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组织行政法庭的形成和发展 1
第一节 创建国际组织行政法庭的基本背景 1
一、早期国际组织的缺陷与不足 1
(一) 缺乏国际法主体地位 1
(二) 影响法律人格确定的主要因素 2
(三) 改进的基本方向 5
二、国际秘书处内部体制的调整 5
(一) 调整内部体制的主要措施 5
(二) 对制度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需要 7
第二节 国际组织行政法庭发展的早期阶段 8
一、1920年以前:国内法院的司法救济 8
(一) 国内司法救济的主要实践 8
(二) 秘书处的多国籍性与国内司法救济之间的矛盾 11
二、国际联盟时期:对行政法庭的实验和探索 13
(一) 秘书处改革目标在国际联盟的实现 13
(二) 排除利用国内司法救济的可能 14
(三) “常设国际法院方案”和“行政院方案”被否定 15
(四) 国际联盟行政法庭的创建 17
(五) 国际联盟行政法庭的成绩及其示范作用 18
第三节 国际组织行政法庭的全面发展 20
一、联合国行政法庭和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 20
(一) 联合国行政法庭的创建 20
(二) 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对国际联盟行政法庭的继承 25
二、区域性国际组织行政法庭和其他行政法庭 27
(一) 欧洲区域国际组织:行政法庭的体制创新 27
(二) 其他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实践 31
(三) 专门性国际组织的实践 33
第二章 国际组织行政法庭的法律性质 53
第一节 国际组织行政法庭的概念和特征 53
一、行政法庭的名称 53
(一) “法院”和“法庭”的一般使用 53
(二) “行政法庭”的称谓被国际联盟等取用 54
(三) “申诉委员会”的称谓是满足特定需要的一种变例 56
二、行政法庭的特征 57
(一) 是否具有“国际性” 58
(二) 是否具有“行政性” 59
(三) 是否真正意义上的“法庭” 61
三、行政法庭的定义 62
第二节 国际组织行政法庭的法律能力 64
一、对“法律能力”的理解 64
二、对欧洲法院法律能力的思考 64
(一) 欧洲法院是否欧共体法(欧盟法)上的法律主体 64
(二) 欧洲法院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能具有的三种法律属性 67
三、其他国际组织行政法庭的法律能力问题 69
第三节 国际组织行政法庭的法律基础 71
一、组织文件的形式和名称 71
二、组织文件的法律属性 73
(一) 组织文件的基本存在形式 73
(二) 组织文件的法律属性 74
三、组织文件的内容 76
四、组织文件的制订、通过和生效 78
(一) 以基础条约形式存在之组织文件的制订、通过和生效 78
(二) 以国际组织内部立法的形式存在之组织文件的制订、通过和生效 79
五、组织文件的修订 82
(一) 对以基础条约形式存在之组织文件的修订 82
(二) 对以国际组织内部立法的形式存在之组织文件的修订 85
第四节 国际组织行政法庭及其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86
一、特权和豁免的一般情况 86
(一) 行政法庭豁免权的一般属性 86
(二) 行政法庭豁免权的规定方式 87
二、特权和豁免的范围 92
(一) 决定豁免权范围大小的因素 92
(二) 行政法庭自身豁免权的范围 94
(三) 行政法庭各类所属人员豁免权的范围 95
三、两个特殊问题 98
(一) 特权与豁免的放弃 98
(二) 如何确认“公务或私人行为” 102
第三章 国际组织行政法庭的组织体制 125
第一节 国际组织行政法庭的人员构成 125
一、法官 125
(一) 独立法官是“行政法庭之成员” 125
(二) 行政法庭中法官的构成情况 128
(三) 法官的侯选资格 131
(四) 法官的选任方式 138
二、书记行政人员 141
(一) 概说 141
(二) 书记官长 141
(三) 书记官处其他职员 146
第二节 国际组织行政法庭的组织结构 147
一、审级系统 147
(一) 概说 147
(二) 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和联合国行政法庭的“准上诉程序” 149
(三) 欧洲法院的“两审制司法体系” 150
二、行政法庭的全体法官会议 153
(一) “全体法官会议”与“全体庭”的区别 153
(二) 其他司法机构的实践 153
(三) 行政法庭的不同做法 155
三、行政法庭的首席法官 156
(一) 首席法官的称谓和设置方式 156
(二) 首席法官的选任 158
(三) 首席法官的任职期限 160
(四) 首席法官的性质和职责 166
四、行政法庭的受案庭 166
(一) 全体庭 166
(二) 分庭 168
五、书记官处和其他辅助机构 170
第三节 国际组织行政法庭人员的独立性问题 171
一、如何保障法官的司法独立 172
(一) 任前的保障 172
(二) 任内的保障 173
(三) 任后的保障 175
二、保障书记官处人员司法独立的措施及其不足 177
第四章 国际组织行政法庭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200
第一节 国际组织行政法庭管辖权的基本特点 200
一、行政法庭的管辖权是“有限的管辖权” 200
二、行政法庭的管辖权是“自动管辖权” 203
三、行政法庭的管辖权是“强制管辖权” 205
第二节 国际组织行政法庭管辖权的范围 208
一、对事管辖权 210
二、对人管辖权 214
(一) 一般方面 214
(二) 享有“起诉权”的主体 216
(三) 享有“应诉权”的主体 217
三、对时管辖权 219
第三节 国际组织行政法庭中的可接受性问题 221
一、管辖权、适格与可接受性概念 221
(一) “管辖权”和“适格”两个概念间的区别 221
(二) “可接受性”与“管辖权”概念间的差别 222
二、主要的不可接受事由 223
(一) 未用尽组织内部的救济 224
(二) 既决案 226
(三) 未决案 228
(四) 时限 229
(五) 缺乏意向 230
(六) 放弃协议 231
(七) 其他不可接受事由 232
第四节 国际组织行政法庭的法律适用 233
一、概说 233
(一) 《规约》对法律渊源范围的列举 233
(二) 法律适用的主要特点 235
二、形式渊源 236
(一) 合同 237
(二) 国际组织的内部立法 240
(三) 条约 243
(四) 一般法律原则 245
三、实质渊源 249
(一) 衡平 249
(二) 司法判例 252
(三) 国内法 255
(四) 法律学说 257
第五章 结语:回顾与前瞻 282
第一节 国际组织行政法庭司法实践的独特性 283
一、行政法庭的形成和发展的独特制度条件和轨迹 283
(一) 行政法庭的出现是国际组织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83
(二) 行政法庭的创设通常通过国际组织内部立法行为来实现 284
(三) 行政法庭是人权原则在国际法领域内制度化的结果 285
二、行政法庭的法律性质与国际组织内部纵向权力结构之间的关联 285
(一) 行政法庭通常以国际组织的“内部立法”作为其法律基础 285
(二) 行政法庭的司法权以国际组织内部的纵向关系为调整对象 286
(三) 行政法庭因国际组织“内部法”而享有一定的主体地位 287
三、行政法庭特权和豁免的特殊性 288
(一) 行政法庭以国际组织内部机构的地位享有豁免权 288
(二) 国际组织豁免法的一般规定不能满足行政法庭司法职责的需要 288
四、行政法庭的结构体制的双重特性 289
(一) 司法特性与内部机构特性之间的平衡关系在人员构成上的表现 289
(二) 行政法庭的内部机构地位对其组织结构的影响 290
五、行政法庭管辖权的特殊性 291
(一) 行政法庭的管辖权具有“有限、自动、强制和法定”的特点 291
(二) 独特的对事、对人和对时管辖权 292
(三) 对“不可接受事由”的明确设定 293
六、行政法庭的法律适用实践与所属国际组织公共行政理念的变化 293
(一) “公务员任用行为性质”的不同理解和私法性渊源的接受 293
(二) 行政法庭法律适用实践的独特性 294
第二节 国际组织行政法庭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295
一、行政法庭的实践与现代国际组织法的新动向 295
(一) 行政法庭是国际公务员制度的“核心” 295
(二) 行政法庭的长期实践促进了国际组织内部法的不断发展 296
(三) 行政法庭的实践与国际组织内部法的属性——“第三类法” 297
二、行政法庭的实践与现代国际司法制度的再审视 298
(一) 行政法庭与国际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 298
(二) 行政法庭与司法机构的管辖权实践 298
(三) 行政法庭与“审级系统” 299
三、行政法庭的实践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的冲击 299
(一) 行政法庭与国际法的渊源问题 299
(二) 行政法庭与国际法的主体问题 300
(三) 行政法庭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300
(四) 行政法庭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 301
(五) 行政法庭与国际责任制度 302
四、行政法庭的实践与其他国际部门的发展 303
(一) 行政法庭同特权与豁免法 303
(二) 行政法庭与国际人权法 303
参考文献 312
附录 340
后记 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