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立法宗旨) 1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定义及调整范围) 7
第三条(适用的地域范围) 15
第四条(国家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及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17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体制) 20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22
第六条(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 22
第七条(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 27
第八条(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 32
第九条(公众参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 36
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38
第十条(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38
第十一条(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标准) 42
第十二条(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研开发和教育) 50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54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及取得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方式) 54
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 57
第十五条(国家扶持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 60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发展生物质燃料及其生产的燃气和热力入城市管网、生物液体燃料纳入燃料销售体系) 63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推广应用太阳能利用系统) 67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支持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73
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 81
第十九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 81
第二十条(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常规能源电价差额的费用分摊) 88
第二十一条(可再生能源的接网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计入输电成本) 93
第二十二条(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及费用分摊) 96
第二十三条(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 97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100
第二十四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 100
第二十五条(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财政贴息优惠贷款) 106
第二十六条(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项目的税收优惠) 109
第二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的检查和监督) 112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18
第二十八条(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法律责任) 118
第二十九条(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法律责任) 121
第三十条(经营燃气、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标准的可再生能源燃气、热力入网的法律责任) 124
第三十一条(石油销售企业未将符合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销售体系的法律责任) 126
第八章 附则 128
第三十二条(用语含义) 128
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 13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33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41
3.电力监管条例 153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草案)》的议案 159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草案)》的说明 16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草案) 166
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75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179
6.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刑法修正案(五)(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三次审议稿)和可再生能源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节选) 187
1.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可再生能源法(草案)的意见 189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可再生能源法(草案)有关问题的意见 195
3.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企业对可再生能源法(草案)的意见 201
4.广东省有关部门、企业对可再生能源法(草案)的意见 208
5.我国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基本情况 213
6.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