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导读 1
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本法任务 2
第三条 职责分工 2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3
第五条 法、检独立行使职权 3
第六条 诉讼基本原则 4
第七条 三机关相互关系 4
第八条 法律监督 5
第九条 诉讼语言文字 5
第十条 两审终审 6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及辩护权 7
第十二条 无罪推定 7
第十三条 陪审制 8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 8
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9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 10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 10
第二章 管辖 11
第十八条 职能管辖 11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 13
第二十条 中级法院管辖 13
第二十一条 高级法院管辖 14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15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 15
第二十四条 地域管辖 16
第二十五条 优先、移送管辖 18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 19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 19
第三章 回避 20
第二十八条 回避事由和方式 20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21
第三十条 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22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 23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24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24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25
第三十四条 指定辩护 26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 28
第三十六条 辩护人的权利 29
第三十七条 律师调查取证权 30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的义务 31
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拒绝与变更辩护 31
第四十条 诉讼代理 32
第四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 33
第五章 证据 33
第四十二条 证据及种类 33
第四十三条 证据的收集 35
第四十四条 运用证据要求 36
第四十五条 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37
第四十六条 重调查、不轻信口供 37
第四十七条 证言的审查判断 37
第四十八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38
第四十九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38
第六章 强制措施 39
第五十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39
第五十一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 40
第五十二条 取保候审申请人 42
第五十三条 取保候审方式 43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的条件 44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的义务 44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45
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47
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 48
第五十九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 49
第六十条 逮捕的条件 50
第六十一条 拘留的条件 51
第六十二条 异地拘留、逮捕 52
第六十三条 扭送 52
第六十四条 拘留程序、通知 53
第六十五条 拘留期限 53
第六十六条 提请逮捕 54
第六十七条 批捕权 54
第六十八条 审查批捕 54
第六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 55
第七十条 不批捕的异议 57
第七十一条 逮捕的程序、通知 57
第七十二条 逮捕后的处理 58
第七十三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58
第七十四条 逾期羁押的变更 58
第七十五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 59
第七十六条 侦查监督 60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60
第七十七条 附带民诉的提起 60
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诉的审理 62
第八章 期间、送达 63
第七十九条 期间及其计算 63
第八十条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64
第八十一条 送达 64
第九章 其他规定 65
第八十二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 65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66
第一章 立案 66
第八十三条 立案侦查机关 66
第八十四条 立案材料来源 66
第八十五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 67
第八十六条 立案条件 67
第八十七条 立案监督 69
第八十八条 自诉案件的起诉和受理 70
第二章 侦查 7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1
第八十九条 侦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71
第九十条 预审 71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71
第九十一条 讯问主体 71
第九十二条 讯问地点、期间 72
第九十三条 讯问程序 73
第九十四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73
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 73
第九十六条 聘请律师的时间及律师的权利 74
第三节 询问证人 76
第九十七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 76
第九十八条 询问证人的程序 77
第九十九条 询问证人笔录 77
第一百条 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78
第四节 勘验、检查 78
第一百零一条 勘验、检查的范围 78
第一百零二条 现场勘验 78
第一百零三条 执证勘验、检查 78
第一百零四条 尸体解剖 79
第一百零五条 人身检查 79
第一百零六条 勘验、检查笔录 79
第一百零七条 复检、复查 80
第一百零八条 侦查实验 80
第五节 搜查 80
第一百零九条 搜查的对象 80
第一百一十条 协助义务 81
第一百一十一条 搜查证 81
第一百一十二条 搜查要求 82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笔录 82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83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83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扣押清单 83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扣押邮件电报 83
第一百一十七条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84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扣押物的处理 85
第七节 鉴定 86
第一百一十九条 鉴定 86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的程序 86
第一百二十一条 鉴定结论的告知及异议 88
第一百二十二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88
第八节 通缉 89
第一百二十三条 通缉 89
第九节 侦查终结 90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90
第一百二十五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91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91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91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92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侦查终结的条件和手续 93
第一百三十条 撤销案件 93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94
第一百三十一条 检察院侦查适用 94
第一百三十二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 95
第一百三十三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95
第一百三十四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 95
第一百三十五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95
第三章 提起公诉 97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诉权 97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 97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 97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查起诉程序 98
第一百四十条 补充侦查 98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100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不起诉的条件 100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 101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102
第一百四十五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102
第一百四十六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103
第三编 审判 104
第一章 审判组织 104
第一百四十七条 合议庭组成 104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合议庭评议原则 104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 105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106
第一节 公诉案件 106
第一百五十条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106
第一百五十一条 开庭前准备 108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108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庭支持公诉 109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 110
第一百五十五条 法庭调查 110
第一百五十六条 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 111
第一百五十七条 调查核实物证、书证 112
第一百五十八条 休庭调查 113
第一百五十九条 调取新证据 113
第一百六十条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114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115
第一百六十二条 评议、判决 115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宣告判决 117
第一百六十四条 判决书 117
第一百六十五条 延期审理 117
第一百六十六条 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 119
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庭笔录 119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理期限 120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判监督 121
第二节 自诉案件 121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范围 121
第一百七十一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122
第一百七十二条自诉案件的特殊结案方式 124
第一百七十三条反诉 124
第三节 简易程序 125
第一百七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25
第一百七十五条 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127
第一百七十六条 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 127
第一百七十七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127
第一百七十八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 128
第一百七十九条简易程序的转化 129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130
第一百八十条 上诉的提起 130
第一百八十一条 抗诉的提起 131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请求抗诉 131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 132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上诉的程序 132
第一百八十五条 抗诉的程序 133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面审查 134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二审审理方式 135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二审检察员出庭 136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二审后处理 136
第一百九十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137
第一百九十一条 重审情形 138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重审程序 139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裁定的二审 139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重审期限 140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二审程序 140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二审期限 140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二审效力 141
第一百九十八条 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 141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142
第一百九十九条 死刑核准权 142
第二百条 死刑核准程序 142
第二百零一条 死缓核准 144
第二百零二条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 145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145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诉人的主体范围及效力 145
第二百零四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事由 146
第二百零五条 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 147
第二百零六条 再审的程序 149
第二百零七条 再审期限 150
第四编 执行 150
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的依据 150
第二百零九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 151
第二百一十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 151
第二百一十一条 死刑执行的停止 152
第二百一十二条 死刑处决程序 153
第二百一十三条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 154
第二百一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 156
第二百一十五条 监外执行的监督 157
第二百一十六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 158
第二百一十七条 缓刑、假释的执行 158
第二百一十八条 管制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159
第二百一十九条 罚金的执行 160
第二百二十条 没收财产的执行 161
第二百二十一条 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 161
第二百二十二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162
第二百二十三条 错案、申诉的处理 162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的监督 163
附则 163
第二百二十五条 军保部门、监狱的侦查权 16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76
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1
1.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谁处理? 2
2.不公开审判的情形有哪些? 7
3.法律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如何? 9
4.哪些案件属于“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10
第二章 管辖 11
5.涉税等案件由哪个机关管辖? 11
6.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案件时有交叉的如何处理? 11
7.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管辖分工如何? 12
8.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12
9.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基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后,认为不应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是否需要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14
10.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吗? 15
11.本条的“犯罪地”如何理解? 16
12.关于地域管辖还有哪些特殊的规定? 17
13.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该如何处理? 18
第三章 回避 20
14.审判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有何处理? 21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24
15.哪些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24
1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有人数上的限制吗? 25
17.律师担任辩护人有什么限制吗? 25
18.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有哪些? 27
19.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 27
20.死刑案件被告人,在第二审时未委托辩护人,第二审法院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 28
21.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吗? 28
22.在审查起诉阶段,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对于其他辩护人的申请,人民检察院不许可? 29
23.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让律师直接收集、调取证据吗? 31
第五章 证据 33
24.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34
25.“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 34
26.书证、物证可以是复制品或者照片吗? 35
27.以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吗? 36
28.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有什么处罚? 36
29.对证人进行暴力取证的行为,刑法规定了什么刑罚? 39
第六章 强制措施 39
30.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措施有无时间规定? 40
31.人大代表享有刑事豁免权吗? 40
32.对哪些人不得取保候审? 41
33.决定机关应该在几日内审批? 42
34.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提供保证人又交纳保证金吗? 43
35.保证金由谁收取? 43
36.保证人对取保候审的罚款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44
37.保证人协助取保候审人逃跑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45
38.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条规定,但涉嫌重新犯罪的,是否要没收保证金? 46
39.被取保候审人不服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可以有什么申诉途径? 46
40.被取保候审人被没收保证金后,仍然采取取保候审的,期限如何计算? 47
41.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律师需要批准吗? 48
42.哪些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属于本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48
43.公安机关可以指定看守所作为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吗? 48
44.本条规定的“十二个月”应该如何理解? 49
45.在诉讼程序中,由上一个阶段转向下一个阶段时,如何采取强制措施? 49
46.本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哪些情形? 50
47.“有逮捕必要”的情形包括哪些? 51
48.对于现行犯,公安机关不出示拘留证也可以拘留吗? 53
49.哪些情形下可以不予通知? 53
50.对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如何计算拘留期限? 54
51.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时,可否自行侦查? 55
52.对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的期限是多长? 56
53.因鉴定时间长而无法在办案期限终结的案件,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理? 59
54.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公安机关哪些违法行为实施侦查监督? 60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60
55.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61
56.附带民事诉讼中哪些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 61
57.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什么阶段提起? 62
58.附带民事诉讼可否进行调解? 62
59.附带民事诉讼收取诉讼费吗? 63
第八章 期间、送达 63
60.节假日是否计算在期间内? 63
61.几类特殊的诉讼文书收件人的规定如何? 65
第九章 其他规定 65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66
第一章 立案 66
62.控告人申请复议有无时间规定? 68
63.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应该如何做? 69
64.对公安机关该立案仍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可以自行侦查吗? 70
65.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应该符合什么条件? 70
66.除了被害人,还有哪些人可以代为起诉? 70
第二章 侦查 7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1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71
67.需要对被传唤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该履行什么手续? 72
68.讯问时除了文字笔录外还有其他记录方式吗? 74
69.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也要派人在场吗? 75
70.律师同时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侦查机关能否同意会见犯罪嫌疑人? 75
71.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该如何处理? 75
72.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批准? 76
第三节 询问证人 76
73.询问证人可以指定地点吗? 77
74.询问证人的侦查人员有人数规定吗? 77
第四节 勘验、检查 78
75.死者家属不同意解剖的,应该如何处理? 79
76.见证人的人数有限制吗? 79
77.侦查实验的任务是什么? 80
第五节 搜查 80
78.搜查时遇到阻碍的,能否强制搜查? 81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83
79.对于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可否扣押? 83
80.有关机关能否直接扣划存款、汇款? 84
81.被冻结的款项在冻结期限内需要解冻的,银行可否自行解除? 84
82.冻结单位存款有无期限? 84
83.军队、武警部队的存款能否冻结、扣划? 85
84.两家以上的有关单位对同一存款冻结、扣划时,银行应该如何处理? 85
第七节 鉴定 86
85.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对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应该如何处理? 87
86.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 88
87.其他鉴定时间是否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89
第八节 通缉 89
88.通缉时可否发布悬赏通告? 90
第九节 侦查终结 90
89.公安机关申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采取什么手续? 90
90.在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是否需人民检察院批准? 93
91.撤销案件的情形有哪些? 94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94
9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免除刑罚的,可以当撤销案件处理吗? 96
93.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长期外逃的应该如何处理? 96
第三章 提起公诉 97
94.共同犯罪中有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吗? 97
95.对于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人民检察院应该如何办? 99
96.对于改变管辖的案件,补充侦查的次数可否突破两次的限制? 99
97.在哪些情形下,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99
98.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无法查清,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100
99.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的期限是多久? 103
第三编 审判 104
第一章 审判组织 104
100.助理审判员可以担任审判长吗? 104
101.哪些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05
102.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事项可否向外公布? 106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106
第一节 公诉案件 106
103.哪些属于主要证据? 107
104.人民法院可否以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证据材料不充足而不开庭审判? 107
10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07
106.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被告人的近亲属可否允许旁听? 109
107.对于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应当由哪个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 109
108.审判长在主持讯问、发问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110
109.对证人发问的顺序由谁决定? 111
110.证人是否都应出庭作证? 112
111.法庭辩论的顺序如何? 114
112.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16
113.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如何处理? 116
114.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应当如何处理? 116
115.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可以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118
116.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118
117.延期审理的次数有限制吗? 119
118.哪些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120
119.公诉人在法庭审理时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能否当庭提出? 121
第二节 自诉案件 121
120.自诉人撤诉后,可否就同一事实又告诉? 123
121.自诉人仅起诉部分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23
122.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又有公诉案件又有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123
123.反诉要符合什么条件? 125
第三节 简易程序 125
124.哪些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26
125.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方不同意的案件,可否适用简易程序? 126
126.存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29
127.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如何计算? 129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130
128.被告人在上诉期内表示不上诉,但后来又反悔,在这种情形下能否再上诉? 130
129.人民检察院对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重新审判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否再提出抗诉? 131
130.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上诉期限是多久? 132
131.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第二审开庭前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32
132.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内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33
133.共同犯罪案件中,上诉的被告人死亡而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34
134.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35
135.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136
136.对于上诉不加刑,有何具体规定? 138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142
137.对于部分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经授权可以核准死刑吗? 142
138.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该如何处理? 143
139.数罪并罚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如何处理? 143
140.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的案件,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144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145
141.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能否继续申诉? 146
142.受理、审查申诉的是哪一级人民法院? 146
143.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如果仅对其中刑事部分或者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民事部分或者刑事部分已经生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48
144.关于对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由于发现新的证据,又因同一事实被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 149
145.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能否提出抗诉? 149
146.原参加过一审、二审合议庭的,能否参与再审程序? 150
147.再审能否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150
第四编 执行 150
148.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应当如何处理? 152
149.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 152
150.对于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 153
151.死刑执行前,罪犯可否要求会见近亲属? 154
152.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哪级法院? 155
153.罪犯保外就医的期间是否计入执行刑期? 157
154.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应当如何处理? 157
155.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如何处理? 158
156.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应当如何处理? 159
157.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规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159
158.罚金刑的执行期限是多久? 160
159.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能否折抵罚金? 160
160.罪犯在执行期间,存在哪些情形下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 161
附则 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