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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张知本主编
  • 出 版 社:大中国图书公司
  • 出版年份:1990
  • ISBN:
  • 页数:1190 页
图书介绍:

一 宪法及关系法规 1

中华民国宪法 1

第一章 总纲 1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1

第三章 国民大会 1

第四章 总统 2

第五章 行政 2

第六章 立法 3

第七章 司法 3

第八章 考试 3

第九章 监察 3

第十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4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5

第一节 省 5

第二节 县 5

第十二章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 5

第十三章 基本国策 5

第一节 国防 5

第二节 外交 6

第三节 国民经济 6

第四节 社会安全 6

第五节 教育文化 6

第六节 边疆地区 6

第十四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改 7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8

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 9

国民大会组织法 10

国民大会创制复决两权行使办法 11

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 12

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会议组织纲要 14

行政院组织法 15

立法院组织法 16

中央法规标准法 17

司法院组织法 18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 20

司法院变更判例会议规则 21

法院组织法 21

第一章 总则 21

第二章 地方法院 22

第三章 高等法院 22

第四章 最高法院 22

第五章 检察机关 22

第六章 推事检察官之任用及待遇 23

第七章 书记官及通译 24

第八章 检验员执达员庭丁及司法警察 24

第九章 司法年度及事务分配 24

第十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 25

第十一章 法院之用语 25

第十二章 裁判之评议 25

第十三章 法律上之协助 25

第十四章 司法行政之监督 25

第十五章 附则 26

法务部组织法 27

考试院组织法 29

公务人员考试法 30

公务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 32

典试法 34

监试法 35

监察院组织法 35

监察法 37

第一章 总则 37

第二章 弹劾权 37

第三章 纠举权 37

第四章 纠正 38

第五章 调查 38

第六章 附则 38

监察法施行细则 38

第一章 总则 39

第二章 人民书状 39

第三章 巡廻监察 39

第四章 调查 39

第五章 弹劾 40

第六章 纠举 41

第七章 纠正 41

第八章 附则 41

审计法 42

第一章 通则 42

第二章 公务审计 43

第三章 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 43

第四章 财物审计 44

第五章 考核财务效能 44

第六章 核定财务责任 45

第七章 附则 45

审计法施行细则 45

机关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稽察条例 50

附 稽察限额 52

国家赔偿法 53

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 54

优生保健法 57

优生保健法施行细则 58

二 民法及关系法规 59

民法 第一编 总则 59

第一章 法例 59

第二章 人 59

第一节 自然人 59

第二节 法人 59

第一款 通则 59

第二款 社团 60

第三款 财团 61

第三章 物 61

第四章 法律行为 62

第一节 通则 62

第二节 行为能力 62

第三节 意思表示 62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63

第五节 代理 63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 63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 63

第六章 消灭时效 64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65

民法总则施行法 66

民法 第二编 债 67

第一章 通则 67

第一节 债之发生 67

第一款 契约 67

第二款 代理权之授与 67

第三款 无因管理 67

第四款 不当得利 68

第五款 侵权行为 68

第二节 债之标的 69

第三节 债之效力 70

第一款 给付 70

第二款 迟延 70

第三款 保全 70

第四款 契约 71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72

第五节 债之移转 73

第六节 债之消灭 73

第一款 通则 73

第二款 清偿 73

第三款 提存 74

第四款 抵销 74

第五款 免除 75

第六款 混同 75

第二章 各种之债 75

第一节 买卖 75

第一款 通则 75

第二款 效力 75

第三款 买回 76

第四款 特种买卖 77

第二节 互易 77

第三节 交互计算 77

第四节 赠与 77

第五节 租赁 78

第六节 借贷 80

第一款 使用借贷 80

第二款 消费借贷 80

第七节 雇佣 80

第八节 承揽 81

第九节 出版 82

第十节 委任 83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 84

第十二节 居间 84

第十三节 行纪 85

第十四节 寄托 85

第十五节 仓库 86

第十六节 运送营业 86

第一款 通则 86

第二款 物品运送 87

第三款 旅客运送 88

第十七节 承搅运送 88

第十八节 合夥 88

第十九节 隐名合夥 90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 90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 90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 91

第二十三节 和解 91

第二十四节 保证 91

民法债编施行法 93

民法 第三编 物权 94

第一章 通则 94

第二章 所有权 94

第一节 通则 94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94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95

第四节 共有 96

第三章 地上权 97

第四章 永佃权 97

第五章 地役权 97

第六章 抵押权 97

第七章 质权 98

第一节 动产质权 98

第二节 权利质权 99

第八章 典权 99

第九章 留置权 100

第十章 占有 100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101

民法 第四编 亲属 102

第一章 通则 102

第二章 婚姻 102

第一节 婚约 102

第二节 结婚 103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 103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 104

第一款 通则 104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 104

第三款 约定财产制 105

第一目 共同财产制 105

第二目 统一财产制 105

第三目 分别财产制 105

第五节 离婚 106

第三章 父母子女 106

第四章 监护 108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 108

第二节 禁治产人之监护 108

第五章 扶养 109

第六章 家 109

第七章 亲属会议 109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 110

民法 第五编 继承 111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 111

第二章 遗产之继承 111

第一节 效力 111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 111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 112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 112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113

第三章 遗嘱 113

第一节 通则 113

第二节 方式 113

第三节 效力 114

第四节 执行 114

第五节 撤销 114

第六节 特留分 115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115

公司法 116

第一章 总则 116

第二章 无限公司 118

第一节 设立 118

第二节 公司之内部关系 119

第三节 公司之对外关系 119

第四节 退股 119

第五节 解散、合并及变更组织 120

第六节 清算 120

第三章 有限公司 121

第四章 两合公司 122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123

第一节 设立 123

第二节 股份 124

第三节 股东会 125

第四节 董事及董事会 127

第五节 监察人 128

第六节 会计 129

第七节 公司债 130

第八节 发行新股 132

第九节 变更章程 133

第十节 公司重整 134

第十一节 解散及合并 137

第十二节 清算 138

第一目 普通清算 138

第二目 特别清算 138

第六章 (删除) 139

第七章 外国公司 140

第八章 公司之登记及认许 141

第一节 申请 141

第二节 规费 144

第九章 附则 144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标准 145

票据法 146

第一章 通则 146

第二章 汇票 147

第一节 发票及款式 147

第二节 背书 147

第三节 承兑 148

第四节 参加承兑 148

第五节 保证 148

第六节 到期日 148

第七节 付款 149

第八节 参加付款 149

第九节 追索权 149

第十节 拒绝证书 151

第十一节 复本 151

第十二节 誊本 151

第三章 本票 152

第四章 支票 152

第五章 附则 153

票据法施行细则 154

银行办理票据承兑保证及贴现业务办法 155

财政部监督银钱业存款户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办法 156

支票存款户处理办法 157

支票存款户存款不足退票处理办法 158

海商法 160

第一章 通则 160

第二章 船舶 160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160

第二节 优先权及抵押权 161

第三章 船长 162

第四章 海员 162

第五章 运送契约 164

第一节 货物运送 164

第二节 旅客运送 166

第三节 船舶拖带 166

第六章 船舶碰撞 166

第七章 救助及捞救 167

第八章 共同海损 167

第九章 海上保险 167

第十章 附则 169

船舶法 170

第一章 通则 170

第二章 船舶国籍证书 170

第三章 船舶检查 171

第四章 船舶丈量 172

第五章 船舶载重线 172

第六章 船舶设备 172

第七章 客船 173

第八章 小船 173

第九章 罚则 173

第十章 附则 174

船舶登记法 175

第一章 总则 175

第二章 申请登记程序 175

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 176

第四章 抵押权及租赁权登记 176

第五章 注销登记 177

第六章 登记费 177

第七章 附则 178

引水法 179

第一章 总则 179

第二章 引水人资格 179

第三章 引水人之雇用 179

第四章 引水人执行业务 179

第五章 罚则 180

第六章 附则 180

航业法 181

商港法 185

保险法 189

第一章 总则 189

第一节 定义及分类 189

第二节 保险利益 189

第三节 保险费 189

第四节 保险人之责任 190

第五节 复保险 190

第六节 再保险 190

第二章 保险契约 190

第一节 通则 190

第二节 基本条款 191

第三节 特约条款 192

第三章 财产保险 192

第一节 火灾保险 192

第二节 海上保险 192

第三节 陆空保险 192

第四节 责任保险 193

第五节 其他财产保险 193

第四章 人身保险 193

第一节 人寿保险 193

第二节 健康保险 194

第三节 伤害保险 195

第五章 保险业 195

第一节 通则 195

第二节 保险公司 196

第三节 保险合作社 196

第四节 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 197

第五节 罚则 197

第六章 附则 197

保险法施行细则 198

保险业管理办法 199

商标法 201

商标法施行细则 206

证券交易法 209

第一章 总则 209

第二章 有价证券之募集、发行及买卖 210

第三章 证券商 212

第一节 通则 212

第二节 证券承销商 214

第三节 证券自营商 214

第四节 证券经纪商 214

第四章 证券商同业公会 214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215

第一节 通则 215

第二节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215

第三节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 216

第四节 有价证券之上市及买卖 217

第五节 有价证券买卖之受托 219

第六节 监督 219

第六章 仲裁 219

第七章 罚则 219

第八章 附则 220

商业登记法 221

商业会计法 223

第一章 总则 223

第二章 会计事项及凭证 223

第三章 会计科目帐簿及报表 224

第四章 入帐基础 224

第五章 损益计算 225

第六章 决算及审核 226

第七章 罚则 226

第八章 附则 226

银行法 227

第一章 通则 227

第二章 银行之设立、变更、停业、解散 230

第三章 商业银行 230

第四章 储蓄银行 231

第五章 专业银行 231

第六章 信托投资公司 232

第七章 外国银行 233

第八章 罚则 234

第九章 附则 235

动产担保交易法 235

第一章 总则 235

第二章 动产抵押 236

第三章 附条件买卖 236

第四章 信托占有 237

第五章 罚则 237

第六章 附则 237

动产担保交易法施行细则 238

动产担保交易标的物品类表 240

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 242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247

年龄换算表 249

三 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 251

民事诉讼法 251

第一编 总则 251

第一章 法院 251

第一节 管辖 251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 252

第二章 当事人 252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讼诉能力 252

第二节 共同诉讼 253

第三节 诉讼参加 253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 254

第三章 诉讼费用 254

第一节 诉讼费用之负担 254

第二节 诉讼费用之担保 255

第三节 诉讼救助 255

第四章 诉讼程序 256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256

第二节 送达 256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258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258

第五节 言词辩论 259

第六节 裁判 260

第七节 诉讼卷宗 261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261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 261

第一节 起诉 261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 263

第三节 证据 263

第一目 通则 263

第二目 人证 264

第三目 监定 265

第四目 书证 266

第五目 勘验 267

第六目 证据保全 267

第四节 和解 267

第五节 判决 267

第二章 调解程序 269

第三章 简易诉讼程序 270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270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 270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 272

第四编 抗告程序 273

第五编 再审程序 273

第六编 督促程序 274

第七编 保全程序 274

第八编 公示催告程序 275

第九编 人事诉讼程序 276

第一章 婚姻事件程序 276

第二章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277

第三章 禁治产事件程序 278

第四章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 279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 280

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281

一 收受书状 281

二 案件之初步调查 281

三 指定期日及辩论前之准备 282

四 言词辩论 282

五 调查证据 284

六 裁判 285

七 送达 287

八 诉讼卷宗 287

九 特种程序事件 288

十 调解程序 288

民事诉讼费用法 290

民事诉讼须知 292

检察处及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表 298

提存法 303

提存法施行细则 305

公证法 308

第一章 总则 308

第二章 公证书之作成 309

第三章 私证书之认证 310

第四章 公证费用 311

第五章 附则 311

公证法施行细则 312

非讼事件法 316

第一章 总则 316

第一节 事件管辖 316

第二节 当事人及费用之负担 316

第三节 书状笔录 316

第四节 裁定及抗告 316

第二章 民事非讼事件 317

第一节 登记事件 317

第二节 财产管理事件 318

第三节 法人之监督及维护事件 318

第四节 出版拍卖及证书保存事件 319

第五节 监护及收养事件 319

第六节 继承事件 319

第三章 商事非讼事件 319

第一节 公司事件 319

第二节 海商事件 320

第三节 票据事件 321

第四章 费用之徵收 321

第五章 附则 321

非讼事件法施行细则 322

戡乱时期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 324

提高罚金罚锾倍数及开始施行日期令 324

强制执行法 325

第一章 总则 325

第二章 对於动产之执行 327

第三章 对於不动产之执行 328

第四章 对於其他财产权之执行 330

第五章 关於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 331

第六章 关於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 331

第七章 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 332

第八章 附则 332

办理强制执行事件应行注意事项 333

台湾地区土地房屋强制执行联系办法 342

未继承登记不动产办理强制执行联系要点 343

办理电话租用权强制执行事件注意要点 344

财务案件处理办法 345

第一章 总则 345

第二章 财务法庭 345

第三章 移送程序 345

第四章 裁定及抗告程序 345

第五章 执行程序 346

第六章 附则 347

管收条例 347

破产法 348

第一章 总则 348

第二章 和解 348

第一节 法院之和解 348

第二节 商会之和解 349

第三节 和解及和解让步之撤销 350

第三章 破产 350

第一节 破产之宣告及效力 350

第二节 破产财团之构成及管理 351

第三节 破产债权 352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353

第五节 调协 353

第六节 破产财团之分配及破产之终结 353

第七节 复权 354

第四章 罚则 354

破产法施行法 355

外国法院委托事件协助法 355

商务仲裁条例 356

乡镇市调解条例 359

四 刑法及关系法规 361

刑法 361

第一编 总则 361

第一章 法例 361

第二章 刑事责任 361

第三章 未遂犯 362

第四章 共犯 362

第五章 刑 362

第六章 累犯 363

第七章 数罪并罚 363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363

第九章 缓刑 364

第十章 假释 364

第十一章 时效 364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 365

第二编 分则 365

第一章 内乱罪 365

第二章 外患罪 365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 366

第四章 渎职罪 366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367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367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368

第八章 脱逃罪 368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 368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 369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369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 370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 371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 371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371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 371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372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 373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 373

第二十章 鸦片罪 373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 373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 374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 374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 374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 375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375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375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376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 376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376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377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 377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 377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 377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 378

刑法施行法 379

惩治叛乱条例 380

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 381

戡乱时期贪污治罪条例 382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 383

惩治走私条例 385

管制物品项目及其数额 386

海关缉私条例 387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391

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条例 392

战时交通电业设备及器材防护条例 394

戡乱时期肃清烟毒条例 396

惩治盗匪条例 398

戡乱时期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 399

枪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400

残害人群治罪条例 401

陆海空军刑法 402

第一编 总则 402

第二编 分则 402

第一章 叛乱罪 402

第二章 擅权罪 403

第三章 辱职罪 403

第四章 抗命罪 404

第五章 暴行胁迫罪 404

第六章 侮辱罪 405

第七章 盗卖军用品罪 405

第八章 私运军火罪 405

第九章 纵火罪 405

第十章 掠夺罪 405

第十一章 强奸罪 405

第十二章 诈伪罪 405

第十三章 逃亡罪 405

第十四章 收容逃亡罪 405

第十五章 损坏军用物品罪 406

第十六章 违背职守罪 406

第十七章 附则 406

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 407

战时军律 409

妨害军机治罪条例 410

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 411

要塞堡垒地带法 412

取缔地下钱庄办法 414

五 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 415

刑事诉讼法 415

第一编 总则 415

第一章 法例 415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 415

第三章 法院职员之回避 415

第四章 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 416

第五章 文书 417

第六章 送达 417

第七章 期日及期间 418

第八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 418

第九章 被告之讯问 420

第十章 被告之羁押 420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 421

第十二章 证据 422

第一节 通则 422

第二节 人证 423

第三节 鉴定及通译 424

第四节 勘验 425

第十三章 裁判 425

第二编 第一审 425

第一章 公诉 425

第一节 侦查 425

第二节 起诉 427

第三节 审判 428

第二章 自诉 429

第三编 上诉 431

第一章 通则 431

第二章 第二审 431

第三章 第三审 432

第四编 抗告 433

第五编 再审 434

第六编 非常上诉 435

第七编 简易程序 435

第八编 执行 436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 437

刑事诉讼法施行法 439

少年事件处理法 440

提审法 446

公设辩护人条例 447

调度司法警察条例 448

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机关执行职务联系办法 449

更生保护法 451

赦免法 452

冤狱赔偿法 453

办理冤狱赔偿事件应行注意事项 455

引渡法 457

监狱行刑法 459

第一章 通则 459

第二章 收监 459

第三章 监禁 459

第四章 戒护 460

第五章 作业 460

第六章 教化 461

第七章 给养 461

第八章 卫生及医治 461

第九章 接见及通信 462

第十章 保管 462

第十一章 赏罚及赔偿 462

第十二章 假释 462

第十三章 释放及保护 463

第十四章 死亡 463

第十五章 死刑之执行 463

第十六章 附则 463

行刑累进处遇条例 464

第一章 总则 464

第二章 受刑人之调查及分类 464

第三章 累进处遇 464

第四章 监禁及戒护 465

第五章 作业 466

第六章 教化 466

第七章 接见及寄发书信 466

第八章 给养 466

第九章 累进处遇之审查 466

第十章 留级及降级 467

第十一章 假释 467

第十二章 附则 467

羁押法 468

保安处分执行法 470

第一章 通则 470

第二章 感化教育 472

第三章 监护 472

第四章 禁戒 472

第五章 强制工作 473

第六章 保护管束 473

第七章 强制治疗 474

第八章 驱逐出境 474

第九章 附则 474

监狱组织条例 475

外役监条例 477

看守所组织条例 479

军事审判法 480

第一编 总则 480

第一章 法例 480

第二章 军事审判人员 480

第三章 军事法庭 481

第四章 军事检察 482

第二编 诉讼程序 483

第一章 通则 483

第二章 初审 486

第三章 覆判 489

第四章 抗告 490

第五章 再审 491

第六章 非常审判 491

第七章 执行 492

第三编 附则 492

军事审判法施行法 493

军事审判注意事项 493

军事审判审限规则 494

海上捕获条例 495

第一章 通则 495

第二章 临检 495

第三章 搜索 496

第四章 拿捕 496

第五章 被拿捕船舶或其货物应徵用之程序 497

第六章 制裁 497

第七章 附则 497

海上捕获法庭审判条例 498

动员戡乱时期检肃流氓条例 500

动员戡乱时期检肃流氓条例施行细则 501

六 行政法规 505

甲 内政 505

国籍法 505

第一章 固有国籍 505

第二章 国籍之取得 505

第三章 国籍之丧失 505

第四章 国籍之回复 506

第五章 附则 506

国籍法施行条例 507

户籍法 508

第一章 通则 508

第二章 本籍登记 508

第三章 身分登记 509

第四章 迁徙登记 509

第五章 行业职业及教育程度登记 509

第六章 登记之变更更正及撤销 509

第七章 登记之申请 509

第八章 户口调查 510

第九章 罚则 510

第十章 附则 510

户籍法施行细则 511

警察法 515

警察法施行细则 516

警察教育条例 517

警察人员管理条例 518

警察勤务条例 522

警械使用条例 524

违警罚法 525

第一编 总则 525

第一章 法例 525

第二章 违警责任 525

第三章 违警罚 525

第四章 违警罚之加减 526

第五章 处罚程序 526

第一节 管辖 526

第二节 侦讯 526

第三节 裁决 526

第四节 执行 527

第二编 分则 527

第一章 妨害安宁秩序之违警 527

第二章 妨害交通之违警 528

第三章 妨害风俗之违警 529

第四章 妨害卫生之违警 529

第五章 妨害公务之违警 530

第六章 诬告伪证或湮灭证据之违警 530

第七章 妨害他人身体财产之违警 530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531

发展观光条例 539

食品卫生管理法 542

护照条例 544

药物药商管理法 545

麻醉药品管理条例 550

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 551

空气污染防制法 552

空气污染防制法施行细则 554

噪音管制法 557

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 558

技师法 559

技师法施行细则 562

技师检核办法 563

饮用水管理条例 565

水污染防治法 566

废弃物清理法 567

著作权法 569

著作权法施行细则 573

出版法 575

第一章 总则 575

第二章 新闻纸及杂志 575

第三章 书籍及其他出版品 576

第四章 出版之奖励及保障 576

第五章 出版品登载事项之限制 576

第六章 行政处分 576

第七章 附则 577

出版法施行细则 578

广播电视法 579

电影法 582

姓名条例 585

姓名条例施行细则 586

都市计划法 587

市区道路条例 592

建筑法 594

第一章 总则 594

第二章 建筑许可 595

第三章 建筑基地 596

第四章 建筑界限 596

第五章 施工管理 597

第六章 使用管理 598

第七章 拆除管理 598

第八章 罚则 599

第九章 附则 599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600

劳资争议处理法 601

劳动基准法 604

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 610

工厂法 613

第一章 总则 613

第二章 童工女工 613

第三章 工作时间 613

第四章 休息及休假 613

第五章 工资 613

第六章 工作契约之终止 614

第七章 工人福利 614

第八章 工厂安全与卫生设备 614

第九章 工人津贴抚恤 614

第十章 工厂会议 615

第十一章 学徒 615

第十二章 罚则 615

第十三章 附则 616

台湾省工厂工人退休规则 616

厂矿工人受雇解雇办法 616

台湾省矿工退休规则 617

合作社法 618

合作社法施行细则 622

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 624

农会法 625

第一章 总则 625

第二章 任务 625

第三章 设立 626

第四章 会员 626

第五章 职员 627

第六章 权责划分 628

第七章 会议 628

第八章 经费 629

第九章 监督 629

第十章 附则 630

农会法施行细则 631

渔会法 635

第一章 总则 635

第二章 任务 635

第三章 设立 636

第四章 会员 636

第五章 职员 637

第六章 权责划分 638

第七章 会议 638

第八章 经费 639

第九章 监督 639

第十章 附则 640

工会法 640

第一章 总则 640

第二章 设立 641

第三章 会员 641

第四章 职员 641

第五章 会议 642

第六章 经费 642

第七章 监督 642

第八章 保护 642

第九章 解散 643

第十章 联合组织 643

第十一章 基层组织 643

第十二章 罚则 643

第十三章 附则 644

工会法施行细则 644

工业团体法 645

第一章 总则 645

第二章 工业同业公会 646

第三章 工业会 648

第四章 监督 649

第五章 附则 649

商业团体法 650

第一章 总则 650

第二章 商业同业公会 650

第三章 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 652

第四章 输出业同业公会及联合会 652

第五章 商业会 653

第六章 监督 653

第七章 附则 654

劳工保险条例 654

劳工保险条例施行细则 654

劳工安全卫生法 654

儿童福利法 655

老人福利法 657

残障福利法 658

社会救助法 660

文化资产保存法 662

职业训练法 665

职工福利金条例 667

戒严法 668

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 669

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施行细则 670

动员戡乱时期集会游行法 674

公文程式条例 677

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 678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683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施行细则 694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候选人检核规则 703

乙 军政 706

兵役法 706

第一章 总则 706

第二章 军官役士官役 706

第三章 士兵役 706

第四章 后备军人 707

第五章 兵役行政 707

第六章 徵集 707

第七章 召集 708

第八章 权利义务 708

第九章 妨害兵役 709

第十章 附则 709

兵役法施行法 710

第一章 总则 710

第二章 军官役士官役 710

第三章 常备兵役补充兵役 710

第四章 国民兵役 711

第五章 后备军人 711

第六章 兵役行政 711

第七章 徵集 712

第八章 召集 713

第九章 免役禁役缓徵缓召 713

第十章 权利义务 714

第十一章 附则 715

免役禁役缓徵缓召实施办法 716

第一章 总则 716

第二章 免役 716

第三章 禁役 716

第四章 缓徵 716

第五章 缓召 718

第六章 附则 721

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 723

第一章 总则 723

第二章 管理机关 723

第三章 现役军人及其家属之优待 723

第四章 后备军人之优待 724

第五章 优待之停止 724

第六章 附则 724

戡乱时期军人婚姻条例 725

陆海空军惩罚法 726

军人抚恤条例 728

军人保险条例 730

丙 地政 731

土地法 731

第一编 总则 731

第一章 法例 731

第二章 地权 731

第三章 地权限制 732

第四章 公有土地 733

第五章 地权调整 733

第二编 地籍 734

第一章 通则 734

第二章 地籍测量 734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 734

第四章 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735

第三编 土地使用 736

第一章 通则 736

第二章 使用限制 736

第三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 737

第四章 耕地租用 737

第五章 荒地使用 738

第六章 土地重划 738

第四编 土地税 739

第一章 通则 739

第二章 地价及改良物价 739

第三章 地价税 740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 740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税 741

第六章 土地税之减免 741

第七章 欠税 741

第五编 土地徵收 741

第一章 通则 741

第二章 徵收程序 742

第三章 徵收补偿 743

土地法施行法 744

第一编 总则 744

第二编 地籍 744

第三编 土地使用 744

第四编 土地税 745

第五编 土地徵收 745

土地登记规则 747

第一章 总则 747

第二章 登记书表簿册图状 747

第三章 登记程序 748

第一节 通则 748

第二节 总登记 750

第三节 所有权变更登记 751

第四节 他项权利登记 753

第五节 其他登记 754

第六节 涂销登记 755

第四章 登记规费 755

第五章 附则 756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 756

第一章 总则 756

第二章 耕地徵收 756

第三章 耕地放领及承领 757

第四章 限制及罚则 758

第五章 附则 758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台湾省施行细则 758

第一章 总则 758

第二章 耕地徵收 759

第三章 耕地放领及承领 761

第四章 限制及罚则 762

第五章 附则 762

平均地权条例 762

第一章 总则 762

第二章 规定地价 763

第三章 照价徵税 763

第四章 照价收买 764

第五章 涨价归公 765

第六章 土地使用 767

第七章 罚则 770

第八章 附则 770

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 770

第一章 总则 770

第二章 规定地价 771

第三章 照价徵税 772

第四章 照价收买 774

第五章 涨价归公 775

第六章 土地使用 776

第七章 附则 779

台湾地区平均地权土地债券发行条例 780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 781

地价调查估计规则 783

区域计划法 785

土地及建筑改良物设定抵押权登记简化办法 787

农地重划条例 788

国民住宅条例 791

国民住宅贷款办法 794

丁 经济 794

标准法 794

度量衡法 794

专利法 795

第一章 发明 796

第一节 通则 796

第二节 申请 796

第三节 审查及再审查 797

第四节 专利权 797

第五节 实施 799

第六节 纳费 799

第七节 损害赔偿及诉讼 799

第八节 罚则 800

第二章 新型 800

第三章 新式样 801

第四章 附则 801

专利法施行细则 802

商品检验法 806

商品标示法 808

森林法 809

第一章 总则 809

第二章 林政 809

第三章 森林经营及利用 809

第四章 保安林 810

第五章 森林保护 810

第六章 监督及奖励 811

第七章 罚则 811

第八章 附则 812

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 812

矿业法 814

第一章 总则 814

第二章 矿业权 815

第一节 矿业权之性质与效用 815

第二节 矿业权之设定 815

第三节 矿业权之变更移转与消灭 816

第四节 矿业权之抵押 817

第三章 国营矿业 817

第四章 矿业用地 817

第五章 矿税 818

第六章 矿业监督与奖励 819

第七章 罚则 819

第八章 附则 819

矿场安全法 820

农药管理法 822

野生动物保育法 825

水利法 828

第一章 总则 828

第二章 水利区及水利机构 828

第三章 水权 828

第四章 水权之登记 829

第五章 水利事业之兴办 830

第六章 水之蓄泄 831

第七章 水道防护 832

第八章 水利经费 832

第九章 罚则 833

第十章 附则 833

水利法施行细则 834

自来水法 843

下水道法 849

渔业法 851

电业法 855

处理窃电规则 861

国营事业管理法 861

国家总动员法 863

民用航空法 865

铁路法 870

公路法 874

消防法 879

电信法 881

邮政法 884

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 887

外国人投资条例 888

华侨回国投资条例 889

奖励投资条例 891

第一章 总则 891

第二章 税捐减免 892

第三章 工业用地之取得 897

第四章 公营事业之配合发展 900

第五章 附则 900

奖励投资条例施行细则 901

黄金进口及买卖管理办法 912

携带及寄送金银外币及新台币出入国境 913

政府发展经济社会向国外借款及保证条例 914

管理外汇条例 915

农业发展条例 917

农业发展条例施行细则 921

营利事业登记规则 923

技术合作条例 924

原子能法 925

能源管理条例 928

戈 财政 930

财政收支划分法 930

第一章 总纲 930

第二章 收入 930

第一节 税课收入 930

第二节 独占及专卖收入 931

第三节 工程受益费收入 931

第四节 罚款及赔偿收入 931

第五节 规费收入 931

第六节 信托管理收入 931

第七节 财产收入 931

第八节 营业盈余捐献赠与及其他收入 931

第九节 补助及协助收入 931

第十节 赊借收入 931

第三章 支出 931

第四章 附则 932

附表一 收入分类表 932

甲 中央收入 932

乙 省收入 932

丙 直辖市收入 932

丁 县(市)(局)收入 932

附表二 支出分类表 933

甲 中央支出 933

乙 省支出 933

丙 直辖市支出 934

丁 县(市)(局)支出 934

国有财产法 936

所得税法 940

第一章 总则 940

第二章 综合所得税 942

第三章 营利事业所得税 944

第一节 登记 944

第二节 帐簿凭证与会计纪录 945

第三节 营利事业所得额 945

第四节 资产估价 947

第四章 稽徵程序 949

第一节 暂缴 949

第二节 结算申报 950

第三节 调查 951

第四节 扣缴 951

第五节 自缴 952

第五章 奖惩 953

第六章 附则 955

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956

第一章 总则 957

第二章 综合所得税 957

第三章 营利事业所得税 959

第四章 稽徵程序 960

第五章 奖惩 963

第六章 附则 964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 964

中华民国七十九年度所得税税率条例 965

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 965

遗产及赠与税法 967

第一章 总则 967

第二章 遗产税之计算 968

第三章 赠与税之计算 969

第四章 稽徵程序 970

第五章 奖惩 971

第六章 附则 971

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 972

印花税法 976

第一章 总则 976

第二章 课徵范围 976

第三章 税率或税额 976

第四章 纳税方法 977

第五章 印花税检查 977

第六章 罚则 977

第七章 附则 978

印花税法施行细则 978

货物税条例 979

营业税法 983

第一章 总则 983

第二章 减免范围 983

第三章 税率 984

第四章 税额计算 985

第五章 稽徵 986

第六章 罚则 987

第七章 附则 988

附 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 989

营业税法施行细则 994

关税法 998

关税法施行细则 1004

证券交易税条例 1012

房屋税条例 1014

土地税法 1016

土地税法施行细则 1022

土地税减免规则 1027

增缴地价税抵缴土地增值税办法 1030

税捐稽徵法 1031

契税条例 1035

台湾省内菸酒专卖暂行条例 1038

使用牌照税法 1041

第一章 总则 1041

第二章 课税标的及税额 1041

第三章 免税范围 1041

第四章 徵收程序 1042

第五章 查缉程序 1042

第六章 罚则 1042

第七章 附则 1043

娱乐税法 1044

第一章 总则 1044

第二章 税率 1044

第三章 稽徵 1044

第四章 奖惩 1045

第五章 附则 1045

工程受益费徵收条例 1046

财务罚锾处理暂行条例 1048

财务罚锾给奖分配办法 1049

预算法 1050

公库法 1054

决算法 1056

会计法 1059

己 教育 1068

幼稚教育法 1068

幼稚园设置办法 1070

国民教育法 1071

高级中学法 1073

职业学校法 1074

补习教育法 1074

社会教育法 1076

特殊教育法 1077

专科学校法 1078

师范教育法 1079

大学法 1081

国立空中大学设置条例 1082

私立学校法 1083

庚 人事 1088

公务员服务法 1088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 1089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 1090

公务人员任用法 1092

公务人员任用法施行细则 1094

公务人员俸给法 1096

公务人员俸给法施行细则 1099

公务人员考绩法 1100

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 1102

公务人员退休法 1104

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细则 1105

公务人员抚恤法 1108

公务员惩戒法 1110

公务人员保险法 1112

公务人员眷属疾病保险条例 1113

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条例 1114

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 1114

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施行细则 1115

职等标准 1115

公务人员交代条例 1119

派用人员派用条例 1120

聘用人员聘用条例 1120

教育人员任用条例 1121

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施行细则 1125

辛 专门职业 1127

律师法 1127

律师法施行细则 1129

律师检核办法 1130

律师登录规则 1131

军事审判机关律师登录规则 1132

律师惩戒规则 1133

会计师法 1135

会计师检核办法 1139

医师法 1140

医师法施行细则 1143

医师惩戒办法 1144

兽医人员检核办法 1145

兽医师法 1146

药师法 1148

助产士法 1150

医事人员检核办法 1152

中医师检核办法 1154

建筑师法 1155

建筑师法施行细则 1158

营养师法 1159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1161

壬 行政救济 1162

诉愿法 1162

请愿法 1163

行政诉讼法 1164

医疗法 1165

附录 1171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