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 1
《民法通则》第3条 民法的基本原则 1
《民法通则》第9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始期与终期 10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法律行为 18
《民法通则》第66条 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25
《民法通则》第92条 不当得利 39
《民法通则》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点的确定 49
物权法 61
第一章 物权法总论 61
《物权法》第2条 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61
《物权法》第5条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69
《物权法》第9条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 76
《物权法》第32条 物权的保护 85
第二章 所有权 90
《物权法》第39条 所有权的内容 90
《物权法》第42条 物权的征收 94
《物权法》第45条 国家所有权 99
《物权法》第58条 集体所有权 105
《物权法》第64条 私人所有权 111
《物权法》第70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15
《物权法》第84条 不动产相邻关系 121
《物权法》第93条 共有 126
《物权法》第106条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133
第三章 用益物权 141
《物权法》第127条 土地承包权的取得 141
《物权法》第158条 地役权的设立 148
第四章 担保物权 155
《物权法》第172条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及担保合同无效时的责任承担 155
《物权法》第174条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163
《物权法》第176条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时的处理 167
《物权法》第187-189条 抵押权设定取得中的登记成立与登记对抗 173
《物权法》第191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及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182
《物权法》第194条 抵押权人对抵押权或抵押权顺位的处分及其法律效果 187
《物权法》第217条 责任转质 194
《物权法》第239条 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并存于一物时实现顺序的确定 199
第五章 占有 203
《物权法》第241-244条 占有人与回复请求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03
合同法 213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213
《合同法》第2条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213
《合同法》第4条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17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222
《合同法》第9条 合同当事人的资格 222
《合同法》第10条 合同的形式 228
《合同法》第12条 合同的提示性条款 234
《合同法》第13条 合同的订立方式 238
《合同法》第14条 要约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243
《合同法》第16条 要约的生效时间 247
《合同法》第17条 要约的撤回 251
《合同法》第20条 要约失效 255
《合同法》第21条 承诺 259
《合同法》第25条 承诺生效的效力 264
《合同法》第34条 合同成立的地点 267
《合同法》第39条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271
《合同法》第42条 缔约过失责任 275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280
《合同法》第44条 合同的生效 280
《合同法》第45条 附条件合同 284
《合同法》第47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88
《合同法》第51条 无权处分 292
《合同法》第52条 无效合同 296
《合同法》第54条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300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306
《合同法》第60条 履行原则 306
《合同法》第61条 合同内容的补充 310
《合同法》第64条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 314
《合同法》第65条 第三人负担合同 317
《合同法》第66条 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320
《合同法》第67条 后履行抗辩权 324
《合同法》第68条 不安抗辩权 327
《合同法》第73条 代位权 330
《合同法》第74条 撤销权 336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340
《合同法》第77条 合同变更的一般规定 340
《合同法》第79条 债权转让 344
《合同法》第84条 债务转移 348
《合同法》第88条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 352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356
《合同法》第91条 权利义务的终止原因 356
《合同法》第93条 合同的解除 360
《合同法》第99条 债务的抵销 365
《合同法》第101条 提存 368
《合同法》第105条 债务免除 373
《合同法》第106条 混同 375
第七章 违约责任 378
《合同法》第107条 违约责任的定义 378
《合同法》第108条 预期违约制度 382
《合同法》第109条 实际履行 386
《合同法》第112条 赔偿损失 390
《合同法》第114条 违约金 396
《合同法》第115条 定金 401
《合同法》第117条 不可抗力 408
《合同法》第119条 减轻损失规则 412
《合同法》第120条 双方违约 415
《合同法》第121条 基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 418
《合同法》第122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420
侵权行为法 425
第一章 侵权行为法总论 425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 过错责任原则 425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 无过错责任原则 429
《民法通则》第132条 公平责任原则 432
《民法通则》第130条 共同侵权行为 435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 共同危险行为 440
《民法通则》第131条 过错相抵 443
《民法通则》第128、129条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446
《民法通则》第107条 不可抗力 452
第二章 特殊侵权行为 456
《民法通则》第121条 职务侵权致害责任 456
《民法通则》第122条 产品责任 463
《民法通则》第123条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 469
《民法通则》第124条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473
《民法通则》第125条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 479
《民法通则》第126条 建筑物等致人损害责任 483
《民法通则》第127条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488
《民法通则》第133条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 493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497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502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 雇主责任 507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 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 511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 雇员受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516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 帮工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520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 帮工人自身遭受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524
第三章 侵权法律责任 528
《民法通则》第134条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528
《民法通则》第117条 财产损害赔偿 533
《民法通则》第119条 人身损害赔偿 537
《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 精神损害赔偿 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