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之提出 3
判决要旨 4
评释 5
结论 17
问题之提出 21
规范目的——危险不确定性之要求 22
保险之始点与危险之不确定性 24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范性质 25
追溯保险契约之无效与保险费之返还问题 32
结论 37
问题之提出 41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一号判决 41
保险契约承保之危险 44
最大善意原则之适用范围 57
结论 61
问题之提出 65
复保险制度之规范意旨 65
财产保险、保险价额与复保险之关系 67
人身保险与复保险 73
人身保险与定值保险 81
结论 82
问题之提出 85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五号判决 86
分析检讨 88
结论 109
问题之提出 113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二七号判决 113
形式与实质保险始点之区分 116
保险法第五十一条之构成要件 116
判决评析 122
结论 124
问题之提出 127
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号判决 127
分析检讨 129
结论 156
问题之提出 161
事实及判决、判例要旨 162
评释 165
结论 192
问题之提出 197
司法院八十三年度秘台厅民一字第○七七九九号函 198
评释 199
结论 213
问题之提出 217
事实及判决要旨 218
分析检讨 224
结论 246
前言 251
修法前之法律疑义 251
新法相关规定之妥当性 275
结论——兼再修正建议 284
前言——案例与问题之提出 289
分析检讨 291
结论——兼部分修法建议 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