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关于可能对证券评级机构起诉的两种主体之设想 3
第二章 证券评级公司很少被诉的现实及其成因 6
第一节 证券评级公司方面的原因 6
第二节 潜在原告方面的原因 7
第三节 法律方面的原因 8
第三章 对橙县诉标准普尔证券评级社案的考察 13
第一节 案件诉讼程序简介 13
第二节 案件事实的概括 14
第三节 反诉原告的起诉理由 15
第四节 被告的抗辩理由 19
第五节 破产法院的讨论 20
第四章 对橙县诉标准普尔证券评级社案的评价 36
第五章 将诽谤之诉适用于证券评级领域的成功尝试 38
第六章 将诽谤之诉适用于资信评估企业的曲折之路 52
第一节 朝阳集团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诉邓白氏(信用报告)公司案Ⅰ 52
第二节 朝阳集团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诉邓白氏(信用报告)公司案Ⅱ 63
第七章 诽谤之诉的构成要件 66
第一节 《侵权法重述》关于诽谤之诉的构成要件的规定 66
第二节 关于“视听者领会”的法律规则 67
第三节 诽谤案件中“毫不顾忌”的解释标准 70
第八章 诽谤之诉的局限性 77
第九章 对证券评级机构的产品责任之诉的希望之光——针对出版机构的产品责任及其争议 81
第十章 对证券评级机构的产品责任之诉的前提——“产品责任”之构成以及“产品”的概念 84
第十一章 对证券评级报告机构提起“产品责任”之诉的局限性 87
第十二章 故意干扰他人合同关系之诉或故意干扰他人预期商业关系之诉 89
第一节 “杰斐逊县学区诉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案”的事实背景 89
第二节 一审法院的讨论 92
第三节 二审法院的讨论与判决 97
第十三章 故意干扰他人合同关系之诉和故意干扰他人预期商业关系之诉的局限性 101
第十四章 原告关于被告违反《谢尔曼法》的指控能否成立 103
第十五章 违反反垄断法之诉的局限性 108
第十六章 将FCRA法下“失职性违规”规则适用于证券评级机构“失职性违规”行为的必要性 111
第十七章 将FCRA法下“失职性违规”规则适用于证券评级机构“失职性违规”行为的可行性 114
第十八章 关于“合理规程”的规定——FCRA的核心要求 115
第一节 何谓合理规程 119
第二节 衡量信用报告机构操作规程合理性的标准 119
第三节 对于操作规程是否合理的举证负担 121
第十九章 在对报告的确凿性提出抗议时的合理操作规程 132
第一节 1681e(b)条款与16811条款项下法定义务之比较 132
第二节 库希曼诉泛联公司案 133
第三节 库希曼诉泛联公司一案的判例价值 137
第二十章 报告信息的确凿性及其与操作规程的合理性关系 141
第一节 报告信息确凿性之检验标准的重要性——是否遵循合理规程的分水岭 141
第二节 报告信息确凿性之检验的局限性——不是确定被告法律责任的决定性因素 143
第三节 错误信息的种类 147
第四节 对报告内容错误的举证负担 153
第五节 无技术性错误抗辩 154
第六节 检验确凿性的标准 157
第二十一章 “失职性违规”的构成 164
第一节 信用报告中含有错误的信息 164
第二节 被告未能遵循合理规程以确保报告内容最大程度的确凿无误 166
第三节 消费者因错误报道而受到损害 170
第四节 信用报告中的错误与消费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76
第二十二章 FCRA下惩罚性赔偿金的可能性 181
第二十三章 证券评级机构的“专业人士失职”之诉的构成要件 187
第一节 “专业人士失职”的构成条件之一——不确凿信息之存在 188
第二节 被告未能遵循合理规程以确保评级报告内容最大程度的确凿无误 190
第三节 相对人因错误报道而受到损害 194
第四节 信用报告中的错误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95
结语 199
附录一 国际著名证券评级公司及其操作规程简介 205
附录二 作为证券发行者的工业企业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计算方式及其涵义 218
附录三 国内12家银行获标准普尔评级,参评12家银行无一获A级评级 233
附录四 穆迪四大行信用级都为A2,评级为何全部上调 237
附录五 标准普尔将改变评级方法 239
主要参考书目 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