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编注 2003年版》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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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纪明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3
  • ISBN:7800839702
  • 页数:272 页
图书介绍:本书以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为基本脉络,逐条收录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立法宗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

第二条【适用范围】 2

第三条【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2

第四条【国家扶持居民住宅建设】 2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14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 14

第八条【集体所有土地征用与出让】 14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14

第六条【房地产管理机构设置】 14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的义务和权益】 14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宏观管理】 18

第十条【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量控制】 18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18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21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29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0

第十五条【支付出让金】 31

第十六条【提供出让土地】 32

第十七条【土地用途的变更】 32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 32

第十九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 39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 40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终止】 40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定义】 41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41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 46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50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基本原则】 50

第二十五条【开发土地期限】 53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 54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作价】 56

第二十八条【开发居民住宅的鼓励和扶持】 59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 65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原则】 67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价格管理】 67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6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7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 67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 72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 75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权属登记】 75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75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的定义】 75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形】 106

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 106

第四十条【房地产转让合同】 107

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 107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后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 108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合同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关系】 108

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108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后的再行转让】 118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119

第四十六条【房地产抵押的定义】 119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物的范围】 123

第四十八条【房地产抵押登记】 124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抵押合同】 125

第五十条【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126

第五十一条【房地产抵押后土地上的新增房屋】 128

第四节 房屋租赁 128

第五十二条【房屋租赁的定义】 128

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 135

第五十四条【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的租赁】 137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138

第五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138

第五十五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特别规定】 138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 142

第五十八条【房地产估价人员资格认证】 143

第五十九条【房地产登记发证制度】 144

第六十条【房地产权属登记】 144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144

第六十一条【房地产抵押登记】 161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权属证书】 162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63

第六十三条【擅自出让或擅自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法律责任】 163

第六十四条【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法律责任】 163

第六十五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 163

第六十六条【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法律责任】 163

第六十七条【非法预售商品房的法律责任】 163

第六十九条【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法收费的法律责任】 169

第七十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法律责任】 169

第六十八条【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法律责任】 169

第七章 附则 176

第七十一条【本法适用的参照】 176

第七十二条【施行时间】 176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转让后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 1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89

第一章 总则 189

第一条【制定宗旨】 189

第二条【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原则】 189

第三条【适用范围】 189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189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活动的基本原则】 189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监督检查权】 189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190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190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190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 190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190

第七条【土地登记】 190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 190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191

第十四条【受让方义务】 191

第十五条【出让方义务】 191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登记】 191

第十七条【依合同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使用土地】 191

第十八条【改变土地用途的程序】 191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同时转让】 192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的管理】 192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登记】 192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192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192

第二十二条【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年限】 192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转让的效力】 192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定义】 192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192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用途的变更】 193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193

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定义】 193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抵押】 195

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 195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195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195

第三十条【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关系】 195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客体】 198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198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98

第三十六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 198

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法律后果】 199

第四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定义】 199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199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 199

第四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因提前终止而收回的补偿】 199

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的终止事由】 199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199

第三十八条【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注销登记】 199

第三十七条【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199

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 200

第四十五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条件】 200

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后果】 200

第四十七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200

第八章 附则 201

第四十八条【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201

第四十九条【土地使用者的纳税义务】 201

第五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使用管理】 201

第五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试点】 201

第五十二条【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201

第五十四条【施行时间】 204

第五十三条【解释机关和实施办法的制定】 204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5

第一章 总则 205

第一条【制定宗旨】 205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定义】 205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原则】 205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机构设置】 205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205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 205

第六条【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 206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登记】 206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核定】 207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备案】 207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215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确定原则】 215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确定原则】 215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 215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 215

第十四条【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15

第十五条【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土地】 216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责任】 216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 227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的验收】 229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232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 232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232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备案】 233

第二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履行】 233

第二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条件】 233

第二十四条【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234

第二十五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核发】 234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的要求】 234

第二十七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出示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 238

第二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238

第二十九条【商品房的委托销售】 252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的价格】 254

第三十一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57

第三十五条【违反资质等级规定的法律责任】 259

第三十七条【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法律责任】 259

第三十六条【未经验收即交付使用的法律责任】 259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259

第三十四条【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法律责任】 259

第五章 法律责任 259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处理】 259

第三十八条【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法律责任】 260

第三十九条【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法律责任】 260

第四十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260

第六章 附则 261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适用的参照】 261

第四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条件】 261

第四十三条【施行时间】 262

附录: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