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编注 2003年版》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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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纪明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3
  • ISBN:7800839761
  • 页数:349 页
图书介绍:本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民法通则的条文为次序进行逐条汇编。

前言页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一条 【立法宗旨】 2

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 2

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界定】 2

第四条 【股权、法人财产权、国有资产所有权】 2

第五条 【经营自主权】 2

第六条 【内部管理机制】 3

第七条 【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 3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 11

第九条 【公司的名称】 45

第八条 【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 45

第十条 【公司的住所】 59

第十一条 【公司的章程和经营范围】 60

第十二条 【公司的转投资】 60

第十三条 【分公司和子公司】 60

第十四条 【公司的义务和权益保护】 61

第十五条 【职工的权益保护】 61

第十六条 【工会和民主管理】 71

第十七条 【党组织的活动】 79

第十八条 【三资公司的法律适用】 79

第一节 设立 80

第十九节 【设立条件】 80

第二十条 【股东人数】 80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80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81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内容】 81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82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资方式】 87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 91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91

第二十七条 【设立登记】 94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资的补充】 105

第二十九条 【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105

第三十条 【股东出资证明书】 106

第三十一条 【股东名册】 107

第三十二条 【股东查阅权】 107

第三十三条 【股东分红权的优先认购权】 107

第三十四条 【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107

第三十五条 【股东出资的转让】 107

第三十六条 【股东出资转让的记载】 108

第二节 组织机构 108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的组成及地位】 108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的职权】 108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08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和会议记录】 109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的职权】 109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的组成】 109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 109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109

第四十一条 【股东的表决权】 109

第四十条 【公司章程的变更】 109

第四十七条 【董事的任期】 110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110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10

第五十条 【经理及其职权】 110

第五十一条 【执行董事】 111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和监事】 111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 111

第五十五条 【涉及职工利益应听取意见】 111

第五十九条 【忠实义务】 112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兼职禁止】 112

第五十六条 【重大事项应听取意见】 112

第五十七条 【董事、经理、监事资格的禁止】 112

第六十条 【不得损害公司资产的义务】 113

第六十一条 【禁止竞业和与公司交易的限制义务】 113

第六十二条 【保密义务】 113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经理的损害赔偿责任】 113

第三节 国有独资公司 113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113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 114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 114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114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118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 118

第一节 设立 119

第七十四条 【设立方式】 119

第七十三条 【设立条件】 119

第七十二条 【大型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所有者权利】 119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19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 119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高层职员兼职的禁止】 119

第七十五条 【发起人的限制】 123

第七十六条 【发起人的义务】 124

第七十七条 【设立审批】 124

第七十八条 【注册资本以及最低资本限额】 124

第七十九条 【章程的内容】 124

第八十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124

第八十一条 【国有企业股份公司改制的特别规定】 125

第八十二条 【发起设立的程序】 135

第八十三条 【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最低比例】 136

第八十四条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申请】 136

第八十五条 【境外公开募集股份】 136

第八十六条 【募股申请的审批】 141

第八十八条 【募集股份公告和认股书】 142

第八十九条 【股票承销】 142

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 142

第九十条 【代收股款】 151

第九十一条 【股款缴足后验资与公司创立大会的召开】 151

第九十二条 【创立大会的召集、职权和表决程序】 151

第九十三条 【股本的抽回】 152

第九十四条 【申请设立登记】 152

第九十五条 【设立登记申请的审批】 152

第九十六条 【设立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程序】 152

第九十七条 【发起人的责任】 153

第九十八条 【公司形态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153

第九十九条 【公司形态变更时的资产要求及增资程序】 153

第一百条 【债权和债务的承继】 153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的职权】 156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年会与临时股东大会】 156

第二节 股东大会 156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的组成和地位】 156

第一百零一条 【重要资料的置备】 156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163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表决权】 164

第一百零七条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事规则】 164

第一百零八条 【表决权行使的代理】 164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164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的查阅权、建议权和质询权】 164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法的救济】 165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165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的设立及其职权】 165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的组成】 165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职权】 165

第一百一十九条 【经理及其职权】 166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出席和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166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166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的任期及董事职务的解除】 166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的召集】 166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职权的补充】 167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听取有关职工利益问题的意见的义务】 167

第一百二十二条 【听取职工对重大问题的意见的义务】 167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经理的义务和责任】 167

第四节 监事会 167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的组成】 167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 167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 167

第一节 股份发行 168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份及其形式】 168

第一百三十条 【股份发行的原则】 168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168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事的义务和责任】 168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68

第一百三十一条 【股票发行价格】 181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票的形式】 182

第一百三十三条 【股票的种类】 182

第一百三十四条 【股东名册】 182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发行新股的条件】 183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向股东交付股票的时间】 183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其他种类的股票】 183

第一百三十八条 【发行新股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191

第一百三十九条 【发行新股的审批】 191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向社会发行新股的程序】 197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行新股的作价方案】 198

第一百四十二条 【募足股款后的变更登记】 198

第二节 股份转让 198

第一百四十三条 【股份转让的基本要求】 198

第一百四十七条 【对特定持有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200

第一百四十六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200

第一百四十四条 【股东转让股份的场所】 200

第一百四十五条 【记名股票的转让】 200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转让及购买股份】 201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公司股票的收购与质押】 201

第一百五十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后的补救】 201

第三节 上市公司 204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概念】 204

第一百五十二条 【股票上市的条件】 213

第一百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的程序】 216

第一百五十四条 【股份的上市交易】 222

第一百五十五条 【境外上市外资股】 228

第一百五十六条 【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公开】 235

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票上市的暂停】 243

第一百五十八条 【股票上市的终止】 246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债券的概念】 247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 247

第五章 公司债券 247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 251

第一百六十二条 【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 252

第一百六十三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与报批】 252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债券发行的审批】 252

第一百六十五条 【申请文件】 253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内容】 253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债券票面的记载事项】 254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债券的分类】 254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债券存根簿的置备】 254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债券的转让场所和转让价格】 254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债券的转让方式】 254

第一百七十二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256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269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269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 269

第一百七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277

第一百七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 285

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及任意公积金】 285

第一百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 285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积金的用途】 286

第一百八十条 【法定公益金的用途】 286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会计账册】 286

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 286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286

第一百八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审批】 293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 293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 295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减资】 295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的变更登记】 296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增资】 296

第八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298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破产】 298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自愿解散的事由】 316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的组成】 316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强制解散与特别清算】 317

第一百九十四条 【催告债权人】 318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程序】 318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的职权】 318

第一百九十六条 【破产申请】 319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的注销】 319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320

第九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320

第一百九十九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320

第二百条 【设立程序】 320

第二百零一条 【设立条件】 320

第十章 法律责任 321

第二百零五条 【撤销与清算】 321

第二百零六条 【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 321

第二百零二条 【名称】 321

第二百零三条 【法律地位】 321

第二百零四条 【活动原则】 321

第二百零七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法律责任】 322

第二百零八条 【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323

第二百零九条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324

第二百一十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行为的法律责任】 324

第二百一十一条 【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325

第二百一十二条 【提供虚候财会报告的法律责任】 327

第二百一十三条 【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的法律责任】 327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328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负责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法律责任】 333

第二百一十六条 【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法律责任】 334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和清算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334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中介组织人员的法律责任】 335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违法的法律责任】 335

第二百二十条 【违法批准设立公司申请或股份发行申请的法律责任】 338

第二百二十一条 【证券管理部门违法批准募股、股票上市、债券发行的法律责任】 339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在对公司登记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339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在公司登记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339

第二百二十四条 【假冒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 340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逾期开业、停业、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342

第二百二十六条 【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342

第二百二十七条 【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342

第二百二十八条 【民事赔偿优先】 343

第十一章 附则 343

第二百二十九条 【特别规定】 343

第二百三十条 【施行日期】 348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