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一、一些有关国际法的基本概念 3
基本规范与实证规定 3
国际法的意义 7
国际法拘束力产生的原因 9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2
二、国际法法源 17
意义及种类 17
习惯法 18
条约 21
意义及种类 21
缔约意思表示机关及缔约意思表示 22
缔约意思的形成程序 23
条约的生效 25
保留 26
条约的无效 27
条约的修订 28
条约的失效与停止施行 29
条约的解释 31
一般法律原则 33
国际法法源间的位阶关系 34
三、国内法法源 35
四、有关国际法在国内法领域中效力的基本概念 37
国际法引入国内法领域的机制 37
国际法在国内法领域中的性质 39
国际法在国内法领域中的适用模式 40
国际法在国内法领域中的位阶 41
国际法在国内法领域中的解释及适用 42
五、条约及习惯法在德国国内法领域中的效力 45
概说 45
得引入国内法领域的条约 45
条约引入国内法领域的机制 50
以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引入条约 50
以行政机关订定的法规命令引入条约 52
引入国内法领域之条约的性质及相关问题 54
概说 54
转换说 54
基本立场 54
生效 55
失效 57
位阶 59
解释 61
保留及修订 62
加入 63
适用说 64
基本立场 64
生效与失效 64
位阶 65
解释 66
保留、修订及加入 67
习惯法在国内法领域中的效力 67
结论 69
六、条约及习惯法在我国国内法领域中的效力 71
概说 71
条约及协定的区别 71
宪法的规定 71
「条约缔结法」草案的规定 77
条约及协定的缔结程序 80
条约及协定引入国内法领域的机制 85
引入国内法领域之条约及协定的性质、位阶、解释及失效 88
引入国内法领域之条约及协定的适用模式 90
一些与条约及协定有关的立法模式 91
法律指示适用非我国所缔结的条约及协定 91
宪法及法律指示适用我国所缔结的条约及协定 93
以行政命令落实非我国所缔结的条约及协定 95
以法律落实非我国所缔结的条约及协定 95
结语 100
习惯法在我国国内法领域中的效力 101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条约及习惯法的问题 104
结论 107
七、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养护与管理公约在我国国内法领域中的效力 109
概说 109
公约的缔结 110
缔约基础 110
公约生效及引入国内法领域 112
公约的实质内容 114
委员会 114
组织、任务及性质 114
机关 117
与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124
开发中会员、领域及属地的特殊需求 125
区域观察员 126
转载 128
会员的义务 129
基本义务 129
对于其所属渔船的义务 130
针对渔船营运人的义务 132
在执法方面的义务 134
争端和平解决的义务 136
针对非缔约主体的义务 136
委员会与会员所采措施的相容问题 136
公约在国内法领域中的适用 137
概说 137
委员会及其决定 138
配额 140
会费 141
渔船 141
渔船营运人及船员 143
会员基本义务 144
登检程序及制裁 144
对外连系 145
特权、豁免及免除 145
南方黑鲔保育公约在我国国内法领域中的效力 147
概说 147
公约的缔结及引入国内法领域 147
公约的实质内容 151
委员会 151
组织、任务及性质 151
机关 152
会员的义务 154
争端的解决 156
公约在国内法领域中的适用 156
概说 156
委员会 157
委员会的决定 158
配额 160
预算分摊 161
对外渔业合作的禁止 161
渔船变更登记的防止 162
合作义务 162
特权、豁免及免除 163
争端的解决 163
九、大西洋鲔类保育国际公约在我国国内法领域中的效力 165
概说 165
公约的缔结及引入国内法领域 166
缔约基础 166
公约生效及引入国内法领域 168
公约的实质内容 169
委员会 169
组织、任务及性质 169
机关 170
会员的义务 173
公约在国内法领域中的适用 174
委员会及其决议 174
预算分摊 175
提供资讯及提出报告 175
国际合作 175
十、结论 177
参考资料 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