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公法之性质与范围 1
第一节 国际法的定义 1
第一编 绪论 1
第二节 国际法的基础 3
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 3
第四节 国际法的领域与范围 5
第五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分别 6
第六节 国际法是否法律 7
第七节 国际法的编纂 9
第一节 卫斯特华里和会前的国际法 13
第二章 国际公法的发达史 13
第二节 卫斯特华里和会与国家主权的成立 15
第三节 自卫斯特华里和会至维也纳会议 17
第四节 自维也纳会议至海牙和平会议 18
第五节 自海牙会议至世界大战 20
第六节 国联盟约与世界新秩序 21
第七节 最近的重要趋势 22
第三章 国际公法学之演进 24
第一节 格老秀斯的前修 24
第二节 格老秀斯的制度 25
第三节 邹徐的思想 26
第四节 国际法的学派 27
第五节 巴黎和会以来的新发展 29
第二编 国际公法的主体 32
第四章 国际人格 32
第一节 国际人格的意义 32
第二节 不具有国际人格者 33
第三节 具有国际人格者 35
第一节 国家的意义 40
第五章 国家 40
第二节 国家的分类(Ⅰ)自结合的方式方面观察 41
第三节 国家的分类(Ⅱ)自主权的运用方面观察 44
第六章 国家之承认与继承 48
第一节 国家的承认 48
第二节 政府的承认 52
第三节 交战团体和判乱团体的承认 53
第四节 国际人格之丧失 55
第五节 国家的继承 56
第一节 概说 58
第七章 国家之基本的权利 58
第二节 平等权 59
第三节 生存权或自卫权) 60
第四节 独立权 63
第五节 干涉问题 64
第八章 国家的责任 67
第一节 概论 67
第二节 国家的直接责任 68
第三节 国家的间接责任 70
第四节 国家对於债务的责任 72
第三编 国际公法的客体 74
第九章 国家对人的法权 74
第一节 法权的意义 74
第二节 本国人 75
第三节 外国人 77
第四节 享有治外法权之人 78
第五节 领事裁判权 79
第六节 犯人引渡 80
第一节 国家对於领土外的法权 81
第十章 国家对於公私船舶的法权 81
第二节 国家对於公海上船舶的法权 82
第三节 国家对於港内及领水上船舶的法权 83
第四节 国家对於公海上共同的法权 85
第十一章 国家对於领土的法权(一)领土取得的方式 86
第一节 领土的概念 86
第二节 先占 87
第三节 添附 89
第五节 割让 90
第四节 时效 90
第六节 征服 92
第七节 租借 93
第十二章 国家对於领土的法权(二)国界与领水 94
第一节 领土的范围 94
第二节 山岳 95
第三节 河川 95
第四节 领海 96
第五节 海湾 98
第六节 海峡 98
第一节 国际地役的意义 100
第十三章 国际地役 100
第二节 一般的地役权——河流 101
第一节 海峡 103
第四节 通洋运河 104
第五节 特种地役 105
第十四章 领空 108
第一节 一般的原则 108
第二节 国际航空公约所定的规则 109
第三节 国际无线电公约 111
第一节 论外交的由来 113
第四编 国际交涉及其机关 113
第十五章 国际交涉概论 113
第二节 谈判 116
第三节 国际会议 117
第十六章 条约 119
第一节 条约在国际法上的功用 119
第二节 条约的性质与种类 120
第三节 缔约权 121
第四节 条约的形式 122
第五节 条约的批准 123
第六节 条约的解释 124
第七节 条约对於第三国的关系 125
第八节 条约的终止 126
第九节 情势变迁问题 127
第十七章 外交机关 130
第一节 国家机关 130
第二节 使馆制度与使节权 131
第三节 外交代表的等级 132
第四节 使节的派遣和接受 133
第五节 外交代表的任务及其终结 134
第六节 外交代表的特权 136
第十八章 领事制度 138
第一节 领事的性质 138
第二节 领事制度的沿革 138
第三节 领事的种类及等级 139
第四节 领事的任用和听务 140
第五节 领事的特权和终任 141
第六节 领事的派遣与承认问题 142
第七节 领事裁判权制度 143
第八节 其他国际事务人员 145
第十九章 国际争议之和平的解决方法 146
第一节 论救济的权利 146
第五编 国际争议及其解决方法 146
第二节 国际争议的性质和类别 147
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议的方法 148
第四节 斡旋与调停 149
第四节 平时封锁 150
第五节 和解与调查 151
第六节 仲裁 153
第二十章 国际争议之强迫解决的手段 156
第一节 强迫息争的意义 156
第二节 报复 157
第三节 报仇 158
第五节 干涉 162
第二十一章 国际联盟解决国际争议的方法 163
第一节 国际联盟的组织及其旨趣 163
第二节 国联及其会员国的责任 165
第三节 仲裁制度 166
第四节 行政院的审议报告 167
第五节 「国内法权」问题 169
第六节 非会员国间的争议 170
第七节 集体制裁的问题 171
第二十二章 国际常设法庭与司法解决国际争议 175
第一节 国际常设法庭与国际联盟 175
第二节 法庭的组织 176
第三节 法庭的权限 179
第四节 诉审程序 181
第五节 一九二九年修正案大要 182
第六节 谘询意见 184
第七节 司法判决与仲裁判决的不同 185
第二十三章 国际和平的组织问题 186
第一节 十九世纪的国际制度 186
第二节 国际联盟与世界和平 189
第三节 世界和平的改造方案 192
第六编 战争法 200
第二十四章 战争法的存废问题 200
第一节 国际战争的合法性 200
第二节 废除战争法的论据 203
第三节 保存战争法的理由 206
第二十五章 战争概说 210
第一节 战争的意义 210
第二节 战争的原因 214
第三节 战争的法规 215
第四节 战争的区域 218
第五节 交战国及其兵力 218
第二十六章 战争的开始及其影响 221
第一节 战争的开始 221
第二节 敌性问题 224
第三节 战争开始的影响 226
第四节 开战後非敌性的交涉 232
第二十七章 陆战法 237
第一节 合法的战团员 237
第二节 战争的用具 239
第三节 害敌的手段 241
第四节 袭击包围与炮轰 243
第五节 战争的计谋 244
第六节 伤人及死骸的处理 247
第七节 俘虏的待遇 250
第八节 军事占领 254
第九节 敌产的徵用和破坏 256
第十节 战事犯的处罚 258
第十一节 战时报仇 260
第二十八章 海战法 262
第一节 海战概论 262
第二节 合法的战团员 263
第三节 海战的工具(水雷的使用) 266
第四节 海战的方法 267
第五节 私产的捕获 269
第六节 私产之敌性的决定 271
第七节 击毁商船的要件 272
第八节 潜艇袭击商船的限制 274
第九节 海底电线的拆毁问题 275
第二十九章 空战法 277
第一节 空战法规的渊源 277
第二节 空中轰炸问题 278
第三节 一九一四年世界大战的实例 279
第四节 一九二三年空战法则草案 282
第五节 一九三二年军缩会议关於空战事项之决议 283
第六节 空战立法即应成立 285
第七节 战时无线电的使用法 286
第三十章 战争的中止 287
第一节 战争终止的方式 287
第二节 和约之订立及其内容 288
第三节 和约之执行及其效果 290
第四节 还原法 291
第一节 中立的起源 293
第三十一章 中立之一般的意义 293
第七编 中立法 293
第二节 中立的演化 296
第三节 中立的性质 298
第四节 中立的新观念 302
第三十二章 交战国与中立国间之权利义务 305
第一节 交战国与中立国权义的冲突 305
第二节 中立权利 307
第三节 中立义务 313
第四节 中立人民的中立行为 318
第一节 封锁 321
第三十三章 交战国对於中立商务的限制 321
第二节 违禁品 326
第三节 非中立役务 327
第四节 临检 328
第五节 中立商船的被捕及毁弃 330
第六节 中立商船的审判 331
第七节 捕获法院 331
第三十四章 中立的始终及其将来 333
第一节 中立的开始 333
第二节 中立的终止 334
第三节 中立的类别 335
第四节 中立的将来 337
第八编 联合国 340
第三十五章 联合国的成立及其宗旨 340
第一节 概说 340
第二节 联合国成立的经过 341
第三节 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 346
第三十六章 联合国的会员国 349
第一节 创始会员国 349
第二节 选入会员国 349
第三节 会员国地位的丧失 353
第四节 联合国现有的会员国 354
第五节 会员国的权利义务 364
第三十七章 联合国的主要机关 366
第一节 大会 366
第二节 安全理事会 377
第三节 经济暨社会理事会 390
第四节 托管理事会 392
第五节 国际法院 393
第六节 秘书处 397
第三十八章 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398
第一节 概说 398
第二节 国际劳工组织 399
第三节 国际粮农组织 401
第四节 联合国教育科学与文化组织 402
第五节 国际民航组织 404
第六节 世界卫生组织 405
第七节 万国邮政联盟 406
第八节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409
第九节 国际货币基金 410
第十节 国际电讯联盟 411
第十一节 世界气象组织 412
第十二节 政府间海事谘询组织 413
第十三节 国际原子能总署 415
第三十九章 联合国的区域组织 416
第一节 概说 416
第二节 美洲区域组织 418
第三节 欧洲区域组织 420
第四节 亚洲区域组织 432
第五节 中东区域组织 436
第六节 非洲区域组织 439
第七节 共产集团区域组织 442
第八节 其他 444
第四十章 联合国宪章的修改 447
第一节 宪章对於修改的规定 447
第二节 第一个宪章修正案生效情形 448
第九编 国际公法的最新发展 451
第四十一章 战争犯罪 451
第一节 战争犯罪的概念 451
第二节 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战犯处理情形 453
第三节 第二次世界大战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战犯情形 454
第四节 论违反人道罪 457
第五节 论违反和平罪 459
第六节 国际刑事法院草约 460
第七节 灭绝种族罪防止及处罚公约 461
第八节 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四公约 464
第九节 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各公约对於战犯的规定 469
第四十二章 海洋法 472
第一节 海上自由的意义 472
第二节 一九五八年公海公约 474
第三节 公海捕渔公约 479
第四节 邻接区公约 481
第五节 大陆礁层公约 483
第四十三章 太空法刍议 486
第一节 太空时代的开始 486
第二节 太空的界限问题 488
第三节 国际法学会的主张 490
第四节 联合国的太空宣言 492
第五节 联合国专门机构及区域组织的太空工作 495
第六节 太空法的未来发展 498
第四十四章 外交特权及豁免 504
第一节 概论外交关系公约及领事关系公约等 504
第二节 外交特权的意义 505
第三节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506
第四节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509
第五节 联合国及其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512
第六节 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特权与豁免 514
第七节 领事的特权与豁免 515
第一节 学理上的检讨 553
第四十五章 论个人为国际法的主体 553
第二节 实际上的事例 556
第三节 联合国的人权宣言 558
第四节 综合的批判 561
重要参考资料 566
附录 585
一、修正国际联合会盟约 585
二、国际常设法庭规约 598
三、非战公约 623
四、中英文对照联合国宪章 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