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宗旨】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 3
第四条 【基本原则】 10
第五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诉权】 11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12
第六条 【行政复议的范围】 12
第七条 【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21
第八条 【不能提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47
第九条 【申请期限与计算】 48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48
第十条 【行政复议参加人】 51
第十一条 【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 56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处理】 58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处理】 61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处理】 61
第十五条 【特殊行政复议的处理】 63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66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68
第十七条 【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68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 100
第十九条 【在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下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100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 103
第二十一条 【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及其例外】 105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107
第二十二条 【书面审查原则】 107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的准备工作】 111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收集证据的限制】 129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 130
第二十六条 【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处理】 132
第二十七条 【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时的处理】 137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和种类】 139
第二十九条 【行政赔偿】 148
第三十条 【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处理和决定】 172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与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 176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的履行】 182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的履行】 183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85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责任】 185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86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干扰行政复议活动的法律责任】 187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法律责任】 189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违反本法行为的处理】 189
第七章 附则 191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经费】 191
第四十条 【期间计算和文书送达的法律适用】 192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人组织在我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律适用】 196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 196
第四十三条 【施行时间】 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