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版自序 1
自序 1
例言 1
第一编 绪论 3
第一章 强制执行之基本概念 3
第一节 强制执行之意义 3
第二节 强制执行权与强制执行请求权 4
一、强制执行权 4
二、强制执行请求权 5
三、强制执行请求权与执行名义所载请求权 5
四、强制执行请求权之抛弃 6
第三节 强制执行行为 7
一、强制执行行为之意义 7
二、有瑕疵之执行行为 7
三、有瑕疵执行行为之效力 7
四、有瑕疵执行行为之救济方法 8
第四节 强制执行之种类 9
一、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 9
二、本执行与假执行 9
三、对人执行与对物执行 9
七、一般执行与个别执行 10
六、本旨执行与赔偿执行 10
五、金钱执行与非金钱执行 10
四、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 10
第五节 强制执行之法律关系 11
第二章 强制执行法之基本概念 13
第一节 强制执行法之意义及性质 13
一、强制执行法之意义 13
二、强制执行法之性质 13
第二节 强制执行法与其他法律之关系 14
一、民事诉讼法 14
二、非讼事件法 14
第三节 强制执行法之沿革 15
一、强制执行制度之演进 15
三、刑事诉讼法 15
四、其他法律 15
二、强制执行法之沿革 16
第四节 强制执行法之编制 19
第五节 强制执行法之立法主义 20
一、当事人平等主义与当事人不平等主义 20
二、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职权进行主义 20
三、优先清偿主义、平等清偿主义与团体优先主义 21
四、再查封主义与不再查封主义 21
五、承受主义、涂销主义与剩余主义 22
七、属地主义与普及主义 24
六、并用主义与分离主义 24
第二编 本论 29
第一章 总则 29
第一节 强制执行之主体 29
第一款 执行机关 29
一、执行机关之组织 29
二、执行法院之职权 31
三、强制执行之辅助机关 32
四、执行法院之管辖 34
一、执行当事人之意义 37
第二款 执行当事人 37
二、执行当事人之确定 38
三、执行当事人之能力 38
四、执行之代理人及辅佐人 39
五、执行当事人之适格 39
第二节 强制执行之标的 41
一、强制执行之标的之意义 41
二、财产执行之标的 41
三、人身执行之标的 46
二、执行名义之要件 50
一、执行名义之意义 50
第一款 执行名义之意义与要件 50
第三节 执行名义 50
第二款 执行名义之种类 54
第一项 确定之终局判决 54
第二项 假扣押、假处分、假执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诉讼法得为强制执行之裁判 57
一、假扣押及假处分之裁定 57
二、假执行之裁判 57
三、其他依民事诉讼法得为强制执行之裁判 58
第三项 依民事诉讼法成立之和解或调解 62
一、依民事诉讼法成立之和解 62
二、依民事诉讼法成立之调解 63
二、公证书得为执行名义之要件 65
第四项 依公证法规定得为强制执行之公证书 65
一、公证书之意义 65
三、公证书之执行力 68
第五项 法院许可拍卖抵押物或质物之裁定 71
一、法院许可拍卖抵押物之裁定 71
二、法院许可拍卖质物之裁定 74
三、留置权之实行 74
第六项 其他依法律之规定之执行名义 85
一、法律规定得为执行名义者 85
四、行政机关得移送法院强制执行者 86
三、由当事人声请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者 86
二、法律规定依声请为强制执行者 86
五、检察官之执行命令 87
六、宣告破产之裁定 87
七、仲裁判断 87
八、外国法院之判决 88
九、认可大陆地区民事判决民事仲裁之裁定 90
十、行政法院之裁判 91
第三款 执行名义发生效力之限制 99
一、概说 99
二、执行名义附有条件 99
五、执行名义有对待给付 100
三、执行名义附有期限 100
四、执行名义须债权人提供担保 100
第四款 执行名义之时效 102
一、概说 102
二、民法所定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 102
三、本法一九七五年修正之消灭时效期间 102
四、修正民法总则所定消灭时效期间 103
五、法律修正前成立之执行名义应否适用 103
六、执行名义消灭时效完成后之执行 103
七、税捐之时效 104
一、确定判决 106
第五款 执行名义效力之主观范围 106
二、确定判决以外之执行名义 110
三、执行名义效力所及之人之认定 113
第六款 执行名之竞合 118
第七款 执行名义之消灭 119
一、执行名义消灭之事由 119
二、执行名义消灭之效果 120
第四节 强制执行之进行 120
第一款 强制执行之开始 120
一、依声请开始 121
四、依移送开始 124
二、分期给付执行名义之声请执行 124
三、债权人自助行为之声请处理 124
五、许可执行之诉 125
第二款 开始强制执行之调查 127
一、调查之事项 127
二、调查之程序 129
三、命债务人报告财产状况 131
第三款 强制执行程序之延缓及执行期日之变更或延展 134
一、延缓执行 134
二、执行期日之变更或延展 136
一、应登记之财产及其登记机关 137
第四款 强制执行之登记 137
二、登记之程序 138
三、登记之效力 139
四、对债务人未为取得权利登记之财产之登记 139
五、对于遗产续行执行之登记 139
第五款 执行程序之续行 143
第六款 执行程序之停止 147
一、概说 147
二、执行程序原则上不得停止 147
三、停止执行之原因 148
五、停止效力之存续期间 152
四、停止执行之效力 152
六、执行程序之续行 153
第七款 强制执行之撤销 158
一、强制执行之撤销之意义 158
二、撤销执行之原因 158
三、撤销执行之方法 161
四、撤销执行之效果 161
第八款 执行程序之终结 163
一、执行程序终结之意义 163
二、执行程序终结之事由 163
四、本法施行前已开始强制执行事件之终结 166
三、强制执行之终结期限 166
第五节 强制执行之救济 169
第一款 总说 169
一、救济方法之种类 169
二、异议之诉与声明异议之区别 170
三、债务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异议之诉之区别 170
第二款 声请及声明异议 171
一、声请或声明异议之意义 171
二、声请或声明异议之主体 172
三、声请或声明异议之事由 172
四、声请或声明异议之程序 174
五、声请或声明异议之效果 177
第三款 债务人异议之诉 186
一、债务人异议之诉之意义 186
二、债务人异议之诉之性质 186
三、债务人异议之诉之适用范围 190
四、债务人异议之诉之要件 190
五、债务人异议之诉之程序 194
六、债务人异议之诉之效果 195
第四款 第三人异议之诉 200
一、第三人异议之诉之意义 200
二、第三人异议之诉之性质 201
四、第三人异议之诉之要件 202
三、第三人异议之诉之适用范围 202
五、第三人异议之诉之程序 210
六、第三人异议之诉之效果 211
第六节 执行程序之拘提、管收或限制居住 228
第一款 债务人之拘提 228
一、拘提之意义 228
二、拘提之事由 229
三、拘提之机关 231
四、拘提之程序 231
二、管收之要件 232
第二款 债务人之管收 232
一、管收之意义 232
三、管收之机关 233
四、管收之程序 233
五、管收之期间 233
六、管收之禁止 234
七、被管收人之释放 234
一、限制居住之意义 235
第三款 债务人之限制居住 235
二、限制居住之要件 235
八、管收之处所 235
九、管收之效果 235
三、限制居住之解除 236
第四款 债务人关系人之拘提、管收 236
一、应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之人 237
二、曾有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资格之人 238
三、管收,须经命供担保之程序 239
二、适用之范围 242
三、具保证书人之资格 242
一、具保证书人之意义 242
第七节 具保证书人之责任 242
四、具保证书人之责任 243
第八节 强制执行之费用 245
一、强制执行费用之意义 245
二、执行费用与诉讼费用之区别 246
三、执行费 246
四、执行之必要费用 247
五、执行费用之收取 248
六、执行费用之确定 248
七、执行费用之受偿次序 249
八、执行费用之偿还 250
二、金钱债权执行之范围 254
三、金钱债权执行之方法 254
第二章 关于金钱请求权之执行 254
一、关于金钱请求权执行之意义 254
四、金钱债权执行之种类 255
第一节 参与分配 255
第一款 总说 255
一、参与分配之意义 255
二、参与分配之要件 255
一、须于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后 258
二、须于法定期间前 258
第二款 声明参与分配之时期 258
三、参与分配之立法例 258
三、逾期声明参与分配之处理 260
四、优先债权之参与分配 261
五、税捐之征收 262
第三款 强制执行程序之合并 264
一、强制执行程序合并之意义 264
二、声明参与分配与再声请执行 265
三、合并执行之要件 265
四、合并执行之效果 267
五、民事执行与行政执行之合并 268
第四款 执行程序之竞合 270
一、终局执行与终局执行之竞合 270
二、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竞合 271
三、保全执行相互间之竞合 273
四、对其他机关扣押之财产声请执行 275
第五款 声明参与分配之程序 278
一、声明参与分配之程序 278
二、优先债权依职权列入分配之程序 281
三、执行法院对声明参与分配不合法者之处理 282
四、执行法院对声明参与分配合法者之处理 282
五、优先债权未声明参与分配或列入分配之效果 283
六、公法上金钱债权之声明参与分配 284
第六款 分配之实行 288
一、分配之方法与顺序 288
二、分配表之作成 290
三、分配日期之指定 291
四、分配表之交付及阅览 291
五、分配之实行 291
六、分配笔录 292
第七款 对于分配表之异议 295
一、分配表异议之分类 296
二、对于分配表声明异议之要件 296
三、执行法院对于分配表异议之处置 298
四、有异议事由而未异议之效果 300
五、对分配表异议与声明异议之区别 300
一、分配表异议之诉之意义 301
第八款 对于分配表异议之诉 301
二、分配表异议之诉之性质 302
三、分配表异议之诉之要件 303
四、分配表异议之诉之程序 305
五、分配表异议之诉之效果 306
第二节 对于动产之执行 309
第一款 总说 309
一、对于动产执行之意义 309
二、动产之范围 309
三、执行方法 311
一、查封之意义 312
第一项 查封之意义及要件 312
第二款 查封 312
二、查封之要件 313
三、查封之无效 314
第二项 查封之实施 314
一、查封之有关人员 314
二、实施查封之方法 316
三、藏置物品处所之检查启视 317
四、查封物之保管 318
五、因案受查封物之处理 320
六、查封之纪录 320
第三项 查封之限制 323
二、无益执行之禁止 324
一、执行债权额之限制(超额查封之禁止) 324
三、禁止查封之物 325
四、实施查封时间之限制 328
五、军人及其家属之财产之限制 329
第四项 查封之效力 336
一、查封物仍属债务人所有 336
二、债务人不得处分查封物 336
三、查封效力所及之物 338
四、查封对查封物之占有之效力 339
六、违背查封效力之刑事责任 340
五、债务人得使用查封物 340
七、查封效力之消灭 341
第三款 拍卖 345
第一项 总说 345
一、拍卖之意义 345
二、拍卖之性质 345
三、拍卖之当事人 346
第二项 拍卖之准备 348
一、贵重物品价格之鉴定 348
二、拍卖物底价之预定 348
四、指定拍卖期日 349
三、酌定保证金额 349
五、指定拍卖场所 350
六、通知当事人到场 351
七、拍卖之公告 351
第三项 拍卖之实施 355
一、实施拍卖之人员 355
二、实施拍卖之期日 355
三、拍卖之方法 356
四、再行拍卖 357
五、无人应买时之处理 358
七、拍卖物卖得价金之处理 359
六、拍卖之限度 359
八、拍卖笔录 360
第四项 拍卖之效力 362
一、拍卖物应于价金缴足时交付 362
二、拍定人继受拍卖物所有权 364
三、拍卖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364
四、拍卖程序之终结 365
五、拍卖之无效 365
第四款 变卖 366
一、变卖之意义 366
二、变卖之原因 367
三、变卖之程序 368
四、变卖之效力 368
第五款 对有价证券之执行 369
一、对有价证券执行之意义 369
二、有价证券之查封 370
三、有价证券之变价 370
四、有价证券拍卖之效果 371
第三节 对于不动产之执行 373
第一款 总说 373
一、对于不动产之执行之意义 373
二、不动产之范围 374
三、不动产之执行方法 375
四、动产执行程序之准用 376
第二款 查封 377
一、实施查封之人员 377
二、查封之方法 377
三、查封物现况之调查 379
四、查封物之保管或管理 380
五、查封笔录 380
六、查封之效力 381
第一项 拍卖之准备 387
第三款 拍卖 387
一、鉴定不动产价格 388
二、核定拍卖最低价额 388
三、酌定保证金额 389
四、指定拍卖期日及拍卖场所 389
五、通知当事人 390
六、拍卖之公告 390
第二项 无益拍卖之禁止 397
一、禁止无益拍卖之意义 397
二、无益拍卖之认定 397
四、债权人认有实益时得声请拍卖 398
三、执行法院应将无益执行之事由通知债权人 398
五、特别拍卖之实施 399
六、不动产拍卖无益时之处置 400
七、禁止无益拍卖之适用范围 400
第三项 拍卖之实施 401
一、实施拍卖之人员 401
二、实施拍卖之期日与场所 401
三、拍卖之应买人 401
四、拍定 402
五、再行拍卖 402
六、交债权人承受 404
七、优先承买权人之优先承受 407
八、命强制管理 408
九、特别拍卖 409
十、动产及不动产之合并拍卖 412
十一、拍卖之限度 413
十二、债务人之拍卖指定权 414
第四项 投标 422
一、投标之意义 422
二、投标与拍卖之区别 423
三、投标之保证金 423
四、投标之程式 426
六、定标 427
七、投标争议之处理 429
八、围标 429
第五项 拍卖之效力 434
一、拍卖价金之交付 434
二、不动产所有权之移转 435
三、不动产上负担之承受或消灭 437
四、拍卖之不动产之点交 439
五、不动产之再行点交 442
六、不动产上动产之点交 443
七、书据之交出 443
一、通知他共有人 453
第六项 共有物应有部分之拍卖 453
二、最低拍卖价额之估定 454
三、他共有人之优先承购 454
四、拍卖耕地应有部分之限制 455
五、应有部分拍卖之效果 455
六、公同共有权利之执行 455
第五款 强制管理 458
一、概说 458
二、强制管理之标的 460
三、强制管理之开始 461
四、强制管理人 463
五、管理人之职权 465
六、管理人之义务 467
七、管理人之责任 470
八、强制管理之终结 470
第四节 对于船舶及航空器之执行 473
第一款 总说 473
第二款 对于船舶之强制执行 474
一、船舶之范围 474
二、管辖法院 476
三、船舶之执行方法 476
四、船舶之查封 477
五、查封船舶之准许航行 480
六、船舶之供担保撤销查封 482
七、船舶强制执行之登记 484
八、船舶之拍卖 485
九、船舶之变卖 486
十、船舶之强制管理 486
十一、对于共有船舶及船舶应有部分之执行 487
十二、外国船舶之执行 487
二、航空器之执行方法 491
三、航空器之查封 491
一、航空器之意义 491
第三款 对于航空器之执行 491
四、查封之航空器之保管 492
五、航空器之拍卖期日 492
六、拍卖航空器之公告 492
七、航空器优先权之处理 493
第五节 对于其他财产权之执行 493
第一款 总说 493
一、对于其他财产权之执行之意义 493
二、其他财产权得为执行标的之要件 493
三、不得为执行标的之其他财产权 494
五、对于其他财产权之执行方法 495
四、其他财产权之种类 495
第二款 就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之金钱债权之执行 497
一、意义 497
二、执行之标的 497
三、扣押程序 498
四、变价程序 503
五、通知担保物权登记机关登记 508
第三款 就债务人对于物之交付或移转请求权之执行 515
一、意义 515
三、扣押程序 516
二、执行之标的 516
四、变价程序 517
第四款 就债务人所有特殊财产权之执行 520
一、意义 520
二、执行之标的 520
三、扣押程序 521
四、变价程序 522
五、特殊换价程序 523
第五款 书据之交出 527
第六款 第三人争议之处理 529
一、第三人争议之意义 529
三、第三人异议之事由 530
二、适用范围 530
四、第三人异议之提出 531
五、执行法院对于第三人声明之处理 532
六、径向第三人为强制执行 532
七、债权人对第三人之收取诉讼 534
八、收取命令之撤销 536
第六节 对于公法人财产之执行 540
第一款 概说 540
一、对于公法人财产执行之意义 540
二、适用之范围 540
一、适用本节规定之公法人 541
第二款 公法人之范围 541
二、不适用本节规定之公法人 542
三、公有公共营造物 542
第三款 执行之标的 543
第四款 执行之程序 544
第三章 关于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 548
第一节 总说 548
一、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之意义 548
二、金钱请求权之执行与非金钱请求权之执行 548
一、交付动产执行之意义 549
第二节 交付动产之执行 549
五、执行之方法 549
四、执行之标的物 549
三、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与行为请求权之执行 549
二、交付之标的物 550
三、执行之方法 550
第三节 交出不动产之执行 555
一、交出不动产执行之意义 555
二、交出之标的物 555
三、执行之方法 555
四、债务人再占有不动产之执行 557
五、地上物之除去 557
第四节 交出船舶及航空器之执行 559
第四章 关于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 561
第一节 总说 561
一、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之意义 561
二、行为请求权与不行为请求权 561
三、可代替行为请求权与不可代替行为请求权 561
四、执行之方法 562
第二节 关于行为请求权之执行 562
一、可代替行为请求权之执行 562
二、不可代替行为请求权之执行 564
三、不行为请求权之种类 570
二、执行之标的 570
一、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之意义 570
第三节 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 570
四、执行之方法 571
五、除去行为结果之再为执行 573
第四节 意思表示请求权之执行 573
一、意思表示请求权之执行之意义 573
二、适用之范围 574
三、执行之方法 575
一、继承财产或共有物分割之执行之意义 581
二、继承财产或共有物分割之执行名义之性质 581
第五节 继承财产或共有物分割之执行 581
三、执行之方法 582
第五章 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 588
第一节 总说 588
一、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之意义 588
二、假扣押、假处分执行之开始 589
三、假扣押、假处分执行之停止 590
四、假扣押、假处分执行之效力 590
五、假扣押、假处分执行之撤销 591
六、保全执行与本案执行 592
二、假扣押之执行方法 596
一、假扣押之标的物 596
第二节 假扣押之执行 596
第三节 假处分之执行 602
一、假处分之方法 602
二、假处分之执行方法 602
第三编 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执行 613
第一章 总说 613
一、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执行之意义 613
二、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分类 613
六、行政执行之时效 614
五、行政执行之基本原则 614
四、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执行标的 614
三、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执行案件之分类 614
七、强制执行之费用 615
八、本法修正施行前执行事件之处理 615
第二章 执行之主体 616
一、执行机关 616
二、执行当事人 617
第三章 救济程序 619
一、声明异议 619
二、异议之诉 620
三、请求“国家赔偿” 621
二、移送执行之程式 622
第四章 执行程序之进行 622
一、执行程序之开始 622
三、开始执行要件 623
四、执行程序之终止及撤回 624
五、实施执行时间之限制 625
六、通知自动缴清 625
七、调查义务人财产状况 625
八、分期缴纳 625
九、民事执行与行政执行之竞合 625
十一、强制执行法之准用 626
十、参与分配 626
第五章 义务人身体自由之限制及担保人之责任 631
一、限制居住 631
二、拘提管收 631
三、担保人之责任 633
第四编 大陆地区强制执行 637
第一章 总说 637
第二章 一般规定 639
第一节 强制执行之主体 639
第一款 执行机关 639
一、执行机关之组织及职权 639
二、强制执行之协助机关 641
三、强制执行之管辖 642
四、委托执行 643
五、协助执行 645
六、执行争议的协调 645
七、执行监督 646
第二款 执行当事人 647
一、执行当事人之意义 647
二、执行当事人之变更或追加 647
第二节 执行依据(执行名义) 649
一、执行依据之意义 649
二、执行依据之种类 650
三、执行名义效力之限制 652
四、执行名义之时效 653
五、执行依据之审查 653
第三节 强制执行之救济 654
一、程序上之救济方法 654
二、实体上之救济方法 654
三、大陆执行异议制度之检讨 656
第四节 执行程序中之和解 657
一、和解之内容 657
二、和解成立之要件 657
一、延缓执行之要件 658
三、和解之效果 658
第五节 执行程序之延缓(执行担保) 658
二、暂缓执行之效果 659
第六节 执行回转(给付之返还与赔偿) 660
一、执行回转之意义 660
二、执行回转之要件 660
三、执行回转之程序 662
第三章 执行的声请和移送 663
一、申请执行 663
三、受理执行之条件 664
二、移送执行 664
四、仲裁裁决之申请执行 665
五、公证债权文书之申请执行 666
第四章 执行措施 668
第一节 限期履行及调查财产 668
一、发出执行通知书 668
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669
第二节 关于金钱债权之执行 669
第一款 对于动产或不动产之执行 670
一、对于动产或不动产执行之意义 670
二、限制债务人处分财产之方法 670
三、查封、扣押之方法 671
五、执行范围之限制(禁止超额执行) 672
六、执行标的物之限制 672
四、查封、扣押时在场人员 672
七、债务人财产之搜查 673
八、作成查封、扣押笔录及财产清单 673
九、查封物之保管 674
十、查封、扣押物之换价 674
一、对于其他财产权执行之意义 676
二、对被执行人存款之执行 676
第二款 对于其他产权之执行 676
三、对被执行人收入之执行 678
四、对于特殊财产权之执行 679
五、就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之执行 680
第三款 参与分配及执行程序之合并或竞合 682
一、参与分配 682
二、参与分配之要件 682
三、分配之顺序 683
四、分配之实行 683
五、执行程序之合并或竞合 684
一、被执行人迟延履行之责任 685
二、债务人财产不能偿还债务之责任 685
第四款 债务人履行迟延及不能履行之责任 685
第三节 关于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 686
第一款 交付动产之执行 686
一、被执行人占有执行标的物时 686
二、由第三人占有执行标的物时 687
第二款 交付不动产之执行 688
一、限期履行 688
二、通知当事人及有关单位派人到场 688
三、解除被执行人之占有 688
六、被执行人再占有不动产之处理 689
第三款 关于行为请求权之执行 689
五、作成执行笔录 689
四、交付申请人占有 689
一、可代替行为之执行 690
二、不可代替行为及不作为义务之执行 690
第四款 意思表示请求权之执行 691
第五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692
第一节 执行中止 692
一、执行中止之意义 692
二、执行中止之原因 692
三、执行中止之程序 693
一、执行终结之意义 694
第二节 执行终结 694
二、执行终结之事由 694
五、中止执行之效力 694
四、中止执行裁定之生效 694
六、执行程序之续行 694
三、执行终结之程序 695
四、终结执行之生效 696
五、结案期限 696
一、财产保全之意义 697
二、诉讼中之财产保全 697
第一节 财产保全 697
第六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697
三、诉讼前之财产保全 698
四、财产保全之范围 699
五、财产保全之执行 699
六、保全执行之效力 700
七、对于被申请人之保护 700
第二节 先予执行 701
一、先予执行之意义 701
二、先予执行之适用范围 701
五、先予执行之担保 702
六、被申请人之保护 702
四、先予执行之条件 702
三、先予执行之实施 702
第七章 妨害执行行为之制裁 703
第一节 妨害执行行为之种类及其制裁 703
一、妨害执行行为制裁之意义 703
二、妨害执行行为制裁之种类 703
三、妨害执行行为之种类及其制裁 704
第二节 制裁之决定与执行 707
一、制裁措施之决定 707
二、制裁措施之执行 707
二、追究刑事责任之程式 708
一、妨害执行构成犯罪之条件 708
第三节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之刑事责任 708
第八章 台湾地区民事判决、裁定及仲裁裁决之认可与执行 710
一、申请认可之条件 710
二、申请认可之程序 711
三、人民法院之认可 711
四、申请认可之撤回 712
五、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与大陆地区诉讼之关系 712
六、台湾地区民事裁定及仲裁裁决之认可及执行 712
附录 715
“司法院”关于法院改隶前颁行之有关司法行政及法院业务之各种命令规章均暂予援用函 715
高等考试及特种考试强制执行法试题选录(自一九八九年起) 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