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遗产继承与赠与之基本法律概念 23
第一章 遗产继承 23
第一节 遗产及继承之意义 23
第二节 继承从何开始?何人有继承权(兼述一般人容易混淆之问题) 24
第三节 亲属可分哪几种?如何计算亲等? 27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之介绍及与遗赠税之关系 30
第一,什么是夫妻财产制 30
第二,为什么要谈夫妻财产制?修正前联合财产制夫妻财产之归属及研讨遗产及赠与税之节税 31
第三,夫妻财产制之种类及当前实况之介绍 32
第四,联合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之区别 33
第五,联合财产制夫妻不动产产权归属 34
第六,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34
第五节 应继分(继承人得继承之比例) 38
第六节 继承可分哪几种 40
第一,概括继承 41
第二,限定继承(兼谈如何办理限定继承及如有剩余之归属) 41
第三,抛弃继承(兼谈如何办理抛弃继承及应继分之归属) 42
第四,无人承认之继承(兼谈如何处理无人承认继承事件及遗产之归属及无人承认之继承应由何人申报遗产税?抛弃继承应否申报遗产税?) 45
第七节 退除役官兵之遗产继承 46
第八节 大陆人民如何声请继承在台亲属之遗产 47
第一,何等亲属可以声请继承遗产? 47
第二,如何声请?(後附书状格式、应检附文件、法院准驳之裁定) 47
第三,大陆人民如何与在台亲属共同继承?(限额及取得遗产方式) 48
第四,大陆人民与在台亲属共同继承应如何申报遗产税? 48
第三节 一般人书立遗嘱之内容 49
第二节 何人可以立遗嘱 49
第一节 遗嘱之意义 49
第二章 遗嘱 49
第四节 遗嘱之分类 50
第一,自书遗嘱 50
第二,公证遗嘱 51
第三,密封遗嘱 52
第四,代笔遗嘱 53
第五,口授遗嘱 54
第五节 何种人不能充任遗嘱见证人? 55
第一,遗赠之意义 56
第八节 遗赠 56
第六节 遗嘱之提示 56
第七节 遗嘱之生效及撤回 56
第二,遗赠之无效、承认及抛弃 57
第九节 遗赠之税负 58
第一,应否缴纳赠与税? 58
第二,受遗赠人是否为遗产税之纳税义务人? 58
第三,应否於综合所得税中申报? 58
第四,公司受遗赠应列为何种所得?属何种公积?可否将之列为盈余分配? 58
第二,法律规定特留分之理由 59
第三,特留分之比例 59
第一,特留分之意义 59
第十节 特留分 59
第四,特留分被侵害者如何主张? 60
第三章 赠与 62
第一节 赠与之意义 62
第二节 赠与之性质 62
第三节 赠与之分类及其在赠与税法上之意义 63
第四节 谁是赠与税之纳税义务人? 65
第五节 赠与之撤销及应否缴纳赠与税? 65
第六节 赠与相关税负(契税、土地增值税) 67
附表 68
民事限定继承呈报状 68
民事抛弃继承呈报状 69
继承权抛弃书 70
邮局存证信函用纸 71
继承系统表 72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 73
如何查调被继承人财产资料 74
归户资料申请书 77
自书遗嘱 78
代笔遗嘱 79
口授遗嘱 81
如何办理继承在台亲属遗产 82
民事声请状 85
台湾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决——八十三年度婚字第六五号 86
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四号 89
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四号 94
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三号 97
第一章 总则 106
第一条 遗产税之课徵对象 106
第二编 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函令汇总 106
第二条 无人承认继承遗产之缴税 126
第三条 赠与税课徵对象 129
第三条之一 自愿丧失国籍前二年之遗赠仍应依本法课税 137
第三条之二 遗嘱信托及信托中受益人死亡课徵遗产税之规定 137
第四条 财产、赠与及经常居住之意义 143
第五条 视同赠与 155
第五条之一 他益信托课徵赠与税之规定 188
第五条之二 信托财产移转不课赠与税之情形 191
第六条 遗产税之纳税义务人 195
第七条 赠与税之纳税义务人 203
第八条 未缴清税款前处分之禁止 208
第九条 中华民国境内境外财产之认定 216
第十条 估价原则 219
第十条之一 信托存续中受益人死亡如何计算遗产价值 240
第十条之二 他益信托如何计算赠与价值 244
第十一条 国外已纳税款之扣抵及限制 247
第十二条 金额单位 249
第十二条之一 免税额、课税级距、各项扣除额等采物价指数连动法 250
第十三条 遗产税率及速算公式 254
第二章 遗产税之计算 254
第十四条 遗产之范围 260
第十五条 视为遗产之赠与 266
第十六条 不计入遗产总额之项目 277
第十六条之一 遗产捐赠或加入公益信托不计入遗产总额 297
第十七条 遗产税之扣除额 299
第十八条 遗产税之基本免税额 358
第三章 赠与税之计算 361
第十九条 赠与税税率及速算公式 361
第二十条 不计入赠与总额之项目 365
第二十条之一 捐赠或加入公益信托不计入赠与总额 379
第二一条 附有负担之赠与 380
第二二条 赠与税之基本免税额 383
第四章 稽徵程序 386
第二三条 遗产税之申报期限及管辖机关 386
第二四条 赠与税申报期限 398
第二四条之一 他益信托以契约成立日为赠与行为日 408
第二五条 数赠与之合并申报 409
第二六条 申请延长申报期限 411
第二八条 申报书表之送达及催报 413
第二七条 (70.6.19.删除) 413
第二九条 调查及估价 414
第三十条 税款之缴纳期限及分期办法暨实物抵缴 418
第三一条 (70.6.19.删除) 450
第三二条 (70.6.19.删除) 450
第三三条 未申报之调查及核定税额 450
第三四条 (70.6.19.删除) 452
第三五条 (70.6.19.删除) 452
第三七条 户籍机关抄送死亡登记义务 453
第三六条 (70.6.19.删除) 453
第三八条 (70.6.19.删除) 454
第三九条 故意逃漏税捐之强制处分 454
第四十条 开启保管箱及提取存款时会同点验 456
第四一条 证明书之发给 457
第四一条之一 共同继承未缴清遗产税等前不得分割、变更、设定 467
第四二条 受理申请产权移转登记应通知检附相关证明书 470
第五章 奖惩 481
第四三条 告发及检举奖金 481
第四四条 未依限申报之处罚 483
第四五条 漏报及短报之处罚 490
第四六条 逃漏税之处罚 497
第四七条 罚锾及税款最高额之限制 500
第四八条 稽徵人员及户籍人员违法之处罚 501
第四九条 (70.6.19.删除) 502
第五十条 违背禁止处分之处罚 502
第五一条 逾限缴纳税款之处罚及执行 503
第五二条 未检附证书办理移转登记之处罚 506
第五三条 (82.7.20.删除) 507
第五五条 施行细则之订定 508
第五六条 书表格式之制定 508
第五四条 (70.6.19.删除) 508
第六章 附则 508
第五七条 (70.6.19.删除) 509
第五八条 其他法律规定之适用 509
第五九条 施行日期 510
第三篇 附属法规 513
民法 513
第二编 债 513
第三编 物权 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