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篇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法理解释 3
一、立法目的 3
二、移送主体 5
三、移送标准 13
四、证据的固定与保全 15
五、案件移送的审核与审批 18
六、移送时所附材料 21
七、公安机关对案件的接收 23
八、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初步处理 26
九、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的救济 28
十、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的案件的处理 38
十一、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42
十二、对已立案件的交接 48
十三、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的行政处理 51
十四、对移送案件的法律监督 57
十五、非法处理涉案物品的法律责任 62
十六、逾期移送、不移送案件的法律责任 67
十七、公安机关的相关法律责任 73
十八、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的处理 78
十九、法律效力 83
实体篇 各类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87
第一章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87
第二章 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121
第三章 金融、证券、保险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138
第四章 海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212
第五章 文物管理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237
第六章 文化出版管理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257
第七章 医疗卫生管理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283
第八章 环保管理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304
第九章 国土矿产管理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308
第十章 林业等管理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311
第十一章 (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325
附1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392
附2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396
附3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