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1
第一章 主权理论的衰落 8
第一节 古罗马的“治权”概念 8
第二节 主权在封建时代的部分瓦解;它如何得以存续下来 10
第三节 在古罗马治权概念的基础上,主权被重构为一种为王权辩护的工具 11
第四节 博丹、勒瓦索、勒布雷和多马的理论 12
第五节 革命将君主的主权替换为民族国家的主权 15
第六节 革命信条对主权的批评 17
第七节 主权概念与某些重要事实的不相容性 19
第八节 论权力分散与联邦制 22
第九节 主权概念无助于保护个人免受专制之害 27
第二章 公共服务 33
第一节 主权理论已经破产 33
第二节 虽然公法理论尚未明确承认这一事实 35
第三节 主权概念已经为公共服务的观念所取代 39
第四节 现代公法的基础是什么(1) 43
第五节 现代公法的基础是什么(2) 46
第六节 公共服务的概念和制度保障了私人特许行业为满足公共需求而提供的正常服务 50
第七节 它也保障了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 55
第三章 制定法 62
第一节 法律的性质;法律为什么具有强制力;规范性法律的含义 62
第二节 建构性法律的含义 66
第三节 法律与行政规章之间的区别 69
第四节 制定法与行政理论 73
第五节 学说与判例 77
第四章 特殊法规 82
第一节 地方法规 82
第二节 地方权力部门的规章 86
第三节 制定法与纪律性规章 90
第四节 志愿组织的规则 94
第五节 法定契约:(1)集体契约 100
第六节 法定契约:(2)私人手中的特许权 103
第七节 法定契约的强制性 105
第八节 保障法定契约之履行的强制力 108
第五章 行政行为 112
第一节 主权行为与非主权行为 112
第二节 这种区分的消失 116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属性 118
第四节 国家及其契约 122
第五节 行政机构的日常事务 125
第六节 行政机构与法院的关系 126
第七节 同其他国家比较 132
第六章 行政诉讼 136
第一节 “越权行为之诉”的形成 136
第二节 主观性的行政诉讼与客观性的行政诉讼 140
第三节 “越权行为”之诉的范围和性质 142
第四节 政治行为概念的消失 147
第五节 防止权力的滥用:自由裁量行为概念在公法领域的消失 152
第六节 司法裁决对行政机构所具有的效力 157
第七章 责任 162
第一节 主权与不负责任 162
第二节 国家责任问题在当代的提出 166
第三节 议会的行为 169
第四节 立法方面的责任 174
第五节 司法责任 177
第六节 行政风险 181
第七节 行政法令 184
第八节 公务员的个人责任 188
第九节 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 190
结论 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