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基本原则 1
1.1 物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1
1.2 物权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3
1.3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是什么 4
1.4 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是否受到平等的保护 5
1.5 什么是物权法定原则 6
1.6 什么是物权的公示原则 7
1.7 物权行使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8
1.8 物权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10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1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11
2.1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效力是什么 11
2.2 不动产登记的机构以及登记规则是什么 13
2.3 当事人申请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4
2.4 登记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15
2.5 对登记机构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15
2.6 不动产物权自什么时候产生效力 16
2.7 不动产物权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18
2.8 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是什么 20
2.9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不一致的怎么办 22
2.10 登记资料是否对外公布 23
2.11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有错误的,当事人应当怎么办 24
2.12 什么是预告登记制度 25
2.13 当事人如果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登记,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27
2.14 不动产登记怎样进行收费 28
第二节 动产交付 29
2.15 动产的公示原则是什么 29
2.16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登记效力是什么 30
2.17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当事人占有动产的,物权什么时候发生转移 31
2.18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别人占有动产的,当事人可以怎样取得物权 33
2.19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什么时候发生转移 33
第三节 其他规定 36
2.20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化的,什么时候发生效力 36
2.21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物权什么时候生效 36
2.22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物权什么时候消灭 37
2.23 需要办理登记才能处分的不动产物权,如果没有登记,物权会不会发生效力 39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41
3.1 物权受到侵害,当事人可以请求哪些保护 41
3.2 物权的权利归属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怎么做 42
3.3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什么方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42
3.4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 42
3.5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什么方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43
3.6 物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 44
3.7 物权保护的方式可不可以合并适用 45
第二编 所有权 46
第四章 一般规定 46
4.1 所有人都享有哪些权利 46
4.2 用益物权人与担保物权人应当怎样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 47
4.3 国家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个人或者集体能不能享有 49
4.4 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可以征用集体或者个人的不动产以及怎样进行补偿 50
4.5 国家对耕地有哪些特殊保护措施 51
4.6 在哪些紧急情况下,可以征用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 52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53
5.1 什么是全民所有的财产 53
5.2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谁所有 53
5.3 国家所有的土地的范围是哪些 54
5.4 哪些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5
5.5 哪些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5
5.6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谁所有 56
5.7 哪些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56
5.8 国防资产属于谁所有 57
5.9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财产享有什么权利 58
5.10 国有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什么权利 58
5.11 谁对国家出资的企业行使权利 59
5.12 物权法怎样保护国家的财产 59
5.13 物权法对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要求 61
5.14 集体享有哪些财产权 65
5.15 农民集体对哪些财产享有所有权 65
5.16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怎样行使所有权 67
5.17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由谁享有所有权 67
5.18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有哪些义务 68
5.19 物权法对集体所有的财产给予怎样的保护 69
5.20 物权法对私人所有的财产怎样进行保护 69
5.21 私人的哪些财产受法律保护 70
5.22 物权法对私人的合法财产怎样给予保护 71
5.23 企业出资人享有哪些权利 71
5.24 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哪些权利 73
5.25 物权法对社会团体的财产怎样保护 74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75
6.1 业主享有哪些权利 75
6.2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哪些权利 77
6.3 业主对公有部分享有哪些权利 78
6.4 建筑区划内哪些地方属于业主共有 79
6.5 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属于谁所有 80
6.6 业主委员会怎样产生 81
6.7 哪些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81
6.8 业主负有哪些义务 83
6.9 业主的利益受到业主委员会的侵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84
6.10 物权法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作了哪些规定 85
6.11 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怎样决定 86
6.12 业主如何管理物业 87
6.13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关系如何 87
6.14 业主负有哪些义务 88
第七章 相邻关系 89
7.1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怎样处理相邻关系 89
7.2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有哪些 90
7.3 不动产权利人应怎样处理用水、排水关系 90
7.4 不动产权利人应怎样处理通行关系 91
7.5 不动产权利人应怎样处理相邻土地利用关系 92
7.6 物权法对建筑物的建设标准有哪些规定 92
7.7 不动产权利人都负有哪些义务 93
第八章 共有 96
8.1 当事人可不可以共同拥有财产 96
8.2 按份共有人怎样对财产享有权利 97
8.3 共同共有人怎样对财产享有权利 98
8.4 共有人应当怎样管理共有财产 99
8.5 共有人怎样处分共有财产 100
8.6 共有财产的管理费用应当怎么分担 100
8.7 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有哪些 101
8.8 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有哪些 102
8.9 共有人在其他共有人转让份额时,享有哪些权利 103
8.10 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应当怎样承担 104
8.11 共有人之间关系不明确的,共有关系是怎样的 106
8.12 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确时,怎样确定各自的份额 107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108
9.1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可不可以共同享有 108
9.2 什么是善意取得 108
9.3 遗失物可不可以使用善意取得 110
9.4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原有的权利是否还存在 111
9.5 拾得遗失物后应当怎么办 112
9.6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应当怎么办 113
9.7 拾得人应当承担什么义务 113
9.8 遗失物所有人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114
9.9 遗失物发布公告六个月后无人认领的,应当怎么办 115
9.10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应当怎么办 115
9.11 主物转让的,效力是否及于从物 116
9.12 孳息应当由谁收取 116
第三编 用益物权 118
第十章 一般规定 118
10.1 用益物权人享有什么权利 118
10.2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和个人可不可以取得用益物权 119
10.3 国家对自然资源实行什么制度 119
10.4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120
10.5 用益物权人的财产被征收的,有没有权利获得补偿 120
10.6 哪些自然资源使用权在物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内 121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123
11.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什么样的经营体制 123
11.2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124
11.3 土地的承包期限分别是多长 124
11.4 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什么时候生效 125
11.5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不可以转让承包经营权 126
11.6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效力是什么 127
11.7 承包期内,发包人可不可以调整承包地 128
11.8 承包期内发包人可不可以收回承包地 129
11.9 承包地被征收的,权利人可不可以获得补偿 129
11.10 荒地等农村土地怎样承包 130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131
12.1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应当怎么办 131
12.2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哪些权利 131
12.3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设立 132
12.4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怎样取得 133
12.5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哪些 133
12.6 建设用地使用权何时生效 134
12.7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使用土地时负有哪些义务 135
12.8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的所有权属于谁 136
12.9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不可以变更 137
12.10 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应当怎样签订合同 138
12.11 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是否需要登记 138
12.12 建筑物变更所有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一并变更 139
12.13 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其上的建筑物是否一并变更 139
12.14 建设用地国家可不可以提前收回 140
12.15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怎么办 141
12.16 建设用地消灭后出让人应当怎么办 142
12.17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怎么办 143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144
13.1 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什么权利 144
13.2 宅基地使用权怎样取得、行使和转让 145
13.3 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当事人可以怎么办 145
13.4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怎么办 147
第十四章 地役权 149
14.1 什么是地役权 149
14.2 订立地役权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151
14.3 地役权登记的效力是什么 151
14.4 供役地权利人负有哪些义务 152
14.5 地役权人在利用供役地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53
14.6 地役权的期限是多长 154
14.7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化的,新承包人享有什么权利 155
14.8 同一土地上用益物权和地役权可否同时存在 156
14.9 地役权可不可以单独转让 157
14.10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权利转让的,受让人享有什么权利 159
14.11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权利转让的,受让人是否还承担相应义务 160
14.12 供役地权利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地役权合同 161
14.13 地役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应当登记 161
第四编 担保物权 162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162
15.1 什么是担保物权 162
15.2 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设立担保物权 164
15.3 担保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165
15.4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什么 166
15.5 担保的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担保物权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67
15.6 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债权债务发生变化的,第三人是否还应承担责任 168
15.7 在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怎样承担担保责任 169
15.8 担保物权在什么情况下消灭 169
15.9 担保法如果与物权法规定不同的,应当怎么办 170
第十六章 抵押权 171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171
16.1 什么是抵押权 171
16.2 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172
16.3 动产可不可以抵押 173
16.4 以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一并抵押 174
16.5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怎样抵押 174
16.6 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175
16.7 抵押合同一般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177
16.8 抵押权人可不可以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177
16.9 哪些抵押物抵押后需要登记 178
16.10 抵押登记的效力是什么 179
16.11 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是什么 180
16.12 抵押前财产已经出租的怎么办 181
16.13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不可以转移财产 182
16.14 抵押权可不可以单独转让 183
16.15 抵押财产发生价值减少时怎么办 184
16.16 抵押人放弃抵押权的,发生什么样的效力 185
16.17 抵押权人可以怎样实现抵押权 185
16.18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什么时候确立 188
16.19 抵押财产被扣押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190
16.20 抵押财产不够清偿债务的怎么办 191
16.21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怎样实现抵押权 192
16.22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怎么办 194
16.23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有哪些特殊规定 196
16.24 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有没有限制 197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198
16.25 什么是最高额抵押 198
16.26 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前,可不可以转让部分债权 201
16.27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当事人可不可以协议变更债权的相关事项 202
16.28 抵押权人的债权在什么情况下确定 203
16.29 最高额抵押权适不适用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207
第十七章 质权 209
第一节 动产质权 209
17.1 什么是质权 209
17.2 哪些动产不得进行质押 210
17.3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211
17.4 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不可以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13
17.5 质权什么时候设立 214
17.6 质权人可不可以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215
17.7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不可以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215
17.8 质权人对质押财产负有哪些义务 216
17.9 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减少的怎么办 217
17.10 质权人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怎么办 219
17.11 质权人放弃质权的产生什么效力 220
17.12 质权在什么情况下消灭 221
17.13 质权人怎样实现质权 222
17.14 质押财产超出债权价值的怎么办 223
17.15 可不可以设立最高额质权 224
第二节 权利质权 225
17.16 哪些权利可以作为质押物 225
17.17 哪些质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31
17.18 质物先于债权到期的,应当怎么办 233
17.19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有哪些特殊规定 234
17.20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有哪些特殊规定 236
17.21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有哪些特殊规定 237
17.22 权利质权可不可以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 238
第十八章 留置权 239
18.1 什么是留置权 239
18.2 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 242
18.3 哪些财产不得留置 243
18.4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其价值应是多少 244
18.5 留置权保管人的义务是什么 245
18.6 留置权人有权获取孳息吗 246
18.7 留置权实现的条件和方法是什么 246
18.8 债务人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留置权 247
18.9 留置财产变现后其价款是否全归债权人 248
18.10 留置权人是否有比抵押权人、质权人更优先的受偿权利 250
18.11 留置权何时消灭 251
第五编 占有 253
第十九章 占有 253
19.1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占有人享有哪些权利 253
19.2 占有人占有的财产受到损害的,占有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254
19.3 财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255
19.4 财产遭受损害的,权利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256
19.5 占有的财产被他人侵害的,占有人可以怎么办 258
附则 260
地方性法规是否可以对不动产登记作出登记的规定 260
物权法自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260
附录 26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