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 2
目录 2
序编 法律之颁布、效力与适用 2
第一卷 人 2
第一编 民事权利 2
第一章 民事权利 2
第二章 尊重人之身体 3
第三章 对人之特征的遗传学研究以及通过遗传特征 4
对人进行鉴别 4
第一编(二) 法国国籍 5
第一章 通则 5
第二节 依出生在法国而为法国人 8
第一节 依亲子关系而为法国人 8
第二章 原始法国国籍 8
第三节 共同规定 9
第三章 法国国籍的取得 10
第一节 取得法国国籍的方式 10
第一目 依亲子关系取得法国国籍 10
第二目 依结婚取得法国国籍 10
第三目 依出生与居住在法国取得法国国籍 11
第四目 依提出申请取得国籍的声明而取得法国国籍 13
第五目 依公共权力机关的决定而取得法国国籍 14
第六目 有关取得法国国籍的某些方式的共同规定 16
第二节 取得法国国籍的效果 17
第一节 法国国籍的丧失 18
第四章 丧失、剥夺与恢复法国国籍 18
第二节 法国国籍的恢复 20
第三节 法国国籍的剥夺 20
第五章 有关取得或丧失法国国籍的证书 21
第一节 申请取得法国国籍的声明 21
第二节 行政性决定 22
第三节 在户籍登记簿上登记 23
第六章 有关国籍的争议 23
第一节 司法法院的管辖权与适用程序 23
第二节 向司法法院提出有关国籍的证据 24
第三节 法国国籍证书 25
第七章 某些领土的主权转让对法国国籍的效果 26
第八章 有关海外领土的特别规定 27
第二编 身份证书 28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8
第二章 出生证书 30
第一节 出生申报 30
第二节 更改姓、名 33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的承认证书 34
第三章 结婚证书 35
第四章 死亡证书 39
第五章 有关军人与海员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身份证书 43
第六章 出生在外国、取得或恢复法国国籍的人的 44
身份证书 44
第七章 身份证书的更正 45
第三编 住所 46
第四编 失踪 48
第一章 推定失踪 48
第二章 宣告失踪 49
第五编 婚姻 52
第一章 结婚应当具备的资格与条件 52
第二章 有关举行结婚的手续 56
第三章 对婚姻的异议 57
第四章 有关婚姻无效之诉 60
第五章 娇姻产生的义务 63
第六章 夫妻相互的权利与义务 64
第八章 再婚 68
第七章 婚姻的解除 68
第六编 离婚 69
第一章 离婚的各种情形 69
第一节 因双方相互同意而离婚 69
第一目 依夫妻双方共同请求而离婚 69
第二目 由配偶方提出申请,另一方接受而离婚 70
第二节 因共同生活破裂而离婚 70
第三节 因过错而离婚 71
第二章 离婚的程序 7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2
第二节 调解 73
第三节 临时措施 74
第四节 证据 75
第一节 离婚后果产生的期日 76
第三章 离婚的后果 76
第二节 离婚对夫妻双方的后果 77
第一目 一般规定 77
第二目 不同情况下离婚的结果 77
第三目 补偿性给付 78
第四目 离婚后的救助义务 81
第五目 住房 81
第三节 离婚对子女的后果 82
第四章 分居 85
第一节 分居的各种情形与程序 85
第二节 分居的后果 85
第三节 分居的结束 86
第一章 有关婚生与非婚生亲子关系的共同规定 87
第一节 有关亲子关系的推定 87
第五章 有关离婚与分居的法律冲突 87
第七编 亲子关系 87
第二节 有关亲子关系的诉讼 88
第三节 关于确立亲子关系的法律冲突 89
第四节 借助医学方法进行的生育 90
第二章 婚生子女 91
第一节 父子(女)关系的推定 91
第二节 婚生子女关系的证据 93
第三节 承认非婚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95
第一目 因父母结婚,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 95
第二目 依法院裁判,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 96
第一节 非婚生亲子(女)关系的效果以及确立此种关系的一般方式 97
第三章 非婚生子女 97
第二节 对非婚生子女的承认 98
第三节 请求确认父子(女)关系与母子(女)关系的诉讼 99
第四节 为取得补助费的诉讼 101
第八编 收养子女 103
第一章 完全收养 103
第一节 完全收养应当具备的条件 103
第二节 为完全收养进行安置与完全收养判决 107
第三节 完全收养的效果 108
第二章 单纯收养 109
第一节 单纯收养应当具备的条件与判决 109
第二节 单纯收养的效果 109
第一章 与子女人身相关的亲权 111
第九编 亲权 111
第一节 亲权的行使 112
第二节 教育性救助 115
第三节 亲权的转移 118
第四节 亲权的丧失及部分撤销 119
第二章 与子女的财产相关的亲权 121
第十编 未成年、监护及解除亲权 122
第一章 未成年 122
第二章 监护 123
第一节 有必要实行法定管理或监护的情形 123
第一目 监护法官 125
第二目 监护人 125
第二节 监护的组织 125
第三目 亲属会议 126
第四目 其他监护机关 128
第五目 监护任务 130
第三节 监护的运作 132
第四节 监护帐目与责任 137
第三章 解除亲权 139
第十一编 成年与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 140
第一章 共同规定 140
第二章 受司法保护的成年人 142
第三章 受监护的成年人 144
第四章 财产受管理的成年人 147
第一章 不动产 150
第二卷 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 150
第一编 财产的分类 150
第二章 动产 152
第三章 财产与其占有人的关系 153
第二编 所有权 154
第一章 对物之所生物的添附权 155
第二章 对与一物结合并连成一体之物的添附权 155
第一节 与不动产之物有关的添附权 155
第二节 有关动产的添附权 158
第三编 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 160
第一章 用益权 160
第一节 用益权人的权利 161
第二节 用益权人的义务 164
第三节 用益权的消灭 166
第二章 使用权与居住权 167
第四编 役权与地役权 169
第一章 因场所的自然位置产生的役权 169
第二章 由法律规定设立的役权 171
第一节 共有分界墙与分界沟 171
第二节 某些建筑应当留有的距离与中间设施 175
第三节 对相邻人的财产的眺望 175
第四节 檐滴 176
第五节 通行权 176
第一节 对财产可以设立的各种役权 177
第三章 由人的行为设立的役权 177
第二节 役权如何设立 178
第三节 享有役权的土地所有人的权利 179
第四节 役权如何消灭 180
第三卷 取得财产的的各种方式 182
总则 182
第一编 继承 182
第一章 继承的开始与继承人占有遗产 182
第二章 继承人应当具备的资格 183
第三章 继承的各种顺序 18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84
第二节 代位继承 185
第四节 归属于直系尊血亲的遗产 186
第三节 归属于直系卑血亲的遗产 186
第五节 旁系继承 187
第六节 因非婚生亲子关系产生的继承权 188
第七节 健在配偶的权利 190
第四章 国家的权利 192
第五章 遗产的接受与放弃 193
第一节 接受遗产 193
第二节 放弃遗产 194
第三节 有限责任继承、其效果以及有限责任继承人的义务 195
第四节 无人继承的遗产 197
第六章 遗产的分割与返还 198
第一节 遗产的共有与分割遗产之诉 198
第二节 向有继承权的人赠与物的返还、扣减及减除 213
第三节 债务的清偿 217
第四节 分割的效果与分配份的担保 219
第五节 分割的取消 220
第二编 生前赠与及遗嘱 22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21
第二章 以生前赠与或遗嘱处分财产或接受生前赠与 223
及遗嘱处分的能力 223
第三章 可以处分的财产部分以及扣除 226
第一节 可以处分的财产部分 226
第二节 赠与及遗赠的减少 228
第四章 生前赠与 230
第一节 生前赠与的形式 230
第二节 生前赠与不得撤销之规则的例外 233
第一节 有关遗嘱形式的一般规则 235
第五章 遗嘱处分 235
第二节 有关某些遗嘱形式的特别规定 238
第三节 指定继承人与一般遗赠 242
第四节 全部概括遗赠 242
第五节 部分概括遗赠 243
第六节 特定财产的遗赠 244
第七节 遗嘱执行人 245
第八节 遗嘱的撤销与失效 246
第六章 允许为赠与人或遗嘱人的孙子女或其兄弟姐妹的 248
子女的利益进行的处分 248
第七章 由直系尊血亲进行的财产分割 252
第一节 赠与—分割 253
进行的赠与 254
第二节 遗嘱—分割 254
第八章 以夫妻财产契约向配偶以及婚后出生的子女 254
第九章 夫妻之间,或者以夫妻财产契约,或者在婚姻 256
期间进行的财产处分 256
第三编 契约或约定之债的一般规定 259
第一章 预备性规定 259
第二章 契约有效成立的要件 259
第一节 同意 260
第二节 缔结契约之当事人的能力 261
第三节 契约的标的与客体 262
第四节 原因 262
第二节 给付之债 263
第三章 债的效果 26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63
第三节 作为与不作为之债 264
第四节 因不履行债务而引起的损害赔偿 264
第五节 契约的解释 267
第六节 契约对第三人的效力 267
第四章 债的种类 268
第一节 附条件之债 268
第一目 条件通则及条件的种类 268
第二目 停止条件 269
第三目 解除条件 270
第二节 附期限之债 270
第三节 选择之债 271
第四节 连带之债 272
第一目 债权人之间的连带关系 272
第二目 债务人方面的连带关系 272
第五节 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275
第一目 可分之债的效果 275
第二目 不可分之债的效果 276
第六节 附违约金条款之债 276
第五章 债的消灭 277
第一节 清偿 278
第一目 清偿之通则 278
第二目 代位清偿 280
第三目 指定清偿 281
第四目 提议清偿与提存 282
第五目 财产的让与 283
第二节 债的更新 283
第三节 债务的免除 285
第四节 债的抵消 286
第五节 债的混同 287
第六节 应给付之物灭失 287
第七节 请求宣告契约无效或取消契约之诉 288
第六章 债的证明与清偿的证明 289
第一节 书证 290
第一目 公证书 290
第二目 私证书 290
第四目 书证的抄本 292
第三目 尺码 292
第五目 追认与确认义务的证书 293
第二节 人证 294
第三节 推定 296
第一目 法律上的推定 296
第二目 非法律上的摊定 296
第四节 当事人自认 297
第五节 宣誓 297
第一目 决讼宣誓 297
第二目 法院依职权要求进行的宣誓 298
第四编 非经约定而发生的债 299
第一章 准契约 299
第二章 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 301
第一章 通则 302
第五编 夫妻财产契约与夫妻财产制 302
第二章 共同财产制 306
第一部分 法定的共同财产制 306
第一节 构成共同财产的资产与债务 306
第一目 共同财产的资产 306
第二目 共同财产的负债 308
第二节 夫妻共同财产与自有财产的管理 310
第三节 共同财产制的解除 315
第一目 解除共同财产制的原因与分别财产 315
第二目 共同财产的清算与分割 317
第三目 共同财产制解除后的债务以及对债务的分担 320
第二部分 约定的共同财产制 321
第一节 包括动产与婚后取得的财产在内的共同财产制 322
第二节 共同管理条款 323
第三节 以支付补偿金的方式先行提取财产的条款 323
第四节 健在配偶对遗产的先取权 324
第五节 有关不等份额的约定条款 325
第六节 包括全部财产的共同财产制 326
对第二章二部分的共同规定 326
第三章 分别财产制 326
第四章 夫妻分享婚后取得共同财产的财产制 328
第六编 买卖 332
第一章 买卖之性质与形式 332
第二章 得为买、卖之人 334
第三章 得予买、卖之物 334
第三章(二) 待建不动产的买卖 335
第四章 出卖人的义务 336
第一节 通则 336
第二节 交付 336
第三节 担保 338
第一目 标的物被追夺情况下的担保 339
第二目 对卖出物瑕疵的担保 341
第五章 买受人的义务 342
第六章 买卖的取消与解除 343
第一节 买回权 343
第二节 出卖人因低价出卖受到损失而取消买卖 345
第八章 债权与其他无形权利的转让 347
第七章 共同财产的拍卖 347
第七编 互易 349
第八编 租赁契约 349
第一章 总则 349
第二章 物的租赁 350
第一节 房屋租赁与乡村财产租赁的共同规则 350
第二节 有关房屋租赁的特别规则 355
第三节 有关土地租赁的特别规则 357
第三章 劳动力与技艺的租赁 360
第一节 家庭佣人与工人的雇佣 360
第二节 水陆运输者 360
第三节 包工与承揽 36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65
第四章 牲畜租养 365
第二节 一般的牲畜租养 366
第三节 对半租养牲畜 368
第四节 土地所有人将牲畜交由土地承租人或佃农租养 368
第一目 将牲畜交由土地承租人租养 368
第二目 将牲畜交由佃农租养 369
第五节 非严格意义上的牲畜租养契约 369
第八编(二) 不动产推销契约 370
第九编 公司 37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371
第二章 民事公司(民事合伙) 38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81
第二节 经营管理 382
第三节 集体决定 384
第四节 向参股人(合伙人)通报情况 384
第五节 参股人(合伙人)对第三人的义务 385
第六节 公司(合伙)股份的转让 385
第七节 参股人(合伙人)的退出或死亡 388
第三章 隐名合伙 389
第九编(二) 关于行使共有权的协议 390
第一章 在没有用益权人的情况下有关行使共有权 391
的协议 391
第二章 在有用益权人的情况下有关行使共有权的协议 395
第一节 使用借贷的性质 396
第二节 借贷人的义务 396
第十编 借贷 396
第一章 使用借贷或无偿借用 396
第三节 贷与人之义务 397
第二章 消费借贷或单纯借贷 398
第一节 消费借贷的性质 398
第二节 贷与人的义务 399
第二节 借用人的义务 399
第三章 有息借贷 399
第十一编 寄托与讼争物的寄托 400
第一章 寄托的通则及其种类 400
第一节 寄托契约的性质与本质 401
第二节 自愿寄托 401
第二章 本义上的寄托 401
第三节 受寄托人的义务 402
第四节 寄托人的义务 404
第五节 紧迫寄托 404
第三章 讼争物寄托 406
第一节 讼争物寄托的种类 406
第二节 约定的讼争物寄托 406
第三节 讼争物寄托与裁判上的寄托 406
第十二编 射幸契约 407
第一章 赌博性游戏与打赌 407
第二章 终身定期金契约 408
第一节 契约有效的条件 408
第二节 契约在缔约当事人之间的效力 409
第一章 委托的性质与形式 410
第十三编 委托 410
第二章 受委托人的义务 411
第三章 委托人的义务 412
第四章 终止委托的各种方式 413
第十四编 保证 414
第一章 保证的性质与范围 414
第二章 保证的效果 415
第一节 保证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效果 415
第二节 保证在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效果 416
第三节 保证在共同保证人之间的效果 417
第三章 保证的消灭 418
第四章 法定保证人与裁判上的保证人 418
第十五编 和解 419
第一章 动产质权 421
第十六编 仲裁 421
第十七编 质押 421
第二章 不动产质权 423
第十八编 优先权与抵押权 424
第一章 共同规定 424
第二章 优先权 426
第一节 对动产的优先权 426
第一目 对一般动产的优先权 426
第二目 对特定动产的优先权 428
第二节 对不动产的特别优先权 430
第三节 对不动产的一般优先权 432
第四节 保持优先权的途径 433
第三章 抵押权 435
第一节 法定的抵押权 436
第三节 约定的抵押权 437
第二节 裁判上的抵押权 437
第四节 抵押权的顺位 438
第五节 有关夫妻间法定的抵押权的特别规则 439
第六节 受监护人的法定抵押权的特别规则 442
第四章 优先权与抵押权的登录方式 443
第五章 登录的注销与缩减 44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49
第二节 有关夫妻抵押权以及受监护的人的抵押权的特别规定 450
第六章 优先权与抵押权对占有优先权与抵押权标的物 452
的第三人的效力 452
第八章 消除所有权上负担的优先权与抵押权的方式 454
第七章 优先权与抵押权的消灭 454
第九章 在对夫与监护人的财产未进行登记的情况下, 457
消除抵押权的方式 457
第十章 登录簿的公告与登录员的责任 457
第十九编 不动产扣押与债权人之间的顺位 459
第一章 不动产扣押 459
第二章 债权人的顺位以及价金的分配 462
第二十编 时效与占有 462
第一章 一般规定 462
第二章 占有 463
第三章 阻止时效的原因 463
第一节 时效中断的原因 464
第四章 时效中断与时效停止的原因 464
第二节 时效停止的原因 466
第五章 时效期间 46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66
第二节 三十年时效 467
第三节 十年时效与二十年时效 467
第四节 若干特别时效 468
第六章 对占有的保护 470
第一卷 适用一切法院的通则 471
第一编 序则 471
第一章 诉讼的指导原则 471
目录 471
民事诉讼法典 471
第一节 诉讼 472
第二节 系争标的 472
第三节 事实 472
第四节 证据 473
第五节 法律 473
第六节 两造审理 474
第七节 辩护 474
第八节 调解 475
第九节 辩论 475
第十节 克制态度 475
第二章 非讼案件之特有规则 475
第二编 诉权 476
第一章 职权管辖 477
第三编 管辖 477
第二章 地域管辖 478
第三章 共同规定 479
第四编 起诉 480
第一章 本诉 480
第一节 争讼案件的起诉 480
第二节 非讼案件的起诉 482
第二章 附带之诉 482
第五编 辩护方法 483
第一章 实体上的辩护 483
第二目 上诉 484
第一目 由当事人提出无管辖权 484
第一节 无管辖权抗辩 484
第二章 程序上的抗辩 484
第三目 管辖权异议 485
第四目 依职权提出无管辖权 487
第五目 共同规定 488
第二节 竞合管辖抗辩与联带管辖抗辩 489
第三节 延迟程序抗辩 490
第四节 无效抗辩 490
第一目 书状因形式缺陷而无效 490
第二目 书状因不符合实质规定而无效 491
第三章 不受理 492
第六编 和解 492
第一章 当事人之间交阅文件、字据 493
第一副编 向法院提出的书证 493
第七编 提出证据 493
第二章 取得由第三人持有的文件、字据 494
第三章 由一方当事人持有的文件、字据的提交 494
第二副编 预审措施 495
第一章 一般规定 495
第一节 命令预审措施的裁定 495
第二节 预审措施的执行 496
第三节 无效 499
第二章 法官亲自查证 499
第三章 当事人亲自出庭 500
第四章 第三人声明 502
第一节 证明 502
第一目 一般规定 503
第二节 调查 503
第二目 一般调查 505
第三目 当场调查 506
第五章 由技术员执行的预审措施 507
第一节 共同规定 507
第二节 勘验 509
第三节 咨询 510
第四节 鉴定 510
第一目 命令进行鉴定的裁定 511
第二目 鉴定活动 512
第三目 鉴定意见 513
第三副编 有关书证的异议 514
第一目 附带提出核对字迹 515
第一节 核对字迹 515
第一章 有关私证书的异议 515
第二目 以本诉提出核对字迹 516
第二节 伪造文书 516
第一目 附带提出对方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516
第二目 以本诉提出对方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516
第二章 提出公证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517
第一节 附带提出公证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517
第一目 附带向大审法院或上诉法院提出公证文书属于 517
伪造的申明 517
第二目 附带向其他法院提出公证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518
第四副编 裁判上的宣誓 519
第二节 以本诉提出公证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519
第八编 多数当事人 520
第九编 参加诉讼 521
第一章 自愿参加诉讼 521
第二章 被迫参加诉讼 522
第一节 对各种通知参加诉讼的共同规定 522
第二节 对要求提供诉讼担保的专门规定 522
第九编(二) 法院听取未成年人的陈述 523
第十编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与移审 525
第一章 自行回避 525
第二章 申请回避 525
第三章 移审 527
第一节 以合理怀疑之原因移审 527
第二节 因对多名法官提出申请回避之原因移审 528
第三节 依公共安全之原因移审 529
第十一编 诉讼附带事件 529
第一章 诉之合并与分离 529
第二章 诉讼中断 529
第三章 诉讼中止 530
第一节 延期审理 531
第二节 注销案件 531
第四章 诉讼消灭 532
第一节 诉讼因逾期间而消灭 532
第二节 撤回诉讼 533
第三节 传唤失效 534
第二目 撤回上诉或撤回对缺席判决的异议 534
第一目 撤回起诉 534
第四节 认诺 535
第十二编 诉讼代理与诉讼助理 535
第十三编 检察院 536
第一章 检察院作为主当事人 536
第二章 检察院作为从当事人 537
第十四编 判决 538
第一章 一般规定 538
第一节 辩论、评议与判决 538
第一目 辩论 538
第二目 评议 540
第三目 判决 540
第一目 对席判决 543
第二节 缺席 543
第二目 缺席判决与视为对席判决 544
第二章 特别规定 546
第一节 实体上的判决 546
第二节 其他判决 546
第一目 中间判决 546
第二目 紧急审理裁定 547
第三目 依申请作出的裁定 548
第三章 最后条款 549
第十五编 判决的执行 549
第一章 执行的一般条件 549
第三章 假执行 551
第二章 宽限期 551
第十六编 上诉途径 553
第一副编 共同规定 554
第二副编 普通上诉途径 555
第一章 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556
第一节 上诉权 556
第一目 允许上诉的判决 556
第二目 当事人 557
第三目 其他规定 558
第二节 上诉的效果 559
第一目 转归效果 559
第三节 最后规定 560
第二章 对缺席判决提出异议 560
第二目 提审 560
第三副编 非常上诉途径 562
第一章 第三人异议 562
第二章 再审之诉 565
第三章 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566
第一节 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提出 566
第二节 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的效力 568
第十七编 期间、执达员送达与通知送达 571
第一章 期间的计算 571
第二章 执达员文书的形式 572
第三章 通知的形式 573
第一节 执达员送达 573
第二节 以普通形式进行的文书通知 576
第四节 有关判决通知的特别规则 577
第三节 律师间的通知 577
第五节 有关国际间通知的特别规则 578
第一目 向外国人为文书通知 578
第二目 来自外国的文书的通知 580
第六节 通知地点 581
第七节 其他规定 581
第十八编 诉讼费用与其他费用 582
第一章 费用负担 582
第二章 由法院书记室应收费用的结清 583
第三章 对费用的审核与收取 584
第四章 有关未包括在诉讼费用之内的其他费用、俸薪 586
与垫款的请求与争议 586
第十九编 法院书记室 587
第五章 有关技术人员的报酬的争议 587
第二十编 司法委托 588
第一章 国内委托办案 588
第二章 国际司法委托 589
第一节 向外国国家或对外国国家的司法委托 589
第二节 来自外国国家的委托 589
第二十一编 最后条款 591
第二卷 各种法院之特别规定 592
第一编 大审法院之特别规定 592
第一副编 大审法院之程序 592
第一章 争诉案件之程序 592
第一目 法院受理案件 593
第一节 普通程序 593
第二目 提交庭审 594
第三目 审前准备法官进行的审理 595
第四目 共同规定 598
第二节 定期程序 599
第三节 共同诉状 600
第二章 非讼案件的程序 601
第三章 独任法官 601
第四章 其他规定 602
第二副编 院长的权力 602
第一章 紧急审理裁定 602
第三副编 其他规定 603
第一章 选任律师与理由陈述 603
第二章 依申请作出的裁定 603
第二章 司法行政措施 604
第三章 书记室 605
第四副编 依据刑事法院的移送裁定书进行的程序 606
第二编 初审法院之特别规定 606
第一副编 普通程序 607
第一章 事先试行和解 607
第二章 依当事人为任何目的提请传唤进行的程序 608
第三章 共同诉状与当事人自愿出庭 609
第四章 向法院书记室提交声明 610
第二副编 紧急审理裁定 610
第四副编 依据刑事法院的移送裁定书进行的程序 611
第三副编 依申请作出的裁定 611
第三编 商事法院之特别规定 612
第一章 商事法院的诉讼程序 612
第一节 起诉 612
第一目 当事人传唤 612
第二目 共同诉状与当事人自愿出庭 613
第二节 诉讼 613
第一目 独任法官 613
第二目 一般规定 614
第二章 法庭庭长的权力 615
第一节 紧急审理裁定 615
第二节 依申请作出裁定 615
第一节 诉讼请求的受理 616
第六章 劳资纠纷调解法庭之程序 616
第四编 劳资纠纷调解法庭之特别规定 616
第三章 其他规定 616
第二节 当事人的诉讼助理与诉讼代理 617
第三节 劳资纠纷调解法庭对案件的受理 618
第四节 调解庭 619
第五节 审理报告员 621
第六节 判决 622
第七节 劳资纠纷调解法庭的紧急审理程序 623
第八节 判决的执行 625
第九节 一般规定与其他规定 625
第十节 有关因经济原因裁减人员产生之纠纷的特别规定 627
第二节 上诉途径的设置 628
第一节 管辖 628
第七章 管辖与上诉 628
第三节 对缺席判决的异议 629
第四节 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629
第五节 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630
第六节 一般规定 630
第八章 回避 630
第五编 农村租约对等法庭的特别规定 630
第一章 普通程序 630
第二章 紧急审理裁定 632
第一目 普通程序 633
第一节 强制代理诉讼之程序 633
第一章 争讼案件之程序 633
第六编 上诉法院之特别规定 633
第三章 依申请作出裁定 633
第一副编 合议庭之程序 633
第二目 定期程序 637
第三目 依共同诉状提出上诉 638
第二节 非强制代理诉讼程序 639
第二章 非讼案件之程序 642
第三章 共同规定 642
第二副编 第一院长的权力 643
第一章 紧急审理裁定 643
第三副编 其他规定 644
第一章 选任诉讼代理人与理由陈述 644
第二章 依申请作出裁定 644
第二章 司法行政措施 645
第三章 法院书记室 645
第七编 最高法院之特别规定 646
第一章 强制代理诉讼程序 646
第二章 非强制代理诉讼程序 649
第三章 选举案件之程序 651
第一节 有关政治性选举中选举人名单登记的争议 651
第二节 职业性选举 651
第四章 共同规定 653
第五章 其他规定 655
第一节 增加期间 655
第二节 撤诉 655
第四节 有关伪造文书的申明 656
第三节 申请回避 656
第六章 为听取最高法院的意见而提出请求 657
第八编 适用于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后受移送法院的 658
特别规定 658
第三卷 某些案件的特别规定 660
第一编 人 660
第一章 自然人的国籍 660
第二章 身份证书 662
第一节 身份证书的更正 662
第二节 改名 663
第三章 民事登记簿 664
第三节 在户籍登记簿上登记与记载决定 664
第四章 失踪 665
第一节 推定失踪 665
第二节 宣告失踪 666
第四章(二) 赡养义务与分担婚姻负担 66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67
第二节 关于分担婚姻负担的特别规定 667
第五章 离婚与分居 668
第一节 般规定 668
第一目 管辖 668
第二目 家事法官 669
第三目 请求 669
第五目 补偿性给付 670
第四目 社会调查与有关行使亲权的决定 670
第六目 离婚判决的公告 671
第七目 辅助措施的变更 671
第二节 依夫妻之共同诉状申请离婚 672
第三节 由一方配偶诉请离婚 675
第一目 共同规定 675
第二目 因共同生活破裂而离婚 678
第三目 因过错而离婚 678
第四节 配偶一方提出请求,另一方接受离婚 678
第五节 分居 680
第六节 由分居转为离婚 68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82
第二节 承认非婚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682
第六章 亲子关系与补助费 682
第七节 其他规定 682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683
第四节 补助费 683
第五节 公证书 684
第七章 有关被遗弃儿童的申报 684
第八章 收养 685
第一节 同意收养 685
第二节 收养程序 685
第三节 有关撤销单纯收养的程序 686
第九章 亲权 687
第一节 亲权的行使 687
第二节 教育性救助措施 688
第三节 委托亲权、丧失亲权与部分撤销亲权 692
第一节 监护法官 693
第十章 未成年人的监护 693
第二节 亲属会议 694
第三节 共同规定 695
第四节 有关由政府收养的弃儿的特别规定 696
第十一章 成年人的保护制度 69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97
第二节 司法保护 698
第三节 监护 699
第四节 受监护人的财产管理 702
第二编 财产 702
第二章 交账与果实的清算 703
第一章 所有权诉讼 703
第三章 用益权人经法院允许订立的租约 704
第四章 属于受监护的未成年人或者受监护的成年人的 704
不动产与商用营业资产的出售 704
第三编 夫妻财产制、继承与赠与 706
第一章 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财产制度 706
第一节 批准与授权 706
第二节 紧急措施 707
第三节 对管理权的裁判转让以及对参与性债权的提前清算 707
第四节 裁判分别财产 707
第五节 对变更夫妻财产制的裁判认可 708
第一节 继承开始后采取的保全措施 709
第一目 封签 709
第二章 继承与赠与 709
第二目 其他保全措施 712
第三目 共同规定 713
第四编 债与契约 714
第一章 指令程序 714
第一节 支付指令 714
第二节 作为指令 718
第二章 支付提议与提存 719
第三章 恢复被毁文书 720
第四章 文书与登记簿复印本的提交 720
第五章 有关订立某些工程合同的争议 721
第一章 仲裁条款 723
第一编 仲裁协议 723
第四卷 仲裁 723
第二章 仲裁协议 724
第三章 共同规则 724
第二编 仲裁审理 726
第三编 仲裁裁决 727
第四编 上诉途径 729
第五编 国际仲裁 731
第六编 对在国外作出仲裁裁决或国际仲裁裁决的 732
承认、强制执行与提起上诉 732
第一章 对在国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国际仲裁裁决 732
的承认与强制执行 732
第二章 对在国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国际仲裁裁决 733
提起上诉 733