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宪法及关系法规 1
中华民国宪法 1
第一章 总纲 1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1
第三章 国民大会 1
第四章 总统 2
第五章 行政 2
第六章 立法 3
第七章 司法 3
第八章 考试 3
第九章 监察 3
第十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4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5
第一节 省 5
第二节 县 5
第十二章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 5
第十三章 基本国策 5
第一节 国防 5
第二节 外交 6
第三节 国民经济 6
第四节 社会安全 6
第五节 教育文化 6
第六节 边疆地区 6
第十四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改 7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8
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 9
国民大会组织法 10
国民大会创制复决两权行使办法 11
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 12
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会议组织纲要 14
行政院组织法 15
立法院组织法 16
中央法规标准法 17
司法院组织法 18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 20
司法院变更判例会议规则 21
法院组织法 21
第一章 总则 21
第二章 地方法院 22
第三章 高等法院 22
第四章 最高法院 22
第五章 检察机关 22
第六章 推事检察官之任用及待遇 23
第七章 书记官及通译 24
第八章 检验员执达员庭丁及司法警察 24
第九章 司法年度及事务分配 24
第十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 25
第十一章 法院之用语 25
第十二章 裁判之评议 25
第十三章 法律上之协助 25
第十四章 司法行政之监督 25
第十五章 附则 26
法务部组织法 27
考试院组织法 29
公务人员考试法 30
公务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 32
典试法 34
监试法 35
监察院组织法 35
监察法 37
第一章 总则 37
第二章 弹劾权 37
第三章 纠举权 37
第四章 纠正 38
第五章 调查 38
第六章 附则 38
监察法施行细则 38
第一章 总则 39
第二章 人民书状 39
第三章 巡廻监察 39
第四章 调查 39
第五章 弹劾 40
第六章 纠举 41
第七章 纠正 41
第八章 附则 41
审计法 42
第一章 通则 42
第二章 公务审计 43
第三章 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 43
第四章 财物审计 44
第五章 考核财务效能 44
第六章 核定财务责任 45
第七章 附则 45
审计法施行细则 45
机关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稽察条例 50
附 稽察限额 52
国家赔偿法 53
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 54
优生保健法 57
优生保健法施行细则 58
二 民法及关系法规 59
民法 第一编 总则 59
第一章 法例 59
第二章 人 59
第一节 自然人 59
第二节 法人 59
第一款 通则 59
第二款 社团 60
第三款 财团 61
第三章 物 61
第四章 法律行为 62
第一节 通则 62
第二节 行为能力 62
第三节 意思表示 62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63
第五节 代理 63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 63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 63
第六章 消灭时效 64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65
民法总则施行法 66
民法 第二编 债 67
第一章 通则 67
第一节 债之发生 67
第一款 契约 67
第二款 代理权之授与 67
第三款 无因管理 67
第四款 不当得利 68
第五款 侵权行为 68
第二节 债之标的 69
第三节 债之效力 70
第一款 给付 70
第二款 迟延 70
第三款 保全 70
第四款 契约 71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72
第五节 债之移转 73
第六节 债之消灭 73
第一款 通则 73
第二款 清偿 73
第三款 提存 74
第四款 抵销 74
第五款 免除 75
第六款 混同 75
第二章 各种之债 75
第一节 买卖 75
第一款 通则 75
第二款 效力 75
第三款 买回 76
第四款 特种买卖 77
第二节 互易 77
第三节 交互计算 77
第四节 赠与 77
第五节 租赁 78
第六节 借贷 80
第一款 使用借贷 80
第二款 消费借贷 80
第七节 雇佣 80
第八节 承揽 81
第九节 出版 82
第十节 委任 83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 84
第十二节 居间 84
第十三节 行纪 85
第十四节 寄托 85
第十五节 仓库 86
第十六节 运送营业 86
第一款 通则 86
第二款 物品运送 87
第三款 旅客运送 88
第十七节 承搅运送 88
第十八节 合夥 88
第十九节 隐名合夥 90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 90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 90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 91
第二十三节 和解 91
第二十四节 保证 91
民法债编施行法 93
民法 第三编 物权 94
第一章 通则 94
第二章 所有权 94
第一节 通则 94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94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95
第四节 共有 96
第三章 地上权 97
第四章 永佃权 97
第五章 地役权 97
第六章 抵押权 97
第七章 质权 98
第一节 动产质权 98
第二节 权利质权 99
第八章 典权 99
第九章 留置权 100
第十章 占有 100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101
民法 第四编 亲属 102
第一章 通则 102
第二章 婚姻 102
第一节 婚约 102
第二节 结婚 103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 103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 104
第一款 通则 104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 104
第三款 约定财产制 105
第一目 共同财产制 105
第二目 统一财产制 105
第三目 分别财产制 105
第五节 离婚 106
第三章 父母子女 106
第四章 监护 108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 108
第二节 禁治产人之监护 108
第五章 扶养 109
第六章 家 109
第七章 亲属会议 109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 110
民法 第五编 继承 111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 111
第二章 遗产之继承 111
第一节 效力 111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 111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 112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 112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113
第三章 遗嘱 113
第一节 通则 113
第二节 方式 113
第三节 效力 114
第四节 执行 114
第五节 撤销 114
第六节 特留分 115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115
公司法 116
第一章 总则 116
第二章 无限公司 118
第一节 设立 118
第二节 公司之内部关系 119
第三节 公司之对外关系 119
第四节 退股 119
第五节 解散、合并及变更组织 120
第六节 清算 120
第三章 有限公司 121
第四章 两合公司 122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123
第一节 设立 123
第二节 股份 124
第三节 股东会 125
第四节 董事及董事会 127
第五节 监察人 128
第六节 会计 129
第七节 公司债 130
第八节 发行新股 132
第九节 变更章程 133
第十节 公司重整 134
第十一节 解散及合并 137
第十二节 清算 138
第一目 普通清算 138
第二目 特别清算 138
第六章 (删除) 139
第七章 外国公司 140
第八章 公司之登记及认许 141
第一节 申请 141
第二节 规费 144
第九章 附则 144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标准 145
票据法 146
第一章 通则 146
第二章 汇票 147
第一节 发票及款式 147
第二节 背书 147
第三节 承兑 148
第四节 参加承兑 148
第五节 保证 148
第六节 到期日 148
第七节 付款 149
第八节 参加付款 149
第九节 追索权 149
第十节 拒绝证书 151
第十一节 复本 151
第十二节 誊本 151
第三章 本票 152
第四章 支票 152
第五章 附则 153
票据法施行细则 154
银行办理票据承兑保证及贴现业务办法 155
财政部监督银钱业存款户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办法 156
支票存款户处理办法 157
支票存款户存款不足退票处理办法 158
海商法 160
第一章 通则 160
第二章 船舶 160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160
第二节 优先权及抵押权 161
第三章 船长 162
第四章 海员 162
第五章 运送契约 164
第一节 货物运送 164
第二节 旅客运送 166
第三节 船舶拖带 166
第六章 船舶碰撞 166
第七章 救助及捞救 167
第八章 共同海损 167
第九章 海上保险 167
第十章 附则 169
船舶法 170
第一章 通则 170
第二章 船舶国籍证书 170
第三章 船舶检查 171
第四章 船舶丈量 172
第五章 船舶载重线 172
第六章 船舶设备 172
第七章 客船 173
第八章 小船 173
第九章 罚则 173
第十章 附则 174
船舶登记法 175
第一章 总则 175
第二章 申请登记程序 175
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 176
第四章 抵押权及租赁权登记 176
第五章 注销登记 177
第六章 登记费 177
第七章 附则 178
引水法 179
第一章 总则 179
第二章 引水人资格 179
第三章 引水人之雇用 179
第四章 引水人执行业务 179
第五章 罚则 180
第六章 附则 180
航业法 181
商港法 185
保险法 189
第一章 总则 189
第一节 定义及分类 189
第二节 保险利益 189
第三节 保险费 189
第四节 保险人之责任 190
第五节 复保险 190
第六节 再保险 190
第二章 保险契约 190
第一节 通则 190
第二节 基本条款 191
第三节 特约条款 192
第三章 财产保险 192
第一节 火灾保险 192
第二节 海上保险 192
第三节 陆空保险 192
第四节 责任保险 193
第五节 其他财产保险 193
第四章 人身保险 193
第一节 人寿保险 193
第二节 健康保险 194
第三节 伤害保险 195
第五章 保险业 195
第一节 通则 195
第二节 保险公司 196
第三节 保险合作社 196
第四节 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 197
第五节 罚则 197
第六章 附则 197
保险法施行细则 198
保险业管理办法 199
商标法 201
商标法施行细则 206
证券交易法 209
第一章 总则 209
第二章 有价证券之募集、发行及买卖 210
第三章 证券商 212
第一节 通则 212
第二节 证券承销商 214
第三节 证券自营商 214
第四节 证券经纪商 214
第四章 证券商同业公会 214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215
第一节 通则 215
第二节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215
第三节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 216
第四节 有价证券之上市及买卖 217
第五节 有价证券买卖之受托 219
第六节 监督 219
第六章 仲裁 219
第七章 罚则 219
第八章 附则 220
商业登记法 221
商业会计法 223
第一章 总则 223
第二章 会计事项及凭证 223
第三章 会计科目帐簿及报表 224
第四章 入帐基础 224
第五章 损益计算 225
第六章 决算及审核 226
第七章 罚则 226
第八章 附则 226
银行法 227
第一章 通则 227
第二章 银行之设立、变更、停业、解散 230
第三章 商业银行 230
第四章 储蓄银行 231
第五章 专业银行 231
第六章 信托投资公司 232
第七章 外国银行 233
第八章 罚则 234
第九章 附则 235
动产担保交易法 235
第一章 总则 235
第二章 动产抵押 236
第三章 附条件买卖 236
第四章 信托占有 237
第五章 罚则 237
第六章 附则 237
动产担保交易法施行细则 238
动产担保交易标的物品类表 240
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 242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247
年龄换算表 249
三 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 251
民事诉讼法 251
第一编 总则 251
第一章 法院 251
第一节 管辖 251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 252
第二章 当事人 252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讼诉能力 252
第二节 共同诉讼 253
第三节 诉讼参加 253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 254
第三章 诉讼费用 254
第一节 诉讼费用之负担 254
第二节 诉讼费用之担保 255
第三节 诉讼救助 255
第四章 诉讼程序 256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256
第二节 送达 256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258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258
第五节 言词辩论 259
第六节 裁判 260
第七节 诉讼卷宗 261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261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 261
第一节 起诉 261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 263
第三节 证据 263
第一目 通则 263
第二目 人证 264
第三目 监定 265
第四目 书证 266
第五目 勘验 267
第六目 证据保全 267
第四节 和解 267
第五节 判决 267
第二章 调解程序 269
第三章 简易诉讼程序 270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270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 270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 272
第四编 抗告程序 273
第五编 再审程序 273
第六编 督促程序 274
第七编 保全程序 274
第八编 公示催告程序 275
第九编 人事诉讼程序 276
第一章 婚姻事件程序 276
第二章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277
第三章 禁治产事件程序 278
第四章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 279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 280
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281
一 收受书状 281
二 案件之初步调查 281
三 指定期日及辩论前之准备 282
四 言词辩论 282
五 调查证据 284
六 裁判 285
七 送达 287
八 诉讼卷宗 287
九 特种程序事件 288
十 调解程序 288
民事诉讼费用法 290
民事诉讼须知 292
检察处及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表 298
提存法 303
提存法施行细则 305
公证法 308
第一章 总则 308
第二章 公证书之作成 309
第三章 私证书之认证 310
第四章 公证费用 311
第五章 附则 311
公证法施行细则 312
非讼事件法 316
第一章 总则 316
第一节 事件管辖 316
第二节 当事人及费用之负担 316
第三节 书状笔录 316
第四节 裁定及抗告 316
第二章 民事非讼事件 317
第一节 登记事件 317
第二节 财产管理事件 318
第三节 法人之监督及维护事件 318
第四节 出版拍卖及证书保存事件 319
第五节 监护及收养事件 319
第六节 继承事件 319
第三章 商事非讼事件 319
第一节 公司事件 319
第二节 海商事件 320
第三节 票据事件 321
第四章 费用之徵收 321
第五章 附则 321
非讼事件法施行细则 322
戡乱时期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 324
提高罚金罚锾倍数及开始施行日期令 324
强制执行法 325
第一章 总则 325
第二章 对於动产之执行 327
第三章 对於不动产之执行 328
第四章 对於其他财产权之执行 330
第五章 关於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 331
第六章 关於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 331
第七章 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 332
第八章 附则 332
办理强制执行事件应行注意事项 333
台湾地区土地房屋强制执行联系办法 342
未继承登记不动产办理强制执行联系要点 343
办理电话租用权强制执行事件注意要点 344
财务案件处理办法 345
第一章 总则 345
第二章 财务法庭 345
第三章 移送程序 345
第四章 裁定及抗告程序 345
第五章 执行程序 346
第六章 附则 347
管收条例 347
破产法 348
第一章 总则 348
第二章 和解 348
第一节 法院之和解 348
第二节 商会之和解 349
第三节 和解及和解让步之撤销 350
第三章 破产 350
第一节 破产之宣告及效力 350
第二节 破产财团之构成及管理 351
第三节 破产债权 352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353
第五节 调协 353
第六节 破产财团之分配及破产之终结 353
第七节 复权 354
第四章 罚则 354
破产法施行法 355
外国法院委托事件协助法 355
商务仲裁条例 356
乡镇市调解条例 359
四 刑法及关系法规 361
刑法 361
第一编 总则 361
第一章 法例 361
第二章 刑事责任 361
第三章 未遂犯 362
第四章 共犯 362
第五章 刑 362
第六章 累犯 363
第七章 数罪并罚 363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363
第九章 缓刑 364
第十章 假释 364
第十一章 时效 364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 365
第二编 分则 365
第一章 内乱罪 365
第二章 外患罪 365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 366
第四章 渎职罪 366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367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367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368
第八章 脱逃罪 368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 368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 369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369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 370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 371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 371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371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 371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372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 373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 373
第二十章 鸦片罪 373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 373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 374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 374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 374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 375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375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375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376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 376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376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377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 377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 377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 377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 378
刑法施行法 379
惩治叛乱条例 380
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 381
戡乱时期贪污治罪条例 382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 383
惩治走私条例 385
管制物品项目及其数额 386
海关缉私条例 387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391
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条例 392
战时交通电业设备及器材防护条例 394
戡乱时期肃清烟毒条例 396
惩治盗匪条例 398
戡乱时期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 399
枪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400
残害人群治罪条例 401
陆海空军刑法 402
第一编 总则 402
第二编 分则 402
第一章 叛乱罪 402
第二章 擅权罪 403
第三章 辱职罪 403
第四章 抗命罪 404
第五章 暴行胁迫罪 404
第六章 侮辱罪 405
第七章 盗卖军用品罪 405
第八章 私运军火罪 405
第九章 纵火罪 405
第十章 掠夺罪 405
第十一章 强奸罪 405
第十二章 诈伪罪 405
第十三章 逃亡罪 405
第十四章 收容逃亡罪 405
第十五章 损坏军用物品罪 406
第十六章 违背职守罪 406
第十七章 附则 406
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 407
战时军律 409
妨害军机治罪条例 410
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 411
要塞堡垒地带法 412
取缔地下钱庄办法 414
五 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 415
刑事诉讼法 415
第一编 总则 415
第一章 法例 415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 415
第三章 法院职员之回避 415
第四章 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 416
第五章 文书 417
第六章 送达 417
第七章 期日及期间 418
第八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 418
第九章 被告之讯问 420
第十章 被告之羁押 420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 421
第十二章 证据 422
第一节 通则 422
第二节 人证 423
第三节 鉴定及通译 424
第四节 勘验 425
第十三章 裁判 425
第二编 第一审 425
第一章 公诉 425
第一节 侦查 425
第二节 起诉 427
第三节 审判 428
第二章 自诉 429
第三编 上诉 431
第一章 通则 431
第二章 第二审 431
第三章 第三审 432
第四编 抗告 433
第五编 再审 434
第六编 非常上诉 435
第七编 简易程序 435
第八编 执行 436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 437
刑事诉讼法施行法 439
少年事件处理法 440
提审法 446
公设辩护人条例 447
调度司法警察条例 448
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机关执行职务联系办法 449
更生保护法 451
赦免法 452
冤狱赔偿法 453
办理冤狱赔偿事件应行注意事项 455
引渡法 457
监狱行刑法 459
第一章 通则 459
第二章 收监 459
第三章 监禁 459
第四章 戒护 460
第五章 作业 460
第六章 教化 461
第七章 给养 461
第八章 卫生及医治 461
第九章 接见及通信 462
第十章 保管 462
第十一章 赏罚及赔偿 462
第十二章 假释 462
第十三章 释放及保护 463
第十四章 死亡 463
第十五章 死刑之执行 463
第十六章 附则 463
行刑累进处遇条例 464
第一章 总则 464
第二章 受刑人之调查及分类 464
第三章 累进处遇 464
第四章 监禁及戒护 465
第五章 作业 466
第六章 教化 466
第七章 接见及寄发书信 466
第八章 给养 466
第九章 累进处遇之审查 466
第十章 留级及降级 467
第十一章 假释 467
第十二章 附则 467
羁押法 468
保安处分执行法 470
第一章 通则 470
第二章 感化教育 472
第三章 监护 472
第四章 禁戒 472
第五章 强制工作 473
第六章 保护管束 473
第七章 强制治疗 474
第八章 驱逐出境 474
第九章 附则 474
监狱组织条例 475
外役监条例 477
看守所组织条例 479
军事审判法 480
第一编 总则 480
第一章 法例 480
第二章 军事审判人员 480
第三章 军事法庭 481
第四章 军事检察 482
第二编 诉讼程序 483
第一章 通则 483
第二章 初审 486
第三章 覆判 489
第四章 抗告 490
第五章 再审 491
第六章 非常审判 491
第七章 执行 492
第三编 附则 492
军事审判法施行法 493
军事审判注意事项 493
军事审判审限规则 494
海上捕获条例 495
第一章 通则 495
第二章 临检 495
第三章 搜索 496
第四章 拿捕 496
第五章 被拿捕船舶或其货物应徵用之程序 497
第六章 制裁 497
第七章 附则 497
海上捕获法庭审判条例 498
动员戡乱时期检肃流氓条例 500
动员戡乱时期检肃流氓条例施行细则 501
六 行政法规 505
甲 内政 505
国籍法 505
第一章 固有国籍 505
第二章 国籍之取得 505
第三章 国籍之丧失 505
第四章 国籍之回复 506
第五章 附则 506
国籍法施行条例 507
户籍法 508
第一章 通则 508
第二章 本籍登记 508
第三章 身分登记 509
第四章 迁徙登记 509
第五章 行业职业及教育程度登记 509
第六章 登记之变更更正及撤销 509
第七章 登记之申请 509
第八章 户口调查 510
第九章 罚则 510
第十章 附则 510
户籍法施行细则 511
警察法 515
警察法施行细则 516
警察教育条例 517
警察人员管理条例 518
警察勤务条例 522
警械使用条例 524
违警罚法 525
第一编 总则 525
第一章 法例 525
第二章 违警责任 525
第三章 违警罚 525
第四章 违警罚之加减 526
第五章 处罚程序 526
第一节 管辖 526
第二节 侦讯 526
第三节 裁决 526
第四节 执行 527
第二编 分则 527
第一章 妨害安宁秩序之违警 527
第二章 妨害交通之违警 528
第三章 妨害风俗之违警 529
第四章 妨害卫生之违警 529
第五章 妨害公务之违警 530
第六章 诬告伪证或湮灭证据之违警 530
第七章 妨害他人身体财产之违警 530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531
发展观光条例 539
食品卫生管理法 542
护照条例 544
药物药商管理法 545
麻醉药品管理条例 550
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 551
空气污染防制法 552
空气污染防制法施行细则 554
噪音管制法 557
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 558
技师法 559
技师法施行细则 562
技师检核办法 563
饮用水管理条例 565
水污染防治法 566
废弃物清理法 567
著作权法 569
著作权法施行细则 573
出版法 575
第一章 总则 575
第二章 新闻纸及杂志 575
第三章 书籍及其他出版品 576
第四章 出版之奖励及保障 576
第五章 出版品登载事项之限制 576
第六章 行政处分 576
第七章 附则 577
出版法施行细则 578
广播电视法 579
电影法 582
姓名条例 585
姓名条例施行细则 586
都市计划法 587
市区道路条例 592
建筑法 594
第一章 总则 594
第二章 建筑许可 595
第三章 建筑基地 596
第四章 建筑界限 596
第五章 施工管理 597
第六章 使用管理 598
第七章 拆除管理 598
第八章 罚则 599
第九章 附则 599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600
劳资争议处理法 601
劳动基准法 604
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 610
工厂法 613
第一章 总则 613
第二章 童工女工 613
第三章 工作时间 613
第四章 休息及休假 613
第五章 工资 613
第六章 工作契约之终止 614
第七章 工人福利 614
第八章 工厂安全与卫生设备 614
第九章 工人津贴抚恤 614
第十章 工厂会议 615
第十一章 学徒 615
第十二章 罚则 615
第十三章 附则 616
台湾省工厂工人退休规则 616
厂矿工人受雇解雇办法 616
台湾省矿工退休规则 617
合作社法 618
合作社法施行细则 622
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 624
农会法 625
第一章 总则 625
第二章 任务 625
第三章 设立 626
第四章 会员 626
第五章 职员 627
第六章 权责划分 628
第七章 会议 628
第八章 经费 629
第九章 监督 629
第十章 附则 630
农会法施行细则 631
渔会法 635
第一章 总则 635
第二章 任务 635
第三章 设立 636
第四章 会员 636
第五章 职员 637
第六章 权责划分 638
第七章 会议 638
第八章 经费 639
第九章 监督 639
第十章 附则 640
工会法 640
第一章 总则 640
第二章 设立 641
第三章 会员 641
第四章 职员 641
第五章 会议 642
第六章 经费 642
第七章 监督 642
第八章 保护 642
第九章 解散 643
第十章 联合组织 643
第十一章 基层组织 643
第十二章 罚则 643
第十三章 附则 644
工会法施行细则 644
工业团体法 645
第一章 总则 645
第二章 工业同业公会 646
第三章 工业会 648
第四章 监督 649
第五章 附则 649
商业团体法 650
第一章 总则 650
第二章 商业同业公会 650
第三章 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 652
第四章 输出业同业公会及联合会 652
第五章 商业会 653
第六章 监督 653
第七章 附则 654
劳工保险条例 654
劳工保险条例施行细则 654
劳工安全卫生法 654
儿童福利法 655
老人福利法 657
残障福利法 658
社会救助法 660
文化资产保存法 662
职业训练法 665
职工福利金条例 667
戒严法 668
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 669
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施行细则 670
动员戡乱时期集会游行法 674
公文程式条例 677
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 678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683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施行细则 694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候选人检核规则 703
乙 军政 706
兵役法 706
第一章 总则 706
第二章 军官役士官役 706
第三章 士兵役 706
第四章 后备军人 707
第五章 兵役行政 707
第六章 徵集 707
第七章 召集 708
第八章 权利义务 708
第九章 妨害兵役 709
第十章 附则 709
兵役法施行法 710
第一章 总则 710
第二章 军官役士官役 710
第三章 常备兵役补充兵役 710
第四章 国民兵役 711
第五章 后备军人 711
第六章 兵役行政 711
第七章 徵集 712
第八章 召集 713
第九章 免役禁役缓徵缓召 713
第十章 权利义务 714
第十一章 附则 715
免役禁役缓徵缓召实施办法 716
第一章 总则 716
第二章 免役 716
第三章 禁役 716
第四章 缓徵 716
第五章 缓召 718
第六章 附则 721
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 723
第一章 总则 723
第二章 管理机关 723
第三章 现役军人及其家属之优待 723
第四章 后备军人之优待 724
第五章 优待之停止 724
第六章 附则 724
戡乱时期军人婚姻条例 725
陆海空军惩罚法 726
军人抚恤条例 728
军人保险条例 730
丙 地政 731
土地法 731
第一编 总则 731
第一章 法例 731
第二章 地权 731
第三章 地权限制 732
第四章 公有土地 733
第五章 地权调整 733
第二编 地籍 734
第一章 通则 734
第二章 地籍测量 734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 734
第四章 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735
第三编 土地使用 736
第一章 通则 736
第二章 使用限制 736
第三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 737
第四章 耕地租用 737
第五章 荒地使用 738
第六章 土地重划 738
第四编 土地税 739
第一章 通则 739
第二章 地价及改良物价 739
第三章 地价税 740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 740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税 741
第六章 土地税之减免 741
第七章 欠税 741
第五编 土地徵收 741
第一章 通则 741
第二章 徵收程序 742
第三章 徵收补偿 743
土地法施行法 744
第一编 总则 744
第二编 地籍 744
第三编 土地使用 744
第四编 土地税 745
第五编 土地徵收 745
土地登记规则 747
第一章 总则 747
第二章 登记书表簿册图状 747
第三章 登记程序 748
第一节 通则 748
第二节 总登记 750
第三节 所有权变更登记 751
第四节 他项权利登记 753
第五节 其他登记 754
第六节 涂销登记 755
第四章 登记规费 755
第五章 附则 756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 756
第一章 总则 756
第二章 耕地徵收 756
第三章 耕地放领及承领 757
第四章 限制及罚则 758
第五章 附则 758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台湾省施行细则 758
第一章 总则 758
第二章 耕地徵收 759
第三章 耕地放领及承领 761
第四章 限制及罚则 762
第五章 附则 762
平均地权条例 762
第一章 总则 762
第二章 规定地价 763
第三章 照价徵税 763
第四章 照价收买 764
第五章 涨价归公 765
第六章 土地使用 767
第七章 罚则 770
第八章 附则 770
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 770
第一章 总则 770
第二章 规定地价 771
第三章 照价徵税 772
第四章 照价收买 774
第五章 涨价归公 775
第六章 土地使用 776
第七章 附则 779
台湾地区平均地权土地债券发行条例 780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 781
地价调查估计规则 783
区域计划法 785
土地及建筑改良物设定抵押权登记简化办法 787
农地重划条例 788
国民住宅条例 791
国民住宅贷款办法 794
丁 经济 794
标准法 794
度量衡法 794
专利法 795
第一章 发明 796
第一节 通则 796
第二节 申请 796
第三节 审查及再审查 797
第四节 专利权 797
第五节 实施 799
第六节 纳费 799
第七节 损害赔偿及诉讼 799
第八节 罚则 800
第二章 新型 800
第三章 新式样 801
第四章 附则 801
专利法施行细则 802
商品检验法 806
商品标示法 808
森林法 809
第一章 总则 809
第二章 林政 809
第三章 森林经营及利用 809
第四章 保安林 810
第五章 森林保护 810
第六章 监督及奖励 811
第七章 罚则 811
第八章 附则 812
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 812
矿业法 814
第一章 总则 814
第二章 矿业权 815
第一节 矿业权之性质与效用 815
第二节 矿业权之设定 815
第三节 矿业权之变更移转与消灭 816
第四节 矿业权之抵押 817
第三章 国营矿业 817
第四章 矿业用地 817
第五章 矿税 818
第六章 矿业监督与奖励 819
第七章 罚则 819
第八章 附则 819
矿场安全法 820
农药管理法 822
野生动物保育法 825
水利法 828
第一章 总则 828
第二章 水利区及水利机构 828
第三章 水权 828
第四章 水权之登记 829
第五章 水利事业之兴办 830
第六章 水之蓄泄 831
第七章 水道防护 832
第八章 水利经费 832
第九章 罚则 833
第十章 附则 833
水利法施行细则 834
自来水法 843
下水道法 849
渔业法 851
电业法 855
处理窃电规则 861
国营事业管理法 861
国家总动员法 863
民用航空法 865
铁路法 870
公路法 874
消防法 879
电信法 881
邮政法 884
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 887
外国人投资条例 888
华侨回国投资条例 889
奖励投资条例 891
第一章 总则 891
第二章 税捐减免 892
第三章 工业用地之取得 897
第四章 公营事业之配合发展 900
第五章 附则 900
奖励投资条例施行细则 901
黄金进口及买卖管理办法 912
携带及寄送金银外币及新台币出入国境 913
政府发展经济社会向国外借款及保证条例 914
管理外汇条例 915
农业发展条例 917
农业发展条例施行细则 921
营利事业登记规则 923
技术合作条例 924
原子能法 925
能源管理条例 928
戈 财政 930
财政收支划分法 930
第一章 总纲 930
第二章 收入 930
第一节 税课收入 930
第二节 独占及专卖收入 931
第三节 工程受益费收入 931
第四节 罚款及赔偿收入 931
第五节 规费收入 931
第六节 信托管理收入 931
第七节 财产收入 931
第八节 营业盈余捐献赠与及其他收入 931
第九节 补助及协助收入 931
第十节 赊借收入 931
第三章 支出 931
第四章 附则 932
附表一 收入分类表 932
甲 中央收入 932
乙 省收入 932
丙 直辖市收入 932
丁 县(市)(局)收入 932
附表二 支出分类表 933
甲 中央支出 933
乙 省支出 933
丙 直辖市支出 934
丁 县(市)(局)支出 934
国有财产法 936
所得税法 940
第一章 总则 940
第二章 综合所得税 942
第三章 营利事业所得税 944
第一节 登记 944
第二节 帐簿凭证与会计纪录 945
第三节 营利事业所得额 945
第四节 资产估价 947
第四章 稽徵程序 949
第一节 暂缴 949
第二节 结算申报 950
第三节 调查 951
第四节 扣缴 951
第五节 自缴 952
第五章 奖惩 953
第六章 附则 955
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956
第一章 总则 957
第二章 综合所得税 957
第三章 营利事业所得税 959
第四章 稽徵程序 960
第五章 奖惩 963
第六章 附则 964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 964
中华民国七十九年度所得税税率条例 965
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 965
遗产及赠与税法 967
第一章 总则 967
第二章 遗产税之计算 968
第三章 赠与税之计算 969
第四章 稽徵程序 970
第五章 奖惩 971
第六章 附则 971
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 972
印花税法 976
第一章 总则 976
第二章 课徵范围 976
第三章 税率或税额 976
第四章 纳税方法 977
第五章 印花税检查 977
第六章 罚则 977
第七章 附则 978
印花税法施行细则 978
货物税条例 979
营业税法 983
第一章 总则 983
第二章 减免范围 983
第三章 税率 984
第四章 税额计算 985
第五章 稽徵 986
第六章 罚则 987
第七章 附则 988
附 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 989
营业税法施行细则 994
关税法 998
关税法施行细则 1004
证券交易税条例 1012
房屋税条例 1014
土地税法 1016
土地税法施行细则 1022
土地税减免规则 1027
增缴地价税抵缴土地增值税办法 1030
税捐稽徵法 1031
契税条例 1035
台湾省内菸酒专卖暂行条例 1038
使用牌照税法 1041
第一章 总则 1041
第二章 课税标的及税额 1041
第三章 免税范围 1041
第四章 徵收程序 1042
第五章 查缉程序 1042
第六章 罚则 1042
第七章 附则 1043
娱乐税法 1044
第一章 总则 1044
第二章 税率 1044
第三章 稽徵 1044
第四章 奖惩 1045
第五章 附则 1045
工程受益费徵收条例 1046
财务罚锾处理暂行条例 1048
财务罚锾给奖分配办法 1049
预算法 1050
公库法 1054
决算法 1056
会计法 1059
己 教育 1068
幼稚教育法 1068
幼稚园设置办法 1070
国民教育法 1071
高级中学法 1073
职业学校法 1074
补习教育法 1074
社会教育法 1076
特殊教育法 1077
专科学校法 1078
师范教育法 1079
大学法 1081
国立空中大学设置条例 1082
私立学校法 1083
庚 人事 1088
公务员服务法 1088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 1089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 1090
公务人员任用法 1092
公务人员任用法施行细则 1094
公务人员俸给法 1096
公务人员俸给法施行细则 1099
公务人员考绩法 1100
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 1102
公务人员退休法 1104
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细则 1105
公务人员抚恤法 1108
公务员惩戒法 1110
公务人员保险法 1112
公务人员眷属疾病保险条例 1113
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条例 1114
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 1114
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施行细则 1115
职等标准 1115
公务人员交代条例 1119
派用人员派用条例 1120
聘用人员聘用条例 1120
教育人员任用条例 1121
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施行细则 1125
辛 专门职业 1127
律师法 1127
律师法施行细则 1129
律师检核办法 1130
律师登录规则 1131
军事审判机关律师登录规则 1132
律师惩戒规则 1133
会计师法 1135
会计师检核办法 1139
医师法 1140
医师法施行细则 1143
医师惩戒办法 1144
兽医人员检核办法 1145
兽医师法 1146
药师法 1148
助产士法 1150
医事人员检核办法 1152
中医师检核办法 1154
建筑师法 1155
建筑师法施行细则 1158
营养师法 1159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1161
壬 行政救济 1162
诉愿法 1162
请愿法 1163
行政诉讼法 1164
医疗法 1165
附录 1171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