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1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4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及劳动合同的效力 8
第四条——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14
第五条——劳动关系的三方协调机制 17
第六条——工会的职责 19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23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及职工名册 23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24
第九条——招用劳动者时要求提供担保及扣押证件的禁止 29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形式 32
第十一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的确定 37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种类 41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4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9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56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 57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 59
第十八条——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65
第十九条——试用期的确定 71
第二十条——试用期的最低工资标准 79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83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的约定及其违约处理 89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秘密的义务 95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 101
第二十五条——违约金适用范围 107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及确认 110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119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的报酬支付 123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26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 126
第三十条——工资支付和工资保障制度 129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加班及其加班费 136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享有的安全生产的权利 142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有关事项后劳动合同的履行 145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后劳动合同的履行 149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 152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59
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 159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63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165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172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178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以及劳动者优先留用和优先招用 183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91
第四十三条——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监督 196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199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的续延终止 204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210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标准 216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选择权 218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222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附随义务 225
第五章 特别规定 231
第一节 集体合同 231
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的内容和订立 231
第五十二条——专项集体合同 236
第五十三条——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242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的生效及约束力 249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的劳动待遇标准 255
第五十六条——工会对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权 261
第二节 劳务派遣 267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 267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272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 278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 283
第六十一条——被跨地区派遣的劳动者的劳动标准的确定 288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再派遣劳动者的禁止 292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 299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的劳动者参加、组织工会的权利 302
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的解除 308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适用岗位 313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316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324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 324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329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约定的禁止 334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的随时终止用工权 338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 343
第六章 监督检查 350
第七十三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350
第七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事项 355
第七十五条——劳动监察的权限 362
第七十六条——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的监督 367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371
第七十八条——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的监督 373
第七十九条——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社会监督 377
第七章 法律责任 383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383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388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超过法定期限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392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398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法扣押身份证件及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法律责任 403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标准规定的法律责任 409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时的法律责任 413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416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特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420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428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434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其他单位的劳动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39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443
第九十三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448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连带责任 453
第九十五条——有关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459
第八章 附则 465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聘用劳动者适用特别规定 465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劳动关系的衔接和处理 469
第九十八条——本法施行的时间效力 471
附录 4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9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513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21
工伤保险条例 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