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节 破产程序和和解程序的意义 1
第二节 和解的?务人和破产人 10
第三节 和解和破产事件的管辖 20
第四节 和解和破产效力的范围 23
第五节 民事诉讼法的准用 24
第二章 和解 29
第一节 法院的和解 29
第一项 和解的声请 29
第二项 和解声请的驳回 32
第二项 和解声请的许可 33
第四项 和解程序的进行 40
第五项 债权人会议 47
第六项 和解程序的终结 49
第七项 和解的效力 51
第二节 商会的和解 55
第一项 和解的请求 55
第二项 和解请求的驳回 56
第三项 和解请求的许可 57
第四项 和解程序的进行 59
第五项 债权人会议 61
第六项 和解程序的终结 62
第七项 和解的效力 63
第三节 和解及和解让步的撤销 64
第一项 和解的撤销 64
第二项 和解让步的撤销 70
第三章 破产 71
第一节 破产的宣告和效力 71
第一项 破产的宣告 71
第二项 破产宣告的效力 78
第二节 破产财团的构成和管理 96
第一项 破产财团的构成 96
第二项 破产财团的管理 100
第三节 破产债权 113
第一项 破产债权的意义和行使 113
第二项 附期限和附条件的破产债权 115
第三项 不得为破产债权的债权 117
第四项 多数当事人的破产债权 119
第五项 对於法人负?限责任者的破产 122
第六项 汇票发票人或背书人的破产 123
第七项 继承财产的破产 123
第八项 别除权 124
第九项 取回权 128
第十项 抵销权 134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143
第一项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43
第二项 债权人会议的事项 145
第三项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48
第五节 调协 150
第一项 调协计划的提出 151
第二项 调协计划的审查决议和裁定 153
第三项 调协成立的效力 155
第四项 调协和调协让步的撤销 156
第六节 破产财团的分配和破产的终结 157
第一项 破产财团的分配 157
第二项 破产的终结 162
第七节 复权 164
第一项 复权的声请 164
第二项 复权的撤销 166
第四章 罚则 167
第一节 违背说明义务罪 168
第二节 违背提交义务罪 170
第三节 诈欺破产罪 171
第四节 诈欺和解罪 173
第五节 贿赂罪 174
第六节 过怠破产罪 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