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绪论 1
第一章 民事诉讼的意义 1
第二章 民事诉讼的范围 2
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种类 4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的意义 6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的主义 7
第六章 民事诉讼法的惯语 11
第二编 诉讼主体 21
第一章 法院 21
第一节 法院的权限 22
第二节 法院的编制 25
第一款 法院的内部编制 25
第一项 法院的职员 26
第一目 推事 26
第二目 书记官 29
第三目 执达员 30
第二项 法院职员的回避 31
第一目 自行回避 31
第二目 声请回避 34
第三目 书记官通译之回避 36
第二款 法院的外部编制——管辖 37
第一项 土地管辖 38
第一目 普通审判籍 38
第二目 特别审判籍 40
第二项 专属管辖 46
第三项 法定管辖外的管辖 48
第一目 合意管辖 48
第二目 指定管辖 50
第三目 移转管辖 52
第四项 管辖之效果 53
第五项 法律上之辅助 53
第二章 当事人 54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56
第一款 当事人能力 56
第二款 诉讼能力 58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及必要允许 60
第一款 代理人的资格 61
第二款 代理的程序 62
第三款 代理人的权限 62
第四款 代理之效力 64
第五款 必要允许 65
第三节 辅佐人 66
第四节 共同诉讼 67
第一款 共同诉讼一般的要件 68
第二款 通常的共同诉讼 70
第三款 必要的共同诉讼 74
第五节 诉讼参加 79
第一款 主参加 80
第二款 从参加 82
第三款 告知参加 90
第四款 指名参加 93
第六节 当事人的担负 95
第一款 诉讼标的之价额 96
第二款 诉讼费用 98
第三款 诉讼担保 104
第四款 诉讼救助 108
第三编 诉讼程序 113
第一章 书状 113
第一节 书状的意义 113
第二节 书状的程式 114
第三节 证书之添附 116
第四节 书状之提出 116
第五节 欠缺的补正 117
第二章 送达 118
第一节 送达的机关 119
第二节 应受送达人 120
第三节 送达代收人的指定 122
第四节 送达的种类和方式 122
第三章 期日及期间 130
第一节 期日与期间的区别 130
第二节 期日 132
第一款 期日的指定 132
第二款 期日的传唤及处所 132
第三款 期日的开始 134
第四款 期日的展延或变更 134
第三节 期间 135
第一款 期间的种类 135
第二款 期间的设定及其始期 136
第三款 期间的计算 137
第四款 期间的伸缩 138
第五款 期间的停止 139
第四节 诉讼行为之迟误 139
第四章 诉讼程序的停止 144
第一节 诉讼程序停止的类析 145
第二节 诉讼程序的中断 146
第三节 诉讼程序的中止 149
第四节 诉讼程序的休止 151
第五节 诉讼程序停止的效力 152
第五章 言词辩论 154
第一节 言词辩论的意义 154
第二节 言词辩论的进行 155
第一款 当事人方面者 155
第二款 审判长方面者 158
第三款 法院方面者 159
第三节 言词辩论笔录 163
第一款 笔录的程式 164
第二款 笔录的制作 165
第六章 裁判 166
第一节 判决 167
第一款 判决的资料 167
第二款 判决的宣示 168
第三款 判决书的作成 169
第四款 判决的更正 171
第五款 判决的补充 172
第二节 裁定 173
第七章 诉讼卷宗 174
第四编 第一审程序 177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 177
第一节 起诉 177
第一款 诉的意义和诉权存在要件 177
第一项 实质上的要件 178
第二项 形式上的要件 179
第二款 诉的种类 180
第三款 起诉的程式 182
第四款 诉讼的拘束 184
第五款 诉的合并 186
第六款 诉的变更和追加 189
第七款 反诉 193
第八款 诉的撤回 195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 197
第一款 准备书状的提出 197
第二款 准备程序 198
第一项 准备程序的进行 199
第二项 准备程序的终结 202
第三节 证据 203
第一款 通则 203
第一项 证据方法 204
第二项 举证责任 204
第三项 释明 208
第四项 调查证据的程序 209
第二款 人证 214
第一项 人证的声明 215
第二项 证人的传唤 216
第三项 证人的义务 217
第四项 证人的制裁 224
第五项 证人的讯问 225
第六项 证人的权利 227
第三款 鉴定 228
第一项 鉴定的声请 228
第二项 鉴定人的选任和讯问 229
第三项 鉴定人的义务和任务 230
第四项 鉴定人的拒却 232
第五项 鉴定人的权利 233
第四款 书证 234
第一项 书证的种类 234
第二项 书证的声明 235
第三项 书证的提出 236
第四项 书证的证据力 240
第五款 勘验 242
第六款 证据保全 244
第四节 和解 248
第五节 判决 249
第一款 终局判决 250
第二款 中间判决 251
第三款 舍弃判决 252
第四款 认诺判决 253
第五款 一造辩论判决 254
第六款 宣示假执行之判决 256
第七款 附期间的判决 260
第八款 判决的确定 261
第二章 简易诉讼程序 266
第一节 起诉的方法 268
第二节 言词辩论的程序及其判决 269
第五编 上诉审程序 271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 272
第一节 上诉的要件 272
第二节 上诉权的舍弃 275
第三节 上诉的撤回 276
第四节 上诉后诉讼卷宗送交的程序 277
第五节 上诉的效力 278
第六节 附带上诉 278
第七节 第二审的言词辩论 281
第八节 第二审的裁判 284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 290
第一节 第三审上诉的要件 290
第二节 第三审上诉的答辩 295
第三节 第三审的裁判 296
第三章 抗告程序 300
第一节 抗告的要件 300
第二节 抗告的裁判 303
第三节 抗告的效力 305
第四节 再抗告 307
第六编 再审程序 309
第一章 再审的要件 313
第二章 再审的辩论及裁判 317
第三章 再审的裁判 318
第四章 再审的拘束力 319
第五章 再审程序之准用于抗告 320
第七编 特别诉讼程序 321
第一章 督促程序 321
第一节 督促程序的要件 322
第二节 督促程序的管辖 323
第三节 支付命令声请的程式 324
第四节 支付命令声请的裁判 324
第五节 支付命令应记载的事项 325
第六节 支付命令的送达和拘束力 327
第七节 债务人对于支付命令的异议 327
第八节 支付命令的执行 330
第二章 保全程序 331
第一节 假扣押程序 332
第一款 假扣押的要件 332
第二款 假扣押的管辖 333
第三款 假扣押声请的程式 334
第四款 假扣押的裁判 334
第五款 假扣押裁定的撤销 335
第二节 假处分程序 338
第一款 假处分的要件 338
第二款 假处分的管辖 339
第三款 关于假处分声请的裁判 340
第四款 假处分裁定的撤销 341
第三章 公示催告程序 344
第一节 公示催告的一般程序 344
第一款 公示催告的要件 345
第二款 一般公示催告的管辖 346
第三款 公示催告的程序 346
第四款 申报权利 348
第五款 除权判决 349
第二节 宣示证券无效的特别程序 355
第一款 宣示证券无效的管辖 356
第二款 公示催告的程序 357
第三款 除权判决 359
第四款 禁止支付的命令 360
第四章 人事诉讼程序 361
第一节 婚姻事件程序 361
第一款 婚姻事件的种类 362
第二款 婚姻事件的管辖 363
第三款 婚姻事件之当事人及其诉讼能力 364
第四款 婚姻事件的诉讼程序 365
第二节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370
第一款 亲子关系事件的种类 370
第二款 亲子关系事件的管辖 373
第三款 亲子关系事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能力 374
第四款 亲子关系事件的诉讼程序 376
第三节 禁治产事件程序 378
第一款 禁治产的宣告程序 378
第二款 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的程序 383
第三款 禁治产的撤销程序 386
第四款 撤销驳回撤销禁治产声请之诉的程序 388
第四节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 388
第一款 死亡宣告的程序 388
第二款 撤销死亡宣告之诉的程序 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