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事诉讼举证责任概述 1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及意义 1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 4
第三节 刑事诉讼举证的法律责任 6
第二章 刑事诉讼当庭举证规则 9
第一节 刑事诉讼庭审证明方式的改革 9
第二节 刑事诉讼当庭举证规则 10
第三节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规则 11
第四节 刑事诉讼控辩双方举证规则 13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举证核证的改革 15
第三章 刑事诉讼控辩举证与法院核证 15
第二节 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17
第三节 刑事诉讼控辩审举证核证的内容 19
第四章 刑事诉讼举证程序的运作 21
第一节 刑事诉讼庭前指导举证程序的运作 21
第二节 刑事诉讼当庭举证程序的运作 23
第三节 刑事诉讼各审举证程序的运作 24
第五章 刑事诉讼当庭举证的目的 27
第一节 刑事诉讼当庭质证与认证 27
第二节 刑事诉讼质证认证程序的运作 28
第三节 刑事诉讼质证认证的规则 30
第四节 刑事诉讼合议庭确认证据法律效力的规则 31
第一节 刑事诉讼证据管理规范与范围 35
第六章 刑事诉讼证据管理规范 35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据管理行为 36
第三节 刑事诉讼证据管理方式 37
第四节 刑事诉讼证据入卷归档 38
第七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举证规范 41
第一节 背叛国家罪案的举证范围 41
第二节 分裂国家罪案的举证范围 55
第三节 煽动分裂国家罪案的举证范围 70
第四节 武装叛乱、暴乱罪案的举证范围 84
第五节 颠覆国家政权罪案的举证范围 102
第六节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的举证范围 118
第七节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案的举证范围 132
第八节 投敌叛变罪案的举证范围 146
第九节 叛逃罪案的举证范围 161
第十节 间谍罪案的举证范围 175
第十一节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案的举证范围 190
第十二节 资敌罪案的举证范围 205
第八章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案举证规范 219
第一节 伪造货币罪案的举证范围 219
第二节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案的举证范围 231
第三节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案的举证范围 244
第四节 持有、使用假币罪案的举证范围 256
第五节 变造货币罪案的举证范围 268
第六节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案的举证范围 280
第七节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案的举证范围 294
第八节 高利转贷罪案的举证范围 307
第九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的举证范围 319
第十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案的举证范围 332
第十一节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案的举证范围 348
第十二节 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罪案的举证范围 362
第十三节 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罪案的举证范围 377
第十四节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案的举证范围 390
第十五节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案的举证范围 404
第十六节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案的举证范围 417
第十七节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案的举证范围 431
第十八节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案的举证范围 445
第十九节 违法发放贷款罪案的举证范围 459
第二十节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案的举证范围 472
第二十一节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案的举证范围 486
第二十二节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案的举证范围 499
第二十三节 逃汇罪案的举证范围 512
第二十四节 洗钱罪案的举证范围 526
第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举证规范 541
第一节 放火罪案的举证范围 541
第二节 决水罪案的举证范围 557
第三节 爆炸罪案的举证范围 574
第四节 投毒罪案的举证范围 592
第五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的举证范围 609
第六节 失火罪案的举证范围 625
第七节 过失决水罪案的举证范围 641
第八节 过失爆炸罪案的举证范围 656
第九节 过失投毒罪案的举证范围 673
第十节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的举证范围 691
第十一节 破坏交通工具罪案的举证范围 707
第十二节 破坏交通设施罪案的举证范围 725
第十三节 破坏电力设备罪案的举证范围 741
第十四节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案的举证范围 755
第十五节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案的举证范围 772
第十六节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案的举证范围 789
第十七节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案的举证范围 805
第十八节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案的举证范围 819
第十九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案的举证范围 834
第二十节 劫持航空器罪案的举证范围 851
第二十一节 劫持船只、汽车罪案的举证范围 867
第二十二节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案的举证范围 883
第二十三节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案的举证范围 899
第二十四节 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案的举证范围 915
第二十五节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案的举证范围 930
第二十六节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案的举证范围 948
第二十七节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案的举证范围 964
第二十八节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案的举证范围 980
第二十九节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案的举证范围 996
第三十节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案的举证范围 1012
第三十一节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案的举证范围 1026
第三十二节 丢失枪支不报罪案的举证范围 1042
第三十三节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案的举证范围 1056
第三十四节 重大飞行事故罪案的举证范围 1073
第三十五节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案的举证范围 1089
第三十六节 交通肇事罪案的举证范围 1105
第三十七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的举证范围 1121
第三十八节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的举证范围 1137
第三十九节 危险物品肇事罪案的举证范围 1153
第四十节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案的举证范围 1169
第四十一节 消防责任事故罪案的举证范围 1183
第四十二节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的举证范围之一(建设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罪) 1197
第四十三节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的举证范围之二(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罪) 1213
第四十四节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的举证范围之三(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罪) 1227
第四十五节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的举证范围之四(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罪) 1244
第十章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举证规范 1261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1261
第二节 生产、销售假药罪案的举证范围 1278
第三节 生产、销售劣药罪案的举证范围 1294
第四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1310
第五节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1327
第六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案的举证范围 1342
第七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1359
第八节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案的举证范围 1375
第九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1390
第一节 走私武器、弹药罪案的举证范围 1407
第十一章 走私罪案举证规范 1407
第二节 走私核材料罪案的举证范围 1423
第三节 走私假币罪案的举证范围 1437
第四节 走私文物罪案的举证范围 1452
第五节 走私贵重金属罪案的举证范围 1468
第六节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1484
第七节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1500
第八节 走私淫秽物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1515
第九节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1532
第十节 走私固体废物罪案的举证范围 1549
第一节 虚报注册资本罪案的举证范围 1563
第十二章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案举证规范 1563
第二节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案的举证范围 1577
第三节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案的举证范围 1590
第四节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案的举证范围 1604
第五节 妨害清算罪案的举证范围 1617
第六节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案的举证范围 1631
第七节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案的举证范围 1643
第八节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案的举证范围 1656
第九节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案的举证范围 1669
第十节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案的举证范围 1683
第十一节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案的举证范围 1696
第十二节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案的举证范围 1709
第一节 集资诈骗罪案的举证范围 1723
第十三章 金融诈骗罪案举证规范 1723
第二节 贷款诈骗罪案的举证范围 1739
第三节 票据诈骗罪案的举证范围 1753
第四节 金融凭证诈骗罪案的举证范围 1769
第五节 信用证诈骗罪案的举证范围 1784
第六节 信用卡诈骗罪案的举证范围 1799
第七节 有价证券诈骗罪案的举证范围 1814
第八节 保险诈骗罪案的举证范围 1828
第十四章 危害税收征管罪案举证规范 1845
第一节 偷税罪案的举证范围 1845
第二节 抗税罪案的举证范围 1861
第三节 逃避追缴欠税罪案的举证范围 1875
第四节 骗取出口退税罪案的举证范围 1888
第五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的举证范围 1902
第六节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的举证范围 1917
第七节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的举证范围 1932
第八节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的举证范围 1946
第九节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的举证范围 1961
第十节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案的举证范围 1977
第十一节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的举证范围 1992
第十二节 非法出售发票罪案的举证范围 2006
第十五章 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举证规范 2021
第一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案的举证范围 2021
第二节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2036
第三节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的举证范围 2050
第四节 假冒专利罪案的举证范围 2065
第五节 侵犯著作权罪案的举证范围 2079
第六节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2095
第七节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的举证范围 2111
第十六章 扰乱市场秩序罪案举证规范 2127
第一节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案的举证范围 2127
第二节 虚假广告罪案的举证范围 2141
第三节 串通投标罪案的举证范围 2156
第四节 合同诈骗罪案的举证范围 2170
第五节 非法经营罪案的举证范围 2185
第六节 强迫交易罪案的举证范围 2200
第七节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案的举证范围 2215
第八节 倒卖车、船票罪案的举证范围 2229
第九节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案的举证范围 2243
第十节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案的举证范围 2257
第十一节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案的举证范围 2271
第十二节 逃避商检罪案的举证范围 2286
第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案举证规范 2301
第一节 抢劫罪案的举证范围 2301
第二节 盗窃罪案的举证范围 2317
第三节 诈骗罪案的举证范围 2331
第四节 抢夺罪案的举证范围 2345
第五节 聚众哄抢罪案的举证范围 2359
第六节 侵占罪案的举证范围 2373
第七节 职务侵占罪案的举证范围 2389
第八节 挪用资金罪案的举证范围 2405
第九节 挪用特定款物罪案的举证范围 2419
第十节 敲诈勒索罪案的举证范围 2434
第十一节 故意毁坏财物罪案的举证范围 2448
第十二节 破坏生产经营罪案的举证范围 2462
第十八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举证规范 2477
第一节 故意杀人罪案的举证范围 2477
第二节 过失致人死亡罪案的举证范围 2494
第三节 故意伤害罪案的举证范围 2509
第四节 过失致人重伤罪案的举证范围 2525
第五节 强奸罪案的举证范围 2541
第六节 奸淫幼女罪案的举证范围 2557
第七节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案的举证范围 2573
第八节 猥亵儿童罪案的举证范围 2588
第九节 非法拘禁罪案的举证范围 2602
第十节 绑架罪案的举证范围 2618
第十一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案的举证范围 2634
第十二节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案的举证范围 2650
第十三节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案的举证范围 2665
第十四节 诬告陷害罪案的举证范围 2682
第十五节 强迫职工劳动罪案的举证范围 2697
第十六节 非法搜查罪案的举证范围 2711
第十七节 非法侵入住宅罪案的举证范围 2726
第十八节 侮辱罪案的举证范围 2740
第十九节 诽谤罪案的举证范围 2755
第二十节 刑讯逼供罪案的举证范围 2770
第二十一节 暴力取证罪案的举证范围 2786
第二十二节 虐待被监管人罪案的举证范围 2801
第二十三节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案的举证范围 2817
第二十四节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2832
第二十五节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案的举证范围 2846
第二十六节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案的举证范围 2859
第二十七节 侵犯通信自由罪案的举证范围 2873
第二十八节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案的举证范围 2887
第二十九节 报复陷害罪案的举证范围 2902
第三十节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案的举证范围 2916
第三十一节 破坏选举罪案的举证范围 2930
第三十二节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案的举证范围 2947
第三十三节 重婚罪案的举证范围 2963
第三十四节 破坏军婚罪案的举证范围 2977
第三十五节 虐待罪案的举证范围 2990
第三十六节 遗弃罪案的举证范围 3005
第三十七节 拐骗儿童罪案的举证范围 3020
第十九章 扰乱公共秩序罪案举证规范 3035
第一节 妨害公务罪案的举证范围 3035
第二节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案的举证范围 3052
第三节 招摇撞骗罪案的举证范围 3068
第四节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案的举证范围 3083
第五节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案的举证范围 3098
第六节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案的举证范围 3113
第七节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案的举证范围 3127
第八节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案的举证范围 3140
第九节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案的举证范围 3156
第十节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3171
第十一节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案的举证范围 3185
第十二节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案的举证范围 3200
第十三节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的举证范围 3215
第十四节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的举证范围 3229
第十五节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罪案的举证范围 3246
第十六节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的举证范围 3261
第十七节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案的举证范围 3277
第十八节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案的举证范围 3292
第十九节 聚众斗殴罪案的举证范围 3308
第二十节 寻衅滋事罪案的举证范围 3323
第二十一节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的举证范围 3337
第二十二节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案的举证范围 3355
第二十三节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的举证范围 3370
第二十四节 传授犯罪方法罪案的举证范围 3384
第二十五节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案的举证范围 3400
第二十六节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案的举证范围 3413
第二十七节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案的举证范围 3426
第二十八节 侮辱国旗、国徽罪案的举证范围 3441
第二十九节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案的举证范围 3455
第三十节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案的举证范围 3473
第三十一节 聚众淫乱罪案的举证范围 3490
第三十二节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案的举证范围 3504
第三十三节 盗窃、侮辱尸体罪案的举证范围 3517
第三十四节 赌博罪案的举证范围 3530
第三十五节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案的举证范围 3543
第二十章 妨害司法罪案举证规范 3559
第一节 伪证罪案的举证范围 3559
第二节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案的举证范围 3574
第三节 妨害作证罪案的举证范围 3588
第四节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案的举证范围 3603
第五节 打击报复证人罪案的举证范围 3617
第六节 扰乱法庭秩序罪案的举证范围 3631
第七节 窝藏、包庇罪案的举证范围 3646
第八节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案的举证范围 3660
第九节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案的举证范围 3673
第十节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的举证范围 3688
第十一节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案的举证范围 3703
第十二节 破坏监管秩序罪案的举证范围 3718
第十三节 脱逃罪案的举证范围 3731
第十四节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案的举证范围 3746
第十五节 组织越狱罪案的举证范围 3760
第十六节 暴动越狱罪案的举证范围 3776
第十七节 聚众持械劫狱罪案的举证范围 3792
第一节 故意损毁文物罪案的举证范围 3809
第二十一章 妨害文物管理罪案举证规范 3809
第二节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案的举证范围 3824
第三节 过失损毁文物罪案的举证范围 3838
第四节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案的举证范围 3852
第五节 倒卖文物罪案的举证范围 3865
第六节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3879
第七节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案的举证范围 3893
第八节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案的举证范围 3907
第九节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案的举证范围 3921
第十节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案的举证范围 3936
第一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的举证范围 3951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卫生罪案举证规范 3951
第二节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案的举证范围 3967
第三节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案的举证范围 3981
第四节 非法组织卖血罪案的举证范围 3996
第五节 强迫卖血罪案的举证范围 4010
第六节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4025
第七节 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案的举证范围 4040
第八节 医疗事故罪案的举证范围 4055
第九节 非法行医罪案的举证范围 4069
第十节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案的举证范围 4084
第十一节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案的举证范围 4099
第二十三章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案举证规范 4115
第一节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的举证范围 4115
第二节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案的举证范围 4132
第三节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案的举证范围 4147
第四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4163
第五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的举证范围 4178
第六节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4196
第七节 非法狩猎罪案的举证范围 4212
第八节 非法占用耕地罪案的举证范围 4228
第九节 非法采矿罪案的举证范围 4243
第十节 破坏性采矿罪案的举证范围 4260
第十一节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案的举证范围 4275
第十二节 盗伐林木罪案的举证范围 4290
第十三节 滥伐林木罪案的举证范围 4306
第十四节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案的举证范围 4321
第二十四章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举证规范 4337
第一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4337
第二节 非法持有毒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4354
第三节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案的举证范围 4368
第四节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案的举证范围 4384
第五节 走私制毒物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4398
第六节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4414
第七节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的举证范围 4429
第八节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案的举证范围 4443
第九节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案的举证范围 4457
第十节 强迫他人吸毒罪案的举证范围 4472
第十一节 容留他人吸毒罪案的举证范围 4486
第十二节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4501
第二十五章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案举证规范 4519
第一节 组织卖淫罪案的举证范围 4519
第二节 强迫卖淫罪案的举证范围 4535
第三节 协助组织卖淫罪案的举证范围 4553
第四节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案的举证范围 4569
第五节 引诱幼女卖淫罪案的举证范围 4584
第六节 传播性病罪案的举证范围 4597
第七节 嫖宿幼女罪案的举证范围 4611
第二十六章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案举证规范 4625
第一节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的举证范围 4625
第二节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案的举证范围 4642
第三节 传播淫秽物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4655
第四节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案的举证范围 4670
第五节 组织淫秽表演罪案的举证范围 4683
第二十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案举证规范 4699
第一节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案的举证范围 4699
第二节 阻碍军事行动罪案的举证范围 4715
第三节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案的举证范围 4731
第四节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案的举证范围 4749
第五节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案的举证范围 4766
第六节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案的举证范围 4782
第七节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案的举证范围 4797
第八节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案的举证范围 4813
第九节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案的举证范围 4828
第十节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案的举证范围 4842
第十一节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案的举证范围 4856
第十二节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案的举证范围 4870
第十三节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案的举证范围 4885
第十四节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案的举证范围 4900
第十五节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案的举证范围 4915
第十六节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案的举证范围 4931
第十七节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案的举证范围 4947
第十八节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案的举证范围 4962
第十九节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案的举证范围 4977
第二十节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案的举证范围 4992
第二十一节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案的举证范围 5009
第一节 贪污罪案的举证范围 5027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案举证规范 5027
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案的举证范围 5042
第三节 受贿罪案的举证范围 5056
第四节 单位受贿罪案的举证范围 5071
第五节 行贿罪案的举证范围 5085
第六节 对单位行贿罪案的举证范围 5098
第七节 介绍贿赂罪案的举证范围 5112
第八节 单位行贿罪案的举证范围 5125
第九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的举证范围 5139
第十节 隐瞒境外存款罪案的举证范围 5152
第十一节 私分国有资产罪案的举证范围 5164
第十二节 私分罚没财物罪案的举证范围 5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