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举证责任》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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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宋纯新主编;本书编写组编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1
  • ISBN:7801074610
  • 页数:5190 页
图书介绍:法律文化的发展,是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体现。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加强,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起,“举证责任”这一诉讼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渐已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自觉行为。正是为了适应这种社会法治的发展,满足人们这种法治化诉讼的需求,在新世纪的开端,我们撰著了《诉讼举证责任丛书》。《丛书》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案件的举证责任概述、当庭举证规则、举证责任的分担、举证程序的运作和个案的举证范围、证据的管理等等。《丛书》力求翔实、简洁、明了、精练、使之具有客观性、规律性、规范性、实用性强的特点。因而,《丛书》是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举证、引导胜诉的指南,同时也是侦察员、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及辩护人、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实施和履行“举证责任”必备的工具。《诉讼举证责任丛书》系法苑新著,尚需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囿于实践和水平所限,缺点乃至错误在所难免。刑事诉讼举证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庭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和确认被告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及其情节、危害、后果时,强调控、辩双方及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行为规范。刑事诉讼案件举证责任

第一章 刑事诉讼举证责任概述 1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及意义 1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 4

第三节 刑事诉讼举证的法律责任 6

第二章 刑事诉讼当庭举证规则 9

第一节 刑事诉讼庭审证明方式的改革 9

第二节 刑事诉讼当庭举证规则 10

第三节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规则 11

第四节 刑事诉讼控辩双方举证规则 13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举证核证的改革 15

第三章 刑事诉讼控辩举证与法院核证 15

第二节 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17

第三节 刑事诉讼控辩审举证核证的内容 19

第四章 刑事诉讼举证程序的运作 21

第一节 刑事诉讼庭前指导举证程序的运作 21

第二节 刑事诉讼当庭举证程序的运作 23

第三节 刑事诉讼各审举证程序的运作 24

第五章 刑事诉讼当庭举证的目的 27

第一节 刑事诉讼当庭质证与认证 27

第二节 刑事诉讼质证认证程序的运作 28

第三节 刑事诉讼质证认证的规则 30

第四节 刑事诉讼合议庭确认证据法律效力的规则 31

第一节 刑事诉讼证据管理规范与范围 35

第六章 刑事诉讼证据管理规范 35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据管理行为 36

第三节 刑事诉讼证据管理方式 37

第四节 刑事诉讼证据入卷归档 38

第七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举证规范 41

第一节 背叛国家罪案的举证范围 41

第二节 分裂国家罪案的举证范围 55

第三节 煽动分裂国家罪案的举证范围 70

第四节 武装叛乱、暴乱罪案的举证范围 84

第五节 颠覆国家政权罪案的举证范围 102

第六节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的举证范围 118

第七节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案的举证范围 132

第八节 投敌叛变罪案的举证范围 146

第九节 叛逃罪案的举证范围 161

第十节 间谍罪案的举证范围 175

第十一节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案的举证范围 190

第十二节 资敌罪案的举证范围 205

第八章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案举证规范 219

第一节 伪造货币罪案的举证范围 219

第二节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案的举证范围 231

第三节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案的举证范围 244

第四节 持有、使用假币罪案的举证范围 256

第五节 变造货币罪案的举证范围 268

第六节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案的举证范围 280

第七节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案的举证范围 294

第八节 高利转贷罪案的举证范围 307

第九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的举证范围 319

第十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案的举证范围 332

第十一节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案的举证范围 348

第十二节 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罪案的举证范围 362

第十三节 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罪案的举证范围 377

第十四节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案的举证范围 390

第十五节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案的举证范围 404

第十六节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案的举证范围 417

第十七节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案的举证范围 431

第十八节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案的举证范围 445

第十九节 违法发放贷款罪案的举证范围 459

第二十节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案的举证范围 472

第二十一节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案的举证范围 486

第二十二节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案的举证范围 499

第二十三节 逃汇罪案的举证范围 512

第二十四节 洗钱罪案的举证范围 526

第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举证规范 541

第一节 放火罪案的举证范围 541

第二节 决水罪案的举证范围 557

第三节 爆炸罪案的举证范围 574

第四节 投毒罪案的举证范围 592

第五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的举证范围 609

第六节 失火罪案的举证范围 625

第七节 过失决水罪案的举证范围 641

第八节 过失爆炸罪案的举证范围 656

第九节 过失投毒罪案的举证范围 673

第十节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的举证范围 691

第十一节 破坏交通工具罪案的举证范围 707

第十二节 破坏交通设施罪案的举证范围 725

第十三节 破坏电力设备罪案的举证范围 741

第十四节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案的举证范围 755

第十五节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案的举证范围 772

第十六节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案的举证范围 789

第十七节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案的举证范围 805

第十八节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案的举证范围 819

第十九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案的举证范围 834

第二十节 劫持航空器罪案的举证范围 851

第二十一节 劫持船只、汽车罪案的举证范围 867

第二十二节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案的举证范围 883

第二十三节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案的举证范围 899

第二十四节 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案的举证范围 915

第二十五节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案的举证范围 930

第二十六节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案的举证范围 948

第二十七节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案的举证范围 964

第二十八节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案的举证范围 980

第二十九节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案的举证范围 996

第三十节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案的举证范围 1012

第三十一节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案的举证范围 1026

第三十二节 丢失枪支不报罪案的举证范围 1042

第三十三节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案的举证范围 1056

第三十四节 重大飞行事故罪案的举证范围 1073

第三十五节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案的举证范围 1089

第三十六节 交通肇事罪案的举证范围 1105

第三十七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的举证范围 1121

第三十八节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的举证范围 1137

第三十九节 危险物品肇事罪案的举证范围 1153

第四十节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案的举证范围 1169

第四十一节 消防责任事故罪案的举证范围 1183

第四十二节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的举证范围之一(建设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罪) 1197

第四十三节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的举证范围之二(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罪) 1213

第四十四节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的举证范围之三(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罪) 1227

第四十五节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的举证范围之四(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罪) 1244

第十章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举证规范 1261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1261

第二节 生产、销售假药罪案的举证范围 1278

第三节 生产、销售劣药罪案的举证范围 1294

第四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1310

第五节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1327

第六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案的举证范围 1342

第七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1359

第八节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案的举证范围 1375

第九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1390

第一节 走私武器、弹药罪案的举证范围 1407

第十一章 走私罪案举证规范 1407

第二节 走私核材料罪案的举证范围 1423

第三节 走私假币罪案的举证范围 1437

第四节 走私文物罪案的举证范围 1452

第五节 走私贵重金属罪案的举证范围 1468

第六节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1484

第七节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1500

第八节 走私淫秽物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1515

第九节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1532

第十节 走私固体废物罪案的举证范围 1549

第一节 虚报注册资本罪案的举证范围 1563

第十二章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案举证规范 1563

第二节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案的举证范围 1577

第三节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案的举证范围 1590

第四节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案的举证范围 1604

第五节 妨害清算罪案的举证范围 1617

第六节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案的举证范围 1631

第七节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案的举证范围 1643

第八节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案的举证范围 1656

第九节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案的举证范围 1669

第十节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案的举证范围 1683

第十一节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案的举证范围 1696

第十二节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案的举证范围 1709

第一节 集资诈骗罪案的举证范围 1723

第十三章 金融诈骗罪案举证规范 1723

第二节 贷款诈骗罪案的举证范围 1739

第三节 票据诈骗罪案的举证范围 1753

第四节 金融凭证诈骗罪案的举证范围 1769

第五节 信用证诈骗罪案的举证范围 1784

第六节 信用卡诈骗罪案的举证范围 1799

第七节 有价证券诈骗罪案的举证范围 1814

第八节 保险诈骗罪案的举证范围 1828

第十四章 危害税收征管罪案举证规范 1845

第一节 偷税罪案的举证范围 1845

第二节 抗税罪案的举证范围 1861

第三节 逃避追缴欠税罪案的举证范围 1875

第四节 骗取出口退税罪案的举证范围 1888

第五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的举证范围 1902

第六节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的举证范围 1917

第七节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的举证范围 1932

第八节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的举证范围 1946

第九节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的举证范围 1961

第十节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案的举证范围 1977

第十一节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的举证范围 1992

第十二节 非法出售发票罪案的举证范围 2006

第十五章 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举证规范 2021

第一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案的举证范围 2021

第二节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2036

第三节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的举证范围 2050

第四节 假冒专利罪案的举证范围 2065

第五节 侵犯著作权罪案的举证范围 2079

第六节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2095

第七节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的举证范围 2111

第十六章 扰乱市场秩序罪案举证规范 2127

第一节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案的举证范围 2127

第二节 虚假广告罪案的举证范围 2141

第三节 串通投标罪案的举证范围 2156

第四节 合同诈骗罪案的举证范围 2170

第五节 非法经营罪案的举证范围 2185

第六节 强迫交易罪案的举证范围 2200

第七节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案的举证范围 2215

第八节 倒卖车、船票罪案的举证范围 2229

第九节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案的举证范围 2243

第十节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案的举证范围 2257

第十一节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案的举证范围 2271

第十二节 逃避商检罪案的举证范围 2286

第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案举证规范 2301

第一节 抢劫罪案的举证范围 2301

第二节 盗窃罪案的举证范围 2317

第三节 诈骗罪案的举证范围 2331

第四节 抢夺罪案的举证范围 2345

第五节 聚众哄抢罪案的举证范围 2359

第六节 侵占罪案的举证范围 2373

第七节 职务侵占罪案的举证范围 2389

第八节 挪用资金罪案的举证范围 2405

第九节 挪用特定款物罪案的举证范围 2419

第十节 敲诈勒索罪案的举证范围 2434

第十一节 故意毁坏财物罪案的举证范围 2448

第十二节 破坏生产经营罪案的举证范围 2462

第十八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举证规范 2477

第一节 故意杀人罪案的举证范围 2477

第二节 过失致人死亡罪案的举证范围 2494

第三节 故意伤害罪案的举证范围 2509

第四节 过失致人重伤罪案的举证范围 2525

第五节 强奸罪案的举证范围 2541

第六节 奸淫幼女罪案的举证范围 2557

第七节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案的举证范围 2573

第八节 猥亵儿童罪案的举证范围 2588

第九节 非法拘禁罪案的举证范围 2602

第十节 绑架罪案的举证范围 2618

第十一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案的举证范围 2634

第十二节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案的举证范围 2650

第十三节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案的举证范围 2665

第十四节 诬告陷害罪案的举证范围 2682

第十五节 强迫职工劳动罪案的举证范围 2697

第十六节 非法搜查罪案的举证范围 2711

第十七节 非法侵入住宅罪案的举证范围 2726

第十八节 侮辱罪案的举证范围 2740

第十九节 诽谤罪案的举证范围 2755

第二十节 刑讯逼供罪案的举证范围 2770

第二十一节 暴力取证罪案的举证范围 2786

第二十二节 虐待被监管人罪案的举证范围 2801

第二十三节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案的举证范围 2817

第二十四节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2832

第二十五节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案的举证范围 2846

第二十六节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案的举证范围 2859

第二十七节 侵犯通信自由罪案的举证范围 2873

第二十八节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案的举证范围 2887

第二十九节 报复陷害罪案的举证范围 2902

第三十节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案的举证范围 2916

第三十一节 破坏选举罪案的举证范围 2930

第三十二节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案的举证范围 2947

第三十三节 重婚罪案的举证范围 2963

第三十四节 破坏军婚罪案的举证范围 2977

第三十五节 虐待罪案的举证范围 2990

第三十六节 遗弃罪案的举证范围 3005

第三十七节 拐骗儿童罪案的举证范围 3020

第十九章 扰乱公共秩序罪案举证规范 3035

第一节 妨害公务罪案的举证范围 3035

第二节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案的举证范围 3052

第三节 招摇撞骗罪案的举证范围 3068

第四节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案的举证范围 3083

第五节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案的举证范围 3098

第六节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案的举证范围 3113

第七节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案的举证范围 3127

第八节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案的举证范围 3140

第九节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案的举证范围 3156

第十节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3171

第十一节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案的举证范围 3185

第十二节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案的举证范围 3200

第十三节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的举证范围 3215

第十四节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的举证范围 3229

第十五节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罪案的举证范围 3246

第十六节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的举证范围 3261

第十七节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案的举证范围 3277

第十八节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案的举证范围 3292

第十九节 聚众斗殴罪案的举证范围 3308

第二十节 寻衅滋事罪案的举证范围 3323

第二十一节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的举证范围 3337

第二十二节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案的举证范围 3355

第二十三节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的举证范围 3370

第二十四节 传授犯罪方法罪案的举证范围 3384

第二十五节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案的举证范围 3400

第二十六节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案的举证范围 3413

第二十七节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案的举证范围 3426

第二十八节 侮辱国旗、国徽罪案的举证范围 3441

第二十九节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案的举证范围 3455

第三十节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案的举证范围 3473

第三十一节 聚众淫乱罪案的举证范围 3490

第三十二节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案的举证范围 3504

第三十三节 盗窃、侮辱尸体罪案的举证范围 3517

第三十四节 赌博罪案的举证范围 3530

第三十五节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案的举证范围 3543

第二十章 妨害司法罪案举证规范 3559

第一节 伪证罪案的举证范围 3559

第二节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案的举证范围 3574

第三节 妨害作证罪案的举证范围 3588

第四节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案的举证范围 3603

第五节 打击报复证人罪案的举证范围 3617

第六节 扰乱法庭秩序罪案的举证范围 3631

第七节 窝藏、包庇罪案的举证范围 3646

第八节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案的举证范围 3660

第九节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案的举证范围 3673

第十节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的举证范围 3688

第十一节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案的举证范围 3703

第十二节 破坏监管秩序罪案的举证范围 3718

第十三节 脱逃罪案的举证范围 3731

第十四节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案的举证范围 3746

第十五节 组织越狱罪案的举证范围 3760

第十六节 暴动越狱罪案的举证范围 3776

第十七节 聚众持械劫狱罪案的举证范围 3792

第一节 故意损毁文物罪案的举证范围 3809

第二十一章 妨害文物管理罪案举证规范 3809

第二节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案的举证范围 3824

第三节 过失损毁文物罪案的举证范围 3838

第四节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案的举证范围 3852

第五节 倒卖文物罪案的举证范围 3865

第六节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3879

第七节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案的举证范围 3893

第八节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案的举证范围 3907

第九节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案的举证范围 3921

第十节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案的举证范围 3936

第一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的举证范围 3951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卫生罪案举证规范 3951

第二节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案的举证范围 3967

第三节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案的举证范围 3981

第四节 非法组织卖血罪案的举证范围 3996

第五节 强迫卖血罪案的举证范围 4010

第六节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4025

第七节 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案的举证范围 4040

第八节 医疗事故罪案的举证范围 4055

第九节 非法行医罪案的举证范围 4069

第十节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案的举证范围 4084

第十一节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案的举证范围 4099

第二十三章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案举证规范 4115

第一节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的举证范围 4115

第二节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案的举证范围 4132

第三节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案的举证范围 4147

第四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4163

第五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的举证范围 4178

第六节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4196

第七节 非法狩猎罪案的举证范围 4212

第八节 非法占用耕地罪案的举证范围 4228

第九节 非法采矿罪案的举证范围 4243

第十节 破坏性采矿罪案的举证范围 4260

第十一节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案的举证范围 4275

第十二节 盗伐林木罪案的举证范围 4290

第十三节 滥伐林木罪案的举证范围 4306

第十四节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案的举证范围 4321

第二十四章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举证规范 4337

第一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4337

第二节 非法持有毒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4354

第三节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案的举证范围 4368

第四节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案的举证范围 4384

第五节 走私制毒物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4398

第六节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4414

第七节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的举证范围 4429

第八节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案的举证范围 4443

第九节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案的举证范围 4457

第十节 强迫他人吸毒罪案的举证范围 4472

第十一节 容留他人吸毒罪案的举证范围 4486

第十二节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4501

第二十五章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案举证规范 4519

第一节 组织卖淫罪案的举证范围 4519

第二节 强迫卖淫罪案的举证范围 4535

第三节 协助组织卖淫罪案的举证范围 4553

第四节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案的举证范围 4569

第五节 引诱幼女卖淫罪案的举证范围 4584

第六节 传播性病罪案的举证范围 4597

第七节 嫖宿幼女罪案的举证范围 4611

第二十六章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案举证规范 4625

第一节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的举证范围 4625

第二节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案的举证范围 4642

第三节 传播淫秽物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4655

第四节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4670

第五节 组织淫秽表演罪案的举证范围 4683

第二十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案举证规范 4699

第一节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案的举证范围 4699

第二节 阻碍军事行动罪案的举证范围 4715

第三节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案的举证范围 4731

第四节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案的举证范围 4749

第五节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案的举证范围 4766

第六节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案的举证范围 4782

第七节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案的举证范围 4797

第八节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案的举证范围 4813

第九节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案的举证范围 4828

第十节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案的举证范围 4842

第十一节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案的举证范围 4856

第十二节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案的举证范围 4870

第十三节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案的举证范围 4885

第十四节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案的举证范围 4900

第十五节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案的举证范围 4915

第十六节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案的举证范围 4931

第十七节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案的举证范围 4947

第十八节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案的举证范围 4962

第十九节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案的举证范围 4977

第二十节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案的举证范围 4992

第二十一节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案的举证范围 5009

第一节 贪污罪案的举证范围 5027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案举证规范 5027

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案的举证范围 5042

第三节 受贿罪案的举证范围 5056

第四节 单位受贿罪案的举证范围 5071

第五节 行贿罪案的举证范围 5085

第六节 对单位行贿罪案的举证范围 5098

第七节 介绍贿赂罪案的举证范围 5112

第八节 单位行贿罪案的举证范围 5125

第九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的举证范围 5139

第十节 隐瞒境外存款罪案的举证范围 5152

第十一节 私分国有资产罪案的举证范围 5164

第十二节 私分罚没财物罪案的举证范围 5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