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1
第二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5
第三节 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根本目标 7
第四节 各级人民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 9
第五节 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及与道路交通有关的职能部门 11
第六节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15
第七节 推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根本途径 20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24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24
一、“车辆”的法律概念 24
二、机动车登记制度 25
三、机动车注册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27
四、机动车的初次检验 33
五、机动车牌证的使用 35
六、机动车的过户、变更、抵押和报废登记 38
七、机动车定期检验制度 44
八、机动车报废制度 46
九、特种车辆有关事项的规定 48
十、对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有关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50
十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制度 51
十二、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54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55
一、机动车驾驶资格证书制度 56
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工作规定 62
三、驾驶人的适车义务 63
四、驾驶人的安全操作义务 65
五、驾驶证的定期审验 67
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68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70
第一节 道路交通信号 70
第二节 关于交通信号灯颜色含义的规定 74
第三节 铁路道口处设置安全通行设施的规定 76
第四节 关于任何人不得侵害交通信号设施,影响道路安全的规定 79
第五节 关于道路、停车场和道路的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的规定 82
第六节 关于道路、交通设施遭到毁损、灭失时处理措施的规定 86
第七节 关于保证道路畅通安全的规定 90
第八节 因施工占用道路或影响交通的规定 93
第九节 关于停车场和停车泊位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97
第十节 关于对特殊人员的保护措施的规定 101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104
第一节 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 104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125
一、机动车安全车速及限速规定 125
二、机动车的行驶与超车、会车 131
三、带有行政命令的交通号令和标志 141
四、依次等待行驶与依次交替通行 146
五、机动车通过铁道路口的规定 148
六、机动车遇行人让行或避让规定 150
七、机动车载物及相关规定 152
八、机动车载人及载货的规定 161
九、禁止机动车载客的规定 163
十、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使用安全用具的规定 165
十一、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时处理措施的规定 169
十二、特种车辆行驶中享有特权的规定 171
十三、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享有特权的规定 174
十四、拖拉机通行的有关规定 176
十五、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的有关规定 180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183
一、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规定 183
二、非机动车通行的特殊规定 188
三、非机动车停放的有关规定 189
四、驾驭畜力车应遵循的有关规定 192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196
一、行人在道路上行走的有关规定 196
二、行人通过路口的有关规定 203
三、行人不得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有关规定 212
四、无行为能力和身体残疾的行人通行道路的有关规定 215
五、行人通行铁道路口的有关规定 222
六、乘车人乘车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228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231
一、对通行高速公路上车辆的速度和驾驶员条件要求的有关规定 233
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时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240
三、关于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的有关规定 246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251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义务 252
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的义务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应职责 256
第三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的职责以及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260
第四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有关规定 266
第五节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解决的规定 271
第六节 医疗机构抢救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义务和抢救费用的承担问题 276
第七节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 281
第八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289
第六章 执法监督 291
第一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警察队伍管理和监督的有关规定 291
第二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297
第三节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必须表明身份的有关规定 302
第四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收行政许可费的有关规定 306
第五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执行的有关规定 311
第六节 交通警察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回避的有关规定 316
第七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行政监督的有关规定 320
第八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监督的有关规定 326
第九节 关于罚款的禁止性规定 331
第七章 法律责任 337
第一节 对纠正道路交通执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及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原则的规定 339
第二节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所能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的有关规定 348
第三节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52
第四节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56
第五节 驾驶人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58
第六节 机动车超载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64
第七节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停放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理的规定以及相关违法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368
第八节 机动车安检机构超标收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以及机动车安检机构不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72
第九节 违法使用机动车证明牌证、标志、器具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77
第十节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或其他车辆机动车牌证、标志行为的处理规定 380
第十一节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386
第十二节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关人员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388
第十三节 对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给予处罚的有关规定 392
第十四节 对驾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机动车上路的行为的处理规定 401
第十五节 关于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驾驶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04
第十六节 对频发特大交通事故的专业运输单位的处理规定 407
第十七节 破坏国家对机动车的生产、销售和管理秩序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11
第十八节 关于在道路上擅自挖掘、施工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处理规定 419
第十九节 对因不履行维护路面通行安全职责而致行人和车辆遭受损失的单位所应当赔偿责任的规定 422
第二十节 对妨碍交通信号设施,影响道路安全的相关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425
第二十一节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428
第二十二节 罚款收缴程序和罚款应开具收据的有关规定 436
第二十三节 关于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440
第二十四节 关于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处罚相关程序的规定 444
第二十五节 对行政拘留裁决主体的规定 452
第二十六节 关于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实施扣留措施的相关程序规定 454
第二十七节 关于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计算以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期限的规定 457
第二十八节 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交通监控影像资料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 458
第二十九节 对交通警察违法行为给予处分的有关规定 460
第三十节关 于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时能够采取的其他相关措施的规定 475
第三十一节 关于交通警察构成职务犯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 479
第三十二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规定 486
第八章 附则 489
第一节 本法的专门术语 489
第二节 授权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对其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驾驶人考核工作进行管理的规定 493
第三节 关于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进行部分授权的相关规定 495
第四节 关于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的原则性规定 498
第五节 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罚款的具体执行标准行使规定权的规定 500
第六节 关于本法生效时间的规定 502
后记 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