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注释本》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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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8
  • ISBN:7503684135
  • 页数:93 页
图书介绍:本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重点条文进行解读,并附录相关法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适用提要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1

第二条 投保主体和适用范围 1

第三条 交强险的含义 2

第四条 交强险的监督 3

第二章 投保 4

第五条 承保主体 4

第六条 保险费率、制定程序及其计算 5

第七条 管理、核算以及费率调整 6

第八条 浮动费率制度 7

第九条 信息共享机制 7

第十条 强制承保义务 8

第十一条 重要事项的如实告知义务 8

第十二条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义务以及保险公司交付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的义务 9

第十三条 合同双方禁止附加条件的义务 10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解除交强险合同的禁止及例外 11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解除交强险合同的程序 12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禁止及例外 12

第十七条 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13

第十八条 投保人变更交强险合同的义务 13

第十九条 投保人对交强险的续保义务 14

第二十条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 14

第三章 赔偿 16

第二十一条 保障范围以及保险公司的赔偿原则 16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及例外 17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限额 18

第二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垫付义务和追偿权 18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 19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19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答复义务和告知义务 20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与协助通知义务 20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程序 21

第三十条 交强险的争议解决方式 21

第三十一条 保险金的支付对象以及抢救费的垫付程序 22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救治伤员的参照标准 23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医疗机构配合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核实情况的义务 23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23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24

第四章 罚则 25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非法从事交强险业务的责任 25

第三十七条 不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从事交强险业务的责任 25

第三十八条 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交强险业务的责任 26

第三十九条 投保义务人违反强制投保义务的责任 27

第四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责任 28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的责任 29

第五章 附则 30

第四十二条 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抢救费用”等用语的解释 30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效力的扩张适用 30

第四十四条 武装力量使用的在编机动车的交强险 31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投保交强险的期限 32

第四十六条 生效日期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12.29修正)(节录)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4.30)(节录)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10.28修正)(节录) 6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6.6.19) 7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6.6.19) 7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7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