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通则 3
第二章 管辖 12
第一节 级别管辖 12
第二节 地域管辖 15
第三节 管辖权异议、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27
第三章 审判组织 34
第四章 回避 41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4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6
第二节 共同诉讼 54
第三节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64
第四节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66
第五节 公益诉讼代表人 74
第六节 第三人 78
第七节 诉讼代理人 92
第六章 期间、送达 103
第一节 期间 103
第二节 送达 107
第七章 调解与自行和解 123
第八章 临时救济措施 129
第九章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54
第十章 诉讼费用 160
第十一章 一般规定 165
第十二章 举证责任 174
第十三章 书证 178
第十四章 物证 181
第十五章 证人证言 182
第十六章 视听资料 194
第十七章 当事人陈述 197
第十八章 鉴定结论 204
第十九章 勘验笔录 209
第二十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213
第一节 起诉 213
第二节 审前准备程序 228
第三节 开庭审理 235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242
第五节 裁判 243
第二十一章 简易程序 255
第二十二章 小额诉讼程序 268
第二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278
第二十四章 第三审程序 291
第二十五章 再审程序 300
第二十六章 一般规定 323
第二十七章 选举资格案件 325
第二十八章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325
第二十九章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329
第三十章 指定监护人案件 330
第三十一章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332
第三十二章 督促程序案件 333
第三十三章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342
第三十四章 一般规定 349
第三十五章 婚姻关系案件 354
第三十六章 亲子关系案件 357
第三十七章 收养关系案件 359
第三十八章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 360
第三十九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36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64
第二节 管辖 369
第三节 送达、期间 374
第四十章 司法协助 377
第四十一章 区际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