿损失并用 410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约后的完全赔偿原则 412

第一百一十四条 约定违约金 416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罚则 420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的选择适用 425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的免责 428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免责的随附义务 432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履行中的协助义务 435

第一百二十条 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 439

第一百二十一务 第三人过错造成的违约责任 443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447

第八章 其他规定 451

第一百二十三条 特别法优先于合同法适用 451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合同法对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与类推 456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同的解释 460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464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合同行政处罚与合同犯罪 468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 472

第一百二十九条 特别时效规定 476

分则 480

第九章 买卖合同 480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的概念 480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 484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人必须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权利 488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92

第一百三十四条 买卖合同中的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条款 495

第一百三十五条 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基本义务 498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转移所有权义务的随附义务 501

第一百三十七条 标的为知识产权载体与知识产权本身的关系 504

第一百三十八条 买卖合同如期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508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合同标的物交付期限问题的处理办法 512

第一百四十条 合同履行中的简易交付 516

第一百四十一条 买卖合同约定地点问题的处理办法 519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转移 523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迟延受领后标的物风险转移 527

第一百四十四条 路货买卖的风险转移 531

第一百四十五条 标的物风险转移 534

第一百四十六条 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538

第一百四十七条 风险与所有权的转移 542

第一百四十八条 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546

第一百四十九条 买卖合同风险与违约责任的独立性 552

第一百五十条 买卖合同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555

第一百五十一条 瑕疵担保责任的除外情形 559

第一百五十二条 买受人发现权利瑕疵时的抗辩权请求权 563

第一百五十三条 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 567

第一百五十四条 质量条款不明确时确定标的物质量的标准 570

第一百五十五条 买卖合同违反质量标准的违约责任请求权 572

第一百五十六条 卖卖合同对交付标的物的包装方式的要求 575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卖合同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 578

第一百五十八条 买受人的检查通知义务 581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584

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 587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 590

第一百六十二条 合同出卖人超额履行时买受人的权利义务 594

第一百六十三条 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598

第一百六十四条 合同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问题 602

第一百六十五条 标的物为数物时合同解除的效力 605

第一百六十六条 解除合同的条件 608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合同中解除合同的条件 610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样品买卖标的物质量的规定 614

第一百六十九条 瑕疵担保义务 618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中标的物试用期间的确定 621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买受人购买选择权及其法律推定 625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关于招标、投标买卖的规定 628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合同法律关系 631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其他规定 636

第一百七十五条 易货交易合同的概念 641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的概念 645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基本条款 649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同履行地点 653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方的安全供电义务 656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方断电通知义务及法律责任 659

第一百八十一条 供电方抢修义务及法律责任 662

第一百八十二条 供用电合同中用电人的违约责任 665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方的用电义务 667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与供应电合同的关系 670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672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的概念 672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676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物的登记 680

第一百八十八条 对受赠人请求权的规定 682

第一百八十九条 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685

第一百九十条 附负担赠与合同的概念及其效力 687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690

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693

第一百九十三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行使权 696

第一百九十四条 赠与撤销的效力 699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时的合同解除权 703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706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的概念 706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710

第一百九十八条 借款合同的担保 713

第一百九十九条 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717

第二百条 预扣利息的处理原则 721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与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724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 728

第二百零三条 贷款人的合同解除权 731

第二百零四条 借款利率的限制 734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合同利息支付的期限 738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的还款期限 741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还款的法律责任 745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合同的提前还款 748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的展期 751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755

第二百一十一条 民间借款约定不明时的利息计算 758

下册 761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761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的概念 761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一般条款 766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 770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及不定期租赁的推定 773

第二百一十六条 租赁物的交付义务以及瑕疵担保义务 776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恰当使用的义务 781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时的损耗责任豁免 785

第二百一十九条 租赁物造成损害时出租人的救济权 787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789

第二百二十一条 租赁物维修义务及出租人的法律责任 794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义务 797

第二百二十三条 合同双方对租赁物改良添附的权利和义务 801

第二百二十四条 租赁物转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805

第二百二十五条 存续期间租赁物孳息的归属问题 810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的租金交付期限 815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的义务与出租人的救济措施 820

第二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824

第二百二十九条 “买卖不破租赁” 827

第二百三十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 831

第二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因不可抗力毁损时承租人的救济权 835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不定期租赁的推定 838

第二百三十三条 出租人在合同中对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842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共同居住人房屋租赁权的相续 846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合同终止时租赁物的返还义务 850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期限延续的推定 855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858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858

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一般条款格式 864

第二百三十九条 承租人受领出租物的权利义务 867

第二百四十条 买卖合同索赔权的行使 871

第二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对承租人购物指示的遵守义务 876

第二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879

第二百四十三条 合同租金的确定 881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885

第二百四十五条 租赁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889

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豁免 892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维修 895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出租人的救济方式 898

第二百四十九条 收回融资租赁物时的返还义务 902

第二百五十条 租赁届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 904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907

第二百五十一条 加工承揽合同的概念 907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 912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 916

第二百五十四条 加工承揽中辅助工作的完成 919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 922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的权利义务 924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927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的损失赔偿 930

第二百五十九条 定作人的协助履行义务 933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合同中的监督检查 936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工作成果的交付和验收 939

第二百六十二条 定作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942

第二百六十三条 承揽合同报酬的支付 945

第二百六十四条 承揽人对定作物的留置权 947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的保管义务 951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954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957

第二百六十八条 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义务 960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962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962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形式 966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原则 969

第二百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方式和对当事人的限制 973

第二百七十三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978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 982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设施工合同的基本条款 986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法律关系 990

第二百七十七条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检查权 995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检查方面的权利义务 999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1003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人违约责任 1008

第二百八十一条 施工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1011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的侵权责任 1015

第二百八十三条 承包人的权利 1020

第二百八十四条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024

第二百八十五条 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028

第二百八十六条 承包人对建筑物的优先权 1032

第二百八十七条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1036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104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040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的概念 1040

第二百八十九条 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1044

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的基本运送义务 1048

第二百九十一条 承运人的路线注意义务 1051

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人支付票款、运费的义务 1055

第二节 客运合同 1058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的成立 1058

第二百九十四条 旅客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 1062

第二百九十五条 客运合同的退票与变更 1065

第二百九十六条 旅客携带行李的权利与义务 1068

第二百九十七条 关于禁止旅客携带违禁物品的规定 1072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1075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迟延运输的法律责任 1079

第三百条 承运人变更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1082

第三百零一条 承运人对旅客的救助义务 1085

第三百零二条 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 1088

第三百零三条 对旅客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 1092

第三节 货运合同 1096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的如实申报义务 1096

第三百零五条 托运人对有关托运货物的特殊要求 1100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的货物包装义务 1104

第三百零七条 危险物品的托运 1107

第三百零八条 取回权及其法律责任 1112

第三百零九条 承运人通知与收货人的提货付款 1116

第三百一十条 提货检验期限和索赔期限 1119

第三百一十一条 运输损害赔偿责任及其除外责任 1122

第三百一十二条 运输货物的赔偿额确定 1125

第三百一十三条 各承运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1129

第三百一十四条 不可抗力对运费收取权的阻却 1133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留置权 1137

第三百一十六条 承运人对货物的提存 1141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1146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与义务 1146

第三百一十八条 合同承运人的约定与法定义务 1150

第三百一十九条 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 1154

第三百二十条 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158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多式联运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1162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116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66

第三百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概念及类型 1166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171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内容的一般条款 1175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1180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及其利益分享 1183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与转让 1187

第三百二十八条 技术成果完成者的精神权利 1190

第三百二十九条 无效技术合同的特别规定 1193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1198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及类型 1198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 1203

第三百三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的义务 1207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212

第三百三十四条 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 1216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中各方当事人的义务 1219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1223

第三百三十七条 技术合同标的公知后的合同解除权 1227

第三百三十八条 风险责任的分担以及当事人及时告知义务 1231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和分享 1235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中技术成果的分享与归属 1239

第三百四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秘密的归属与分享问题 1243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1247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种类和形式 1247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的范围约定 1250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对专利权有效期的依赖 1253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人的义务 1256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受让人的义务 1258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义务 1261

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义务 1264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义务 1267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保密义务 1270

第三百五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1272

第三百五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违约责任 1275

第三百五十三条 让予人权利瑕疵的担保责任 1278

第三百五十四条 技术秘密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 1281

第三百五十五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特别规定 1284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概念 1286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 1289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中受托人的义务 1292

第三百五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中当事人的违约与风险责任 1294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 1298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中受托人的义务 1300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中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1303

第三百六十三条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新技术成果归属 1306

第三百六十四条 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优先适用特别法 1308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1311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的概念 1311

第三百六十六条 保管合同保管费与无偿保管 1315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的成立 1317

第三百六十八条 保管人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1320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的保管义务 1322

第三百七十条 寄托人对寄托物的瑕疵告知义务 1325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的亲自保管义务 1328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1331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主张权利时的返还与危险通知义务 1334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物风险损失的承担 1337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特别声明的义务 1340

第三百七十六条 保管物返还的时间 1343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1346

第三百七十八条 可替代物的保管 1350

第三百七十九条 保管合同中保管费的支付 1353

第三百八十条 寄存人违约导致保管人留置权产生的规定 1355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1358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的概念 1358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 1362

第三百八十三条 仓储危险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366

第三百八十四条 保管人验收仓储物的义务 1369

第三百八十五条 保管人给付仓单的义务 1372

第三百八十六条 仓单的主要记载事项 1375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的性质与其权利的转让 1378

第三百八十八条 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权利 1381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的危险通知义务 1383

第三百九十条 危险催告和紧急处置 1385

第三百九十一条 储存期间 1387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仓储物的提取 1390

第三百九十三条 提取催告及仓储物的提存 1393

第三百九十四条 违约责任及免责事由 1395

第三百九十五条 一般保管合同规定的适用 1397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1400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的概念 1400

第三百九十七条 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的区别 1403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的费用预付及偿还义务 1406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遵循委托指示的义务 1409

第四百条 受托人的亲自处理义务与转委托 1412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1416

第四百零二条 委托人的介入权 1420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的披露义务与相对人的选择权及抗辩权 1428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的财产转交义务 1433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1436

第四百零六条 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1440

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无过错受损时的赔偿请求权 1443

第四百零八条 委托人因另外委托而对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1447

第四百零九条 受托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1451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合同的解除权及赔偿责任 1455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合同终止的规定 1459

第四百一十二条 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1463

第四百一十三条 受托人丧失主体资格时的规定 1467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1470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的概念 1470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费用的负担 1474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的保管义务 1477

第四百一十七条 行纪人对委托物的处置权 1480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的价格遵照义务及相应的利益归属 1484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的介入权(或者自约) 1488

第四百二十条 委托人的受领义务与行纪人的提存权 1493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 1496

第四百二十二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与行纪留置权 1500

第四百二十三条 行纪合同的性质 1504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1507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的概念 1507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及相关的赔偿责任 1511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报酬及费用的支付和负担 1514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不成时的报酬问题及费用的负担 1517

附则 1520

第四百二十八条 《合同法》的施行时间 1520

附录 1527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527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1591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